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护湖泊的倡议书(共含15篇),欢迎大家收藏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又是新的一天”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各位同学:
西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是一个风景异常优美的名胜,更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景区。来这里游玩的人也很多。
清晨,春风吹着湖旁边的柳树,湖水中的睡莲从熟睡中醒来,这里,原来是绿色的湖水变成了金黄色,就像是表面镀上了金黄色的油漆一样,在这时来西湖欣赏美景的人都赞叹这美丽的景色。
正午,这里人山人海,城市非常的热,但这里去能给人一丝凉意。在那桥的上面,有的人在欣赏美景,有的人在拍照,还有人在看桥底下的那些五颜六色金鱼,那些鱼在莲叶下玩起了捉迷藏。看到了这样美景,我不禁想起了诗句“欲把西湖比西子,淡装浓抹总相宜”。
但是,我看到了一则新闻,说杭州市三年产出的垃圾可以把整个西湖填满,看到这,我脑中浮现出了一副画面:西湖水底下全是垃圾,水中的鱼也被垃圾毒死了,原来清澈的湖水在此时变的浑浊的不像样子,湖旁也堆满了垃圾,绿油油的柳树和其它植物已经完全枯萎了,只剩下一堆垃圾和苍蝇,臭气熏天。如果这种事真的发生了,后果不敢想象。对此,我提出以下倡议:
1、把垃圾分类,使垃圾回收再利用。
2、不要过量砍树,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
3、要珍惜水资源,不能浪费淡水。
4、要爱护自然环境,不随便扔垃圾,不浪费资源。
为了保护西湖的美丽,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吧。
倡议人:袁靖博
10月21日
云南省的省份之一在中国最大的湖,其中,该地区是在超过30平方公里的九个湖泊,分别是,滇池洱海湖,抚仙湖、泸沽湖,不同的龙湖程海、阳宗海、气麓湖,星云湖,称为“高原明珠”的声誉。
几千年来,九个湖泊就像一个巨大的水库,经过几天的雨,满意,四川、调节气候,发展灌溉、供水、生殖生物学、通信航运、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一代又一代的云南人,云南省中小企业保护母亲湖行动倡议书导致了灿烂的古滇文化,是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母亲湖”。
现在,九高原湖泊不仅是云南城市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与特色经济发展的支持力量,它是整个经济的重要依赖、滇池、洱海湖、泸沽湖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旅游地点,阳宗海、抚仙湖旅游中方兴未艾。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周围的人口增长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大多数的“母亲湖”已经越来越失去往日的表达式,卫生岌岌可危,九湖流域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部分的富营养化湖泊的水是严重的,蓝绿藻频繁爆发,水生态功能全面退化。
因此,人都专注于“九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保护“九湖”水,感恩节“母亲湖”的重要性。
“九湖”,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湖”、“母亲湖”保护是保护我们自己的!
因为我们根植于“母亲湖”谷对中小企业,保护“母亲湖”,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出于这个原因,我代表“九湖”五个指标,17个县(区、市)、中小型企业联合倡议:云南省中小企业保护母亲湖行动倡议书我们“应该不仅工业文明金山银
也要生态文明的绿水青山”,我们应该认真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污染排放,实现清洁生产、绿色建筑企业,在促进工业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每一个同事,失去了“母亲湖”,失去了我们的未来,如果我们的企业不破坏污染,污染会破坏企业。
让我们从自己,从现在开始!常见的问题,护理,“九湖“高原明珠重放光明和努力!
