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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对施工企业大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建传字[]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区政府决定在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在建工程深基坑支护、高支撑模板、塔吊、施工电梯、施工临时用电、饮食卫生管理;地处闹市人流密集的施工部位安防护和工地防火情况及噪音、尘土污染等。
二、检查内容
1、安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情况。
2、施工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技术交底、安检查及安教育。
4、特殊作业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现场管理。
三、检查时间
本次安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5日至30日,各单位开展自检自查;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抽查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
第三阶段:8月10日至1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四、具体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管安工作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不可流于形式,确保取得成效。
2、要实行企业自查与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或夜查相结合。
3、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重大安隐患单位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4、对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徇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对施工资源进行控制
施工过程就是一个资源管理控制的过程,贯穿于工程的'始终,合理地配置人力、机械、材料、技术等施工资源是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手段.违背客观规律,盲目投入将导致施工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工程的严重亏损,为此就必须加强施工资源的管理控制.
作 者:武德禄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公路管理站 刊 名:交通世界(建养机械) 英文刊名:TRANSPO WORLD 年,卷(期): “”(2) 分类号:U4 关键词:对印刷企业进行统一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印刷业管理,提高全市印刷品质量,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印刷业进行统一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指导印刷企业正确开展印刷业务,打击非法印刷,提高印刷质量,推动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积极应用,提高全社会对商品条码的认知程度,保证2年内商品条码合格率提高5-10个百分点。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GB12904《商品条码》等规定,监督检查印刷企业经营者是否有非法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行为;对印刷企业承印的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刷铁罐的标注内容和印刷质量、条形码印刷质量、承印条形码企业是否具备印刷资格以及法定计量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1、自查准备阶段。各有关单位按照检查依据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保证印刷质量合格且印刷行为合法。时间为11月18日之前。
2、集中检查阶段。市委宣传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集中时间进行统一检查,检查时间定为11月19日-12月9日。
四、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印刷企业,及部分条码使用单位(含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未尽事宜,请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
中共×××市委宣传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成本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要进行成本控制,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成本控制体系.制订和完善成本管理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使成本控制的责任落实到施工管理每位员工.成本控制过程中着重从合同方面、技术方面、机械管理方面、材料方面、人工及管理费用等方面入手,对建筑施工成本进行全方位动态控制.
作 者:王本军 王兰 作者单位:王本军(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40)王兰(深圳市左肖思设计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0)
刊 名:东北水利水电 英文刊名: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OF NORTHEAST CHINA 年,卷(期): 22(6) 分类号:F4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管理组织 成本控制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有效地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因此必须结合证据的效力问题来思考这个问题,
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的概念。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最好选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内容须肯定、明确,并让债务人在通知回执上单上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对债务人单上签字盖章的可以考虑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口头、电话送达的方式,由于证据无法固定,不应轻易选择。特别注意的是以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并还是法律认定的有效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只赋予了国有资产公司享有这种权利。建筑企业并不能选择这种方式。
最近几天,相信很多搞SEO的同行们都认真阅读了《08-22百度算法升级,将影响作弊站点收录及低质站点的排序》这则百度的官方公告,从这几天的情况分 析此次百度又开始大规模的动作了,大批的网站被降权,甚至是被K,作为一名SEO人员,我们必须先分析下自己的网站有哪些方面有违百度新算法的规定,企业站该如何整顿站内内容呢?
