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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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

篇1: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调解”工作,搭建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工作平台,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环保系统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环保系统“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持续开展“攻坚破难”化解行动

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涉稳突出矛盾“攻坚破难”化解行动,注重与法院、国资、司法、人社、工商部门的衔接联动,确保“攻坚破难”化解行动取得实效。(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全面推进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各责任单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推进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联动机制和源头防范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与防范工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责任单位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夯实“大调解”常态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效率

(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坚持因地制宜、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整合资源,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调解组织,制定“大调解”体系及其专业调解工作措施。建立专业调解组织管理档案(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专业调解组织的数量、类型和专业调解人员等)不断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管理。(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规范排查调解台帐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省矛盾纠纷信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分级分类,逐一梳理研判,理清纠纷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评估稳定风险、制定调处方案,逐一登记,建立准确、完整的排查台帐。做到不漏排、不漏录(记)、不漏调。(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强化宣传教育

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各类培训,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牵头部门: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及时向市环保局法制科上报信息。对不按时上报或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上报省环保厅通报批评。

1、各责任单位每季度第三周末报送本季度矛盾纠纷动态分析、排查、研判情况。

2、各县(区)环保局10月1日前报送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3、各责任单位10月20日前报送区域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联动机制建设等制度、办法或意见。

4、各责任单位12月1日前报送年度责任分工工作总结(四季度工作进展可同年度工作总结汇总报送)。

5、各责任单位要培育发现先进典型并及时上报。

篇2:环保局监测中心站与监测站工作通知

一、基本原则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负责规划区外行政管辖区内的监测工作。

二、具体职责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本市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负责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本市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4.承担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接受社会委托性服务监测。

5.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

6.负责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负责本市监测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7.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协调和运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辖区县(市)、区监测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领导。

8.负责本市监测技术考核和监测资质申报的预审工作;对辖区县(市)、区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管理、抽测,加强环境监测绩效考核;

9.承担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

10.开展环境保护重点科研项目、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污染控制与清洁生产、生态恢复实用技术、环境仪器设备及有关实验室建设等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环境监测站职责

1.负责规划区外行政辖区内的水(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大气、声环境、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监测;

2.承担辖区内市控及市控以下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3.开展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安全检查、环境专项治理等专项监测工作;

4.负责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

5.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和按时上报工作;

6.负责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7.负责本区监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开展监测资质、上岗考核及申报工作;

8.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

9.协助市监测站完成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承担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任务。

三、整合力量

环境监测站要尽快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三级站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资质的考核工作,形成监测能力,并发挥监测站职能作用,为地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对本市及省内外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专项监测等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地点、整合监测力量,协同作战、共同监测。建立市环境监测专家库,专家库的人员随时接受本市监测机构的技术咨询、技术分析和研究工作。

篇3: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掌握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现将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环境监测站、药品食品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单位产生的'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废渣(泥)均应列入申报登记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20xx年2月23日前,列入本通知第一条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登记表填写(因企业生产情况,当年无危废产生的企业填写零申报),一式四份盖具公章上报所在县(区)环保局,市本级企业申报工作由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

(二)县级汇总。20xx年3月1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完成辖区汇总,并向市环保局上报申报表格(一式四份,盖具公章)和电子文档。

(三)全市汇总。20xx年3月8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汇总。

三、相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及种类、数量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本次申报登记,准确掌握辖区危险废物基础信息,并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动态管理;要加强与环评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新、扩、改建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对于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各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次申报登记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篇4: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建设。“十三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不少于1个重点城市,树立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引领标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接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银监局: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解决当前仍存在的用能管理水平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不少于1个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树立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引领标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接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建设。重点城市应完成以下工作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模化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直辖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副省级城市不少于240万平方米,其他城市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完成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健全针对节能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政策及融资模式,形成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应用体系。建立可比对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强化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执行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标准执行到位。对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高超大公共建筑项目,研究建立节能及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应用的专项论证制度。对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探索开展建筑及用能系统设计方案专项评估,约束建筑体型系数、用能系统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

(二)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及披露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整合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数据信息,构建面向政府、市场、业主、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共建筑用能信息面向社会的公示制度和“数据换服务”机制,形成倒逼节能的社会监管机制,对主动向平台上传建筑和能耗信息的公共建筑,提供节能诊断等咨询服务。建立基于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的能耗限额管理、能耗数据报告和节能量第三方核定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公共建筑电力需求侧响应、能效交易等试点。

