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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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分析

篇1: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分析

李继忠

一、前言及问题的提出

201*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在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招标投标法第45条没有明确中标通知书法律法律性质,且第46条出现订立“书面合同”规定,故中标通知书似乎成了订立合同前的步骤,由此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就不明确了,存疑了,给业界人士提供了巨大的解读空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十二年后,条例出台,并于201*年2月1日施行。条例对于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将起到积极引导和规制作用。十分遗憾,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条例保持同招标投标法内容一致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但是条例出台没有平息(或终止)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在业界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争议。

二、从招标投标法规定得不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是承诺抑或不是承诺的结论。

首先,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

其次,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不是承诺,仅仅是签订合同前一个步骤,双方当事人还要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合同成立。

第三,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调“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换句话讲,“书面合同”也是不允许“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这样就有矛盾了:合同没有成立,何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四,招标投标法起草主负责人透露:法律专家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就成立了,但是,从实践监管部门,则认为这样就无法监管了,因此招标招投法就增加了中标后还要签订协议书这一流程。立法者的本意,不希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其实可以大大方方在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不是“承诺”, 或是“有条件承诺”,甚至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什么都不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还要签订协议书(书面合同)。正是由于招标投标法在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摇摆,从而造成业界人士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理解的混乱,造成了在中国目前司法环境下合同成立与否没有法律标准!

三、从合同法规定可以十分明确得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是承诺的结论。

首先,合同法第16章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既然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在合同成立与否产生争议,那么还是要适用合同法这个FINAL标准。

其次,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业主的招标公告构成要约邀请,承包商投标书构成要约,经过公开的开标、评标过程后,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毫无疑问构成法律上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这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意味合同成立。

第三,招标投标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缔结合同,合同谈判抑或合同协商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发布、投标书的提交、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这三个过程。根据合同法,招标通知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一经承诺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也表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个重大里程碑!合同成立之前,什么都可以谈,合同成立后,实质性问题不能谈了,否则就是合同修改和变更了。招投标过程双方认可和接受的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定事由及约定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即生效。

四、从FIDIC合同文本可以十分明确得出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是承诺的结论。

根据FIDIC版红皮书,FIDIC也是持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除非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规定,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FIDIC19红皮书中1.1.1.3 款定义明确表明“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函。

当然英国法律实践中中标通知书没有固定格式,中标通知书由于内容的不同或许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或许构成承诺,或许构成反要约。FIDIC不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完成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书或书面协议书,或许合同准据法要求双方要签订一个“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但是,FIDIC此时认为双方以签署“合同协议书”来代替发出及接受“中标通知书”。FIDIC合同起草者既坚持了合同缔结的严肃性,也表现了合同缔结的极大灵活性。

五、实践中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产生原因。

笔者了解,招标投标法立法过程中视乎没有合同法方面的专家介入。实践中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同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对法律概念理解有偏差不无关系。

首先,对承诺的概念及承诺发出的法律意义理解不够。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第22条)。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进一步强调“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缔结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十分清楚。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发出意味合同成立。

其次,对“书面合同”概念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表明招标投标法起草人理解“书面合同”产生偏差。招标投标法起草人理解“书面合同”是一个像FIDIC“合同协议书”一样的“书面合同”。应该如何理解“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理解,首先,()“书面合同”同“合同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其次,招标投标程序缔结合同,招标文件、投标函、中标通知书已经构成“书面合同”,订立或不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就在那里了。

第三,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理解有误。法律常识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已经成立了。再规定还要签订“书面合同”让人理解不了。笔者认为,为了监管目的,其实可以在“合同生效”上做文章。正是由于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理解有偏差,又想在合同缔结及实施过程中达到监管目的,故招标投标法在条文的设置上十分拙劣。

第四,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引起实务界认识混乱,同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对FIDIC合同条款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不无关系。中标通知书英文本意就是承诺函,中标通知书没有将法言法语的准确性传达出来,将事情弄复杂了。现在的问题是:“承诺书”是不是承诺?这根本就不应该是个问题。立法者尽可在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也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不是承诺,也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什么都不是!这都不重要,只要明确规定即可。不要预留寻租空间。

六、结论

经过上面正本清源分析,结论有三:一、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发出后合同成立;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是屋上架屋,床上叠床;三,姗姗登场的条例也没有平息本不该有的争议,争议将会继续下去。

篇2:中标通知书

xx有限公司:

xxxx(招标单位)的xxxx项目经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定和招标工作小组定标,贵单位未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但贵单位在本项目招标中做出的努力及显示出的良好技术、管理水平已给招标单位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此深表感激!期望下次合作成功。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在20xx年x月xx日前持投标保证金收据到(地点)取回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多谢!

招标单位:xxx

负责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3:中标通知书

贵州交通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你方于20xx年8月31日上午9点30分所递交的G324线K2134+383—K2134+427、K2136+825—K2137+010边坡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竞争性谈判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28420xx。00元,大写金额(贰佰捌拾肆万贰仟元)

工 期:90日历天

工程质量: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相关指标符合《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

项目经理:冯 伟

项目总工:钟 鲲

特此通知。

【中标通知书(15篇)】

篇4:中标通知书

xxx公司:

你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经评标组综合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xxxx)万元整,中标工期x天(日历日)。请你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七日内到(地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篇5:中标通知书

建湖经济开发区xxx工程于20xx年5月30日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价,你以最低价中标。

中标项目:建湖经济开发区xxx工程

中标总价:107.5680万元(大写:壹佰零柒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

请你接此通知后,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尽快与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江苏xx经济开发区市场化运作管理办公室

20xx年6月2日

篇6:中标通知书

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的委托对东关街改造动迁指挥部物业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已于xx年x月x日结束,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东关街改造动迁指挥部物业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HFCGxx-1212

3.招标人名称:大连市西岗区城区改造办公室

4.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宁达电话:041xxx

传真:041xxx

电子邮箱:

地址:大连市中山路145号

5.招标公告发布日期:xx年x月x日

6.招标内容:东关街改造动迁指挥部物业管理服务(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7.评审小组成员:刘淑娟、何颖国、张瑞芬、刘清、张永军

8.中标单位:大连兆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27.6480万元)

9.中标结果确定日期:xx年x月x日

篇7: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定意见

于XXXX年XX月的工程,XX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招投标书面报告,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完成了招投标工作,并以备案。同意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建筑规模人,中标工期,中标总价为人民币万元,项目负责标准。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盖章):日期:

年月日

篇8:中标通知书

根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xx年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本中标通知书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xx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二份。

招标单位(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中标通知书15篇】

篇9:中标通知书

莱芜鲁中矿业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莱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区办公楼及职工食堂工程施工招标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定,由你单位中标。请自发出本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合同履约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莱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盖章)

招标监管机构:(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篇10: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在此之前请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

招标方式

中标价格

大写:XXXX元(¥ )

工期

工程质量

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职称

专业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盖章)

(签章)

年月日

注:1、本中标通知书经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填写,一式四份,招标人一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招标代理一份,中标单位一份。

3、本中标通知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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