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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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记录范文

篇1:大法庭合议制度初探

大法庭合议制度初探

本文所称的大法庭合议制度,不是指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所实行的合议制度,而是指由人民法院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审判组织制度。其在审判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大法庭?或称大合议庭?,与合议庭、独任庭一样,是法院内部独立的审判组织,同其他审判组织没有上下隶属关系。依据大法庭合议制度,大法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全体法官,审判任务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我国数十年来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采取的做法是先由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再提交给由少数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不参加的审判委员会去讨论并作出裁判决定。这种由审判委员会“专断不审”或“审判分离”的审判方式虽然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依据,并且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违背了现代司法原理,是典型的司法行政化的体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必将成为一种历史产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审判委员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和存在的审判监督组织。尽管它在这一历史时期发生过积极作用,但与现代司法观念,特别是审判独立原则和科学的审判组织制度是相悖的。”笔者认为,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将案件决定权赋予审判组织仍是时代的需要,因此,改革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一种符合新形势下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组织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的合议制中,除了合议庭、独任庭外,还应建立一种新的大法庭合议形式,或称大合议庭。本文试就大法庭合议制度略陈浅见,以求教于各位师长和同仁。

一、从审判委员会“只断不审”的弊端看改革之必要

长期以来,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法院的审判体制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行政化领导,任何案件都需经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拍板定案,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更是深深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法院组织法规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是审判委员会的一大任务,刑事诉讼法则进一步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无上述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重大、疑难的民事、行政案件也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这种行政化的审判体制中,合议庭徒具形式,只有案件审理权而没有裁判权,裁判权掌握在超乎合议庭之上的审判委员会手中。其弊端在于:

(一)审者不判,审判独立原则受到破坏。

审判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其司法职能是独立的(我国宪法称为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内容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指司法权的行使独立于司法系统以外的所有因素,包括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外部独立在我国早已形成共识,并且明确地写进了宪法。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应独立于其同僚和上级监督者。在审判案件时法官互不隶属,以其独立见解或合议后多数人见解作出裁判,彼此不得干涉。相比之下,内部独立比外部独立的阻力要大得多。例如日本战后的“司法危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种种干涉现象。在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破坏独立审判制度的现象同样不可轻视。长期以来,“中国是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的观念在人们思想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审判委员会拥有案件决定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则更是认为理所当然。在这种审判体制下合议庭没有完整的审判权,虽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之权,但案件如何判决还得听命于审判委员会。本是独立行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却成了审判委员会的附设工具。

(二)合议不决,合议制度成为虚设。

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法院审判案件的职能是通过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活动来实现的,其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庭,其活动就是法院的活动,原则上无需法院的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认可。然而,由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已明确归于审判委员会,致使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工作流于形式的现象并不鲜见,合议庭组成人员只在形式上合议案件,合而不议,议而不决。不少人总认为,案件怎样判是审判委员会的事,用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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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合议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合议

随着人类生存环境危机日益严峻,人开始反思自己曾经奉行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得与失,于是出现了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潮.其中,生态伦理学和生态哲学关于“人类中心主义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论”的.论争尤具代表性.从表面上看,二者观点似乎是对立的,其实,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二者的争论是非常有意义的,通过二者的争论,促使人类理性地进行自我定位,努力探寻并走向一种“合理”的人类中心主义,或称为可持续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

作 者:时中 SHI Zhong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刊 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4(2) 分类号:B0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合理的人类中心主义   可持续发展  

篇3:零食案件

零食案件_小学作文

哈哈侦探和平时一样在办公室睡午觉。因为他打呼噜的声音很奇怪,“哈哈,哈哈,哈哈……”所以大家叫他哈哈侦探。

突然,一个黑影闪过,哈哈侦探坐的椅子“轰”地一声变得粉碎,哈哈侦探“啪”地一下坐到了地上。他不情愿的睁开眼睛,“发生什么事了?”原来,椅子突然间变成了饼干,哈哈侦探可是重量级人物,椅子当然一下子就碎了。

这时,哈哈侦探的助手�D�D明明小姐跑了进来:“大事不好了,天堂大街变成了糖果,而且是那种水果糖,太阳晒久了就会融化。”这怎么可能,可明明小姐从不撒谎。

于是,哈哈侦探立刻赶到天堂大街查看,果然像明明小姐说的'一样,天堂大街变成了水果糖,干脆改名叫水果大街算了。哈哈侦探这样想。

哈哈侦探取了一小块“水泥块”回去化验,不一会儿,化验结果出来了,当人们问哈哈侦探化验结果时,哈哈侦探只说了一句:“天堂大街快化了。”

