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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事故原因
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潜水泵电源线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事故主要教训
(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漏电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
(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开始时不肯违章接线,但经不起同事的多次要求,明知故犯,违章作业,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
(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3防范措施
(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铜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不断提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更好的基础,但违章操作仍然存在,且是目前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先进的设备和生产技术不能代替对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要求。
(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来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少。
案例故事
想转学的优秀生 晚自习第三节课,小涛同学来到我的办公室。在美术班里,他的专业成绩一直是前三名的,是非常有希望向名牌美院进军的种子选手。当然他本人也一直信心十足,文化课和专业课都学得非常认真。 但今天他一走进办公室,我就发现他脸色不对,皱着眉头,一脸的不开心,完全没有了平日的自信。一坐到我旁边,还没等我开口,小涛就低声的说:“老师,我一点都不想在这上学了,我想转学!” 我有点吃惊:“怎么了?为什么?” 他低着头说:“他还是那样!” “谁啊?哪样?” “专业老师呗!他还是不给我看画!” 这事涛子对我提过,说是自从上了二年级以后,他感觉专业李老师对他的画明显的指导的少了,不像以前那样关心他了。 “我上次不是让你找老师谈谈吗?你去了吗?”我问。 “没有!” “为什么?” 涛子这才抬起头来看着我:“老师,你不是经常告诉我,成功的关键在个人吗?我想也是,也可能是我进步不大,李老师对我有些失望吧?所以前一段时间我一直画得很认真,我感觉自己在专业方面进步不小。可是结果呢?李老师什么也没说。刚才画画,他给其他同学看画、改画,却只瞟了一眼我的画,什么也没说。他这么长时间一直这样对我,我都快没有信心了,对专业也提不起兴趣了!” 听了涛子的这些话,我说不出的心动:我们这些学生啊,猛一看外表,都是大小伙子,大姑娘了,可事实上他们还都是小孩子啊!他们是那么的在意老师的一言一行,那么的在意老师对他们的态度!老师对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他们是多么的重要啊! 但是不是每一个老师都能明白学生的这些想法呢?另外还有一点,即使老师们意识到了学生的这些想法,但是老师毕竟每天都面对如此多的工作,如此多的学生,很难做到每一天对每一个学生都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关心和教育。所以我告诉涛子:“你为什么不高兴呢?因为你觉得老师不关心你,没认可你。你不高兴很正常,如果是我,我也会不高兴的。但你并不是不喜欢画画了,你总不该因为自己感觉老师不关心你了而放弃画画吧?你现在的问题是:老师为什么不关心你了呢?