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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曼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吐曼河是喀什典型的`泉水河,是喀什市唯一一条蜿蜒穿城而过的河流,具有供水、捧水、景观、防洪等多重功能.进一步做好吐曼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 者:苏新花 作者单位:喀什地区盖孜库山河流域管理处,新疆,喀什,844000 刊 名:硅谷 英文刊名:SILICON VALLEY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吐曼河 生态环境保护为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从源头抓起,从基础做起,强化环境治理,改善卫生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全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一、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情况
我镇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有三家,分别是南方水泥厂、正邦养殖场、涟安煤矿。这三家企业均不涉及煤耗,涟安煤矿因煤矿价格下降,产煤量明显下降。
(二)污水整治情况
1、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进展情况
正邦养殖场坐落在我镇双园村。自引进以来,正邦养殖场非常重视污水排放建设,已完成污水处理沼气净化工程建设,并投入大量财力、物力新建三个污水处理池,经沼气池处理后再排放至污水处理池。
2、集镇生活污水建设情况
我镇认真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目前,集镇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预计年底投入使用。车田村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
3、水库污水处理情况
枫田镇以“还百姓一库清水”为目标,加强各村全面开展水库治污工作。通过召开镇村组三级干部和水库山塘承包人及养殖户会议,在各村张贴倡议书,全面提高广大干群治理环境、保护水质的意识。组织镇村干部深入每个库区,对库区养殖排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登记造册。镇政府和各村签订了责任状,明确要求山塘水库水面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退出承x养殖;对已承包但尚未进行养殖的养殖户,要求他们签订“洁水养殖承诺书”;对已经养殖的养殖户要求建沼气池,禁止投放饲料、人畜粪、化肥药物,实现由“肥水养鱼”到“人放天养”。同时,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水库山塘水质进行检测,对违反者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力争通过该项活动使水质得到全面改善。
(三)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进展情况
我镇有21个行政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繁重。为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全镇积极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置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如保洁车、垃圾箱。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和扩大惠民的政策效果。同时,目前新建了近200万项目资金占地5亩的枫田镇自来水厂,该工程主体建筑框架、蓄水池等设施已基本完工,投入使用后日供水能力可达1千吨,可为周边近万人解决生活用水需求,使农村用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为推进全镇发展提供了环境保障。
(四)生态村镇创建情况
我镇车田村加强村容、村貌,及整个村内卫生和水沟、池塘等水生态建设,做好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深化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内涵的认识,把水生态文明作为水利发展的新常态,着力推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用生态红利带民致富。车田村被授予了全省第一批“江西省水生态文明村”的荣誉牌匾。
二、环保工作重难点及要解决的问题
在枫田镇,环境保护工作正处在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有:
1.环保机构未正式成立,缺少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及专职的环保工作人员,环境监管不到位,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和手段不足。
2.镇政府环保力量薄弱,没有专门的环保队伍和环保员,镇干部时有变动,使环保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
3.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落后,养成了许多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不良习惯。如缺少科学种田的指导,滥用化肥和农药;垃圾随手乱扔。这种淡薄和落后的环保意识在农民身体上根深蒂固,制造污染的主体十分庞大,难以根治。
4.环境宣传教育力度还不够,农村基层对环保工作认识不足,环保工作氛围欠差。
今年以来,城东区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落实省、市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大气污染治理”、“国省道交通沿线和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整治”、“创模”、“创森”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不断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全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以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保110”投诉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信访,按照有案必查,有查必有果的原则,妥善处理131起污染举报案件。严格按照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林业厅《关于青海省“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林木采伐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至今未出现超额采伐现象。林地变更登记及时,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查率100%,各项审批规范,基础档案完善。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截至目前,拆除违法建设143户、3.82万平方米,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违法建设泛滥的势头,为项目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每年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创模宣传日”、创建“绿色学校”等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咨询点,发放环保知识手册,现场办公受理污染投诉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气、声等污染防治法》等,组织学校学生、社区群众开展“废弃物手工大赛”、“环保书画展”等主题活动,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让环保走进校园、走进企业和群众生活,使环保行动落实到学校、社区和家庭,全区上下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氛围日渐浓郁。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共9项,总投资2560万元,其中包括湟中南路西侧游园等绿地景观提升改造,青藏花园南北门、湟中南路东侧等绿地及花街建设,路家庄、友谊、林家崖新村绿化,南北两山生态区补植补栽、煤改气项目等。截止8月底,已完工8项,累计完成投资1866.3万元。今年我区共完成计划内外燃煤锅炉整治任务74家81台107.95蒸吨,已落实“煤改气”专项补助资金1078.3万元,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将市委、市政府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了实处。