为进一步保护固城湖水资源,8月9日,高淳县水务局印发《保护“母亲湖”倡议书》1000多份,张贴到沿湖主要路段和船只,并通过高淳电视台、高淳报进行多层次宣传。
《倡议书》指出,固城湖是全县人民共饮的“水缸”!保护固城湖使命崇高、责任重大,要迅速行动起来,推进减污减排,践行绿色生活,为共同保护好全县人民的生态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要做保护“母亲湖”的倡导者。
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保护固城湖对于高淳县发展的重大意义,唤起全县人民对固城湖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投身于保护“母亲湖”的神圣事业。
二是要做保护“母亲湖”的实践者。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携手同心,健康生活,绿色消费,用实际行动规范自身行为。
要始终牢记,保护“母亲湖”不仅在于口号、在于良知,更在于行动;不仅在于一个阶段、在于一个人的行为,更在于全民的不懈努力。
三是要做保护“母亲湖”的捍卫者。
人人监督、共同参与,对破坏固城湖水环境的行为要勇于制止、大胆举报。
水,生命之源,万物之灵,文明之摇篮。湖,滋润一片土地,哺养一方人民,孕育一种文明,因此我们把泸沽湖敬为母亲湖。
生态环境是泸沽湖发展的命脉。虽然泸沽湖生态保护工作一直是泸沽湖人的重中之重,但由于高原生态天然的脆弱性,我们的泸沽湖仍然在受到各类因素的干扰破坏。保护泸沽湖是每一个泸沽湖人的责任。生命只有一次,泸沽湖只有一个!
泸沽湖是我们的母亲湖,我们能为母亲湖做点什么?
节约水电、节约资源。一点一滴汇聚生命之源、文明从节约点滴开始。尽最大能力节约每一滴水,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珍视花草树木,爱护生态环境。一花一草一木,且看且爱且护;不乱丢废弃物,分类投放垃圾;我们手挽手,让家更美好。
爱护环境,关心环保,注重细节。不在湖边扔垃圾,不在林下留纸屑,举手之劳,青山绿水间显露浓浓真情。
杜绝浪费、杜绝奢侈,不使用一次性物品,购买环保低耗型产品;少用塑料袋,慎用洗涤剂,拥抱绿色生活。
关注环保公益,参加志愿活动,宣传低碳理念。
同为泸沽湖人,共护泸沽湖水。保护母亲湖,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环保无小事,众人成大事。在一点一滴中保护母亲湖!
倡议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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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的写法、格式
首先,倡议书有自己的格式。一般分为标题、正文、署名、日期四部分。标题有的直接写“倡议书”三字,有时要点明倡议的核心事情,如“关于开展献爱心活动的倡议”等等。正文部分,有的写称呼,有的不写称呼,但必须写清楚三点:一是倡议做什么事?二是为什么要做这些事?即讲清目的和意义。三是怎么去做,提出初步设想。署名是署倡议者的名称和姓名,日期是发倡议的日子。
倡议书有无效果就看倡议的事情有无价值,这部分是否写得
能服人,能感人了。
其次,倡议既要有先进性,又要有可行性。如上述沈柏生同学发的倡议,就有先进性,青少年应关心残疾人,也有可行性,即同学们努力能做好的。这是一份倡议书能不能起作用的重要原因。 第三,倡议书应写得情理并重,富有号召力。一份好的倡议书应说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人读后能被你的理由说服,能被你的感情打动,这是倡议书的号召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要在语言上下功夫,有几句能深深地震撼别人心灵的.话。
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倡议书标题一般由文种名独自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的字体写“倡议书”三个字。
另外,标题还可以由倡议内容和文种名共同组成。如“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书 ”。
(二)称呼 倡议书的称呼可根据倡议的对象而选用适当的称呼。如“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广大的妇女同胞们”等。有的倡议书也可不用称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三)正文
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写倡议书的背景原因和目的
倡议书的发出贵在引起广泛的响应,只有交代清楚倡议活动的原因,以及当时的各种背景事实,并申明发布倡议的目的,人们才会理解和信服,才会自觉的行动。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难以响应。
2.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这是正文的重点部分。倡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开展怎样的活动,都做哪些事情,具体要求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都有哪些均需一一写明。 倡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是分条开列的,这样写往往清晰明确,一目了然。
(四)结尾
结尾要表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倡议书一般不在结尾写表示敬意或祝愿的话。
(五)落款
落款即在右下方写明倡议者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署上发倡议的日期。
青华湖,是哀牢文化中著名的遗迹之一,明代三大才子杨升庵为之定名。这里曾波光潋滟、碧荷连天,是xx著名的外八景之一,可惜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一度消逝。为让这一美景再现xx,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民众的不断努力,人工建湖,昔日青华湖碧波浩荡、丰饶秀丽的美景正在逐步恢复。青华湖的水,给朴实的xx人民增添了日常休闲观景的一个好去处,同时也大大缓解了xx干燥的气候。
可是,就在青华湖还没有完全建设好的时候,一些人却已经开始破坏它。有的人把目光瞄准了投放在湖里的景观鱼虾幼苗身上,肆意垂钓捕捞;更有甚者,不顾周围戏水孩童的安全,在湖里电鱼;还有许多不文明的游客,将随身携带的食物和垃圾随意丢弃,有的散落在岸上、有的漂浮在水中,令这里的水质迅速恶化。正在建设中的青华湖像一个美丽的.女孩,还来不及长大,还来不及焕发出最美丽的容颜,就蒙上了污垢,留下了伤痕,面目全非!
