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跷脚大侠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共含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跷脚大侠”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

篇1: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这部法律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慈善法共分12章112条,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慈善领域的问题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慈善法首次提出大慈善的概念,明确慈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公募须有资格,网络募捐将规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经常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收到一些公开募捐的信息。

在本次出台的慈善法中,对于这种公开募捐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由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才能发布募捐信息进行募捐。

公开募捐须有公募资格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网络募捐应在指定网络平台发布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发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公开认捐不履行捐赠义务可追讨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的,如果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经济显著恶化,公开认捐可不履行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经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的表决通过,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依法行善和依法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对中国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和公益文明具有深远的意义。

勿庸质疑,《慈善法》的出台,最直接的效应就是让慈善事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对诸如慈善组织如何设立许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如何界定和募集的善款在作用上如何监管等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准强制摊派捐款,否则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这条规定,不仅给了单位职工维权的法律武器,让个别单位再想以自愿为名实为摊派的募捐行为行不通,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公益行为体现文明,公益慈善活动一旦走上文明之路,就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

其文明意图还在于,《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给予了违法定性,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并没有“一禁了之”,而是给了一个出口,《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就表明,禁止个人募捐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也不会堵住个人求助之路。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让求助与救助操作上更明确更清晰,在规避了意外风险的同时,有助于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慈善法》的意义和作用绝非仅此而已,更在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比如,以往慈善活动的主要作用是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而此次出台的《慈善法》对慈善公益活动定义的内容,将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防污环保等等方面,全部被纳入慈善公益领域。这不是简单地扩大范围的“加法”,而是针对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大局,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的地位,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的组织力量,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慈善事业将会发挥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作用,慈善公益的力量也将在中国社会的进步中担负起更为重要的任务。

篇2:慈善法如何进行网络募捐

慈善法如何进行网络募捐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草案首次界定了慈善含义,对于近年来公众关心的若干焦点问题,个人募捐合法吗?互联网募捐怎么捐?慈善信息如何公开与监管?如何发挥税收激励措施的作用?草案都有明确的回应。让慈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激活社会爱心,发挥慈善正能量,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焦点一:个人募捐有章法方不负爱心

一个好汉三个帮,谁都有个难处,能帮一把是一把。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或是网上看到有人募款求助时大多是这种想法。可是,如果只是给求助者一个盒饭、一个面包或是一张车票,或许没有太大问题,而一旦这钱是成千上百万元时,那问题就来了。

今年颇为有名的一桩慈善事件就是如此。5月底,网上出现了一则求助帖,称南京一4岁女童患病,在北京手术结果不理想,只能到海外就医,初期费用要200万元。孩子爸爸迫不得已向社会求助。随着广播、电视、网站、论坛、微博和微信的转发,短时间内,捐款就达到了500万元,这时,网上也出现各种各样的质疑声音,女童家陷入了“诈捐门”。网友质疑,女童家已有多套房,经济条件并不差,为什么还要募捐?在筹到200万元的初期治疗费用以后,为何不停止接受捐款?善款何时公布账目明细?

虽然女童父母很快回应了各种质疑,也将善款交由南京本地公益组织托管,将善款使用情况公开,并承诺如有余款,也会向社会公布去向,质疑止住了,但对于个人募捐存在道德风险的反思却不应该停止。如果女童父母在一开始,就能找到第三方公益组织管理善款,并能够及时地把相关的募款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那么,也许会少一些麻烦,多一些信任。

其实,此事折射出的正是我国个人募捐的不透明、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的慈善热情和参与度都大大提高,个人捐款受募捐人的个人道德水平影响,陷入诈捐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慈善公信力造成损害,也大大消解了公众的慈善热情。

此前,这些问题存在法律真空,与组织募捐不同,个人募捐相当于赠予,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随着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个人募捐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和监督,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慈善助人的正能量,需要从立法上来给予明确。

虽然慈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个人,但调查显示,这种“自救型”的个人募款行为,有六成网友认为不应该取消。如果“一刀切”地禁止,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公众的期待。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对个人募捐如何捐才合法,捐款怎么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无疑会对今后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很好的参考。

做好事容易,把好事做好不容易。个人募捐有了章法,方不辜负社会爱心。(谭敏)

