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B类 C类驾驶证“年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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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A类 B类 C类驾驶证“年审”规定(共含12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小言伦伦”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A类 B类 C类驾驶证“年审”规定

篇1:A类 B类 C类驾驶证“年审”规定

你手上的那本驾驶证是什么驾驶证呢?你手上的那本驾驶证需要年审吗?对于持有A级、B级驾驶证的,都是要参与审验的。假定没有逾期审验的,就会影响驾驶证的正常运用。那么对于驾驶证审验,你都了解吗?

1,C1驾驶证是不必进行审验的,只需未被扣完12分的,等到第二年就可以正常使用了。假定持有A级、B级驾驶证,若在该记分周期内被扣过火的,那次年均需参加审验。当然了,若无记分记载,则无需参加审验。

持A级、B级驾驶证的审验时,就要在记分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去车管所审验。在审验时,既要进行交通违法、交通事端的处理等知识的学习,还必须要进行事端警示教育、交通法规等内容的学习。

2,而在进行驾驶证审验时,驾驶人填表申报身体条件即可,根柢无需去医院进行体检以及提交《驾驶员身体健康证 明》的。当然了,假使驾驶人的年岁逾越60周岁,在审验时就能上交《驾驶员身体健康证 明》了。

3,倘若在异地营运的驾驶人想要在异地年审,那驾驶人就必须提早12个月到车管所去存案,唯有提早12个月进行存案,才能够在营运地进行审验。

4,要是A、B级驾驶证(在有记分记载)连续3年没有参与驾驶员审验的,则会被降级处罚。如持有A1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闯了2次红灯被扣完12分,那A1驾驶证就会被降级,被降级后就唯有开A3或B1、B2的准驾车型了。

篇2:A、B类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A、B类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岁末年初,新的一年已经开始,不少司机都面临着驾驶证年审,如果对于年审规定不了解的话,很可能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今天的驾照课堂,学姐就为大家盘点一下,持A、B类驾驶证年审的新规定。

●积分周期没扣分 则不用进行年审

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初次领证之日至次年该日,比如1月11日取得驾驶证,那么至明年的1月1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持有A1、A2、A3、B1、B2驾照,如果在记分周期内没有违章未被记分,就不用参加驾驶证审验;如果在记分周期有记分记录,则需要参加驾驶证审验。

对于A1、A2、A3、B1、B2驾驶证,驾驶人员在参加年审时,要求在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车管所去参加审验。在参加驾驶证审验时,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如果想异地年审 需提前一年备案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有很多从事异地营运的大中型车辆驾驶人,为了方便这一部分驾驶员进行年审,新交规中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但是必须得提前12个月去车管所进行备案。

驾驶员可以选择这三个地方进行异地审车:

1、从业单位所在的交警分局或交警大队;

2、身份证所在辖区分局或大队(持身份证即可);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交警分局或大队(持户口本或实际居住信息材料)。

●60岁以下不需体检 60岁以上需要体检

持有A、B照60岁以下的驾驶人,在参加驾驶证审验时,驾驶人员不需要到医院参加体检和上交驾驶员身体健康证明,只要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就可以了。

持有A、B照、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参加驾驶证年审时,应在初次领证日期15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如需参与异地年审或者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三种情况将降级 最低降至C1照

对于A、B级驾驶证的,在被记分的情况下,如果连续三个记分周期都未去参加驾驶证审验的,将会面临被降级处罚。

除了上面这种情况,持有A、B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都会被逐级降级,最低降至C1。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如果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准驾车型,需要在30日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如果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需要在30日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否则,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并予以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

驾驶证年审对于营运车辆来说至关重要,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及时进行驾驶证年审可以保证正常营运。记分周期内如果未被扣分,则不需要年审,所以大家平时开车如果能小心一点,不要违章就可以避免驾驶证年检这一大关了。

篇3:驾驶证A证、B证、C证年审新规

对于C级驾照来说,因为驾驶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所以不需要参加年审,但是如果驾驶证被扣12分或者需要办理异地转入的证件,也是需要审验的!还有就是在有效期到期前的30天之内去车管所进行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分别是6年、和长期。

如A级、B级驾驶证,若在实习期内被扣分满6―11分的,就会延长实习期12个月,也就是要过2个实习期。若在延长实习期还被扣6分或以上的,那就会被注销驾驶资格。而C1、C2驾驶证只要不被扣完12分,就能通过实习期了。

