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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商在签约方式上的税收筹划分析
【摘要】近年来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在中国的建筑业市场越来越普遍。由于EPC总承包合同模式的不同导致向业主开具发票类型的不同,EPC总承包商和分包签约方式以及获取发票类型的不同会导致净利润的不同。本文以EPC总承包合同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以发票流程为起点,对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签约方式分别运用敏感性分析进行税收筹划。本文运用利润敏感性分析法推导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的净利润公式和对应的总承包合同额边际贡献率和分包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通过EPC总承包合同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对净利润的公式和常量系数加以分析,总结出总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对净利润的敏感性。
【关键词】税收筹划;净利润;签约方式
EPC总承包合同也称为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总承包合同由设计,采购,施工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利润敏感性分析法是在投资项目评价和企业其他经营决策中常用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它是在确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重复分析不确定因素变化时,将对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
本文的数据在假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交纳的基本附加税为12%,即3%的教育费附加税、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7%的城建税附加税的前提下得出;若实际工作中还涉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税种,只需将税率稍作变更就可得到相应的比较结果。本文通过对设计采购施工的净利润公式推导可以得到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的净利润公式和对应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成本的常量系数。
总承包合同额和分包合同成本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和分包签约方式的组合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通过净利润公式推导来定量分析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额和成本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
一、设计净利润公式分析
在向业主开具6%增值税,签订设计分包合同获取6%增值税时,设计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进项税税率=销项税税率,因此
净利润=[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1-6%×12%)-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4.46%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增值率-75%印花税
=74.46%×(总承包额/1.06-成本/1.06)-75%(总承包额+成本)×0.05%
=70.2078%×总承包额-70.2828%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0.2078%
当△成本=1,△净利润=-70.2828%
二、施工净利润公式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施工分包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施工部分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1-所得税税率)
=75%×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毛利率×(1-3%×12%)-75%印花税
=72.48%×(总承包额-成本)-75%×(总承包额+成本)×0.03%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三、采购净利润公式分析
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有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两种模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和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两种方式;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分包签约方式上有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因此根据排列组合就有三种类型。以下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来确定EPC总承包合同采购部分的净利润计算公式。
1、类型一: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不含税成本-进项转出额-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5.02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5.0225%
2、类型二: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收入-营业税发票对应的成本-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1-所得税税率)
=72.4575%×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72.4575%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3、类型三: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采购合同获取17%增值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62.8174%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62.8174%
4、类型四: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取营业税发票
采购部分在向业主开具17%增值税发票,分包签约方式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时,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62.7724%总承包额-72.5025%成本
当△总承包额=1,△净利润=62.7724%
当△成本=1,△净利润=-72.5025%
通过对净利润公式和常量系数我们发现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获取营业税发票比获取增值税发票净利润高,因此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分包合同的签约方式采用将该部分纳入施工分包合同获取营业税发票比签订采购合同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更优。另外在向业主开具营业税发票时,由于进项税转出进入成本对所得税的抵减作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高低不影响净利润,因此在分包合同签约方式选择时无需考虑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税率高低。
四、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不同,则开具发票类型和收取发票类型和税率组合也不同,EPC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对应的总承包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也不同,常见组合如下表所示:
按照什么税种、依照什么税目的税率纳税, 并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要将正确的筹划思路落到实处, 还必须把握操作的`关键点为合同签约方式,因为合同的具体条文决定了向业主开具发票的类型和收到发票的类型从而决定了税收政策如何适用和税收筹划方式的选择。
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的合同额分配不合理,将造成合同整体税负增加,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应增加采购和施工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减少设计在总承包合同额的配比。EPC总承包商应与业主积极沟通调整设计、设备及施工安装三部分间的总承包合同额分配,减少EPC总承包合同税负,增加净利润。
由于分包合同成本的常量系数和对净利润边际贡献率的差异,通过总承包合同和分包签约方式组合下的总成额边际贡献率和成本边际贡献率组合的对比分析发现, EPC总承包商在不同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与分包签约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净利润结果的不同。因此EPC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采购合同和施工分包时应选择最佳分包合同签约方式,增加净利润。
参考文献:
[1]艾华,王震.税收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41-43
[2]冯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胡文君.边际分析法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第2期,109-101
[4]胡爱萍.华良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刘晓燕.EPC合同模式下公路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索赔策略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10%)-140×(1-10%)]÷(1+17%)×17%=7.8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2.72+45+36.28=124(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销售1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同上);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1+17%)-60=196.51(元);
应交所得税=196.51×25%=49.10(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元);
税后利润额为=(1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则方案一最优,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因素,却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结果会得不偿失。
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