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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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四个一律五个严禁(共含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oilheadoilface”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篇1: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重庆法院系统“四个一律”的完整内容为:

1、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

2、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

3、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法官队伍;

4、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凡有以上行为的,还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完整内容为: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在委托拍卖、评估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从以上规定可见,“四个一律”与“五个严禁”的基本内容大体相似,二者本质上所反应的共同特征大致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二者均共同直指司法腐败;其二,二者均以严厉禁止的方式出现,表明所指内容绝对禁止或者一律不得为;其三,强调了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各种表现方式,从纪律范围予以重申,尤其点出审判、执行为两大要害部门;其四,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处理方式及原则。二者有所不同的,只是发布时间与发布机关的层级不同。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是针对全国各级法院全体司法人员颁行的,对全国法院均有约束力,而重庆法院“四个一律”则是区域性司法规定,只在特定区域内施行。笔者认为,就重庆法院系统讲,应当以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为根本内容,在贯彻执行中注重联系“四个一律”的具体内容,以“四个一律”为地区特色结合实施贯彻落实,如此更显张力,效果更为显著。

篇2: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人民群众若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规定的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二、重庆法院廉政建设“四个一律”

(一)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

(二)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

(四)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篇3:四个一律五个严禁

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5、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个一律: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2、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3、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4、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

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

中纪委、中组织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换届纪律

“五个严禁”

一、严禁拉票贿选。 二、严禁买官卖官。

三、严禁跑官要官。 四、严禁违规用人。

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

一、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 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 不准贿赂代表。

三、 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 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

六、 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 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 不准任大学网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 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 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 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

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5:关于违反五个严禁

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经查属实并处理完结或已作出初步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294人。其中,116人被移送司法处理,12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114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3日

在介绍对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时说,网友特别关心惩治司法腐败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薄弱部位,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廉洁的制度机制。

据了解,仅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重要制度规范。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法院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了一批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

孙军工说,这些制度规定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从机制和制度的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为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提供了有力保证,也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得到了极大的充实和完善。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法发[2009]第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检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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