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指标详细配置细则(共含5篇),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eledong”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指标详细配置细则
按照年初发布的指标配额,20小客车指标年度配额为15万个,其中普通指标额度9万个,示范应用新能源指标额度6万个。
这意味着6万个新能源指标在今年如果未全部配置或者指标过期未使用,都不进行跨年配置。同时,记者注意到通告轮候规则第二条特别提及,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这意味着6万指标将不分期配置,先到先得。
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新能源指标和普通指标?只要摇号前参与申请就可以参与摇号吗?
记者根据《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梳理了市民关心的几个热门问题。
1只要在摇号前申请新能源指标就能通过吗?
不可以。摇号当月8日前提交申请的,当月25日出审核结果;8日后提交申请的,次月25日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即可参加摇号。
2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新能源指标和普通指标?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同时,记者了解到,个人新能源指标在有效期内,想重新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需先办理主动放弃新能源指标。办理流程: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小客车指标申请区对外办公窗口,先申请放弃新能源指标,再申请普通指标摇号。个人新能源指标不能转让。
3“不摇号”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今年申请审核通过,就可以获得新能源指标?
不是。年示范应用新能源指标额度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85%,单位指标额度占5%,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10%。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如果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人数超过6万,超过部分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在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4从普通指标转为新能源指标,轮候次序是否按照申请普通指标时计算?
不是。近日发布的通告明确指出,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一旦放弃申请而不选择申请延期,再次重新申请,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5如何确定申请轮候时间
通告表示,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附:《通告》全文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共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和单位指标面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轮候配置,现就有关规则通告如下:
一、轮候规则
1.凡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轮候至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2.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
3.当年未配置完的新能源指标,以及过期未使用的指标不跨年配置;
4.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新能源指标。
二、个人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3.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4.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
三、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2.单位已经提交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系统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申请编码,同时取消其余申请编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小编推荐阅读:
1.南京发布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细则
2.《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3.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共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和单位指标面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轮候配置,现就有关规则通告如下:
一、轮候规则
1.凡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轮候至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2.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
3.当年未配置完的新能源指标,以及过期未使用的指标不跨年配置;
4.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新能源指标。
二、个人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3.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4.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
三、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2.单位已经提交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系统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申请编码,同时取消其余申请编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相关解读】
通告详解
上面的通告内容您看懂了吧?
就是说: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按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且通过的,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计算;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还是按申请时间计算;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再次通过的,时间不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燃油车转新能源车,以最后一次申请切换时间为计算。而且,指标过期未使用再次申请的,也只能按重新申请的时间排序。换句话说,先占号却未使用的人想再申请时,次序就变得比较靠后。
如何确定申请时间?
至于到底如何确定自己的申请时间,通告表示,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单位申请
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单位每年最多5个指标
3000个单位指标该如何配置?通告给出答案: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已经提交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其余的全部取消。
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确定方面,具体的规则与个人申请大致相同。
区别在于单位有了一个延长的缓冲期,即可以到2017年再次申请: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出台
1月7日,小客车指标办公布新能源车配置规则,即共6万个,其中个人5.1万个、单位3000个、租赁6000个,不摇号,申请人按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每期均按剩余额度足额配置,用尽的话则下一年优先配置。
通告指出,申请人按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每期均按剩余额度足额配置,用尽的话则下一年优先配置。
至于轮候时间先后次序如何确定,通告分5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就大家的关心的普通车转新能源车,通告表示,将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即早转可次序居前。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通告提出新的`规则,即单位新能源车指标每年最多5个。此前按照缴税额度并未设定上限。
附:《通告》全文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20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共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和单位指标面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轮候配置,现就有关规则通告如下:
一、轮候规则
1.凡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轮候至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2.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
3.当年未配置完的新能源指标,以及过期未使用的指标不跨年配置;
4.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新能源指标。
二、个人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3.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4.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
三、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2.单位已经提交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系统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申请编码,同时取消其余申请编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重庆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全文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布,对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补助,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6-)》(渝府办发〔2016〕260号),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二、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市财政补助对象是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方式比照中央财政。
补助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并实行逐步退坡。2016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执行,市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详见附1。
三、申请人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市内外销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本市整车生产企业。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为在本市销售符合国家及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条件的市内外整车生产企业。
上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四、申报资料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费者享受购车补贴确认表》;
3.产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
4.购买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购买车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购买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资料提交
申报资料按上述材料顺序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由申请人到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接件大厅(渝北区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路70号)现场报送。
六、申报资料初审
接件大厅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七、专项审查
接件大厅将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资料转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八、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依据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核中央和市级补助相关申报资料。审核审批结果通过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九、申报资料的转报和资金拨付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有关申报材料转报国家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经信委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包括拨付名单、金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十、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3896703、63895723)。
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
合肥近日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60%,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正式印发。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A【购车】
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60%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按照现行政策,针对个人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为150到200公里(包括150公里)时,中央补贴金额为3.6万元,;续驶里程超过250公里(包括250公里)时,中央补贴金额为4.4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另外,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也将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并要求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B【充电】
个人新购用户补贴2000元电费
充电补助一直是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最关心的内容。按照最新《细则》,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的,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细则》提出,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取消了此前实施的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
在充电设施补助方面,《细则》明确,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C【换购】
用黄标车换购额外补助3000元
《细则》规定,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并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合肥市财政将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D【租赁】
租赁达300辆每车每月奖励300元
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要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
此外,电池回收也将有奖励。《细则》提出,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以下是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细则全文: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等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
二、财政补助产品
财政补助产品包括: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并应用正常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四、财政补助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汽车生产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由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先行垫付,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后向推进中心一次性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10辆(含)的法人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0)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公用充电桩运营商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2000元电费补贴直接兑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复审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向消费者兑现。
(三)黄标汽车换购补助资金。个人在购车后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四)分时租赁企业补助资金。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五)充电设施补助资金。公用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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