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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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篇1: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2: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五)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合理确定本单位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群众公议活动:

(一)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相对人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章 群众公议员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第十四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

(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定期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现场观摩、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公议员公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三章 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可以通过举行群众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群众公议信息平台进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拟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群众公议方式、时间、地点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群众公议团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

一次群众公议活动一般可以对三件以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群众公议活动现场向群众公议团成员提供案件卷宗材料;案情复杂的,可以在群众公议活动举行当日,提前将案件卷宗材料提交群众公议团成员。

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 群众公议活动开始前,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自行推选一名成员主持本次公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活动的,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公议意见;群众公议团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启动公议活动的,直接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应当一并填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采纳群众公议意见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和群众公议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及时公开群众公议案件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由法制机构予以通报,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通过群众公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群众公议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

(二)评议案件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8号)同时废止。

群众公议员所具备条件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篇3: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主体)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接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承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并予以指导、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市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行政执法单位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有条件的,也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处罚事由;

(四)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和日期;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得主动公开的情形)

篇4: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九条(需要隐去的信息)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时限和途径)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和本市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途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

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正)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其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期间)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不再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公开平台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内部管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培训,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5: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在城管执法中的作用和完善途径

合肥建立了全国首创的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城管部门作为首批试点的四个部门之一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已有一年时间。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一谈对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在行政处罚主体做出某项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主体需将案件材料及其处罚意见提交给群众公议团,要求群众公议团要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者解读案件处罚说明或者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之后,对处罚案件商讨并形成公议意见,此项意见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基本程序分以下三部分:首先判断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适用于群众公议制度;其次为符合群众公议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选定案件公议员、举行群众公议会议,案件公议员对该案件做出群众公议意见;最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结合群众公议意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成员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对案件事实情况,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提出初步的行政处理意见,并接受公议成员的问询;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会议的,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群众公议会议过程中,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公议团成员提交包括立案呈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询调笔录、处罚审批表、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等在内的案件卷宗材料。

篇6: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在城管执法中的作用和完善途径

1.1 提高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wwW.11665.cOM公议制度运用到行政处罚中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创新,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运行,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甚至没有,让整个案件执行过程真正在群众的“眼皮”底下进行,这样的处罚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执法的环境

行政处罚公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处罚中群众的参与性,使群众更加全面地认识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执法,更加直观地明晰城管处罚的过程。由于当今社会信息过于繁杂,任何新闻报道、媒体宣传、网络描述也比不了群众口口相传的可信度。 1.3 增强城管队员的执法能力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公议团成员的质询,而且这些成员很可能还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如果案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件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有分歧,城管执法人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并要将最终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工作中更加认真、仔细,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1.4 完善城管处罚的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社会约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它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而且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赢得公众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群众公议团成员来自人民,他们的加入增强了对公共利益的评判基础,打破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垄断裁判,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径。

2 城管工作中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2.1 加强案件筛选工作

城管是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原则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门。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内容比较多、比较杂,违法程度不严重。如果这些细微的行政处罚都进行公议,那将浪费许多人力与物力,大大降低城管执法效率,产生的效果也是比较有限的。另外一些应当公议而没有公议或者难以通过公议不愿参加公议的案件会降低公议制度的成效,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所以选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争议性的以及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来公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群众公议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执法的成本。

2.2 增强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

群众公议团成员的法律素养与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职业背景、生活阅历也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可能对于同一案件会基于不同自身条件形成大相径庭的意见。这不仅背离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在这种背景下,群众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必须要得到增强。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员的法律素养,保证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其次,对公议团成员的`培训应注重行政惯例和行政判例的传达,即行政机关将公正、合理、实效的案例传达给公议团成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处理范例。再次,通过制定、细化行政裁量基准使公议团成员在评议处罚案件时有规律可循。

2.3 引进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行政处罚公议程序的核心既是为公开、监督行政处罚的过程与结果,更是为保障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相对人作为监督处罚裁量权的关键角色,应当在公议过程中出现并陈述意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纳入到行政处罚群众公议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论可以保证公议团的意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意见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单方的“走秀”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从而间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此外,改变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中的强势地位,提升公议团的中立性,也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公议团成员管理机构(类似于招投标中心的专家库)来降低公议团的行政性,防止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成为一个专为行政执法机关说话的以表达“公议”为幌子的虚伪制度。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设立旨在以公众参与模式规制行政裁量权,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会在监控自由裁量权,保障处罚相对人权益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并为城管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理论保障。

我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

合肥市政府工作报告

合肥市劳动合同

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群众意见调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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