(三)在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中,勘探、开采和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对8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审(青海金达莱商务宾馆建设项目、青海健翔熠鑫酒店、联合佳缘居住小区建设项目、青藏高原清真牛羊肉系列精深加工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西宁庆康骨科门诊部建设项目、青海成明年产6000吨钢结构加工生产项目、青海金沙滩矿砂设备制造加工4320台生产加工项目、青海振兴实业有限公司铝包木门窗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同时,开展了“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验收1家(青海振兴实业有限公司铝包木门窗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确保辖区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
(四)对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部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管执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我区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大气及水污染防治日常环境监察为抓手,深入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3个重点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察,同时将环境监察与“环保110”投诉相结合、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相结合、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相结合,使各项环境监察工作有机整合,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不断健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了《西宁市城东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区、镇(办)、企业三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为维护辖区环境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的重要任务,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长效机制,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五)企业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制定下发了《城东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分解计划和实施方案》,将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对排污单位实施量化管理,建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减项目原始台帐,定期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排污单位采取防污减排措施,确保总量控制,从源头抓起,通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举措,今年我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结合八部委《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生活专项整治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关停。并从政策咨询、手续办理、资金申报等方面强化跟踪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先后实施了青海新型建材厂新能源技术及产品应用项目,青海百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沼气发电项目,促进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六)重点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及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资金投入。去年以来,我区累计投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余万元,购置了机械化清扫车等环卫清扫设备,硬化了重点扬尘污染道路,购置了覆盖滤网、整改了辖区内管网覆盖到位的燃煤锅炉,基本改造完成辖区内餐饮单位煤油烟污染,提高绿化覆盖率,包括湟中南路、青藏花园、路家庄、友谊、林家崖等绿化及南北两山生态区补植补栽,有效消除了一些大气环境污染源,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五个100%”要求,对辖区拆迁工地24家,建筑工地108家进行了拉网式的反复检查,要求每个工地交压保证金100万元,对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的,允许其开复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关门整治,并对已开复工的96家建筑工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和规范。
道路扬尘管控。组建了3个渣土挖运公司(正源、银海、东盛),要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安装GPS装置,实现渣土挖运集中管理。设立南山路、互助路、宁互路3个固定及流动车辆检查点,从源头控制渣土车辆覆盖情况、是否带泥上路、有无准运证、是否超载等行为,累计处罚违规车辆3500余台;我区现有17台洒水车,4台喷雾车,统一由环卫公司管理,分别对辖区33条道路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划分路段编排安排扫路王与清扫员配合进行大清扫,每日结合气候变化安排喷雾、洒水车进行喷洒作业,按计划增减喷洒频次。重点加大果洛路、湟中路、互助路、南山东路等路段的洒水频次。每日每台平均洒水频次为7次,每日平均洒水量为1315吨,共有5个取水点(南山路、滨河路、八一路、互助路、德令哈路)。
企业、煤场扬尘治理。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区不保留和设置堆煤场所。我们对不符合大气环境污染管理规定,缺乏必要硬件设施的9家露天煤场、2家弃土场、5家中小企业实施了关停或限期关停。目前,我区二级煤炭销售网点正在建设。
煤改气、餐饮业治理工作。今年我区共完成计划内外燃煤锅炉整治任务74家81台107.95蒸吨,已落实“煤改气”专项补助资金1078.3万元;完成餐饮业305家餐饮单位煤(油)烟整治,为积极进行整改和存在整改资金困难的100家个体餐饮单位争取专项补助资金12万元,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将市委、市政府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了实处。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1-9月份,城东区空气质量基本以优、良为主,东区在四区中排名1月份为第三,其余8个月中5个月排第一、3个月排第二,空气质量排名逐月攀升。