焦点二:网络募捐,该疏堵结合

一直以来,我国的募捐一般都是由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集中发起,之后再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社会公众筹集款物。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兴起以及个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募捐的主体也从慈善机构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募捐的发起也具有了更大的随意性,即需要接受救助的个人、愿意救助他人的爱心人士、民间组织等均可利用网络发起募捐,并公布个人账户接受捐款。募捐活动也开始借用互联网东风扩大参与面,像腾讯公益等新型公益项目,近年来就频繁出现在大家面前。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不可否认,在微博微信上发起的个人求助募捐、公益众筹,由于网络传播迅速,极易打动捐赠者;另外网络募捐不再受到时空限制,客观上改变了公益运作的环境以及公益行动的效率,网络直捐促进了点对点无缝对接,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今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元,这些对有真实需要的市民真的是雪中送炭。

网络募捐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一自称是罹难者家属的网友,通过发布微博博取同情,并利用某网站的打赏功能,骗取了三千多名网友10万元的捐款;10月中旬,伤者李娟男友张宏宇为骗取捐款而编造了“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恶犬咬成重伤”的新闻在网络热吵,短短十天募到80多万元。一些民间人士为了谋取利益、骗取捐款于是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自行在手机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募捐活动;或者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骗取大家的爱心。

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公开募捐,但允许其与有相应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接下来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网络募捐的界限,疏堵结合,对待网络募捐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好好借用互联网传播效应,发挥网络募捐的公益最大作用;另外要加强对互联网募捐和微募捐的监管,对网络募捐的具体合法传播方式进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门监管。(逸飞)

焦点三:“两年考核期”是必要的“考验”

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年考核期”是本次草案的一大看点。

对初创慈善组织设置这个“坎”,其实很有必要。

首先,这一举措是对慈善组织的“大体检”。近年来,随着国人慈善意识的苏醒,慈善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民间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其中不乏一些人披着慈善的外衣做着敛财的勾当。不久前,云南“慈善妈妈”王玉琼被举报借慈善名义敛财。报道称,王玉琼因“筹建敬老院”,从政府手中低价拿地60亩;声称壹基金向其捐助1500万元,获出租车广告收益权。但敬老院至今未开工,有关投资一事目前被壹基金证实造假。泥沙俱下的局面,确实需要一个“筛子”来去糙取精。

其次,慈善是一项人心事业,得人心者得天下,慎用公募权才能赢得人心。“两年考核期”是慈善组织的“紧箍咒”,利于倒逼慈善组织自我优化。有反对声音认为,初创组织本来就不容易,剥夺其公募权会让本来就嗷嗷待哺的组织举步维艰。其实,这是个伪问题。两年考核期对初创组织是一种考验,初创组织还可以通过提供服务、与其他组织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而不是一味依赖公开募捐。如果两年都扛不住,又何以担负公募重任呢?

另外,一视同仁地对慈善组织设置考核时限,将激励更多优秀组织脱颖而出,令慈善事业竞争更充分。可以看到,法律给慈善组织的准入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英雄不问出身,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组织,只要通过两年的考核,都可以申请募捐资格。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对于方兴未艾的民间慈善组织,是一个欢欣鼓舞的消息,也是其异军突起的契机。通过两年考核期来赋予公募资格,也压缩了民政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打破过去募捐由少数组织垄断的现象。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就可为。这也是简政放权的应有之义。

放之四海,监督规范慈善行为是国际共同做法。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要求登记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共利益测试”,监管机关确认其是绝对的公益而非互益(比如俱乐部)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赋予其慈善组织资格。在美国,大部分州要求慈善组织募捐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除了组织的基本信息,还有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这也是对其过往的表现予以考察,防范募捐市场的混乱。

可见,通过“两年考核期”提高公募门槛,才能规范好慈善募捐行为,守护好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陈小雁)

焦点四:减免税收,慈善捐赠的“药引”

减税,政府给慈善捐赠者的一块糖,安慰其财产损失所带来的痛,同时也是慈善事业的“药引”——引药归经,诱导更多人慷慨解囊,心甘情愿把钱掏出来。以捐抵税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慈善事业的公开秘密、基本国策,除了遗产税,做慈善还可以免去多种税赋,如企业、个人所得税。如此,做慈善是划算的,生前生后不仅节省两项税款,还能为自己和家族赢得好名声,有利于子孙后代发展。许多西方富翁都把慈善捐赠当作生命“余热”,裸捐比比皆是。

收回眼光,今年5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一位60多岁的退休工人想把自己的门面房捐给当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当她来到管理部门办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给她算了一笔账:过户要缴纳3%个税、5.6%营业税、3%契税、6%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市值40万元的门面房要交7万多元税款!这位好心阿姨当场“石化”,并给社会抛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做善事也要上税吗?”事情最后沿什么路径演进因未见报道不得而知,将心比心,是你是我闻罢此言还会乖乖去交完7万元税之后再捐门面房吗?