他为什么对你的画、你的进步视而不见呢?对吗?” “嗯!”涛子承认了。 “这个问题好像存在好长时间了。你以前对我说过。” “是啊,从开学到现在都两个多月了。” “上次我就告诉你,你应该找老师谈谈,你没有去,因为你想靠自己的努力去解决这个问题,你这样真的很好,说明你真的是个男子汉了!”我对他笑了。涛子看了看我,不好意思的笑了,看得出他心里很高兴。 “可是到现在为止你也发现了,但凭你个人的努力似乎解决不了问题啊!你现在仍然被这个问题搞的心神不安,甚至都影响到学习了,所以我觉得你应该立即行动起来,解决这个问题!你觉得呢?” “是啊,再不解决,我都快受不了了!!”他又是一脸的愁容了! “那就赶紧行动呗!应该怎么做啊?”我得让这小子自己去解决! “去找李老师?”他说的那么底气不足,这我能理解,李老师是一位挺严厉的老师,班里的学生没有不怕他的。 “当然啦!我始终认为大多数的问题都是可以靠交流解决的,你只有和老师谈过了,才能解决心里的疙瘩!” “可是我嘴那么笨,什么都不会说,见了李老师就更完蛋了!老师,你帮我去找李老师谈谈,好不好?”这家伙,露出狐狸的尾巴了――原来是想让我当说客去。 “我去?不会吧,涛子?今天这问题是你的还是我的啊?” “当然是我的!可是……” “没有那么多可是!你可是个大小伙子了,遇到问题当然要自己努力去解决了!当你解决不了的时候,我当然会帮你的!可是到现在为止,你个人还没行动呢!我怎么可以去帮你!这事你可是已经拖了两个多月了,再拖下去可没好处!你在我眼里一直可都是很有魄力的!不会被这点小事难住吧?”我得激激他! “好吧,我去!”涛子总算鼓起勇气站了起来,看他一副奔赴战场的表情,我忍不住想笑! 大约过了不到五分钟,涛子又回来了。 “谈的.怎么样?”我有点迫不及待。 “李老师正在画室帮同学们改画,所以我没和他说。我想好了,以后我自己一定好好努力,他要是帮我改画更好,不改就拉倒!”他居然一脸的悲壮! 天哪!我费了半天口舌,他居然要临阵脱逃了!但我不能半途而废。 “涛子,你老实说,是老师帮你改画你进步得快呢?还是不帮你你进步的快呢?” “当然是帮我啦!” “那你还说什么?你还想考清华美院、中央美院呢,我看算了吧,你连这么点小事都不敢去面对,考名牌这样的大事啊,我看你就做梦去吧!”看来不动真格的不行了,果然这小子坐不住了。 “老师你别说了,我这就去!” 半个小时过去了,涛子满面春风的回来了,看来问题解决了。果然,我还没问,他就急着向我描述了。 “老师,李老师说了,他最近确实太忙了,所以有些忽略我了。李老师解释说,主要是因为我的专业一直很棒,所以他对我很放心。他目前的精力主要是放在专业中等的同学身上。李老师还夸我最近进步很大呢!他还说让我以后多主动找他交流呢!” 我朝他笑了笑:“瞧!问题解决掉了!什么感觉啊?” “一身的轻松啊!老师,我很长时间没这么高兴过了!真的!”小孩子毕竟是小孩子,刚才还满脸的忧郁呢,现在又一脸的灿烂了! “那么以后再遇到事情,知道怎么做了吧?” “知道了,要立即行动!多交流!想办法解决!”涛子又快乐的冲我笑了笑: “老师,真的很谢谢你!周末我请你吃烤羊肉串,怎么样?” 这小子! (案例提供者 佚名)近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举报嫌疑人的行为,当参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减刑。此项规定引起了异议,有论者著文称按此规定对嫌疑人减刑是鼓励“大义灭亲”,而这种“大义灭亲”的鼓励,则是扭曲人性,违背了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则,“是对法律原则和社会伦理实实在在的破坏”云云。有争议很正常,对于法治更臻于合理、完善和人性化,无疑是有助益的。
不过,若是认为在中国古代,“大义灭亲”只是“亲亲相隐”的对立面,它从来就是负面的、被否定的,那显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
“大义灭亲”一语,出自春秋时一个真实的故事。《左传》有详细记载――
卫国的公子州吁,是卫庄公宠姬所生,因受宠爱而骄奢无度,放荡不羁。大夫石F对庄公劝谏说,爱怜儿子就该教他走正道,过度受宠和享禄,会使他走上邪途,最终成为祸害,国君若对此不加约束处置,祸患是会很快到来的。……石F苦心的劝谏,庄公只当是耳边风。后来,卫庄公去世,他的儿子姬完继位,是为卫桓公。没过多久,石F便告老退休了。