我们是本土公益组织——xx市公益协会、xx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我们在此呼吁全体市民,请爱护我们自己的家园,保护青华湖!
我们发起如下倡议,如果你也是xx人,请加入我们!
1、保护环境不破坏一切现有的设施和其它;
2、非管理人员,不应向湖内抛洒鱼饵、鱼虾药和饲料;
3、不以任何方式,在青华湖捕捞湖中鱼虾;
4、不在青华湖水面和岸边抛洒垃圾,请将垃圾投放垃圾箱或者随身带走;
5、如果携带宠物进入景区,请管好它,并自觉清理宠物粪便带走。
6、互相监督,拿出您的手机,将以上恶行行为上传云南法制报xx新闻部、xx九龙网等媒体曝光平台!
碧水蓝天,我们共同的家园!
爱护生态环境,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xx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20xx年9月2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具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湖泊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按照防洪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并予公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量调度方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用水。
湖泊蓄水量不足的,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湖泊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
(二)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对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截污管网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在湖泊内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内,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水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殖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
种植、养殖项目,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服从湖泊蓄水调洪的需要。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项目,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分批停止实施,停止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湖泊禁采区内,禁止采砂、取土、采石。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采矿,在湖泊禁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取土、采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在湖泊禁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用围堰排水疏干方式结合清淤进行的取土工程,应当做好规划和论证工作,制定科学的清淤取土方案,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施工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服从防洪的安排;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湖底,拆除围堰,并进行相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
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实施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渔业、环保、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清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湖泊清淤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安排。
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为改善水环境进行的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
第二十条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项目的;
(二)对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水利、建设、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保护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湖泊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加强湖泊资源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及湖泊保护的各项资金,加大对湖泊保护的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湖泊保护与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防洪、水资源调配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总体安排,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四湖和东平湖的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防洪除涝与水资源调配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标准控制、生态保护目标与措施、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
经批准的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湖堤、护堤地;
(二)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
(三)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
湖泊具体保护范围由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立必要的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符合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考虑水量平衡、生态保护和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未达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水质标准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十七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名录。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合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单独收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十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二)向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退田还湖;已经筑坝拦汊的,应当限期拆除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湖泊生态用水,加强湖泊湿地及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 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湖泊渔业功能区,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限额等制度,建立湖泊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和修复湖泊渔业资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湖泊利用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在限额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水量在限额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对湖泊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可能会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损坏涉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
