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力呼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议案(共含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假装在希腊哟”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将空调机位列入建筑设计强制性规范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国人消费能力的增强,空调由前些年的奢侈品转化为居民的必需品,已经走入千家万户,成为提高生活舒适度的多数家庭必备的家用电器,由此空调也成为了建筑不可或缺的部分。特别是近几年家庭用中央空调的兴起,比如直流变频多联机,非常受消费者的欢迎,因为不仅节能、舒适、环保,还能与建筑融为一体,使得家庭环境大为改观。但很多家庭苦于建筑设计时没有考虑中央空调安装的条件,无法享受现代科技所带来的美好感受。原因是在建筑设计阶段,没有将空调机位纳入建筑设计的必需考虑范围,导致部分建筑完全没有预留空调机位,或即时有预留,但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尺寸不合理,也无法安装,所以现在城市空调安装五花八门,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同时也给安装和检修带来极大不便,甚至因此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因此,在建筑设计阶段考虑预留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势在必行。
为此,董明珠建议将空调机位安装纳入建筑设计强制规范,并制定统一的标准。同时,对统一标准的制订,董明珠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1、首先是中央空调和家用空调的选型问题。要根据建筑使用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理念,提前规划空调机型。
2、根据空调选型,空调室外机位设计必须考虑安装、维护的操作空间,不同型号的空调室外机大小尺寸不同,安装空间有差异,要根据所调节房间空间大小估算空调机功率从而确定机位安装空间。
3、机位设计应有利于发挥空调的效率。机位设计不合理会导致制冷效率降低。室外机位空间应保证室外机侧面、背面有足够的进风空间,正面应有足够空间以免热风短路降低效率;宜布置在建筑阴影处或设置遮阳措施;遮挡百叶或穿孔板的有效通风率应≥75%,以利热气散出,在不少住宅中,常见到百叶板被住户自行拆除或拆减叶片的情况,其原因多是叶片过密影响空调效率,这与建筑设计的预期背道而驰。
4、应考虑整体美观。对住宅外立面造成影响的空调设施有室外机、连接管和落水管。新建建筑的空调机位应统一按隐蔽方式设计。对室外机而言,首要问题是机位的空间尺寸要与室外机的尺寸相适应,以免住户因机位空间太小不得不另觅位置而影响建筑外观;处理连接管的关键是协调好室外机、室内机和穿墙洞口的相互位置,同时采用必要措施隐藏连接管。冷凝水落水管一般采用小管径pvc管材,在建安过程中统一安装,对外观影响较小。而从室内机出来的排水软管长期暴露室外,易老化断滴水,日久污损墙面,因此落水管宜靠近穿墙洞口设三通口,缩短塑料排水管外露长度。这些空调安装的配套措施应在建设过程中统一考虑,以实现建筑的美观目标。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所规定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二)知识产权中的审判机构有待完善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 者:包秀丽 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 刊 名:黑龙江史志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HIZHI 年,卷(期): “”(7) 分类号:G25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建设 知识产权法 版权保护江西南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依托企业强化科技注重特色大力推进园区建设
江西南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于2001年8月被江西省科技厅批准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在2002年5月又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是江西省唯一一家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国家科技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园区紧密结合江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江西农业“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围绕全省的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进行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地规划和建设.
作 者:樊水根 朱再昱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成果纵横 英文刊名:PERSPECTIV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年,卷(期):2003 “”(1) 分类号:F2 关键词:★ 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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