第一条:乱采集内容,语句不通,读者无法从中获得需要的信息
对于企业站来说,内容是一大难题,至少目前还是有非常多的企业站内容多为伪原创,或者干脆直接复制粘贴。百度新算法的出台将会严厉打击这垃圾内容的企业网 站,企业站牵涉大各行各业,因此企业站产品文章撰写成了SEO人员最头痛的事情,通常的做法就是从别的站上复制文章,然后进行伪原创:
如上图所示,这样的伪原创文章阅读起来让人感觉不通顺,有意的插入网站关键词,过于明显,类似这样的文章非常普遍,大家可以认真检查下自己维护的企业 站,是否出现这样的内容可读性很差的文章,有的话最好还是删掉。就一个企业站而言,如果产品不多的话,能够收录的内页也非常少,但我们要尽可能的保障质 量,提高网站的用户体验。
第二条:内容虽然可读,但是绝大部分文章是采集、复制自其他网站,本身没有原创内容
除了以上文章可读性比较差的企业站外,还有一种就是内容基本上都是直接复制、粘贴的,这样的文章现在百度根本就不收录了,除非你的网站权重非常高,或许还有被收录的可能性:
如上图,一篇被复制N次的行业文章,被截取了一部分,字数也不多,
当然每篇文章都加了链接,但内链做的很不自然,其实内链想做到自然,谈何容易。必须写 好产品或者行业软文,这就要求SEO人员必须成为合格的网站编辑,善于撰写高质量的产品软文。对于内容比较垃圾的企业站来说,以前通常都是利用外链提升关 键词排名,但是随着百度算法的完善,渐渐的削弱了外链的作用。新站外链做多了,肯定要被惩罚的。所以现在的企业站大多需要在内容方面“大换血”。
第三条:网页中穿插堆积关键词或文章与主题不相关
SEO人员常见的误区:原创文章就属于高质量的内容,其实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创文章不一定对用户有好处,说白了用户不会去看那些所谓的原创文章,而任何 一个网站全部都是原创内容也非常不现实。只能说原创和伪原创的比例需要大家调整好,对于一个刚上线的企业站来讲,最好还是稳定的更新原创文章,后期维护的 时候可以增加一些不错的行业文章。另外,文章还必须与网站的主题相关,譬如:一个关于电线电缆的企业站,而你却添加了一些关于SEO方面的文章,自然是文 不符题。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在企业站优化中,我们最常犯的错误就是第一条和第二条。
百度新算法中的最后两条这里就不提了,因为和企业站没任何关联。从这个新算法中可以看出,我们必须坚持做好内容,并且做SEO需要低调、低调、再低调。但是8月22日公布的新算法还有待完善,这段时间我们只有耐心等待百度完善算法了。
企业对求职简历进行分类
首先,要看看企业的规模状况,当然具体就是看看这家企业此次招聘了多少人,不是针对你一个岗位而是所有岗位。因为所有的简历是先过招聘部门的,如果企业一次性招聘的人数巨大,那么需要审核的时间相对会长一些。比方说企业招聘一千多人,那你今天投了简历明天就电话企业合适吗?即使在两三天左右电话也不合适,企业对简历进行分类整理也是需要不少时间的是不是?所以一般在一周之内电话咨询是最合理的,具体的就是五六天的时候。如果企业的规模比较小而且招聘的.总人数才几个而已,此时可以在投简历后大约两三天之内咨询。比如某家企业只是招聘了五六个人而已,你在第三天就可以咨询他们了。
想知道发出个人简历后多久再咨询比较合适,这可没有一个固定的天数也没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因为这得看看企业的情况而不是看我们自己的心情,有些人认为自己性格比较急躁就可以在两三天左右时咨询企业,而有些人认为其比较耐心所以可以在一两周后在咨询企业。这可是属于唯心主义思想,做事情能够凭借自己的心情吗?你要去看企业的状况才行,企业怎么样才是关键,所以想知道什么时候咨询企业合适就的根据以下几个原则定位。(选择简历模板需要慎重,选择了有帮助,错了帮倒忙,推荐你看看”-->
CRM系统实施的目标在于一方面通过提供更快速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来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的全面管理来降低企业的成本,但CRM的技术实施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公司(企业)要花费很多资金对顾客进行研究,购买合适的硬件和软件设备,聘请咨询顾问,对员工进行培训,及其它与CRM实施相关的活动。目前的研究表明,70-80%企业的CRM实施并没有获得成功。但什么样的 CRM实施才算是成功的呢?这需要进行有效的CRM评测。
如何对CRM的成功实施进行定义?标准是什么?一个公司(企业)怎样才能知道自己已经成功地实施了CRM?怎样才能使CRM系统发挥出更大的效益?这些问题构成了对CRM成功实施进行评测的标准体系的重要指标。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实施CRM之前制定好具体的目标和需求,实施后再评测这些目标和需求是否已经实现。
下面列出的几个方面可以用来评测你的CRM性能、决定你的CRM的效用、对CRM系统的成功实施进行正确的评价。
一、CRM实施的四个关键目标
虽然CRM实施目标根据工业和商业策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下面的四个通用CRM目标对大多数企业来讲是比较适用的。
1、增加顾客满意度
相关研究表明,20%的客户创造了企业80%的利润。因此,即使在多变的Internet网络经济下,客户的忠诚度仍然显得十分重要。商业公司获得一个新顾客所投入的资金要比保持现有顾客所投入的资金昂贵十倍,保持顾客的满意度已成为CRM实施的焦点问题。但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它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因素:产品/服务质量、交易过程、与消费相关的舒适水平、与公司交往中所花费的时间和所做出的努力等。因此,增加客户满意度并不仅仅是呼叫中心的任务,它也是整个公司的任务。在大多情况下,顾客往往是通过呼叫中心与公司进行交涉,所以对大部分顾客来说,一个完整的商业处理过程经常决定了顾客的满意度。客户满意度的提高,可以帮助企业保留住更多的老客户,并吸引更多的新客户,
2、减少顾客交涉的操作费用
呼叫中心的建设及良好运作,可以减少顾客的相关操作(交易)费用。呼叫中心可以通过有效的使用电子邮件、邮件列表和WEB站点等形式也可以减少交易费用。费用的减少有助于呼叫中心和顾客进行更好的交流。
3、促销及有效的市场运作
呼叫中心是进行交叉销售和上行销售的理想场所。顾客呼叫“呼叫中心”后,销售人员就可以在顾客挂机之前推断出要销售的商品类型,知道顾客以往的交易习惯,增加销售成效。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分层次、按类别、划区域等形式,以“呼叫中心”为纽带,根据客户的文化差异、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倾向开展有效的促销活动,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和舒适度,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4、增加整个组织的效率
增加整个组织的效率有两个途径:一是商业过程流线化、提供给雇员合适的工具,通过这些来提高雇员的效率;另外尽可能多的收集顾客的资料也有助于提高雇员的工作效率。第二个方法就是借助于技术为顾客提供自我服务的机会。
二、四个重要的CRM评价标准
对CRM实施是否成功进行评测的重要一点,就是要分析公司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刚开始所制定的具体目标。下面列举的几种标准可以用于实现你的评价目标。
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在实施之前或实施之后,你都必须要遵守这些标准。通过比较结果你就可以评估出在哪些方面得到了哪些改善。例如,在CRM实施前评估出顾客的满意度,在CRM实施后就可以评测出顾客的满意度的增加值。前提是CRM实施前必须对顾客的满意度已做出评估,否则就失去了评判的标准。
1、顾客的调查
你可以使用顾客调查的手段来测试顾客需求的成效、顾客的满意度和新市场的运作。公司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和手段对顾客进行调查。例如通过WEB站点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通过WEB让顾客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诸如“你对我们提供的服务满意程度如何?”,“你愿意把你的朋友推荐给我们吗?”,“你喜欢采用什么样的付款方式?”等。这些问题的设计对公司理解它的顾客的体验与感受有很大的帮助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你的调查问题必须根据你期望得到的数据(目标)而进行设置。
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