其次,计分周期的算法也要注意一下:计分周期是指初次领证日期开始算的12个月内,比如你5月21日领驾驶证,计分周期就是到205月20日,然后重新计分。

目前,驾驶证的年审有这几种情况。A级、B级驾驶证若在当前记分周期内有被记分的,那在记分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要接受驾驶证的审验,根据扣分不同而接受不同时间的审验,具体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知识、安全行车等知识,没扣分的当年免审。而C1、C2级别的驾驶证不需要一年一审,只要你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计分周期没被扣满12分就行。

A级、B级驾驶证在使用过程中,一般还要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计分周期内被扣分,但是没满12分的。驾驶人需要在车管所参加3个小时的交通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等相关知识的学习,然后进行考试(考试很简单,能修改答案的,不同于科目一),合格后才可以重新领取驾驶证。如果在某个计分周期内,有12分以下的记录,但连续3年都没有去年审,那就会被降级处理。

第二种:计分周期内扣满12分以上的,首先驾驶证会被降级,而且驾驶人要学习7天类似科目一的相关交通安全知识。接着重新考科目一,及格后,驾驶证才能领回重新使用。

第三种:驾驶者驾车发生致人死亡事故,需承担一半以上责任的,降级是肯定的,有可能还需要扣驾驶证,依法处理。

第四种:驾驶者年满60周岁,A级、B级驾驶证就会被降级。

当驾驶证过期后,只要没满12个月的,只需按照一般程序去换证就行。而对于过期已经超过12个月的,但未满3年的,驾驶人则需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知识以及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还得接受科目三考试,在考试通过后,就能获得新的驾驶证。

篇4:关于二本b类是什么意思

二本b类是什么意思

指民办院校与独立学院,是由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被称为二本b类,其录取分数线要低于a类。

二本a类指公办本科院校,有一定的知名度,在院校实力上更占优势一些,而且录取分数线要高于b类。

二本a类和二本b类的区别

1.院校发展来历不同

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普通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批准从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

2.院校实力不同

二本a大部分是一些发达地区的综合实力较强学校提供的专业,并且专业也都是历年来就业率高居不下的;二本b一些院校提供的一些不太热门的专业,但是发达地区的学校也会有。

3.分数要求不同

二本a类要的分数要高于二本B类,一般选择二本b类的考生都是分数踩在二本线上的考生,而那种接近一本线的二本分数考生则都选择二本a。

二本A类大学和二本B类大学在每年的毕业生就业有着一定的差距,如果你所在的省份有这样的划分,那么相对来说二本A类大学的毕业生更受欢迎,所以这也是之所以这样的划分的一个很现实的原因吧。

广东二本B类大学排名

批次院校名称院校特色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白云学院民办院校、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培正学院民办院校、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独立学院、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独立学院、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独立学院、农业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商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工商学院民办院校、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科技学院民办院校、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理工学院民办院校、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综合类

篇5:考研a类b类是什么意思

A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B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篇6:A或B照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A或B照驾驶证年审新规定内容如下:

1、计分周期没遭扣分A、B照免年审

根据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等业务时应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即A1、A2、A3、B1、B2驾照)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2、身体条件证明简化A、B照年审无需体检表

新规简化了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A、B照的驾驶人,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此外,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营运司机可异地审验需提前一年备案

依据新规,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异地审验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了方便大中型车驾驶人办理审验,交警对驾驶人属地化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前往从业单位所在的交警分局或大队;第二类是驾驶人前往身份证所在辖区交警分局或大队办理;第三类是持户口或实际居住信息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交警分局或大队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备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对于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

4、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A、B照将降级

依据新规,持有A、B照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如果身体条件(如:存在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否则,交警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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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A、B、C级驾驶证使用新规定

A、B、C级驾驶证使用新规定

在经历过并不很美好的考驾照经历之后,拿到驾照实在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不过,对于你拿到的驾照,A、B、C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实习期处罚、年审、降级等使用规定,你知道吗?

