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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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案

篇1: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案

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案

[案 情]原告:金岩成。

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原告金岩成系股民,在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信托公司)处开立资金帐户买卖股票。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申请,指定交易席位号码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原告金岩成有权撤销或变更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等。同年9月26日,原告金岩成向被告信托公司提出撤销指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申请。9月29日上午,原告金岩成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20.60元(开盘价20.80元);卖出8900股凌桥股份,卖出价每股24.50元(开盘价24.64元),均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被告信托公司处查询,被告信托公司再次接受原告金岩成撤销指定。9月30日上午10时,原告金岩成再次委托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卖出4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19.28元;凌桥股份8900股,卖出价每股22.40元,但仍未成交。原告金岩成即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股票账号仍位告信托公司处锁定,遂至被告信托公司处交涉,并在被告信托公司处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随即成交。原告金岩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销指定,至第二个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销。l0月5日收盘价凌桥股份每股18.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40元,城乡股份每股6.38元。原告金岩成以9月29日的开盘价与10月5日的收盘价之差价乘以持有的`凌桥股份8900股,隧道股份4000股;城乡股份300股,计差价65325元及利息损失要求赔偿。

原告金岩成诉称: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价下跌差价损失65325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

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辩称:199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后,被告即予办理。9月29日,原告来询问为何未办妥撤销事宜,被告再次发出指令撤销并提醒原告如要抛售股票可在被告处委托卖出, 但原告看好大势而未抛售。30日,原告又来被告处称仍未能撤销指定,被告再次为原告办理撤销指定,并接受原告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即成交。因原告看好行情会上,未卖出其他股票。由此造成股价落差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几次撤销指定而未撤成是证交所电脑原因,被告并未违约,故不应承担责任。

[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指定交易协议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指定交易,被告也接受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交易显属过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当原告知道被告未能为其撤销指定交易,于9月29日、30日至被告处查询交涉时,如确有卖出所持有股票的意愿,应有机会在被告处抛售所持股票,但原告未予抛售以减少损失,故在9月30日以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原告所持300股城乡股份,未曾有委托卖出的表示,故对该股票的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第11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l)被告赔偿原告43516元;(2)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未能撤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指定交易并不会产生被上诉人不能抛售股票的结果。被上诉人在有机会至上诉人处抛售股票而放弃机会,事后又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43516元的计算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上诉人未依约撤销指定,以致被上诉人两次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

[1] [2]

篇2:如何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交易?

已办过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随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交易。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投资者向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递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后,由上证所发出确认回报,该帐号的指定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失效。

如想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篇3:指定交易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

指定交易不能撤销的几种情况:

(1) 当天有成交;

(2) 当天有委托,未成交;

(3) 登记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情况;在新股认购和新股配售期内投资者不宜撤销指定交易,这是因为:?新股认购期内不撤销指定交易,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证券营业部因投资者撤消指定交易后无法将未中签的申购资金退还。在用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新股时,新股发行期一般为4天,参加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应在T+4日(T为发行日)后才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为宜。

对于按市值配售发行新股,由于发行方式的`变化,指定交易撤销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T日,当天尚未申购,也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2、T+1日,已参与配售申购的账户,存在中签并须缴款的可能,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3、T+2日,参与配售申购但未中签,且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已中签的账户须缴款,属未履行完交易交收责任,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4、T+3日,中签的账户不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5、T+4日,未有其他未履行的交易交收责任的账户可以撤销指定交易。

篇4:如何办理指定交易?

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作为书面的`依据;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向上证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申报当日收市后,由上证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则该帐号的指定交易便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篇5:什么是指定交易

一般来说,指定交易这一概念是特别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定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原来的证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并重新指定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交易系统和清算交收系统是合为一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不但进行交易撮合,同时也承担着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登记、存管、清算和过户等一系列职能。在这一前提下,采取了中央托管、一级账户制度,即上交所在自己的主机系统上为每一个投资者设立证券账户,直接掌握着每一个账户的证券余额及变更资料,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即时的核对和过户。由于上交所直接面对每一个最终的持股人,因而在各个证券商处并无具体投资者的股份资料。投资者无论在哪一家证券商处买卖股票,其股份的增减都由交易所的存管系统直接进行实时处理。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处证券经营柜台发出自己的委托买卖指令,即可以进行所谓的“通买通卖”操作。可以说,上交所的这种特殊的账户制度及通买通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当大量涌人的个体投资者与相对缺乏的交易场所发生矛盾时,这种可以随处买卖的交易方式对于便利股民、吸引投资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通过交易所在主机上对每笔交易进行核对,也避免了卖空现象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数量和品种越来越多,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面对上千万的股民和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各类业务流量,由于通讯手段、系统容量及自动处理等方面的局限,导致上交所在一些涉及股东的服务如股份查询等方面变得十分困难,周期也很长。特别是通买通卖的做法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盗卖股票的事件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6月6日起,开始实行了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这种指定交易是依据投资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投资者可以选择这种交易方式,也可以不选择这种交易方式,而仍旧采用原来的通买通卖的操作。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推出以后,对于控制和防范股票盗卖等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是可选择性的,大部分股民都没有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股票盗卖现象。同时,在这种交易方式下,证券经营机构依然没有股民的持股明细资料,也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为了更有效地逼遏止股票盗卖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运行的安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从4月1日起,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所有在上海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事先指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其委托交易和清算的代理机构。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交所的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发出的交易申报指令。这意味着所有的证券交易都必须在指定交易的方式下进行,所以称为全面指定交易。与此同时,上交所在每日收市后,将投资者当日的交易数据传送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从而为证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创造了条件。随着这一交易制度的最终实现,无疑将在增强市场监管和提高风险的防范能力,有效地保证投资者证券的安全性,进一步完善现行交易机制,更好地促进证券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等方面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篇6: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篇7:什么是全面指定交易

问题:什么是全面指定交易?全面指定交易是什么意思?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帐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4月1日起实行,该制度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帐户的交易申报指令(B股除外),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什么是全面指定交易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HacK50.com-是最好的入门资料网站

篇8:银行证券指定交易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为在《资金帐户开户登记表》中所填的上海证券帐号。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应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撤指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

七、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证券帐户“卖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由乙方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并及时为甲方补办证券帐户。若甲方证券帐户遗失未及时向乙方挂失,或甲方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可根据需要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后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甲方提出撤销指定申请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十、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一、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系列文件签署表》中的相应项中签章,即具有在本协议中签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定管辖 范文

撤销授权委托书

撤销申请书

撤销授权委托书

指定供应商服务合同书

交易合同范本

合同撤销协议

撤销处分申请书

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案(集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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