(三)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分类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指标,划分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合理区间,将能耗超过限额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积极探索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管理制度,实行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引导公共建筑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要求进行绿色化改造,并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四)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公共建筑业主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托管等全过程服务。大型公共建筑及学校、医院等,应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对大型商务区、办公区等建筑集聚区及清洁取暖改造重点地区,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集中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研究推动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完善技术管理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地方气候特点、经济条件、不同类型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及用能特点,完善优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加大对经济、适用节能改造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应用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应对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效益确定方式、节能量核定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参考。对节能改造后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全年典型工况条件下的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核定,相关结果向项目利益相关方披露。

三、金融支持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与产融合作机制。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构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建立节能改造项目储备库,定期向金融机构等主体公开拟近期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信息、改造计划、实施企业信息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的建立,并逐步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切实推动项目相关方与金融机构对接。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融资支持。重点支持长期从事节能服务行业且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服务。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列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结果与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相挂钩。建立重点城市信息通报、绩效评估与日常督导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诚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PPP项目等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等。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打造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用能监测、节能量审核、节能服务等方面能力建设,提高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力水平。

(四)完善组织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金融、电力、供气、供暖、教育、卫生、旅游、商务、国资、机关事务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推动落实节能改造项目及相应的支持政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重点城市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经验,积极扩大重点城市建设数量,提高本地区公共建筑能效水平。

(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公共建筑节能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用能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共建筑业主、物业公司及公众对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认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各省、自治区推荐城市数量不少于1个,之前批复的重点城市已完成示范任务的,可以申请追加任务面积并列为重点城市。鼓励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积极申报成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

(二)申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鼓励申报城市引入专业支撑机构,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出项目运作方案、融资方案、还款方案。申报城市要在编制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填写“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附件2),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监局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银监局要于7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各2份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和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根据上报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并公布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名单。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殷 帅 胥小龙

联系电话:010-58934548、58933151(传真)

邮箱:ggjzjn@163.com

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刘 猛 李晓文

电话:010-66278389、66299314(传真)

邮箱:liumeng_b@cbrc.gov.cn

篇5:开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软函[]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作会精神,按照《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持续推动《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8号文)落实,加强政策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地方党政干部和企业家运用互联网思维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能力,更好服务于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我部决定20支持各地开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工作。

请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2017年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我部将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并在文件解读、授课专家邀请、培训方案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篇6:开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部署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双创”。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组织召开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厅局级研修班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深度行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8号文”,深化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认识,推进相关工作落地见效,2017年我部决定支持各地开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的

(一)提高认识。通过培训和交流,推动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家队伍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作会精神,全面领会“28号文”等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运用互联网思维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二)提升能力。通过培训和交流,推动各地党政干部和企业家结合当地实际,主动思考新战略、新路径、新举措,增强指导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配套政策等方面拿出新举措,建出新成效;增强企业融合发展能力,准确理解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融会贯通先进企业典型经验,主动参与到“双创”活动中来,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三)形成合力。通过培训和交流,力争在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多个主体中形成共识,汇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双创”工作落地见效,全面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培训对象

地方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党政干部,相关行业协会、联盟、企业的信息化和两化融合工作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

解读、宣贯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28号文”的政策定位、核心要义和重要内容,研讨下一步贯彻落实“28号文”的路径和对策,交流企业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等。

四、培训方式

为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效果,培训要充分结合各地实际,采取专家授课、专题讲座、座谈研讨、案例分析、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重点突出互动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体现培训的科学化、多样化、个性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党校、行政学院设置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专题课程或培训。

五、培训支持

我部将统筹支持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委托部属高校、研究院所等支撑机构协助制定和完善培训方案,委派政策起草组成员进行文件解读和宣贯,在授课专家邀请、培训方案编制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六、时间安排

1. 2017年3月25日前,请计划开展培训工作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培训方案书面报送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2. 2017年4月5日前,组织对培训方案进行遴选并统筹安排。

3. 2017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训工作,做好动员部署。

(二)精心组织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培训的点线面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三)注重实效

培训要达到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增强能力、落实政策、形成合力、全面参与的效果,切实推动各地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四)经费保障

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八、培训课程建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2.《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解读

3. 互联网时代的制造业变革

4. 制造业“双创”的发展形势和典型经验

5. 信息物理系统技术与产业发展

6. 工业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

7. 工业大数据技术与产业发展

8. 工业云技术与产业发展

9. 工业电子商务技术与产业发展

10. 聚焦工控系统安全防护,提高工业信息安全水平

九、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联系人:张瑜、李超

电话:010-68918058,010-68208278,13321128181

传真:010-68918058

邮箱:bitlhy@126.com

环保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环保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上半年工作总结报告

环保局工作不力检查材料

县环保局的工作职责

环保局年终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工作报告会通知

工作研讨会通知

工作安排通知

工作安排通知

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整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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