2、水污染防治工作
针对乱排乱放现象,按照“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的工作目标,制定了《湟水河流域(城东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西宁市城东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和《湟水河流域(城东段)排污情况巡查制度》,组织人员每周对湟水河五一桥至小峡口段河道巡查一次,拆除了湟水河沿岸拥军巷绿化带两侧搭建的2座临时旱厕,取缔了育才小学南侧、湟水河岸北侧2个私设的违法排污口。对湟水河流域(城东段)、沙塘川流域涉水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涉水企业14家,涉及排污口16个。针对5家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投资1000余万元实施了王家庄防洪渠改造、沙塘川河治理及四边绿化、沿街景观建设、小区游园等工程。其中中庄渠改造项目是湟水河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区政府投资260万元妥善解决了13户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配合市湟管委全面完成了河道清淤、环境整治、地下排污、绿化改造、景观建设等工作。
(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国省道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整治情况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进行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续建,朱家庄村、韵家口村、泮子山村、傅家寨村一期生活污水管网工程完工并通过市级、省级验收,傅家寨新村二期因年内不能实施,其生活污水管网工程亦无法施工,区政府已报请省、市环保部门调整项目,目前正在等待批复下达。
2、国省道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按照《西宁市国省道交通沿线和旅游景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投入资金4000余万元,完成宁互高速公路两侧景观整治、辖区破损路面修补及破损楼体墙体的粉饰美化和街道绿化补植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组织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对马步芳公馆周边、东关清真大寺周边乱摆摊设点、无证经营、沿街乞讨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景区环境已大为改观。
3、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工作。在新村建设中,先后落实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9村人饮安全工程、6村道路硬化和绿化、友谊村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泮子山村“三集中”建设项目、团结村300户节能示范项目等惠农政策,落实专项资金1.2亿元,有力 地加快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目前,全区15个行政村城市化住房建设已推进到14个村。城市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卫生保洁员和保洁设施配置齐全,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已初具规模,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均能够日产日清,村民居住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存在的问题
(一)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辖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多,仍有部分建筑工地达不到扬尘污染治理“5个100%”要求;个别道路清洁洒水频次不足,道路扬尘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渣土车辆绕行逃避检查的情况比较突出,黄标车限行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城乡周边地区燃煤面源污染还十分突出。
(二)环境基础设施仍不完善。辖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未覆盖,污水不能做到全收集;排水管道雨污合流,污水直接入河,加剧了河道污染;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扎实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煤改气”、餐饮业煤(油)烟治理等污染整治工作,控制烟尘、油烟、异味等污染,削减工业废气和粉尘污染,加强对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严禁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农作物秸秆,从源头控制大气污染,同时,坚决关停取缔各类污染型中小企业,并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全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0%以上。
(二)着力改善湟水河流域环境质量
全力抓好湟水河(城东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的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成辖区26条未划分功能区小河流、沟、渠的综合治理;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实现城区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全覆盖。
(三)坚决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坚持关口前移,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感项目,集中力量抓好项目验收的管理,建立健全环保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全方位落实“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机制。对环保设施不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的项目,决不允许试生产。建立健全现场督查机制,全面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
(四)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
一是继续增强环保“110”投诉举报热线服务效能,扎实做好环境污染投诉和环境信访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二是精心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三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止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五)不断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
落实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有效遏制农村垃圾、污水、秸秆、畜禽粪便等多方面的污染,统筹解决好农村生活面源、工业等层面的环境问题,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整合部门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齐抓共管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