今天,就来为大家盘点一下,驾驶证的那些事。

1、准驾车型

A1驾驶证可以开A1、A3、B级(B1、B2)、C级(C1、C2、C3、C4)及M证的准驾车型;

A2驾驶证可以开A2、B级、C级、M证的'准驾车型;

A3驾驶证可以开A3、C级、M证的准驾车型;

B1驾驶证可以开B1、C证的准驾车型;

B2驾驶证可以开B2、C证的准驾车型;

C1驾驶证可以开C1、C2、C3、C4证的准驾车型。

特殊情况:即使持有以上左右驾驶证,同样不可以开摩托车,如果开摩托车的话,会被处记12分处罚。

2、实习期规定

持A级、B级驾驶证,实习期被记分满6分,(未满12分),实习期将延长12个月;在“延迟实习期”内,被记分满6分,吊销驾驶证。

持C1驾驶证,在实习期没有被扣完12分,在记分周期结束时就会通过实习期了

3、年审规定

A级、B级驾驶证:在该记分周期内又被记分的话,得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去参加审验。审验时,需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学习。

C1驾驶证:无需一年一审,有效期满办理换证即可。

4、降级规定

A级、B级驾驶证:如果存在这3种情况:

一,记分周期被记分达12分;

二,连续3年没有参加审验的;

三,发生致使人员死亡,需负同等或以上责任时,

都会被降级,直到降低到C1驾驶证。

驾驶证降级后,驾驶人要在30天内去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迟迟不去的话,就会被注销驾驶证。

篇8:广东二本B类大学排名

广东二本B类大学排名

批次院校名称院校特色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白云学院民办院校、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培正学院民办院校、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独立学院、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独立学院、财经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独立学院、农业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商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工商学院民办院校、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科技学院民办院校、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东理工学院民办院校、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独立学院、工科类
第二批本科B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独立学院、综合类
第二批本科B类广州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综合类

选择大学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读透高校录取规则

有许多考生或家长,在考虑高考志愿填报时,往往把主要经历放在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上,而忽略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阅读。其实,要填好志愿,高校的《招生章程》是不可不读的。因为《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其中的内容尤其是“录取规则”,是高校对社会和考生的承诺,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因此,考生要仔细阅读。

之所以要读透高校录取规则,这里说的是要“仔细”阅读,是因为许多文字,不仔细琢磨,容易被忽略。也就是这里要谈的细节问题。

高校《招生章程》“录取规则”中,就有许多值得注意的细节问题,考生稍不注意,就会被忽略。我们仔细剖析《招生章程》,希望在新一年的填报中,引起广大考生的注意:

(1)平行志愿的低投档比例或“不退档”承诺

阅读高校《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里,要明确调档比例。如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一般都在高校招生计划的105%左右。但也有高校提出只按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不要以为调档比例只是院校和省级招办的事情。其实从高校明确提出的调档比例中,可以读出一些对考生非常有用的信息:如投档比例100%,,则意味着零退档,只要愿意服从调剂,身体不受限。这个信息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平行志愿投档后如被退档,则只有等待征求志愿或进入下一批次。

(2)梯度志愿第一志愿录取满额,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于传统的“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来说,一般高校只有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也有一些高校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录取条件或要求

当然,“录取规则”里,更多的是一些限制性要求。有关限制性要求,多是针对部分专业或部分身体受限考生。但也有一些院校提出了“超宽”限制要求,也就是限制面比较大。

(4)专业学制的“不三不四”

除医学类本科专业为五年外,一般本科专业为四年,但却有不少非医学本科专业“不四”。一些院校在《招生章程》里会有特别说明,或在《招生计划》会有备注。如学制一般5年的专业有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等。

二、摸清学校底细

报考大学,请先看清楚具体专业和合并情况,不能够单单看学校的简介,很多高校出于招生的需要,刻意隐瞒了一些事实。如果报考之前不慎重,等去了再后悔,实在令人惋惜。更别说各学校之间的相互比较、分出优劣了。而如今正是信息时代,各种资料满天飞,各种消息扑面而来,真伪难辨,对错不知。由于广大考生及家长不是专业人士,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要想在不长的时间内了解情况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完成高考志愿填报,就要注意方法的科学性,资料的全面性、多样性、客观性,以及其可比性,也就是说各种资料进行对比,必须具有可比的条件,符合对比的要求,不然不是没有意义,就是作用不大,甚至会有副作用。下面我们了解一些可供参考的信息。

1、“985”高校

“985”大学应该说是重点中的重点,国家竭尽全力扶持这些高校,无论从财力还是从人力上都给予了最大的支持。考入这样的高校,会“身价”倍增,也会前途无量。

2、211工程”高校

“211工程”大学应该算是上是大家眼中认可最早的重点大学了。这种高度认可也对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契机,同时也给学生无限的可能。一般来说,“985”和“211”工程院校都是在本科提前批或者是第一批录取,分数比较高,有实力的同学可以重点考虑。