这时,侦探所的电话响了。侦探所的电话非常好记,就是:7878768768,用外星语言翻译过来就是:吃吧吃吧吃肉吧吃肉吧,有一回外星人看了还以为有人请他吃肉呢!是谁打来的电话呢?原来是明明小姐打来的,天堂大街发生了一系列事件。

因水果糖在太阳的照耀下逐渐融化,街上许多车辆和行人都被粘在路上,于是,许多人一起去拔,但都没有成功,连这些人也都一起被粘在路上了。就援人员来后,因为一位消防队员不小心,导致所有人员都被粘在上面……

这时,天上下起了大雨,但下的不是雨水,而是可乐。这种可乐有一种特殊的味道,不是普通的可乐,这可乐让人百喝不厌。最后,哈哈侦探买了500多种品牌的各种可乐,他想,也许可乐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的希望了。

由于天堂大街上小孩非常吵闹,哈哈侦探灵机一动,想出了解决天堂大街事件的好办法:就让孩子们把粘在上面的糖吃掉,既解决了问题,又使孩子们吃得高兴,一举两得。哈哈,这个办法够绝的。

一天、两天、三天……,天堂大街事件终于圆满得到解决,哈哈侦探也终于查出生产这种可乐的厂家。原来,“六一”节快到了,这家工厂的厂长想给小朋友们一个惊喜,变研制了一种转化剂,可以把许多东西变成糖果,于是,天堂大街就发生了上面惊险的一幕。

不过,“六一过后,我马上把那些东西都变回来。”厂长这么说。

篇4:案件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在地址:############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厅长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男 电话:#####33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女 电话:#####3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行政不作为 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代为送交相关文书、代为调解、出庭。

委托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7月12日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案件委托书(2) | 返回目录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最新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中英文版)案件委托书(3) | 返回目录

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按照 组建、总部在意大利的aa 公司,现授权广东fk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meredith lee(执业证号: )代表我公司行使以下权利:

aa s.p.a.(hereinafter call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by the xx code and having its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 in the city of bergamo, italy, hereby appoint and empower attorney meredith lee, who is a certified attorney in guangdong fk law firm, guangdong (license no. xx ), to be my agent ad item. corporation further appoint and empower the above-mentioned attorney to:

1.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pursuant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bring civil litigations to the people’s courts that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lawsuits.

2. 在根据本授权书1授权所提起的诉讼中代表我行使诉讼程序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特别授权: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2. exercise all the rights and assume all the obligations on my behalf in the litigations that are brought according to the above 1. special agency: to exercise the following righ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n the first instance and second instance on my behalf,

a)提起诉讼和提出诉讼请求;

a) to bring litigations and lay claims;

b)向法庭提交证据和其他与诉讼有关的文件;

b) to deliver evidences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to the courts;

c)签署并接收法院发出的各种文书;

c) to sign and receive legal paper issues by the courts;

d)诉讼各环节的出庭;

d) to appear in the court whenever needed in the process of litigation;

e)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e) to apply to the courts that have jurisdiction to enforce the binding judgments, decisions, mediation documents and other legal paper;

f)代表我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出具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

f) to express the opinions on the result of the cases on my behalf in verbal form as well as in written form;

3. 该授权书可适用于在授权有效期内发生的多个诉讼行为,均有授权的效力。

3. this power of attorney shall be applied to more than one litigations within the term of validity.

4. 在为了授权人的利益时,被授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被授权人因本授权书获得的部分权利。

4. the above-mentioned attorney may, in the principal’s interests, entrust the others to exercise part of the power entrusted in this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XX 年8 月30日。

we hereby confirm that this power of attorney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 to august 30, XX(m/d/y).

作为证据,本人于此正式签订本授权委托书。

in witness whereof i cause this power of attorney to be duly signed.

授权人签名:

signature:

签订日期:

date:

破产案件授权委托书案件委托书(4) | 返回目录

篇5:案件委托书

委托人: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负责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65059096

现因 申请破产还债 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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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案件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201x年“学案例、讲操守、防风险”主题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观看视频、案例,并结合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防案形势非常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主要原因都 是由于与以下几方面:

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作为员工未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状况,忽视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较差。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尤其在基层,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因此,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控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加强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案件防控的根本在于每位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不断的学习相关业务操作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最终从自身的角度杜绝案件发生的可能。我们每位员工只有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自身岗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并对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旅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才能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从自身出发,持之以恒,提高防范意识,谨守岗位职责,杜绝各项违规操作,消除案件隐患,才能达到有效地目标。相信我们每位员工都会远离金钱的诱惑,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合规的工作环境。

同时,案件防控工作关键点在于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要我们每位员工都有案件防控意识、遵章守纪,案件防控就会事半功倍。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

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己,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 加强教育

首先 是学制度。组织学习党内法规、行规行纪、岗位操作

规程等。其次 是学案例:组织干部员工学习、观看《员工道德风险警示教育案例》、《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等案例警示教育教材和光盘,深入剖析案发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总之,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警惕思想,坚定信念,合规办事,杜绝一切违规和风险。