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唐青林
案件要旨
企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做好在职员工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基本案情
2001年,上诉人盐城TD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D公司)成立。苗某某1996年进入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工作,1998年1月被任命为技术科副科长。TD公司成立后, 2005年1月,苗某某被TD公司聘为生产科科长。2006年1月,TD公司聘用苗某某为销售科副科长并与其签订了《销售工作合同书》,明确由苗某某负责四川油田和胜利油田的市场销售工作。在苗某某任职期内,TD公司为开发、发展四川地区的营销业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四川片区逐步形成了一批包括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在内的具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群。苗某某作为TD公司在四川地区的业务代表,同TD公司的多家客户单位订立过产品购销合同,由此掌握了TD公司大量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策略、产品类型和进货渠道等经营性信息。另查,2000年-2005年期间,苗某某领取了工资。2006年-2009年,TD公司为苗某某等公司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TD公司及其公司前身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经济利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1998年―2007年,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与TD公司先后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其中,《销售工作合同书》第8条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保密合同》。
另查明:2002年2月,以苗某某的妻子张秀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成立了自然人控股的上诉人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利达公司),经营范围和TD公司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申利达公司成立以来,苗某某多次以申利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为申利达公司联系具体的订货业务并签订合同。申利达公司先后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等3家TD公司的原客户进行了同类产品交易,交易总额达4878184.66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TD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并非单纯的客户名单的简单列举,这些客户与TD公司的贸易关系相对固定且已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该信息中包含的有关产品类型、质量要求、价格底数等具体细节信息,属于《保密合同》中约定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中的经营性信息,()TD公司通过与苗某某签订《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等形式,明确了保密范围和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应当认定TD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系TD公司的商业秘密。苗某某作为TD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却多次代表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申利达公司联系与TD公司相同的业务,并直接参与申利达公司的经营及订立合同,明显有违其应尽的竞业禁止义务,给TD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利达公司明知和应知苗某某的侵权行为而加以使用该客户信息,构成对T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法院判决:苗某某停止向申利达公司提供服务或受其聘用,苗某某、申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TD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苗某某和申利达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TD公司、苗某某、申利达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TD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上诉称,TD公司的商业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早从2002年开始,TD公司就向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等四川片区客户供应石油钻采设备,经过数年交易,TD公司掌握了上述客户的商品需求、价格底线、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形成了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四川片区销售网络。该销售网络系TD公司经过数年的努力形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且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知。TD公司与包括苗某某在内的员工并订有保密合同,约定员工对公司的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故上述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第二,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并非指该信息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知,而是指该信息系权利人投入一定的劳动搜集整理而成、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利益、并经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整体。故即使TD公司拥有的四川片区的客户是国内知名企业,也不能仅据此否定TD公司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同样,也不能仅根据客户购买商品时采用询价或招标的方式来否定上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二、苗某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2002年和2006年,TD公司两次与苗某某订立合同,其中除了约定保密义务外,均明确规定苗某某在职期间不得为同业竞争对手提供服务。苗某某作为TD公司员工,利用所掌握的TD公司商业秘密,为其妻子开办的企业提供服务,显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三、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侵犯了TD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利达公司设立于2002年2月,苗某某的妻子张秀红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TD公司基本相同。申利达公司在设立后,先后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进行了产品交易。苗某某本人还多次以申利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为申利达公司联系业务、签订合同。据此可以认定:苗某某将其掌握的TD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申利达公司,并直接利用该商业秘密为申利达公司的经营服务,申利达公司明知苗某某任职于TD公司,故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系恶意串通,共同侵犯了TD公司的商业秘密。
