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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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整改报告

篇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有效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重庆市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案的通知》(渝人口领办〔〕4号)精神及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人口计生发〔201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家庭,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优势,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真正体现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机制。

1、计划怀孕夫妇出生缺陷预防等优生科普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对通过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照顾再生育夫妇优生指导率达100%。

2、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计划怀孕夫妇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率达40%以上。

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率达95%以上。

三、工作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目标人群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入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并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夫妇。

(二)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等19项内容,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检查1项(具体服务项目见附件2)。

(三)服务机构

黔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为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工作。乡级各部门、各村(居)配合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宣传教育、基本信息采集、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

(四)免费服务原则

为辖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再生育审批对象)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实施时间

我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2011月11日起全面实施,时间:单月5日,双月19日,地点:黄溪计生服务站。

(六)经费结算标准与专项资金拨付

全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对夫妇费用结算标准(市、区规定结算),服务定点单位每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技术服务科报送检查结算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给免费检查服务单位。

四、工作程序

(一)目标人群的确认程序

1、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供名单,报乡人口计生办。

2、乡人口计生办收集、汇总各社区上报的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区人口计生委。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告知预约检查时间、地点。

3、区生殖健康中心按照统一安排的时间,定期在各街道(镇、乡)为目标人群提供免费服务检查,同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4、对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由乡人口计生办与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沟通确认,并将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告知流出地,以便共同服务管理。

(二)服务流程

1、乡人口计生办及计划生育服务站指导计划怀孕夫妇在预约时间到指定服务地点接受检查。

2、服务机构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区、街道(镇、乡)共同服务流程图(附件3)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检查服务,对检查结果服务单位要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医学建议,及时出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送达服务对象,同时给予优生咨询指导。

3、乡人口计生办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早孕和妊娠结局的跟踪随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乡、村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加强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按照黔江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附件4)的`要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广泛开展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广告屏幕、人口学校等载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教育,使计划怀孕的夫妇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建立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

乡、村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资格确认、免费服务、经费结算、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经常组织检查,对工作实施现场督导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完成。

篇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9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免费孕前检查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试点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国家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疾病流行情况,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增加服务内容,确定本地区服务项目,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超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增设的区域性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三章 试点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结算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中央和地方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下达,地方财政应在7月31日前将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二十条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近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2012-2016年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审核,发现有部分区、县(市)少量目标人群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女方年龄小于20岁、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来参检。为进一步规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按照《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2〕14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目标人群资格审核。

目标人群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户籍在市(或纳入各区县〈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怀孕夫妇。

二、严格执行项目服务程序。

在全市各婚姻登记和服务中心登记结婚的初婚待孕夫妇,均可到管辖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优生咨询服务,本人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指定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夫妇由管辖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凭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三、做好项目优质服务工作。

多形式多层面开展优生优育健康宣教,优化项目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早餐,偏远乡镇组织接送,尽可能的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加强项目质量监管,规范服务操作,确保项目检测质量;加强责任意识,强化防控力度。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告知书要在规定时间送达,加强跟踪随访服务,关注高风险人群。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增多,出生缺陷风险加大。对此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村、乡、县三级对参检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参检人员资格审查,严格检测质量,确保工作做实做细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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