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前两款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资源保护及工程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取土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
(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水库加挂湖泊名称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保护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湖泊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加强湖泊资源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及湖泊保护的各项资金,加大对湖泊保护的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湖泊保护与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防洪、水资源调配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总体安排,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四湖和东平湖的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防洪除涝与水资源调配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标准控制、生态保护目标与措施、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
经批准的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湖堤、护堤地;
(二)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
(三)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
湖泊具体保护范围由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立必要的标志。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符合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充分考虑水量平衡、生态保护和雨洪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未达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水质标准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十七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名录。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合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单独收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十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二)向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退田还湖;已经筑坝拦汊的,应当限期拆除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湖泊生态用水,加强湖泊湿地及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 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湖泊渔业功能区,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限额等制度,建立湖泊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和修复湖泊渔业资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湖泊利用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在限额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取水量在限额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对湖泊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可能会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损坏涉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
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前两款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资源保护及工程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取土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
(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水库加挂湖泊名称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内陆盆地中缓慢流动或不流动的水体。严格区分湖泊、池塘、沼泽、河 流以及其他非海洋水体的定义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然而,一般可以认为,河流运动比较快;沼泽内生长着大量的草、树或灌木;池塘比湖泊小。按照地质学定义,湖泊是暂时性水体。
在全球水文循环过程中,淡水湖作用极小,其水量仅占全球总水量的0.009%,尚不足陆地上淡水总量的0.0075%。然而,淡水湖98%以上的水量是可供利用的。全球湖泊淡水总量为125,000立方公里(30,000立方哩),大约4/5的淡水储存在40个大湖中。
尽管湖泊遍布全世界,但北美洲、非洲和亚洲大陆的湖泊水量就占世界湖水总量的70%,而其余的大陆湖泊较少。
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人湖和谐为目标,湖泊管理与保护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完成了湖泊管理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造浓湖泊管理保护氛围
我们紧紧围绕“维护湖区生态健康,人湖和谐共处”宣传主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宣传内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到阶段性宣传与长期性宣传相结合,与案例宣传相结合,营造湖泊管理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具体主要措施:一是阶段性宣传,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漕运广场设置大型拱门宣传标语及水法规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二是长期性宣传,建立固定湖泊宣传阵地, 在沿湖堤防上设立了20处(块)永久性的湖泊保护宣传标牌。三是大力宣传已查处的严百圩等实际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全社会对参与维护水利工程的认识有了提高,特别是沿湖周边干群的湖泊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网络
近年来,我们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湖泊管理组织网络,夯实工作基础,做到了四个到位。
一是管理组织到位,进一步明确了湖泊管理——局、所、站三级管理网络,充实湖泊管理站专职湖泊管理人员10人,加强了一线巡查力量,提高了巡查效率。二是方案制度到位,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试行)》,制定了《白马湖湖泊管理巡查方案(试行)》,规范了工作内容,并相应编制了各湖泊管理岗位的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人员奖惩措施。三是管理保障到位,湖泊管理巡查人员配备了巡查交通工具和电脑、GPS等现代化装备,湖泊管理站落实了办公场所,管理阵地前移。及时下达湖泊管理经费,重点保障一线巡查经费。四是沟通协调到位,工作中加强与涉湖相关部门及乡镇沟通交流,积极参加省属湖泊管理机构及市局召开的各类湖泊管理工作会议,并谋划参照区“河长制”管理模式创新湖泊管理机制,为建立区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准备。
三、常抓不懈,加大湖泊日常管理保护力度
根据《江苏省湖泊巡查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我局制定的相应湖泊巡查方案,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原则切实开展湖泊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湖泊情况,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保障湖泊功能的有效发挥。