报考建议:如果要报考一个最好的中国高校,可以“985”顺序来报考,如果分数不够这些学校,可以考虑非“985”和“211”高校,同时考虑学校所在地城市。

3、双一流大学

“双一流”是指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A类36所、B类6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启动实施“双一流”建设,是中国大学冲刺国际前列、打造顶尖学府的“冲锋号”。目前985、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建设”。有实力的考生对双一流高校可重点关注。

当然,学习成绩好的同学也可以挑选一些虽然不在三个名单中,但是仍然出色的专业高校,如军事院校、中戏、中央美院、外交学院等。或者干脆一点,直接去中国香港、澳门的大学读书。

三、参考全国大学的国家重点学科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全国大学一级学科排名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分布情况对报考研究生作用非常大,只需“对号入座”就可以了,而对于高考生就不完全如此了,由于全国大学一级学科排名和国家重点学科是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进行的,而本科生的专业目录与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相比有较大的不同,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而不能简单地完全“对号入座”,但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对号入座”的,具有非常高的参考可用价值是无疑的。

四、理性参考各类“大学排行榜”

各种“大学排名榜”的出现,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尽管目前国内关于高校的排名榜很多,排名的依据和参照因素不尽相同,调查的范围大小不一,因此有些“大学排名榜”不免失之科学和客观。对高考考生来说,如果能够正确看待各种排行榜和理解它们的意义,对于填报志愿也有很大的帮助。

那么,考生和家长究竟该如何理性看待高校排行榜呢?某高校招生办主任表示,大学排名可以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资料,但不应过分迷信。“由社会机构推出的各种大学排行榜公信度不高,而目前又没有官方制订的排行榜。因此,考生在选择学校时应该首先想到的是,各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光看排名或许能够对学校的办学层次有大致了解,但名次相近的大学之间的排序不一定客观。建议考生和家长可以这么看:比如1-10名,应该比30-40名好,以此类推,圈定一个选择的范围。这样相对来说,就比较合理。”

篇9:c语言类笔试题

c语言类笔试题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整理了c语言类笔试题,供参考:

c语言

#include “stdio.h”

main

{

FILE *fp;

char ch,filename[10];

scanf(“%s”,filename);

if((fp=fopen(filename,“w”)==NULL)

{

printf(“cann't open file\n”);

exit(0);

}

ch=getchar();

while(ch!='#')

{

fputc(ch,fp);

putchar(ch);

ch=getchar();

}

fclose(fp);

}

篇10: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犬类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篇11: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

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方案2本来是过渡时期就应该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过渡期间出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综合管理时,职称工资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如何对应,就有了执行标准,三年来的困扰也就不成问题了。从长远计,要体现专业技术类的特殊性,还是专门搞一个工资标准为好,具体可参照初中高级职称的工资标准制定。但是话说回来,假如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职称待遇不受法律保护的话,那么“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就将大得人心,对于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1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位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职责所属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依据职位所需专业学科背景、专业工作经验、专业素质能力的差别,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相应职组、职系应当按照能力高低、权责轻重设置若干职级。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级、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任职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职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较低职级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无职数限制的其他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三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需要,对考试大纲、笔试科目、面试方式等作出调整。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能”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特点,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基础标准。

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职责要求,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基本绩效指标,同时结合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年度专业绩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并针对不同的职位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安排培训内容,重点培训与履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对能力素质要求差异较大的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开展培训。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任免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任现职级时间已达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二)在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专业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晋升上一职级的要求;

(四)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晋升职级前开展专业能力评估。 专业能力评估是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人员,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的工作绩效和专业素质进行的综合评定。评估结果符合上一职级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未达到要求的,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能力素质培训。专业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由所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原则上应当实行差额选拔。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职组、职系特点制定选拔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可实行按比例选升,即每年在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择部分人员晋升职务。具体选升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评估;

(三)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各职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组的,应当在本专业技术职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并具备拟转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内其他内设、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应当在职组、职系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职类其他专业技术职组、职系职务的,按照拟转任职组、职系的管理办法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曾任该职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可按照其最后所任的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定级。

已在所在主管部门连续担任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可在本主管部门内转任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职类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工资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的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市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决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实施分类改革时,根据改革要求统一套转为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套转后的任职定级、职级薪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时,根据要求统一转任为其他职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转任后的任职定级、职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应当同时执行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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