石F的儿子石厚跟州吁交往热络,石F屡次加以劝阻,毫无用处。终于有一天,州吁杀了卫桓公,自立为国君,石厚也是弑君行动的参与者。州吁刚坐上君位不久,便纠合宋、陈等国攻打郑国,想以显示兵威,来安定君位,结果更激起民怨沸腾,众叛亲离。州吁为此惶然无计,让石厚向他父亲请教安定君位的良策。石厚便去向父亲求教。石F说,若能朝见周天子,就可以借天子之威安定君位。石厚问如何才能朝见周天子,石F说,陈桓公现在得到周天子的宠信,卫、陈两国正邦交和睦,如果去陈国拜见陈桓公,求他代向周天子请命,必定可以获准朝见天子。石厚将父亲的主意告诉了州吁,他们都觉得这是良策,于是一同去陈国拜见陈桓公。
就在州吁、石厚出发之前,石F暗中派人赶赴陈国,给陈桓公送去密信,信中说:卫是个小国,我已经年迈,无能力平息内乱,州吁、石厚两人确是弑君的凶手,趁他们来拜见时,敢请国君将这二人按弑君者处置。陈桓公知道石F是卫国贤臣,所以,在州吁、石厚一到陈国,便将他们擒押起来,并请卫国派人来处置他们。不久,卫国派一个右宰,到陈国濮地杀了州吁,石厚则被石F指派的一个家臣诛杀。――这件事发生在公元前7。当时的君子称道石F是一位纯正的大臣,他痛恨州吁弑君以及石厚助其为虐,因此将他们除灭。《左传》对此赞叹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在《春秋》中,对此事件仅记为:“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及“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两语;诠释《春秋》的《公羊传》,也只字不提是石F施计除灭弑君者州吁和儿子石厚,而且对石F立公子晋为卫宣公还有非议:“立者不宜立也”,“石F立之,……众虽欲立之,其立之非也。”明显否认石F立卫宣公的合法性。这是不是“微言”(隐约指责)石F杀子之非呢?按照儒家“亲亲相隐”的准则,石厚虽然有恶行,但毕竟是血缘之亲的儿子,石F当设法使他与州吁切割,或者将他隐藏起来,至少不能忍心置之于死地吧。
在中国古代,石F“大义灭亲”并非是孤例。据《吕氏春秋》记述,墨家巨子腹tun(此字由“黄”与“享”合而为一)住在秦国时,他的儿子杀了人,按法应处以死刑;秦惠王对腹氏说:“先生年纪大了,也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办案的官吏不处死他了,先生就听从我的吧。”腹氏说:“墨者之法规定:''''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以此厉禁杀人和伤人的行为,这是天下的大义。君王虽然施恩免我儿子死刑,但我不能不恪行墨家之法。”腹氏没有依从秦王,结果儿子还是被处死了。在这个故事里,作为父亲的腹氏没有千方百计为儿子隐罪,也没有设法让他隐藏起来,甚至也不领君王的恩免之情,这实在是儒家“父为子隐”的反例。《吕氏春秋》以此作为“去私”的范例,赞道:“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类似的例子在史乘中还能找出一些来。不过,古代的“大义灭亲”,一般都是父(母)对于子,或者夫对于妻(妾)之类,而不能倒过来,父亲有恶行逆举,儿子以“大义”予以诛灭,这样的事例,几乎没有。《三国演义》里吕布杀董卓,董只是义父,两者并无血亲关系。
在《韩诗外传》中记有一则故事:楚国有个名叫石奢的士人,他为人秉公正直,楚昭王任命他执理刑法。有一天,石奢在途中恰好看到有人被杀害,马上便去追捕那个杀人凶犯,可没想到追到杀人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于是他放过老父,任其逃匿,自己赶回朝廷。他对楚王说:“那杀人者是臣的父亲,若以刑处父亲来执行法政,这是不孝;而不执行国君之法,则是不忠。因放纵罪行枉废刑法而以死承担罪责,这是臣应当做的。”楚王不忍石奢为其父担罪,说:“你已经追赶而没能追到,这有什么罪呢?”石奢说:“国君赦免,是主上的恩惠;但为臣者不能弃失国法,是在下当守的义理。”于是石奢自己将脖子伏在斧钻上,终至颈裂血流,死在众目睽睽的朝廷上。当时的君子感慨地称赞:“贞夫法哉,石先生乎!”