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上诉称,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主要理由是:1、申利达公司的销售行为主要通过招标和询价实现,相关客户并非苗某某提供,与所谓商业秘密无关。2、TD公司不在涉案客户的询价名单之列,而主张这些客户为其商业秘密,违背客观事实。3、大部分业务是申利达公司特有的产品,TD公司并不生产。对此法院认为:第一,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等采用的招标和询价,均系在其现有客户内定向进行。而申利达公司之所以能成为其客户,正是苗某某利用TD公司商业秘密帮助申利达公司做到的。TD公司不在询价名单之列,也正是申利达公司取而代之的结果。第二,即使申利达公司研发出新的产品,该产品仍属石油钻采设备,其向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等供货的行为,仍然是建立在其利用不正当手段成为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等供应商的基础上,故其据此主张不侵权,依据不足。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
由于苗某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与申利达公司共同侵犯了TD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TD公司丧失了很多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等四川客户交易的机会,TD公司因此必然遭受经济损失。鉴于TD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申利达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都难以查清,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结合苗某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共同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TD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额不当,理由是申利达公司侵权所得利润应为73万余元,甚至更多,但这是按照TD公司自己的利润率计算所得结果,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TD公司、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高额利益和丰厚报酬的诱惑或者本人泄愤的目的,员工不顾公司的利益,私下泄露或者使用企业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是非常常见。如本案中,苗某某作为TD公司的员工,在外创设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申利达公司,将其掌握的TD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申利达公司,并直接利用该商业秘密为申利达公司的经营服务,已经严重损害了TD公司的利益。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好在职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使得大家能够自觉的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的企业的商业利益呢?
(1)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
正所谓“防止之心不可有”,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群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好途径。这就需要企业有着严密的责任分工和人员管理制度,对于员工的权、责、利有着清晰的界限,做到各司其职。
(2)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是企业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明确的是,保密协议既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对于需要离职的员工,企业应当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由于对于“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来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承诺书》,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被作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
(4)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做好相关人员的保密知识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让企业员工更为全面的了解到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必要性及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将要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后果,使员工能够更加自觉的履行保密义务,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包括了TD公司在与四川客户长期贸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价格信息、联络方式、经营规律、需求类型等,这些客户与TD公司的贸易关系相对固定且已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该信息非参与交易履行者无从知晓,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其次,TD公司与四川地区的大批客户发生较为稳定交易关系的事实已证明涉案经营信息会给TD公司带来相应的利益,具有竞争上的优势;最后,TD公司通过与苗某某签订《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等形式,明确了保密范围和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应当认定TD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法院对TD公司提出的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对T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TD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申利达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都难以查清,故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结合苗某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共同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而对于TD公司提出的根据申利达公司侵权所得利润确定的73万余元赔偿额,不予支持。
★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施工企业辞职报告
★ 施工企业劳动合同
★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