税对慈善,用得好是糖果,用不好就可能是“毒药”。据北师大公益研究院年初发布“中国捐赠百杰榜”透露,包括承诺在内,全国“百杰”个人捐赠总额为304.16亿元。还有一个更令人吃惊的数字:2014年国内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国内慈善的体量本来就不大,与经济地位不相称,八成大额个人捐赠还外流,令人惋惜。虽说慈善无国界,可是雪中送炭都来不及,给人家锦上添花显得有点奢侈。“百杰榜”发布者认为,税收政策差异可能是大额捐赠外流的主因——我们“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

国家明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个人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12%、30%额度够不够还是细节,更多更大事项未入视域,这才要命,譬如包括股权捐赠在内的非现金捐赠、公益组织投资收益税收问题等等。

此外,房产税、遗产税等都已“胎动”,呱呱坠地只是时间问题。《慈善法(草案)》作为未来规范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应该有所表示,至少应该留有制度接口,有待这些税种推出之后,能够顺利对接。(连海平)

呼吁:多一点现代慈善理念

《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法理上的保障,有了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慈善活动的开展势必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不过,法律条文是为慈善活动的合理性兜底,要让慈善事业得到持续推进,公众的慈善观念也应做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改变。

比如,说起慈善,相信不少人都认为捐钱捐物才叫慈善,窄化了对慈善的理解。现代慈善精神里,捐钱捐物只是慈善的一种,志愿者的服务活动、社区公益活动等,只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为他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都可视作是慈善行为。再比如,传统观念认为,捐钱捐物、扶贫济世是有钱人的事,与普通人无关,这也有悖于“人人都可做微公益”的现代慈善理念。

过往发生的诸多慈善黑幕,如最典型的“郭美美事件”,固然与我们的慈善制度不够完善、慈善法尚未出台有关,但同样与我们传统的慈善观念脱了不了干系。一方面是做慈善的人缺乏现代慈善精神,现代慈善讲究财务清晰透明、信息公开及时,但不少善行者却并没有这样的概念,反而认为“我只注重做好事的结果,过程并不那么重要”,可真正能把慈善精神放到最大、把慈善事业持续做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恰恰是把过程和结果看得同等重要。另一方面,社会募捐者缺乏及时的跟踪。笔者深信,当下不少人在募捐时都是感性而冲动的,它代表着人性的善良与关爱,但也意味着行善的盲目与随意。有慈善组织爆出黑幕,不少人才发现“眼泪原来被骗了”,那些本是用来济困救人的善款善物,旁落了他人之手。黑心公益慈善组织的存在,很难说与公众的盲目和非理性没有关系。

有了现代的慈善理念,才会形成良性的慈善氛围,社会才会衍生出更专业的慈善组织。个人在慈善观念上进行重塑,才会更积极地参与社区公益,更有效地监督捐出去的每一分钱;慈善组织发起者转变观念,必定会对组织的财务、账目严抓狠管,交出一本放心账;至于那些打着慈善名义的骗捐组织,必定逃不过群众的火眼金睛,一旦露出尾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篇3:慈善法如何规定个人募捐?

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审议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相关意见进行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4处,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

审议报告显示,代表们普遍认为现在出台慈善法符合实际要求,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审议过程中,代表们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意见。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1 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意见: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需满二年的规定。

2 慈善组织财务公开纳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意见: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在财务会计报告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3 网上募捐平台不归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意见: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4 实在捐不起不用担心被追责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意见: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新闻多看点:慈善法草案修改 采纳陈舒马化腾等代表建议

记者获悉,这次对慈善法草案作出的修改,采纳了广东团代表陈舒、马化腾等人的建议。马化腾提出互联网公募平台需由民政部门认定,应当确定民政部门为国务院或省级民政部门,修改稿将该条款更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在草案讨论时,陈舒提出不应该“一刀切”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额的70%,可以原则性处理最低额度。昨日公布的修改稿中,将年度活动支出最低额增加了“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选项。

