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访事项交办制度(共含1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冰镇榴莲千层”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信访交办转办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挂牌督办的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2、县委群工局应对交办信访事项基本要素详细登记,转送流程清晰明确,登记处理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派人签收,
紧急信访事项应在登记后第一时间内转出。
3、对电话交办件,县委群工局应详细记录受话人姓名、工作单位、交办时间、交办事项及交办要求。承办单位受话人也应逐一记录清楚。
4、承办单位接到交办、转办件后,应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领导对办结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结完毕后,要及时报告结果或处理情况,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5、对因未及时交办、转办和及时签收,造成严重影响和引发突发事件的将严格问责。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信访制度
(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接待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接待原则:要热情、真诚、耐心、细致、快捷的为职工服务,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接待方式:
1、接待职工来电、来访,详细询问来访者意图,认真填写来电、来访登记。
2、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积极给予解答、帮助协调解决,
不能当时解决的(政策不明、需提供服务),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后,主动与对方联系,给予明确答复。
3、对不属于帮扶中心工作范围的事项,要告知对方应向哪些部门求助或帮扶其与相关部门联系。
三、工作要求:
1、接待来电、来访时要做到热情、耐心、真诚。
2、解答问题要认真负责,清楚准确,热情大方。
3、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与来电、来访者发生争吵,最大限度满足来访者的需要。
4、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接待好每一位职工。
5、接待时间禁止打私人电话和随便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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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上访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信访听证制度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3、通知听证参加人;
4、询问听证参加人;
5、接收有关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听证按下列秩序进行: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
3、听证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听证结论;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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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接待群众来访的领导
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局领导轮流接待。
二、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方式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为每周三,每位局领导轮流安排接待;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在约定的每周三以外的其他时间如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根据信访事项请有关局领导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
三、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
建设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四、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
(一)对局机关及其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建设局干部队伍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它信访事项。
五、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首访接待负责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对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告知;
(五)对多人来访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不得超过人的代表提出;
(六)遇有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接待人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离。
六、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一)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局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三)接待室应有接待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标志。
(四)局办公室每对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本制度自XX月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1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附表)执行。
第二条 当班局领导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的主要任务是: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接待局领导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当时能解答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二)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按照信访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责成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
(三)遇有重大事项,值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为局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期间,各业务处室须有一名负责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市**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第一条 为保持保护区管理局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区管理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保护区管理局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认真负责、详细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违法行为
(三)对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管理局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张xx:
你好,你于20xx年6月8日向国家投诉中心反映的信访件已收悉,经xx市教育局调处,现回复如下:
20xx年8月26日,由xx市信访局牵头召开了有关你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主持,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街道教辅室及学校均派专人参加会议,在你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到你家庭困难,本着和谐稳定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你既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情况下,作出了发放病假工资的决定(有会议纪要)。协调会后,你当年度9月份的工资4212.5元已于9月3日发放给你;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8月期间停发的工资也于20xx年9月8日进行了补发,扣除19000元借款后,发放给他本人的金额是64611元。与此同时,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和市信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分别对你进行约谈和必要的疏导教育,并将调处的发放病假工资方案告知于你。此后,你仍频繁信访,要求落实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你提到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工资福利待遇、办理退职手续等事宜或已由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或由相关部门已多次办理答复,为重复访。
特此回复
xx市信访局
20xx年7月1日
晋良波(先生/女士):
您于20xx年8月31日反映:“反映保定市涞水县鹏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印象城一期5栋楼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但其强制向业主交房,并强制收取采暖壁挂炉4480元。此外,一期业主在20xx年6月就签订了购买合同,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颁布新的政策规定自20xx年5月1日执行,但开放商强行让全体业主按照新政策130元/平米缴费。
经调查:
1、燃气壁挂炉收费问题。壁挂炉定价每台4480元向业主收取,按双方自由询价结果结合农村气代煤壁挂炉价格每台2850元向业主收取。
2、延期交房及违约金问题。鹏渤地产在20xx年7月31日前因未取得联合验收报告,未达到交房条件,无法交房。待取得除“人防验收”和“环评验收”以外的验收报告后,方可向业主交房,业主必须收房。经开发企业和业主代表协商在办理“联合验收报告”期间减免两个半月延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3、关于鹏渤地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问题。按《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也就是说按每平米130元的标准缴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时。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保定市住建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参考范例
申请人(信访人): 潘振源,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525196104133038, 电话:13799736496, 15880240931,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5组5081号, 邮编:361011。