[关于案件心得体会]

篇7:案件情况分析

,小河区纪委在郑州市纪委的有力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案件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案件情况分析

一年来,共组织初核各类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检法转来7件),结案23件,其中科级干部2件,贪污贿赂案件3起,共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处分科级干部2人。

1、信访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减率-6.67%,其中:来信23件,来访3次,来电2次,;检举控告类7件(次),批评与建议类9件(次),业务范围外12件(次);上级交办1件(次),重复来信来访电话举报3件(次),署名举报2件(次)。

2、初核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1.82%,涉及党员16人,涉及监察对象1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员12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县市区纪检察机关办理6件,乡镇纪委办理9件。经初核,转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1.82%。

3、立案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22件,涉及党员22件,监察对象4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占立案总数的9.09%,比上年同期增减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18.18%,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3.33%,其他人员16件,占立案总数的72.73%,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6.00%。其中信访举报14件,上级交办1件,公检法移送7件。

4、结案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结案23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员17件。

5、处分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2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占8.00%,一般干部4人,占16.00%,同比33.33%,其他人员19人,占76.00%,同比-32.14%。受党纪处分25人,比上年同期减率为-24.24%;其中警告4人,占受党纪处分总人数的16.00%,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严重警告10人,占40.00%,同比-41.18%,撤销党内职务0人,占0%,同比-100.0%,留党察看3人,占12.00%,同比-25.00%,开除党籍8人,占32.00%,同比14.29%。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减率50.00%,刑事处理7人,同比-12.50%。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领导责任制,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办案不搞特例,并经常过问、了解和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充实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力量,加强对全区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其次,区纪委对查案工作实行重点倾斜,一是领导倾斜,区纪委书记对要信要件亲自批阅,把好第一道关口,并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纪委副书记直接参与案件查办。建立纪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经常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二是办案力量倾斜,区纪委内部在查处重要案件时,突破分工界限、室与室界限,统一协调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倾斜。交通工具查案优先使用,办案经费足额保障,办案设备优先配备,今年,我们为纪检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为案件查办提供了保证。第三,强化案件查办责任。根据区纪委内部各科室自身特点明确相应的案件数,要求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积极查办案件,形成“室室办案、人人参与”的办案工作格局。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广辟案源,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线索来源保证

我们注重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变被动坐等和单纯依靠

信访举报为主动出击,积极创新举措,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线索,做到“十个主动寻找”。即:开通网上举报找案源;从“八小时”以外找案源;从新闻媒体曝光中找案源;从公、检、法等部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众,尤其是通过121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中找案源;纪委常委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从反映的问题中筛选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中找案源。

3、抓重点,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成案率保证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主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办案力量上协调配合。我们改变就案件查案件,就线索查线索的思维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善于抓住一条线索、一个案件进行深挖细查,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对于小案或一般性案件,我们抽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查办;对于重要案件由区纪委直接进行查办;对省市要结果件,督办件等重点案件,我们集中精力进行查办,必要时抽调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办案。通过对信访举报、办案中发现和上级转来的案件线索都不轻易放过,提高了案件线索利用率,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证了成案率。二是制定方案上严谨周密。我们实行“三定三包”制度,即:定案件、定领导、定办案人员,包调查、包处理落实、包结案质量。在掌握了案件线索

之后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办一个,成一个。在重要案件上,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质量监督把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方法运用上讲究策略。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办案进度,快查快结;“巧”即巧妙选择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力求事半功倍之效果;“用”即充分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限办案,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案率。

4、抓协调,促进案件查办的整体合力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加强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办案合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我们注重组织协调:一是协调本委局内部科室的关系。今年,我们继续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内部每个科室都参与办案,每个人都要当案件主办人,增强查案责任、安全责任意识。在自办案件要求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案管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协调有关科室共同查办案件,打破科室界限,群策群力,攻克难关。今年,我们每个业务科室都至少查办了2起案件,真正达到了室室有案件,人人有案办的局面。另外,在内部根据案情需要,案管室向主管领导汇报,协调案件室、审理室、信访室和办案科室召开案情分析会,或者协调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今年,案管室协调召开案情分析会4次,协调审

理室提前介入案件5起,确保了案件查办质量;二是协调外部关系,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与司法机关、审计、计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有机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今年,案管室积极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对100多条案件线索进行排查,移交案件线索7起,我们还与审计部门联合办案4起。三是协调上下级关系。一方面,加强同上级业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地接受上级对我们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上级查案工作搞好协调配合。例如,今年在查处青寨王平军案件时,在市纪委四室的领办和市纪委案管室的协助下,解决了在查处中遇到的难题,迅速将案件了结。另一方面,加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往来,及时掌握下级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存在问题