昨日下午,陈舒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自己对慈善草案修改稿表示满意,“将互联网信息平台统一为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可以规范平台,免得各地的民政部门都建自己的平台,反而信息不通畅。对于腾讯公益平台,我是认可的。”

至于自己强烈要求不应当设年度活动支出最低额限制未修改,陈舒说,增加了一个选项已经是一种采纳,自己完全接受。至于慈善法通过之后,如何落到实处,陈舒直言,“慈善法是宏观层面的法律,能否落地关键在于财税政策是否能够落地。”

篇4:慈善募捐倡议书

尊敬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每天,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抹余晖,我们在自己温馨的家庭里畅享天伦之乐:孩子茁壮成长,老人健康快乐,我们的心,也因此变得充实和幸福……而同一个时刻,同一片蓝天下,还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父母可以撒娇,没有爸妈可以依赖,他们绝大部分甚至没有温暖的家给他们遮风挡雨,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先天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这些稚嫩的心在渴望着我们的关爱,企盼着我们伸出扶助之手!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崇左市儿童福利院位于崇左市山秀路北段,总建筑面积4300㎡,设计床位150张,总投资780万元,拟于20**年7月1日开业运行。它的投入使用,将致力于提供脑瘫儿童的早期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及弃婴收养等服务,但由于设计的缺陷,目前政府还需要继续投入约300万资金做全面的改造维护。大批用于残疾儿童训练、矫正、康复救治的器械,生活、学习娱乐用的必须设施,管理用的必要工具约100多万元需社会给予资助。

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奉献爱心、关爱儿童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它体现了人类最崇高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为让孩子们的家更温暖,我们向社会各界企业家、慈善家和广大爱心人士发出捐赠倡议:让我们出一份力,献一份爱,携手相助,为儿童福利院添砖加瓦,为践行“社会福利社会化”作实际贡献。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让我们的温暖与祝福,感召身边的孩子,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灵。让我们凝聚社会上无数爱心人士的力量,为孩子们构建一个爱心家园!

篇5:慈善募捐倡议书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朋友:

中华民族素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慈爱的暖流绵绵不断,源远流长。从汉代的“施粥”,到隋代的“义仓”,从明代的“同善会”,到清代的“安济堂”,无不闪耀着人间慈爱的光芒。今天,我们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集聚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这种美德将会进一步弘扬光大。

20**年以来,县委将政德建设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连续三年来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并将20**年作为“政德建设落实年”。县委提出要推进社会公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并要求广泛开展“希望工程”“送温暖”等公益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养,这必将推动我县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开展。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美好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应忘记,全县还有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0多人,农村低保对象7000多人,重点优抚对象3000多人,每年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400多人,因患严重疾病和遭受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自然灾害而陷入困境的每年约1万多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助和救济弱势群体,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党员干部及我们社会大家庭每个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为此,我们发出“发展慈善事业,共创和谐沧县”的倡议:

一、秉承 “我慈善,我快乐”理念,以团结互助、推进慈善事业为荣,以奉献社会作为人生不懈追求的优良品德,让慈善真正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二、大力宣传现代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促进扶贫帮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形成。

三、自觉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政府和慈善组织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四、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的最大可能,配合政府和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慈善事业提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慈善工作机制,共同携手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我们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捐赠法和沧县慈善协会章程,管好用好慈善款物,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政府审计。对所有捐赠款物我们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公示,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随时查询慈善款物的使用情况。

“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您的慈心善举,受益者将同泽受惠;您的仁爱厚德,受助者将一生铭记!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协力推动下,沧县的慈善事业必将与日俱进、迅速发展,沧县慈善事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篇6:慈善募捐倡议书

社会各界单位、爱心人士,汤口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

为更好促进党群干群关系,体现互帮互爱、帮扶救困的传统美德,汤口镇党委、政府决定对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困难党员及困难群众,在遭受重大疾病及重大意外伤害时按照《汤口镇帮扶救困实施意见(汤发【20**】97号)》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奉献爱心,众人拾柴火焰高,您的支持帮助、您的仁爱之举,带给大家的是温暖、是希望,带动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美好。

我们承诺:每个季度,我们都会对救助收支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您的每一分捐助、我们的每一分支出,都将进行专账核算收支、一一公示,接受您的监督!

让我们一起,立即行动起来吧!