原办理行政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20xx年10月16日,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向贵部进行投诉,请求:一.责令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让潘振源察看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二.责令20xx年06月01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鉴定的5位专家在厦卫职鉴〔20xx〕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三.责令20xx年06月15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的5位专家在榕医职鉴字﹝20xx﹞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四.责令20xx年09月04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再鉴定的5位专家在闽职鉴﹝20xx﹞ 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五.确认20xx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之后,贵部依法将潘振源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转送福建省卫生厅办理,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潘振源于20xx年12月01日11时45分收到该处理意见书)。潘振源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特向贵部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请求贵部撤销福建省卫生厅20xx年11月29日作出的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对潘振源20xx年10月16日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事实与理由
潘振源原在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唐荣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月30日,唐荣公司未安排潘振源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详见附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强迫潘振源离开公司。之后,潘振源多次向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请求责令唐荣公司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01月20日,唐荣公司承诺在22个工作日內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详见附5.《共识》】。
潘振源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强词夺理,信口开河;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潘振源请求察看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问题
20xx年09月12日上午,潘振源向企业即唐荣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但唐荣公司吴智雄科长称: “没有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 ,当时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的两个执法人员也在场。 20xx年09月17日10时40分许,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海沧疾控)质量管理科黄科长称:“海沧疾控没有资质检测乙醇,无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2.海沧卫生局20xx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潘振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可见,“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企业和海沧疾控都没有,仅仅厦门市卫生局有,福建省卫生厅主张向企业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这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二.关于潘振源请求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在其鉴定书上签字问题
潘振源虽然有参与鉴定专家人员的抽取并参加鉴定会,但是参加鉴定的专家姓甚名谁、是
否当时抽取的潘振源根本不知道,因为在开鉴定会时主持人压根就不让潘振源核对,有抽没抽一个样。 福建省卫生厅主张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 ,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空口无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又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潘振源凭什么相信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凭什么相信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如果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那么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何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再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不用在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签字。参加鉴定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字,实际上就是剥夺潘振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
福建省卫生厅认为,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就不公正,专家就不安全。按照该说法,法官岂不是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名。 敢问福建省卫生厅,现专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公正了吗?鉴定书上虽盖有鉴定委员会公章,但其公章并非专家所盖,因为专家手中没有鉴定委员会公章。所以,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没有专家签名,鉴定结论不一定是专家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有可能是假的'。 事实证明,福建省卫生厅 无视贵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规定,纵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违法行为。
三.关于潘振源请求确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xx年01月11日下午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问题
众所周知,纯音电测听检查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想要测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听力结果,除了要有一套较好的检查仪器设备外,还要有一个专业的检查人员,缺一不可。对一个检查员而言,如果经培训后上岗,就能熟练操作使用电测听检查仪器。可是, 20xx年01月11日为潘振源做电测听检查的检查员在使用检查仪器时还要看“说明” 。她一边看“说明” ,一边操作仪器,第一次操作失败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让潘振源在隔声室里呆了足足45分钟,后来连听力图也打印不出来,只好请别人来帮忙。 由此可见,该检查员以前绝对没有做过纯音电测听检查这项工作,是在超范围执业,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所谓的“经培训后上岗” 纯属子虚乌有。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其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进而作出“不符合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鉴定结论。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只采信唐荣公司提供的资料,不采信潘振源提供的资料,进而认定“小声刺激时比‘较好耳’听力差,大声刺激时比‘较好耳’敏感” 属于感觉神经性聋。20xx年02月07日潘振源压根就没有做纯音电测听检查,福建省卫生厅竟然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你于20xx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两次电测听检查结果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客观现象”【详见附1.《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此可见,福建省卫生厅无中生有,弄虚作假,这样的处理意见,怎能显示公正!如何让人信服!
潘振源对20xx年01月11日电测听检查有异议,且对其检查者的执业范围产生质疑,为此,于20xx年01月15日用书面向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医务科反映实情并提出意见与健议【详见附3.《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意见与健议》】。之后,医务科通知潘振源再做纯音电测听检查。20xx年03月12日,潘振源再次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做纯音电测听检查,让潘振源万万没有想到,检查员不变,还是她。 一个连纯音电测听检查仪器都不会使用的检查员对潘振源进行纯音电测听检查属于超范围执业,检查出来的结果绝对不准确而且无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与其说是调查核实,不如说是隐瞒事实,捏造事实。 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恳请贵部查明事实真相,支持潘振源的信访事项即投诉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
20xx年12月09日
1、听取信访人陈述,属于建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填写《信访人登记表》,信访人登记表中应要求信访人填写具体联系方式、姓名、家庭住址、信访事项及要求,并在登记表右下位置签名,由信访办正式受理。不属于建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告知当事人,或建议信访人去相关部门进行信访。
2、信访人信访事项正式受理以后,由接访人员负责在《来信来访请示》表中填写信访人的要求和请示内容,填写后由办公室杨主任签字批转,交由相关负责领导批示,接访人员将信访件复印后通知具体接办单位,信访事项第一文库网处理时间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但不得超过30日。
3、接访人员在通知具体接办单位之前要填写《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在通知单上应注意填写60日承办时间,领取人亲笔签名,注明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盖信访章。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交具体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填写。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上。
6、牢记信访处理时间,信访事项办理时间到期承办单位仍无处理结果的要打电话催办。
7、做好第三季度信访接待统计,信访结束以后报建委办公室。
★ 信访交办转办制度
★ 信访制度
★ 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信访汇报
★ 信访总结
★ 信访工作汇报
★ 信访工作总结
★ 信访工作制度
★ 驻京信访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