这个故事可以证明:古代的“大义灭亲”是单向的,是(亲伦之序)上对下的。所以,正直的执法官石先生不能“灭”了杀人的亲爹,而只能“灭”了自己。
[大义灭亲案例]
(一)
原告庞春鸽,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杨宏军,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庞春鸽与被告杨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5日受理,于同年12月27日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庞春鸽、被告杨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春鸽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闹离婚。现夫妻完全破裂,为此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被告杨宏军辩称,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致使双方经常争吵。特别是原告过于干涉我的个人生活,因此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现同意离婚,但我也想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订婚,**年6月1日登记结婚。**年农历12月生育一子张××,现在城关上学。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语言冲突,为此双方多次闹离婚,并于**年3月达成离婚协议,后经亲友劝阻,双方不了了之。**年8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双方曾到固始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离婚,由于双方在孩子抚养方面发生冲突,双方均未履行公证协议。现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家庭财产均分。被告同意离婚和财产均分以及孩子归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原、被告的孩子也表示若其父母离婚后,愿随母亲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在固始县城关凤凰新村有两间三层的别院一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及固始县公证处公证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发生语言冲突,为此双方经常闹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因此本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应准许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均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也应准许。但被告应当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依据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庞春鸽要求离婚,被告杨宏军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孩子张××由原告庞春鸽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全部抚养费。
凤凰新村两间三层别院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半。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孙某在20**年和20**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孙某表示同意。
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年承包款剩余资金40000元和20**年工资16000多元。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币;返还20**年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20**年的工资款16000元;退还原告20**年到期的分红保险45000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40000元;归还从家屮转移的物资。
二、审理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丁-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年和10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因此,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5000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
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其他财产未作约定。但是,根据孙某的诉称,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孙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刘某的房里。
第二,根据孙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
孙某诉称,由于是虚假离婚,没有告诉双方家长,也未告诉小孩,孙某自20**年12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年10月底。双方家长和孩子出庭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双方不是假离婚,因为房子归刘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刘某不可能允许孙某继续在家中居住将近两年之久。
第三,双方父母和孩子均对离婚一事不知情。
一般而言,离婚对双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离婚之前要与父母商量,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争取孩子的同意。但是,双方当事人父母对离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为双方非常恩爱。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丝毫没有感觉到父母离婚了。依据以上三点可以判定,孙某和刘某真实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于孙某诉请的假离婚的事实可以认定,对子婚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
理由如下:
第一,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比例严重失调而言,并不能判定孙某和刘某是假离婚。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离婚,都要对财产做出合理的分割,不会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孙某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孙某只能证明离婚后继续在家居住长达两年。对于这种居住行为的定性,可以认为是假离婚,也可以认为是刘某出于善意允许孙某居住。单从这一点看,并不能证明离婚的`虚假性,也不能证明孙某基于此而假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
第二,至孙某虚假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也不能说明双方未曾离婚。()正如上文所言,这种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居住场所的,对方当事人要给予其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孙某离婚后在家居住长达两年,虽然与法律规定三个月的期限相比相对较长。但是,作为一对长达十多年的夫妻,刘某出于善意允许孙某居住也是可能的。
第三,双方当事人父母和孩子对离婚不知情也很正常。尽管一般而言,父母和孩子应该知道离婚。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不至于过于伤心,不把离婚告诉父母,也是离婚双方的惯常做法,不足为怪。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法否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当然也就无法否认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这里的“上述行为”指: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由于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分割是自我意思的表现。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在离婚时对财产采取了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应认定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因此,对以上两种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四、启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人,为了逃债,选择假离婚。由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期待着日后复婚,对财产的约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会弄假成真,不再复婚,少分财产的一方懊悔不已。但是,对于虚假离婚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判定虚假离婚,对于财产的约定也无法否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劝告那些想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人,一定要慎重地选择,不要折了夫人又损兵。
