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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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篇1: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年4月27日

篇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篇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

篇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6月30日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办法》将自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工业节能的概念和管理职责。《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关于节能的定义,对“工业节能”进行了界定。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办法》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业节能管理职责,并对工业企业的责任、行业协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运用价格、金融等手段推动绿色化改造;发布高效节能设备推荐目录、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编制工业能效指南;依据职责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办法》还确立了工业节能标准制定、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传等制度。

三是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同时,《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工业企业节能。《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业企业的节能要求,包括: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教育培训等。

五是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是工业耗能大户,是工业节能管理的重点。《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范围,并对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篇5:工业节能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工业节能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根据“创模”技术评估反馈意见,特制定以下节能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节能目标和创模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以高耗能行业为重点,以推动企业节能技改和清洁生产为抓手,积极推进工业节能降耗,进一步降低工业能耗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扣除火电因素后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重点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达标率达到80%。企业能耗达到行业平均水平,重点企业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加强能耗定额管理。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耗达标活动,组织开展单位产品能耗专项监察,对达不到国家或自治区能耗定额标准以及达不到行业能耗平均水平的企业,达不到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及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或给予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银川市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强企业能源审计。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推动企业节能工作持续深入开展。8月底前完成15户年耗能5000-50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专家验收。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银川市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能源统计专项检查和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企业能源统计行为;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统计网上直报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企业能源统计的`监测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银川市市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组织开展能源计量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和周期检定制度,提高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受检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要求,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把项目审查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银川市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六)进一步压缩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压缩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年内组织开展对国家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已明令淘汰的小炼铁、小电镀、小铸造、小炼铅、小轧钢、小造纸、小炼油企业再次进行全面清查,如有发现采取强制措施关闭拆除。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七)加快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围绕节能重大技术需求,加大节能科技投入,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集成应用和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突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节能技术瓶颈,使节能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取得较大进展。年内实施节能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项目5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节能技改项目库,围绕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及工业重点节能技改专项,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支持,积极引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组织企业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水平。年内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技改项目20个。

责任单位:市经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银川市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九)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化工、医药、电力、冶金、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培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年内完成12户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重点用能企业,并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二)加强节能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各县(市)区、宁东基地和开发区的节能工作力量,在节能主管部门设置节能岗位,确保有1-2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

(三)加大节能专项投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技术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推动工业节能取得更大成效。

(四)强化能源统计监测。切实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严格规范节能监测指标的核算,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篇6:工业节能会议演讲稿

工业节能会议演讲稿

低碳发展、绿色增长是国家“十二五”能源规划的主基调,也是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战略要求。近年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善用资源,服务建设”的产业发展理念,致力于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立足于技术进步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寻求低能耗、低排放为基础的生产模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现就我公司近三年来节能减排的举措及今后的工作思路向各位作一个汇报。

一、推进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

以来,我们顺应行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融入中国建材“大建材”战略,借助合作平台,大力推进区域内水泥资源联合重组,先后在赣南、赣东北和福建省福清市重组四家民营水泥生产企业,不仅提高了产业集中度,而且通过市场协同,形成了赣南、赣东北两大核心市场,有力地拓展了福建市场,减少了恶性竞争,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努力维护水泥市场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突出主业上项目,以项目促发展。在资源富集、市场区位优势突出的地区,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三年来,我们先后在于都、万年、瑞金等地建设1条2500t/d、1条3000t/d和2条5000t/d干法生产线。在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的同时,我们在20拆除了仅有的2条湿法窑熟料生产线,淘汰46万吨落后产能,以实际行动促进行业结构升级。

二、发展循环经济,努力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目共睹。年以来,我们总结已有余热发电建设经验,对新建生产线同步建设余热发电站,对重组生产线逐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站,陆续建成7条余热发电站。目前公司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49.5mw,实现了所有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配备余热发电的目标。三年来,公司余热发电共发电2.4亿度,相当节约标煤8.78万吨,减排co2约21.08万吨当量。

在生产工艺上,我们不断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努力降低能耗和资源综合成本。组织技术人员在熟料煅烧工段实施技术攻关,探索无烟煤和贫瘦煤煅烧新途径,降低对煤炭品质的依赖。在下属的赣州生产基地无烟煤、低质煤比例由35%提高到了75%以上,吨熟料耗标煤明显下降,年节约标准煤约8000吨。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原燃材料、混合材替代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的利用率。20,玉山和赣州生产基地均实现脱硫石膏100%替代天然石膏。

