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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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篇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瑞安市工商局黄宗华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F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

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复杂。如《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而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处无照经营时,既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对相对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复议机关到底为谁?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别而论:1、相对人只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显然只能是县级工商机关。2、相对人既不服行政处罚,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处罚决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因为,复议机关保护的是相对人的最终利益,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一旦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违法或不当,而仅是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显然,相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无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都意义不大。同时按照我国《复议法》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时,一不能越级申请,二不能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更不能向二个有层级关系的部门申请,三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性来说,也不应当将一个案子拆为两半。为充分体现《复议法》对相对人及时、便民、全面的保护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是最适合的。3、如果相对人仅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与第二种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应有所不同。尽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工商所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相对人要求保护的标的显然不同。一种是相对人认为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种是相对人认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时,不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还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举措。理顺和明确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必将进一步发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成本低等优越性。我们认为,尽管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这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OOO年六月二十四日

E-mail:ragshzhlp@netease.com

篇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论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论文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19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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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

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

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方可发布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月第1版

(5)《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经济管理出版

11月第1版

篇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

目 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行政建议书 5、案件来源登记表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9、协助调查函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调查)笔录 12、现场笔录 13、抽样取证记录 14、委托鉴定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20、财物清单 21、检查建议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案件核审表 24、行政处罚告知书 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报告

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物品处理记录 36、送达回证

37、行政处罚决定纠正决定书 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39、督办案件通知书 40、附页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42、卷内文件目录

二、行政复议文书 43、行政复议申请书 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3、被申请人答复书

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58、恢复审理通知书 59、延期审理通知书 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63、行政复议调解书 64、行政复议和解书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67、责令受理通知书 6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69、行政处分建议书 70、行政复议意见书 71、行政复议建议书 72、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73、行政复议案卷封面 74、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75、证据目录清单 三、行政赔偿文书

76、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 77、行政赔偿决定书 78、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指定管辖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 字〔 〕 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案 件 移 送 函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 字〔 〕 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收件人 备注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

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 字〔 〕 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 一案中,发现被调查人 有 ,的违法嫌疑,特建议你单位依法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 政 建 议 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监督检查 ( )投诉、申诉、举报 来源分类

监督 检查人案

投诉、源申诉、提举报人供人

移送、交办 机关 案源登记内容

案源 交办 意见 备 注

( )其他机关移送 姓名 姓名 个人 姓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上级机关交办

执法单位 执法单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登记人: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审批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意见

备注

办案人员: 、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个人 姓名

当名称

事单位 证照

人 编号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

案 发 地

案件来源

案源登记

时间

(不

案)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

机关负责

人意见

备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办案人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方式

告知内容

告知(记录)人

被告知人

备注

年 月年 月 (签名或者盖章)日 时 分(签名或者盖章)日 时 分

工商 字〔 〕 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 一案中,因 ,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 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协 助 调 查 函

工商 字〔 〕 号

为调查了解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送达方式 询 问 通 知 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第 次 地点: 询问(调查)人: 、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续页)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尾页) 被询问(调查)人:本询问(调查)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无误。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 场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第 次 地点: 检查人员: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告知情况: 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续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抽样取证记录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抽 样 人

当 事 人

抽样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标称生产者

抽样方式 年 月 日 时 分 抽样物品基数 生产日期、批号 保质期 标称商标 抽取样品数量

抽样情况: 样品加封情况: 备注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 字〔 〕 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违法案件中,需要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特委托你单位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委 托 鉴 定 书

请你单位在出具的鉴定书中载明鉴定的内容、本局向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 字〔 〕 号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 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送达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根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场所,具体为 )实施(查封、封存、扣押、扣留、暂停销售、 )行政强制措施。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 字〔 〕 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全部;部分,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见证人

送达方式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 字〔 〕 号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查封、封存、扣押、扣留)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 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处理方式: 。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财 物 清 单

第 号

编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续页)

编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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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工商 字〔 〕 号

本局于 一案,于 年 月 日立案。经初查, 。为及时查清事实,请你单位协助对 依法进行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检 查 建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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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核 审 表

案件名称

送审机构 送审时间

核 审 意 见 和 建 议

核审机构负责人 意见 备 注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承办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月

清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工商 字〔 〕 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13939358492 联系电话:15839320707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 点

