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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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篇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前与本所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推荐与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板块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推荐主业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第二章上市推荐工作

第一节保荐协议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根据《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行人证券上市后,如果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应当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每个季度至少对发行人现场调查一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四)前次现场调查之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可以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自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并与该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二)发行人一次或一年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人保证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第二节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第十二条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报本所备案。

第十三条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任保荐代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节上市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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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每个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一条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实施,现予颁布:

一、基本原则

1、审慎推进原则。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要求的具体安排,是基于现有市场条件的改革措施,重在摸索和积累经验。要把推进发展进程和市场可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保持市场稳定运行。

2、统分结合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同时又是主板市场中相对独立的板块,要根据相关条件的成熟情况和中小企业板块的运行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和技术创新。

3、从严监管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将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在发行核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市场监察机制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统筹兼顾原则。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要与主板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统筹考虑,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的协调、稳定发展。

二、实施框架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

1、两个不变。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四个独立。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股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监察独立是指深圳交易所将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将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将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三、制度安排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设立初期先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1、发行制度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交易及监察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3、公司监管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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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 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 基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

(3)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 ,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小企业新一年工作计划书

毕业实习生深圳工作实践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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