三、推行对标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指标运行水平

我们连续三年推行对标管理,把同业对标作为降低能耗、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年,我们定为“对标管理决战年”,进一步强化了对指标的量化控制,加大了监控、改进及考核的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成本意识和市场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通过对标决战,设备运转率、台产明显提高。稳定的工况为降低能耗奠定了基础。公司吨熟料标煤耗同比下降5.89公斤,节约标煤4.35万吨;吨水泥工序电耗同比下降3.55度,节电3355万度。通过不断调整配料方案,熟料强度明显提高,吨水泥耗熟料比较上年下降4.26%,煤耗和电耗相应降低。

四、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一是推广电机变频节能技术,降低电耗。2009年,我们投资1647万元对各生产基地1

6台高压电机、42台低压电机实施变频节能改造,单台设备节电率平均达10%~37%,每年可节约用电万度以上。二是在全部水泥粉磨工序引进挤压联合粉磨技术,在提高产量的同时降低粉磨电耗。以来,共投资6788万元对万年、赣州生产基地7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实施改造,吨水泥工序电耗下降10%~15%,节能效果显著。以上两项目被列入2009年全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

此外,我们开展了复合多功能水泥助磨剂研制工作。2007年初研制成功的高效复合水泥助磨剂填补了省内空白,于2009年被认定为江西省新产品。使用该产品后,磨机台产提高10%以上,水泥3天强度提高2~3兆帕、28天强度提高5~7兆帕;在保持各项质量指标不下降的前提下,可使混合材的掺量提高3~4%以上。

虽然近年来我们在节能减排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离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低碳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节能减排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今后我们将从下几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推进对标管理。开展年度对标管理竞赛活动,营造节能减排比学赶超的氛围,紧盯消耗、成本和费用,狠抓精细管理,深挖内部潜力。

二、强化工艺管理和技术改造,确保无烟煤、贫瘦煤等劣质煤掺入量达到80%以上,工业废弃资源掺入量达到36%以上,工业副石膏100%替代天然石膏。着重对老、旧高耗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变耗能结构。同时高度重视申报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三、提高石灰石矿山科学开采水平,将混有地表土、夹层土或废弃的低品位矿石与高品位矿石搭配使用,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合理使用矿产资源。石灰石矿山剥离的高镁白云岩,在矿山设专门堆置场,一部分作为水泥混合材掺用,一部分破碎作为混凝土骨材销售,使矿产资源利用率达100%。

四、加快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步伐,确保今年6月底万年厂5000t/d生产线点火投产。确保8月份黄金埠二期60万吨粉磨项目投产运行,10月底湖口年产130万吨的水泥及矿渣粉磨生产线投产运行,进一步提高消化电厂、钢厂废渣资源的能力。高度重视总图优化和物流设计,及时把最新的、最成熟的节能环保技术和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到生产线上,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充分利用现有余热发电项目,将高温烟气的热量变废为宝,回收1/3的电力;并加快推进万年、瑞金基地2条9mw余热发电站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申报 cdm 项目,争取在国际交易市场上出售 co2减排额度,增加技术改造资金。

六、积极把产业发展触角向预拌混凝土产业和水泥预制品产业延伸,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粉尘、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联合重组和建设搅拌站,力争商品混凝土产能达到300万立方米/年,到“十二五”期末年实现商品混凝土1000万立方米。

我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报名参加“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单位”,依靠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以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探索“低碳”新途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增长转变,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篇7: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工业管理,保证饲料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养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饲料产品是指经工业化生产的配合饲料、全价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销、储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饲料工业,日常工作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由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饲料工业企业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饲料的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饲料生产与经销

第七条 设立饲料生产和经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和经销:

(一)具有与生产和经销相适应的厂房、库房(场所)设备、工艺、储运设施和资金。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具有检测资格的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适应生产和经销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饲料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完整的原料检查、产品检验、生产记录、留样观察等制度,饲料新产品应经过饲喂试验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鉴定。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政府投资的,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使用并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第十二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或新饲料添加剂的,须报经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再报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并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试产品批准文号》;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试产品批准文号》的,不得进行生产或试生产。

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委员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委托、经省标准计量部门认可的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畜牧兽医站同意的兽医处方,不得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饲料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销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标准(实行许可制的还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和有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得改变饲料产品成分、包装标记。严禁经销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假冒伪劣的饲料产品。

第十五条 饲料经销单位和个人,经销外省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须有经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经销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还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包装、标签、标记和广告