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湖泊管理站、河道湖泊管理所、区水利局三级巡查制度,确保湖泊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河道湖泊管理所及各湖泊管理站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区水利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湖泊管理所督查、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对巡查情况及时通报。各级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到边、到点、到沿,对巡查中发现的从事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湖泊功能区划要求的活动,未经批准的涉湖建设项目等违反水法规行为做到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当场记录(拍照)、及时汇报,务求将违法(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及个别无视管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联合行动进行查处。
今年5月上旬**镇严百村擅自加宽里下河湖荡严百圩(省水利厅批准开发圩)堤防,在市水利局及泰州引江河管理处领导的直接支持、指导下,我局立即会同区防办、区水政大队及区河道湖泊管理所到现场处理,并责成**镇政府组织人力、机械对严百圩堤防进行清障,期间我局又多次组织人员到现场督查,至6月底该处圩堤已全面恢复到位,通过这一事件的处理,既提升了水利部门的形象,鼓舞了湖泊管理人员的士气,又做了一次湖泊管理实例宣传,提高了沿湖群众的湖泊保护意识,有利于湖泊管理与保护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夯实。
范集镇李许村擅自加高圩堤会办意见已报省湖泊管理机构转呈省水政总队。
四、认真落实,完成各项突击性工作任务
一是区水政大队会同河湖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白马湖开发利用及水面占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湖泊占用单位(人员)逐一进行了沟通,实地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的登记,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此项工作。
二是以湖泊资料整编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资料档案。10月底,我们在省属湖泊管理机构、市水利局及市中运河管理处的指导下,组织了局工管科及河湖所相关人员全力投入资料整编工作,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实施中,我们首先是跑现场,对湖区的圩子数量、位置、圩堤、涉湖涵闸泵站等湖泊情况逐一过堂,取得了第一手的数据;其次做好内业,根据前期踏勘结果,对照湖泊资料整编格式要求,进行数据汇总、分类填列,按期完成了资料整编任务。
三是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里下河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勘界设桩是湖泊管理与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今后湖泊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了有涉湖乡镇分管领导和水利站长参加的里下河湖泊保护范围勘界设桩工作动员会,并抽调专职人员,全力配合、全程参与, 11月初我区境内的64处桩点已全部埋设完毕,圆满的完成了此项工作。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我区湖泊管理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及具体工作,但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一是受湖区围垦、围网等人为活动影响,蓄排能力有所下降。二是管理与保护尚未形成合力,体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三是我区湖泊湖荡水面、堤防(含穿堤建筑物)权属不明确。特别是水面大多已由沿线村组承包给个人圈圩养殖,管理难度大。建议省厅在今年勘界设桩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湖荡水域、堤防所有权为水利部门所有,并恢复对湖泊水面养殖征收水产水费。四是湖泊管理经费不足,建议上级逐步加大经费补助额度。
20xx年我们将继续加强湖泊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巡查管理,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使我区的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
(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
(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渔业生产、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和外围控制范围。
第八条 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一定距离。
湖泊绿化用地线和外围控制范围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并结合湖泊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湖泊的水域线勘界立桩。在勘界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勘界立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湖泊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林业、规划等部门划定。
湖泊水域线、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确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动湖泊界碑界桩,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对损坏和移动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湖泊保护责任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湖泊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严禁破坏湖泊湿地。
严禁占用湖泊建设污染湖泊的设施和从事餐饮等污染湖泊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占用湖泊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
(二)工程建设方案(含拟占用湖泊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的土地等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湖泊岸线整治工程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形图、湖泊岸线整治设计图及施工方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听证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将许可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涉及湖泊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禁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市、区水政监察组织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湖泊执法巡查工作。湖泊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建立湖泊巡查日志,执法巡查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人、包湖到人。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对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填占、侵害湖泊行为而不及时予以查处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相互间应当建立湖泊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
(二)在湖泊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湖泊整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认真履行湖泊保护义务的湖泊保护责任单位。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项目的;