1、信访举报件质量不高。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道听途说就上访举报,极易造成误告、错告;有的人员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明年是村两委换届,今年部分群众把问题扩大化,有的无中生有,整体上也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2、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缺乏主动性,深究不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查找违纪线索。另外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案件线索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

四、明年工作打算

1、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抓好案件工作。

2、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和科级干部案件。

3、继续抓立案,加强工作主动性,在拓宽案源上下功夫。帮助基层纪委排查各种案件线索、收集基层纪委初查核实案件与自案件情况分析立自查案件的数量,全面准确地掌握基层纪委各种案件检查工作信息。

4、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继续加强对基层纪委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农村财务管理、党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重点,挖掘线索扩大案源,促使街道、镇乡、区直纪委发动起来,自办案件,加大办案力度。

5、在抓成案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对已立未结案件,抓好案件的结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6、进一步认真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深入剖析并揭示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反面典型的案例教育。

小河区纪委案件室

12月20日

篇8:关于案件调查报告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案件调查报优秀范文社会实践报告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篇9:案件调查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

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

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

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

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

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

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

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篇10:案件调查报告格式

关于张_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_年x月x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_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x月x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_〕x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_,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_自20_年x月x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_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_年x月x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x月x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_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 年 月 日

篇11:案件调查报告格式

自20_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_镇_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_镇_村支部书记_x、村主任_x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_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_x,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_x村支部书记。

(1)_x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_x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_x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_x本人承包3571元);至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x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_x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_x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_x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_x村在20,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_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_x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_x村在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_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_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_x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_x村在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_x村根据鄂政发〔〕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_x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_x村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_x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_x村村主任_x,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其妻已作结扎手术。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_x村村主任。_x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_x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_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遂将_x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_x为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_镇纪委调查组

_年x月x日

篇12:案件调查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 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 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篇13:关于案件调查报告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篇14:各类案件申诉状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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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篇15:圣诞节案件

圣诞节案件_小学作文

“妈妈,圣诞老人怎么还没有来呀,我都快等不及了。”“马上就来了,你看,那有一道光芒,可能是圣诞老人背着礼物来了哦。”听到这句话的我当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就跑了过去,遥望了好久也不见一丝动静。突然,妈妈大喊一声:“女儿,你看!”原来是妈妈在我的小枕头下发现了礼物,我的心里十分开心,是一盒彩色铅笔啊,还有一包水果形状的橡皮,那时候的我我欢喜地不得了,所以一直到现在也保留。

发现:我被骗了,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奇妙的事情,圣诞老人只会在外国出现,要问我为什么会发现,请看下面一段吧!

有一次,我在超市发现了一个会弹琴的娃娃,(当时爸爸妈妈在我身边),我大声地叫了起来(为了让他们知道),“妈妈,这个娃娃好可爱啊,我要啊。”当时听到这句话的妈妈没同意,我十分失望。回家后,妈妈突然要出去,我也想去,可妈妈拒绝了,我就使出了我的看家本领(跟踪),我悄悄地走在后面,根本听不到他们在说什么,如果走近,一定会被发现的,所以只能像电影里的特警,掩饰在大树后面。只见他们走进了超市,他们要干什么,新奇使我勇敢地跟了进去,他们拿起了我要的哪个洋娃娃,走到收银台,付了帐。难道他们要诱惑我吗?想让圣诞老人不送给我这个吗?我想着,迷迷糊糊地回到了家,躲在厕所里,脚后跟的妈妈也回来了,妈妈把娃娃藏到了一个隐秘的地方,便过来找我,我假装在上厕所,回应了一下,妈妈好见我没看到,舒了一口气,我半信半疑。直到圣诞节那天,妈妈终于露出了马脚,我们正在一顿丰盛的晚餐,妈妈既然还在用那古老的原始办法,又叫我去看,聪明的我假装去瞧瞧,可却在阳台上的小窗户上看地津津有味,妈妈把玩具放到了床的底下,做好了演示工作,又加上了特级表演来叫我,我呆住了,没想到圣诞老人的'传言都是假的,妈妈原来为了我花了那么多的心思啊,虽然圣诞老人没有的,但是妈妈就是我们心中的圣诞老人,她就是我们幼小心目中的天使,她让我们度过了开心的圣诞节,给了我们快乐的神话,最后我又假装收到了一份圣诞老人来的神秘礼物。

案件结果终于揭晓了,祝愿大家度过新一年的圣诞节,不要再被骗了哦!

篇16:案件调查报告精选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ZUI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篇17:案件调查报告精选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

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

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

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自查报告

案件授权委托书

案件警示教育计划

离婚案件上诉状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调查报告精选

案件分析报告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

案件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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