第十六条 饲料的包装,必须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七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及销售外省的颗粒饲料等饲料产品,必须有两层以上包装。普通混合、配合粉状饲料产品,可以采用普通包装或散装。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出厂,必须有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登记号、标准代号、批准文号、质量等级、净重、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厂名、厂址(加药饲料产品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及含量)。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保证值、饲用对象、使用方法、贮存方法及注意事项。

标签代替说明书的,必须增加说明书的内容;说明书代替标签的,必须增加标签的内容。

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饲料产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明;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表明注册标记。

第二十条 饲料产品需要申请专利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获得专利的饲料产品,应当在该产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二十一条 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外国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本省申请办理饲料添加剂产品广告的,应持国家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和饲料产品说明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二条 饲料生产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报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后,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饲料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监测工作,由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到饲料生产、经销单位检查饲料产品的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外省饲料进入本省销售的,饲料的生产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将饲料的质量标准报销售地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对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饲料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饲料中掺杂使假的;

(二)生产和经销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和经销不符合质量标准、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的饲料的;

(四)生产和经销的饲料违反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五)经销失效、发霉、变质饲料的;

(六)生产和经销的饲料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或者标签、说明书所表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无照生产和经销饲料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属于由饲料质量引起畜、禽、鱼类及经济动物大量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该饲料的生产或经销,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已销售的产品应立即通知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饲料工业发展现状

中国饲料工业处于稳定发展期,目前全国有饲料企业1.5万多家,从业人员约50多万人。

中国饲料业改革开放后年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20%以上。

已完成了从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到世界第二大饲料生产国的飞越,成为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中国产业规模大幅提高,总产量突破1.07亿吨;市场竞争加剧,利润趋于平均;行业盈利模式为更多依赖总量增长的盈利模式。

中国饲料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饲料占 畜牧业生产成本的70%以上,对畜牧业的科技贡献率超过40%。20畜禽产业发展形势良好,畜禽产销形势整体上会好于,畜产品价格趋于稳定,不会产生大的振荡。

-中国饲料行业将取得长足发展。到20,世界营养不良的人口将削减一半,其间,肉制品将会以每年2%的速度增长,特别是加快猪肉和禽肉增长。

这将促进世界添加剂,尤其是蛋氨酸和赖氨酸需求量的增加。中国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将努力达到38%。

篇8:集团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集团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集团《节约能源的管理办法》,使集团机关成为高效、勤俭、节能的表率,现结合机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照明应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每日办公区8:30方可开启照明,中午11:30关闭,下午13:00开启照明,17:00关闭。各办公区和部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无人或暂时无人办公的区域和通道,根据电源开关的控制范围适时关闭开启。同时,对因设备原因不能分别控制的办公区域灯具,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物理方法断开电路。卫生间及洗漱台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必要时(指有来宾等)可开启照明。(三层办公区北侧开关由人力部负责,南侧开关由办公室负责,卫生间电源由值班员负责,四层办公区由连锁发展部和销售事业部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开关。各部室由使用人各负其责。

2、空调的使用。夏季尽量使用自然风降温,当室外温度高于32摄氏度,室内温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最低控制在25摄氏度以上,冬季室温低于15摄氏度时方可开启,最高控制在24摄氏度以下。空调不用时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各部室由使用人负责,办公区由空调所在位置部室负责,三层南侧柜机由保卫物业部负责,北侧柜机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值班室由值班员负责,东侧挂式空调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四层中部立式空调由销售事业部负责。)

3、计算机的使用,当操作人员需离开1小时以上时应关闭计算机,一日工作终了应彻底关闭计算机,禁止显示器长期处于待机状态。

4、热水器的管理,每星期五17:00由值班人员在绿灯熄灭后,关闭热水器电源。每星期一早6:00由值班人开启热水器电源。热水器关闭期间值班人员可到营业区取水饮用。

5、考勤机的管理,每天8:00由值班人开启,9:00由值班员关闭,下午16:30由值班员开启,17:00由值班员关闭。

6、纸张的管理,按集团行文要求,上行文按例行标准复印及打印,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须双面使用,并尽可能使用代用品(如原东安集团便笺)。文件的`传送应尽可能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传送或短信的方式,充分利用集团网络资源。同时,在办公区将设立废纸回收箱,大家可将办公的废旧纸张、杂志、书籍、报纸及其他纸制品集中收集出售,收入冲减相关费用。

7、节油管理,汽车按单车建立耗能台帐,分别统计每月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按季考核公布。

请各部门根据以上职责,将工作落实到人,并不断增强自身节能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积极做好集团节能工作。

篇9: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工业节能实施方案

工业承诺书

班组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范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节能口号

节能标语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全文(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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