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范文(共含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唔姆”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1. 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2. 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3. 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4. 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5. 心系安全一点,拥有蓝天一片。
6. 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7. 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8.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9.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10. 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1. 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12.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3. 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14. 造高楼打基础,保安全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15. 为了你的幸福,请你注意安全。
1. 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2. 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
3. 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5. 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6.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7. 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8. 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9. 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10.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11. 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
12. 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13. 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14.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15. 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16. 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17. 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8. 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
19. 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
20.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1. 不放过隐患,不留下遗憾。
2. 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3. 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4.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5.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6. 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7. 安全施工,幸福一生。
8. 工地就是战场,防护才能全胜。
9. 家中煤气经常关,莫用生命买教训。
10. 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
11. 安全施工莫大意,亲人嘱咐要牢记。
12. 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13. 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14. 质量是大厦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15. 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举办单位报保卫处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主办单位的领导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室、体育场、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分管科室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第三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场所,不论是国营、集体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定期或不定期经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
一、教室、实验室、微机室、阅览室、会议室(大礼堂)、楼梯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谁主管(主办)、谁负责”。
二、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四、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五、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六、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七、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九、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发生事故或案件,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处或报警,协助组织调查。
1、安全情系生命,文明创造和谐,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责任。
2、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3、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5、钥匙随身带,门窗随手关!
6、让火灾远离校园,让平安与您相伴。
7、红绿灯就是天使的脸,不理天使,天堂相见。
8、安全工程铸广厦万家,先进技术育优秀人才。
9、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10、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11、读安全课本,掌生命之握。
12、安全召唤声声入耳,生命保障事事关心。
13、行车在外亲人念,平安归来合家欢。
14、严是爱,松是害,安全给力,平安天天在。
15、手拉手筑起交通安全防线,心连心营造幸福生活乐园。
16、预防为主,加强监督重在落实。
17、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18、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19、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20、绷紧安全弦,奏响青春歌!
21、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22、协力共创防火高墙,携手共进打造平安校园。
23、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依法监管确保安全。
24、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25、安全驻心中,命运记脑中。
26、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27、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28、红灯停绿灯行,危险停安全行。
29、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30、宁为预防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31、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予人礼让,一生平安。
32、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35、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36、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37、倡导文明出行,牢记安全准则。
38、严格执行安全规章,落实员工安全责任。
39、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40、安全心中常驻,幸福生活永伴。
41、车来人往两相让,山重水复一片天。
42、井然有序谋求和谐交通,车水马龙共创平安大道。
43、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4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45、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46、居安思危天天乐,防患未然。
47、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48、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49、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50、有妻有子有家庭,没有安全等于零。
5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52、立安全意识,走平安之路,创和谐校园,舞海经风采。
53、用平安祝福校园的今天,用平安打造校园的未来。
54、安全是琴弦,常拉只为奏和谐,事故是警钟,多敲才能创平安。
55、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56、一步一行用心看,安全出行靠大家。
57、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58、安全文明和谐,积极奋发博学。
59、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60、违章作业要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61、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62、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63、你行我行安全先行,千好万好平安才好。
64、红灯亮时,管好你的脚步;绿灯亮时,管好你的速度。
65、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66、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67、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68、警惕诚可贵,谦让价更高,君为安全故,两者岂敢抛。
69、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70、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71、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72、过马路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73、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74、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75、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76、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77、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78、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79、聚聚散散都是欢声笑语,来来往往总有平安吉祥。
80、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刻吸取俄罗斯彼尔姆市夜总会火灾事故教训,加强20XX至20XX年冬春季防火工作,切实为圣诞、元旦、春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单位保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法定代表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专职消防巡查员,佩戴消防巡查标志并携带强光手电和便携式应急广播器材,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和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
二、营业期间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日营业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圣诞、元旦、春节”之前组织开展一次演练。确保现场工作人员会组织引导在场顾客安全疏散;
六、娱乐场所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
七、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场所,与演出举办单位要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公安开发分局消防处备案;
八、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内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我单位承诺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严禁以下行为:
(一)存放和使用氢气球、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花的制品;
(四)营业期间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营业期间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
20XX年12月X日
为强化公共场所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限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娱乐的治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与各单位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依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就是治安责任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及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应有防火、防盗的安全设施;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色情招揽顾客,杜绝、赌博、吸贩毒活动以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一旦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厅内的酗酒斗殴等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经学习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作风正派,严禁搞流氓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虚报。
五、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承包、迁移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向原批准的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应每季度对该场所进行一次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副本签注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治安大队保管,一份派出所保管,一份各单位自存,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负责人: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了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遏制和减少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院尊定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查哈阳农场消防中队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我院公共场所情况,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在医院,院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院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消防安全。
三,医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四,院内不得私拉乱接电器线路,增加照明灯具,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明火取暖,防止增大电路负荷,造成新的火灾隐患。
五,保障院内的消防通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六,院内要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员要不断巡视查看,发现火险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得力措施,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院内所有装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八,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责任区为本科所分管的区域主要负责人。
九,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平时要对患者及陪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十,取暖期住院的病人及陪护人员,坚决杜绝使用电器设备,如:电褥子、电暖风更不允许使用电炉子及电饭煲做饭。如发现一次扣罚主任、护士长各500元,当班护士500元。二次以上加倍罚款,触犯法律、法规交予公检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十一,院内关键部位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应急照明灯和安全警示标示。
十二,院内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落实好消防措施,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此责任状(一式两份)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乙方:
查哈阳农场医院
二零XXX年一月一日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
各项档案应有工作记录,分类并有目录,专人管理,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八、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匾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五、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六、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八、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九、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品库房;
(三)设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和地下停车场;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三条 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三)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高层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材等救生设施。
第二十条 提供住宿、办公、娱乐的别墅应当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公共责任强制保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费率、责任范围、赔付及管理办法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具体投保事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提取公众责任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总额的10%,用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其内部装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燃或阻燃材料。公共场所的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蕊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硬质PVC阻燃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禁止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在公共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使用中、英文,并醒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少于两条,且每条疏散通道的最少净宽不得少于1.2米。
新建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按前款标准设计,已建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有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设备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火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观察到火情或接到公共场所火灾报警、上级命令时,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拖延。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机构的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接到报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有责任引导在场人员迅速安全转移。
第三十八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参加灭火训练,预防火灾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三)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1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的;
(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四)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照明灯的;
(五)未按规定制订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或未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的;
(六)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维修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3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发生火灾不报警、不保护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报火警的;
(二)在公共场所内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用电、用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的。
在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该单位临时停止危险部位的营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加收1‰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应当给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城市安全承诺书
★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