原告李保正,曾用名李保证,男,出生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郝晋敏,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出生于×年×月×日。
原告李保正诉被告王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年相识,**年2月3日登记结婚。**年1月27日婚生一男孩李易晏(现年20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次年双方均有离婚念头,但考虑孩子年幼拖到现在。近年被告越来越无理取闹,导致双方于**年6月分居,和好无望,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主要把心思放在家庭与孩子身上。对原告关心不够,致原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被告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孕检证明各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离婚协议复印件两份,原被告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及养老保险金查询单三份。
本院依被告申请对原告股票交易进行查询的查询单一份。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2月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易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协议离婚未果开始分居,**年2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因诉讼材料不全未予立案。**年12月20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庭审调解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一词致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从**年6月份开始分居,到**年12月20日本院受理案件,分居期间不满二年,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保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保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2月20日23时30分,央企鞍钢旗下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发生喷爆事故。截至21日下午,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在2月23日的通报中公布了初步分析后的事故原因:由于型腔内部或底部残余水分过高,钢水进入型腔后,残余水分受热,短时间内迅速膨胀,造成砂型型腔喷爆。
宝钢集团梅山钢铁厂煤气泄漏事故
2012年2月23日,上海宝钢集团梅山钢铁股份公司煤气中毒事故又有3名危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23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位于南京雨花台区的宝钢集团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导致转炉煤气倒灌进煤气柜,造成柜内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大修施工的13名作业人员煤气中毒,其中3人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赵县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
2012年2月28日上午9点20
公司一号车间发生爆炸。有关方面已经临时成立现场抢险救援小组,在工厂实施救援。该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
上海宝钢铁水包倾翻事故
2012年12月17日上午,宝钢股份发生一起铁水包倾翻事故,当天9时23分,在宝钢股份炼钢厂内,一台行车在吊运铁水包过程中,铁水包倾翻。导致2人当场死亡,在事发点附近进行其他作业的1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判断为,行车L形卡板失效,导致销轴轴向位移,造成单侧板钩整体脱落,所吊铁水包倾翻。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露事故
2012年12月30日12时30分,位于山西省潞城市的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罐区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污染物流入浊漳河,影响下游河北邯郸用水。当班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和检测,导致进料管道上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围堰内。也未按规定定时巡检,没有及时发现苯胺泄漏。
泄漏发生后,造成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为天脊股份公司方元公司成品罐区与围堰外相通的雨水阀未完全关闭,导致部分苯胺通过雨水阀流入排洪渠,并进入浊漳河,致使浊漳河水及下游污染。
江西新余钢铁转炉发生爆炸
2013年4月1日11时22分,江西新余钢铁集团公司2号100吨转炉发生爆炸,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32人受伤。2号转炉的作用是把铁水转化为钢水,在溅渣护炉以后,处理氧枪结瘤过程中,发生放炮现象,引起的炉内高温红渣溅出,造成冲击波,将挡火门和主控室全部损毁。 受伤员工多为脑外伤、骨折、软组织挫伤、热力烫伤。
甘肃宁县特大车祸已经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2013年2月2号宁县客车坠落起火事故已导致18人死亡,32人受伤,另有4人返回家中休养。 经初步调查,肇事车辆为河北省衡水市运输公司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乘客为宁县、合水县和庆城县在胜芳镇务工返乡人员。事故当场造成34人受伤,其中2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疑为超载及驾驶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所致。
福建漳龙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已致11死35伤
2013年3月23日11时25分福建漳州南靖县漳龙高速和溪出口路段,一辆大挂车因刹车失灵,先后撞上前方一辆小轿车、一辆卧铺大巴和一辆水泥货车。
17时1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此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8人伤势较重。 被撞的卧铺大巴上载着45人,其中小孩3人,从贵州习水开往福建晋江,被撞得几乎散架,仅剩下一副底盘还是完整的,多名乘客还在睡梦中就被夺去了生命。
熔炼厂3号转炉出现部分渣液溢出的事故
2013年4月1日上午9点50分左右,由于1#变压器断路器跳闸断电,从而使正在倒渣的3号转炉失电而无法返回,造成了3号转炉出现部分渣液溢出的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电瓶例行检查的工作方法和处置失当,放电接线时直接将直流供电回路的各回路开关短时间断开,且未按电气周例会上工作安排和要求的作业程序和方案执行。而采用直接断开关和回路来连接放电电炉线,致使各直流负载短时间失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熔炼厂电气人员对本次电瓶放电工作重视不够,未将例会上确定的放电程序和方案传达到每位现场工作人员,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3、熔炼厂在进行放电的工作时,并未通知机电部相关人员到场把关,放电方案在现场进行修改后也未与相关人员商议便实施放电工作。
4、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反映断路器状态的电接点数量不够,在应急柴油机起动的重要回路上,使用了其扩展继电器回路的接点,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次要原因。 选矿厂15吨尾矿抓斗起重机撞落止挡钢构事故
2013年4月8日上午10点,选矿厂尾矿库15吨抓斗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撞落止挡钢构,导致钢构从18米高空坠落,起重机缓冲器严重变形,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基础施工不到位引发的事故。 直接原因
起重机当班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使用中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在行车过程中未能把握好速度,达到行程终点前未能提前减挡降速。 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存在缺陷,选矿厂尾矿库在4月6日出现两辆起重机相撞事故,不仅未按公司要求上报,自身也没能在事故中吸取教训,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未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导致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度不完善,对强制性要求没有落实到位,存在生产作业的随意性。设备点检不到位,在日常设备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及时的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如此项止挡钢构焊接不全的现象没能及时发现,提前处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3、二十一冶钢结构施工不到位,止挡钢构底部未能满焊,验收把关不严,造成止挡钢构被起重机大车撞击后拉裂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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