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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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

篇1: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厂长安全职责生产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人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示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公司专兼职安全督导员安全职责1.公司安全督导员在生产厂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人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班组安全员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付班(组)长兼任,接受公司安全督导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知训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工人安全职责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文/百分网

篇2:安全生产防火标语

1.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2. 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3. 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4.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5. 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6. 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8. 严是爱,松是害,疏忽大意事故来。严是爱,松是害,保障安全利三代。

9. 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10.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1. 心系安全一点,拥有蓝天一片。

12. 消防消防,重在预防。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13. 执行劳动安全法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14. 安全在身,家人放心。安全疏忽,苦难缠身。

15. 安全是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6. 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17. 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篇3: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全体师生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为安全,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1、学校年初与教职工、门卫等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分工把关,责任明确。

2、后勤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学校的房屋、楼梯、院墙及其它设施,做好记录。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防患于未然。

3、学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学校的用电主线路,及时更换电灯头、开关、插座等用电部件,绝缘包扎电线接头,确保用电安全。

4、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电、防水、防雷、防交通事故等安全教育,使全校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建立严格地巡逻值班制度,奖惩制度,时刻警惕外来人员对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安全的侵忧,治理校外摊点和接送学生的车辆,做好值班记录,保证学校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

6、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厨房、出租店面的食品、商品。

7、加强教学楼管理,各楼道分班通行,上、下课时间楼梯处有专人值班,保证楼梯畅通,不出现拥挤。

8、用电用火部门做到人走停电、灭火

(中国大学网 )

篇4: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制有哪些?

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制有哪些?

如果出现各种火险、火患,影响极大,所以特制订以下防火的规章制度:

1.项目经理是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

2.按规定建有义务消防队,有专人负责,各班组任副组长,订出教育训练计划及防火预案(见消防网络图),

3.技术主管、施工员、安全员在管作业安全的同时,也应对消防进行管理。定期(每15天)组织对木工棚、职工宿舍、仓库、食堂、配电箱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4.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明确审批手续,并有监护措施。

5.应设有规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建筑物各楼层二把、仓库二把、食堂二把、宿舍三把,木工棚二把、钢筋棚二把。

6.焊割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篇5: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级政府令

第2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11月2日省级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月5日

篇7:《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向下级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政府(管委)安排,向下级政府(管委)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政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市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国家、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港航部门监管范围除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非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六)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指导轻工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直属院校、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五)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开采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三)负责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按照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职责,依法对涉及安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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