(二)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吹填、打桩、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纳入湿地的湖泊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还应当遵守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通州湾第一实验小学环保倡议书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渴望美丽的地球,绿色的家园,湛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但是,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污染、浪费,使地球变得千疮百孔、遍体鳞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了地球,为了人类的将来,也为了让我们永远拥有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现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1.共同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用水,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大开水龙头,提倡用脸盆洗手、洗脸;节约用电,电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节约用纸,多用手绢、抹布,尽量两面使用纸张。
2.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步行。
3.为保护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尽量购买使用再生材料制成的、可多次长期使用的商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一次性木筷和餐盒等。
4.减少使用塑料袋,它是白色污染的元凶。出去购物可自带布袋。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从小培养环保意识,积极投入到保护环境的活动当中。
6.做一次环保义工。同学们在社区、家庭进行形式多样的环保活动,可以是在社区宣讲并落实垃圾分类,也可以是在农村倡导秸秆禁烧等。
地球只有一个,她的生命是脆弱的,不能因为我们为着眼前的发展和获得微小利益,以肆虐的行为,无“度”的获取,使原本已经脆弱的躯体更加脆弱!记住,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通州湾第一实验小学少先队大队部
浅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几个特点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0日审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号公告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对加强我省湖泊资源保护,有效发挥湖泊的`综合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防止湖泊水域不断减少、淤积不断加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和开发利用过度,保障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省进入了依法保护湖泊资源的新阶段.纵观整个<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作 者:曹东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210029 刊 名:江苏水利 英文刊名:JIANGSU WATER RESOURCES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注重了物质生活质量,却忽视了身边的环境质量。如今,我们的世界资源匮乏,处处存在着被污染的空气、水土、食品…..大家都在担心自己吃的、喝的是否健康?因此,我想对于这个问题提出几点倡议:
1.节约用水。水是生命的源泉,我们要节约用水。大家都知道非洲是一个缺水大国,除蒙罗利亚地区会频繁降雨,其余地区降水量非常少,非洲人民常年遭受着旱灾带来的磨难。因此,需要我们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把“生命之水“留给更多需要的人。
2.少砍少伐。树木可以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风降噪,是人类最好的保健卫士。假如这个世界上没有树木,后果会怎样我们将无法想象。少了一棵树,我们便多了分危险:沙尘暴、水土流失的肆意破坏都来自于没有树木的抵御。
3.拒绝血腥。很多动物已经濒临灭绝,但人类为了谋取利益,还是伤害了它们:用鳄鱼皮制成了各种包包、各种鞋子,行李箱……海洋中的蓝鲸现存只有数十只,珍贵的猎鹰也因濒临灭绝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甚至有地区一年捕杀10万只百灵鸟……人类和动物本来就是好朋友,紧密相连的,为什么还要残害这些无辜的生命?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我们要携起手共同努力。“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为了给下代留下一片绿荫,让我们一同张开手,出一份力,共同保护地球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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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渴望在一个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地方生活吗?您渴望在一个整洁温馨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吗?您想拥有一个环境优美、充满生机的校园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让我们携手同行,讲究卫生,美化校园,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吧!
校园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体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优美的校园环境,会让我们在学习、工作时,心情舒畅;优美的校园环境,会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爱护;优美的校园环境,彰显每个人的素质,体现整个学校的道德风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我们学习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有利于我们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美的校园环境,让我们谦让有礼、学会做人、男生做绅士、女生做淑女;优美的校园环境,让我们时刻沐浴在阳光中,温馨融洽
试想,每天生活在纸屑纷飞、垃圾遍地的校园中,我们如何以轻松愉快的心情面对一天的生活?然而,在校园里,瓜子壳、果皮、纸屑、废弃塑料瓶随处可见:教室里,寝室里遗落在地面上的垃圾比比皆是;楼道里、走廊里、操场上会留下人走过的“痕迹”;教学楼后,经常天女散花;商店门口,吃一路,丢一路。
扫的不如丢的快,这一切,都与文明校园的形象极不相称,与我们追求美好环境的愿望背道而驰保护校园环境的倡议书默认。
既然每个人都渴望拥有一个优雅舒适的环境,那么就不要只图一时自己“方便”,要为创建绿色校园做自己该做的,真正做到“学校是我家,清洁靠大家”。
因此,我们六(2)班向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1、保护校园环境,从我做起,从我班做起,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此致
敬礼!
倡议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关于保护校园环境倡议书4篇】
长城--是我国列入世界遗产的景物之一,它是我们古代劳动人民用血汗和智慧换来的。它是我们中国的象征,也是我们中国的骄傲。
在以前,长城十分美丽,也十分壮观。瞧:一个个垛子,一个个射口,布置得是那么精细;外面的景色也十分好,一棵棵苍天大树,一片片碧绿的草坪,连成一片绿色的海洋;一座座城台也十分壮丽,如果你站在城台向远处眺望的话,你就会看到壮丽的景色,你还会感觉到自己十分清新明目!可是,到了现在,长城原有的面貌,已经面目全非,不管在城墙上、垛子上、城台上,凡是游人能伸手能及之处,每块青砖上都被刻上了各种各样、许许多多的文字,有人名、地名“到此一游”,有中文、日文、朝鲜文,,刻得密密麻麻,刻了字还不说,游人还在路上吃东西,把纸张、果皮、矿泉水瓶、塑料袋等扔在长城上,垃圾随处可见,而且《文物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对扔垃圾的、刻字的进行罚款。可见中国人对保护文物的意识是这么差。
我们应该竭尽全力保护长城,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二、我们可以让媒体曝光,让那些刻字者、乱扔垃圾者无地自容。
三、我们可以·对刻字者和扔垃圾者进行罚款。
现在,让我们一起携手保护长城吧!
四年级:忆苦思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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