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否提出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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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否提出协议离婚

篇1: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否提出协议离婚

结婚后女方怀孕,由于感情不和,女方提出肚子里的孩子由自己抚养,男方也同意协议离婚。此情况下能否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未办完

婚后几年可以申请财产重新分割

篇2: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否提出协议离婚

结婚后女方怀孕,由于感情不和,女方提出肚子里的孩子由自己抚养,男方也同意协议离婚。此情况下能否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未办完

婚后几年可以申请财产重新分割

财产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

离婚纠纷

我要离婚

【律师解答】

可以的.,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篇3:女方的离婚协议

关于女方的离婚协议

男:_________,男,___家,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在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_________,女,___家,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在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男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相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一子,名为_________。夫妻关系因为女方外遇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夫妻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赡养和探视权:

儿子由男方抚养,和男方生活在一起。男方全权负责抚养费,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探视孩子之前,女方必须得到男方的同意。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的银行存款归双方所有。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证所有人更名手续。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一切变更手续,转让费由女方承担。

(三)其他财产:婚前,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个人生活用品、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连带债务。任何一方承担对外债务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上述第三条中明确说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上述婚姻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以上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转移婚姻内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除上述财产外,任何一方隐瞒或谎报财产,或在本协议签订前两年内转移或逃逸的,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获得另一方隐瞒、谎报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谎报或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而谎报、转移或隐瞒的一方无权分割财产。

不及物动词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女方有外遇的原因,女方一次性赔偿男方精神损害25000元,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支付。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___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八、关于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执一份。

九、本协议生效后,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_________女: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签名: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篇4:女方怀孕,是否可以离婚

女方怀孕,是否可以离婚

胡长青律师:女方怀孕,是否可以离婚 本期介绍: 杨锋与张笑萍于8月通过相亲认识。认识两个月后,双方认为自己年纪不小,两人便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了。婚后没多久,因为两人婚前了解不够,时常发生争吵。张笑萍觉得维系这段婚姻太辛苦了,不如早点结束。她想提出离婚,但自己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了,不知道能不能离婚?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解答女方怀孕,是否可以离婚的法律问题。

访谈嘉宾: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法律咨询:134-1863-125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胡长青律师:

大家好。

2、法律快车网:

张笑萍怀孕四个多月了,她起诉离婚的话,可以离婚吗?

胡长青律师:

在我国,诉讼离婚通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

2)符合婚姻法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和要求;

3)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可见,本案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如果符合上述诉讼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3、法律快车网:

假如提起诉讼离婚的是张笑萍的丈夫杨锋,他们是否可以离婚?

胡长青律师: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如果是丈夫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后才可以提出。

4、法律快车网:

假如他们可以离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

胡长青律师: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女方作为原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5、法律快车网:

他们的'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胡长青律师: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双方可以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妇女和子女原则以及均等分割等原则进行处理。

6、法律快车网:

张笑萍肚子里面的孩子该怎么办呢,孩子生出来后,由谁抚养?

胡长青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7、法律快车网: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胡长青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女方怀孕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要是具体情况而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请说明出处) www.lawtime.cn/interview/article/1697.html

--------------------- 访谈结束,感谢关注快车官方微信 ------------------- 想关注法律快车官网微信,请扫描左侧二维码, 还可以搜号码lawtimecn或搜公众号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网致力成为法律需求者、法律爱好者、法律从业者交流聚合地;业内讯息传播、法律 援助咨询、律师案源开拓等理想整合服务平台。

篇5:离婚协议能否附条件?

离婚协议能否附条件?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并没有在立法中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并没有在立法中以明示的方式规定。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一,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篇6:夫妻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当事人咨询:

前不久,我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对小孩子的抚养与财产分割都作了约定,双方都签了字。本来想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但由于他对协议的内容反悔,没有离成。请问,如果起诉到法院,我们双方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而达成的',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虽然你们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已签字,但从离婚协议的签订目的来看,是以双方离婚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如果双方没有能够协议离婚,或一方在协议离婚前反悔,该协议的效力应该是不被承认的,不能被法院作为离婚判决时的直接依据。但如果诉诸法律,你可以将之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参考。

篇7:自行协议离婚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自行协议离婚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两 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原本就缺乏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两人更加淡漠疏远了。待到孩子长大入小学后,两人终于决定协议离婚,结束这段平淡无味的婚姻。两人商议孩子归谭女士,抚养费由宋先生支付。

签订完离婚协议书,他们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宋先生半年来一分钱都没给,谭女士数次索要也遭到无理拒绝。因此,谭女士致电门头沟“148”服务热线,询问这种情况下,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谭女士,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谭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所以,在其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时,谭女士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不意味着谭女士就无计可施,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会对支付抚养费做出一个判决。那时,前夫若仍不给付,谭女士就可以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魏丽娜)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篇8:离婚后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离婚后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篇9: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篇10:怎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怎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一、前提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

二、证件文书准备

1、身份证(如身份证丢失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临时身份证)

2、户口本(如户口本丢失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3、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可持身份证到领结婚证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证明)

4、离婚协议书

5、两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

三、离婚协议书必备要件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用度、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目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了债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偿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看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四、离婚协议书律师代写

优点:

1、文字表达严谨、财产权属分配清晰

2、内容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事项日后出现法律纷争

3、规避日后法律风险

篇1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能否撤消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能否撤消

现在的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房产,但是离婚后,赠与人又反悔,要求撤消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这种赠与能撤消吗?

赠与人撤消赠与的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现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因而不予配合过户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我认为这种赠与不能撤消,理由有以下几点:

1、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离婚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

3、即便认定是赠与,也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不可撤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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