收件人

送达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 一案举行听证,请届时出席。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局提出,由本局决定是否延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如果委托他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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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听 证 报 告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案件性质

当事人涉

嫌违法的

主要事实、

建议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的理

由、依据

及内容

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

者听证中

提出的主

要意见

办案机构

复核意见

或者听证

主持人听

证意见

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

内容

机关负责

人意见

备注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办案人员: 、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商 字〔 〕 号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见证人 送达方式 责令改正通知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1、警告;2、罚款 。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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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备注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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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处理记录

处理物品:见《财物清单》(第 号)

物品来源: 处理依据: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执行人: 、 记录人: 见证人: 处理情况:

(续页)

送 达 回 证

送 达 文 书 名称及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 件 人

见 证 人

送 达 人

备注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时 分日 时 分日 时 分(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

工商 字〔 〕 号

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工商 字〔 〕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初步审查,本局认为,你局应当对 年 月 日作出的 重新进行审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请你局对该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在你局作出审查决定后10日内,将审查决定报本局。

(印章)

年 月 日

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工商 字〔 〕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局于 年 月 日交办你局查办的 一案,限你局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本局。

(印章)

年 月 日

督办案件通知书

附 页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 名

文件提供人 页号 备注

篇5: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论文

浅议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告经营。

那么,如何理解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法律特征,许可程序,特殊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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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监督作用。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十) 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八)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新制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单独或者会同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网络抽查、问卷调查、暗访等形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跨区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督办、直接查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法治建设评价、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管辖其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办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机关。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第十三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

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第十九条 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第二十三条 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当收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篇8: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论文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论文

一、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入职前培训、党校培训、事业单位培训、成人教育机构培训等几个部分组成,培训途径较多,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没有对人才进行科学调配,也没有针对岗位和人才技能进行培训,没有为公务员长远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导致培训效果不显著,没有实质性提升。

2.工作与培训存在时问冲突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日常工作繁忙,且每个人负责的工作有所不同,一旦花费大量的时问学习,就会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这种工作与培训的矛盾一直是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难题,随着时问的推进,这种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尤其是当前公务员培训体系尚未完善,自目开展培训活动反而会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

3.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虽然培训工作持续开展,但相关的培训设施和资金投入不足,更不具备远程互联网设备等,特别是一些西部偏远地区,依然采用黑板、粉笔教学,教学手段陈旧、落后,无法与新时代的工程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很多公务员在较为艰苦的条件下学习,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也使得培训效果不突出。

4.培训内容无法紧跟时代节奏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每年的工作内容都不一样,并且有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观念不断推出,使得培训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务员培训还沿袭六七年前的内容,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严重不符,没有将新的法律法规、专利成果、工作经验加入到培训内容中,无法实现教育目的。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的措施

1.树立正确的培训观念

为了能体现出培训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性,首先必须为公务员队伍树立正确的培训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具备终身学习的基本观念。当前,社会正飞速发展,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并有了多种知识传播渠道,能为人们输送全世界最新的知识。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公务员的岗位内容和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扫L关的公务员应不断学习、不断发展,使自己具备竞争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取得胜利。

2.不断更新培训内容

我国公务员培训经过一段时问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西方国家主张根据时代的变化增添新的培训内容,使其符合行政单位的工作需求。我国公务员培训也应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培训经验,了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关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并对市场环境进行评估,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变化,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作为培训内容。在课程上,应抛弃传统公务员培训“一锅端”现象,撤销与日常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课程,加入与市场经济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方面的课程,使公务员的业务水平更加精且深。如果公务员想扩宽自己的其他知识,也可以提供一些选修课程,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时问自行选择,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3.健全激励体系

很多公务员并不重视培训,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部分都是采用内部晋升的方法,并不是经过培训的人员就会成为储备干部,职位的晋升和工资的涨幅很多都是由工作表现、机关内部关系所决定,单纯的培训不能解决晋升问题。因此,在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培训成绩纳入晋升制度,作为人才的评判依据,使公务员具备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将培训教育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为提高公务员培训的质量,还要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逐步增大培训投入,保证公务员培训的经费来源,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网络,并根据公务员培训的要求,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和资格审查,只有那些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机构,才能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确保公务员培训的权威性。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越来越重视人才的培养,希望能通过高效、优质的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本文主要探究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希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人才培训将越来越契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践,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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