篇7:慈善募捐倡议书

11月12日深夜,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打破了司亚琴同学原本平静的生活。一名醉酒的司机驾车撞向了亚琴的父母,造成二人重伤。接到消息的亚琴立刻赶回了家,却只赶得及见父亲最后一面。而母亲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眼球破裂,左胫腓骨下段骨折。

母亲的手术及后续治疗费,加上父亲的丧葬费,约需16万元,巨大的经济压力让她难以承受。作为肇事一方的酒驾司机,本应负起全责,但其经济状况较差,并且交通事故重创4人,肇事司机赔偿不起,只提供了1万元的医药费。亚琴的父母只有新农合的医保,不能报销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司亚琴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一名优秀学生,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母靠贩卖水果为生,每日起早贪黑地忙碌,收入微薄,家中还有一个年迈的奶奶。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弟弟甚至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父母的抢救已经用尽了亚琴家中仅有的一万多元积蓄,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家中都没有经济来源,这让一个仍在求学阶段的学子如何面对未来。

身边朝夕相处的同学面对如此打击,学院老师和同学都感到十分难过。作为她的同学,我们无法替她分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只能在此发出募捐倡议,希望减轻她的经济负担。我们恳切盼望您伸出无私的援手,助亚琴一臂之力。您的爱心将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挽救一位辛苦操劳半生的母亲,挽救一个贫寒上进的北大学子。爱心不分大小,我们坚信,每一份爱心的汇聚终将守护生命的常绿。衷心祝愿所有爱心人士身体健康、家庭美满。愿亚琴的母亲早日康复,愿亚琴早日回归校园。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级预防1班募捐筹备组

2011月17日

篇8:慈善募捐倡议书

全校师生:

不知你们有否关注近期在《深圳商报》和一现场连续报道的人物通讯《大山深处的最美深圳女孩》。报道讲的是后深圳女孩支教志愿者孙影里孤身一人九赴贵州山区支教助学的爱心事迹。也纷纷转发了商报等深圳媒体有关孙影的报道。孙影支教助学的事迹,引起了全国网友们的极大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孙影的爱心既来自于她对青春价值的执着追寻和扶贫帮困的朴素情怀,更来自于深圳这个充满爱心懂得感恩的大熔炉。从丛飞郭春园郑卫宁再到今天的后女孩孙影,爱的暖流早已流淌进深圳人的心田。孙影身上集中体现了我们当代青关注社会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多来,由孙影牵线爱心人士解囊,已先后为贵州大方县贫困乡村捐建了所希望小学,如今,孙影最大的心愿就是帮助贵州大方县和赫章县重建三所小学。

虽然没有上级部门的要求,但我校师生一直有我的爱心我奉献的优良传统,校领导也一致认为:孙影的事迹可感可知可学,既崇高又质朴,既能感染心灵又能启发思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值得我们致敬和学习的榜样。

因此,我们团委学生会校红十字会向各位老师同学们发出关于为贵州贫困乡村教育募捐的爱心倡议:希望用我们的一份爱心陪孙影一起完成大山深处孩子们的心愿!

老师们,孙影和我们是同行,她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尊重,我们应该支持她!

同学们,你们和孙影姐姐一样都生活在充满爱的城市里,更应该用行动展现你们当代青的品质和风采!

多一份爱就会多点燃一个希望,多一片心就会多圆一个梦想。行动起来吧,用我们的爱与孙影,与贵州贫困山区的孩子们心连心手拉手,建社会和谐创美好未来。

一捐款方式时间地点: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进行捐款,由班长于周四下午:前将班级捐款上交学生处王瑞萍老师。

教师捐款以自愿为原则,由各级长和各独立处室独立科组负责人(请各部门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收齐,于周四下午:前将班级捐款上交办公室孙悟明老师。

学校于周五上午::在校门口(暂定,视天气情况)进行现场捐款。届时请各班指派一名学生代表,各级独立处室独立科组指派一名教师代表到现场进行捐款。(注:王瑞萍和孙悟明老师会把各班的捐款和各级处室科组的捐款清点好,用信封装好,在捐款现场返回给捐款代表进行捐款活动。)

二所募善款,校团委红十字会将通过相关媒体直接转交给远在贵州的孙影手中。

慈善基金募捐倡议书

企业慈善募捐倡议书

助老助残慈善募捐倡议书

慈善公益募捐晚会主持稿

慈善公益万人行募捐活动方案

深圳市龙华新区慈善基金募捐倡议书

首部《山体保护条例》

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募捐感谢信

募捐倡议书

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精选8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首部慈善法规范募捐,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