(六)为保护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宣传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加大违法排污单位的曝光力度。继续充分发挥报刊、宣传册和公益广告的作用,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科学知识的系统宣传,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社会行为。以社区和学校为重点,深入开展绿色创建活动,让绿色、低碳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保护环境的新格局。
切实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袁纯清省长签署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予以发布,于20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 者:赵正永 作者单位:陕西省委 刊 名:当代陕西 英文刊名:DANGDAI SHAANXI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2月23日,同仁县组织召开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隆务河沿线13家沙石料厂和4家有色金属矿产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由副县长石大存主持,环保、国土等生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县国土资源局通报了目前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在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砂石料场转移、转型后遗留的生态恢复、破旧厂房、机械设备的拆迁等。总的来看,各相关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程度不高、主动治理的积极性不强,对存在的突出生态问题没有开展实质性的治理工作,全县生态问题令人堪忧、情况不容乐观。
石大存同志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份责任真正扛起来,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变化新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更加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会议决定,3月24日起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13家沙石料厂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形成综合意见,并由环保部门下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通知,要求砂石料场对提出的问题限时办结;对4家有色金属矿负责人下发通知,进行约谈,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要认清形势,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认真梳理问题,找准突破口,树立生态理念,对上述企业严格依法依归管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切实解决掠夺性开发、盲目开发和无序开发的问题。
4月26日上午,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杨庆东局长率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到麒麟区调研环保工作,并出席了市区环保工作联席会议。麒麟区区委书记、区长朱家甫,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金林,区政府办、环保、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工信、林业、水务、煤炭等部门领导出席了此次会议。
区委常委、副区长李金林在联席会议上代表区委、区政府向杨庆东局长一行,就麒麟区推行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大气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环境执法监管、环境风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工作汇报,并针对麒麟区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反馈。
市环保局长杨庆东在会议上对麒麟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予以了肯定,他指出,麒麟区要坚持不懈、扎扎实实抓好各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也将尽全力帮助麒麟区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合力解决环保难题,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共上新台阶。
区委书记、区长朱家甫在会议上指出,麒麟区将始终如一地坚持“生态立区”理念,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抓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解决机动车污染、恶臭水体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抓好重污染区域、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秉持对历史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建设宜居宜业美丽麒麟。
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刍议论文
巨野河是山东省会济南东部郊区的一条主要河流,流域幅员辽阔,纵深巨大。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持济南东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近来,笔者对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初步考察,认为该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堪忧,卓有成效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施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
一、狼猫山水库隐患亟待排除
巨野河,又名巨河水。源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拔槊泉、饮马泉,流经彩石镇和孙村镇,入章丘市龙山镇,经杜张水库复又入历城区董家、唐王、遥墙镇,在鸭旺口注入小清河,全长48.5公里,流域面积260平方公里。 总人口 25.59万。全流域地处中纬度,为典型的暖温带季风区中的大陆性气候。据地方史志记载,历年旱灾多于涝灾,雨量有逐年减少趋势。
上世纪60年代以前,巨野河常年有水。鱼虾成群,岸柳成荫;流域地表浅层水位一般为20米左右,水井星罗棋布,满足粮棉、蔬菜、瓜果灌溉的需要,堪称鱼米之乡。
1960年,大跃进运动中,历城举全县之力,开始在巨野河上游修筑狼猫山水库;1966年,正式建成蓄水。水位186.65米,总库容 1214万立方米,兴利库容623万立方米,死库容17万立方米。大坝为均质土坝,主坝长530米,最大坝高32.5米,顶宽7.5米,坝顶高程 192.5米。水库大坝为重力型土坝。由于时代的原因,修筑时清基不彻底,造成大坝漏水,虽经灌浆处理,漏水状况有所缓解,但未彻底排除。安全防洪标准只 1一遇,标准偏低,筑坝质量差,综合考量,狼猫山水库是一座危质库。水库下游4公里处是济南经十东路,14公里处是胶济铁路和杜张水库,如果出现危情,后果不堪设想。1991年8月29日,水库大坝北部出现严重滑坡险情,危及国家交通命脉和中下游人民生民财产安全。经紧急抢修,方化险为夷,解除水患威胁。
近年来,狼猫山水库担负济南东部近郊生活供水任务,灌溉功能渐趋弱化。但是,筑坝质量差,危质水库隐患并未得到根治,仍然是悬在人们心头的达摩神剑。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下大决心解决狼猫山水库的潜在隐患。
(一)中下游干旱缺水的现象亟待改变
狼猫山水库将巨野河拦腰截断以后,下游成为一条干河,鱼虾从此绝迹。与此同时,地表浅层水得不到有效补充,致使水位急剧下降。目前,巨野河流域地表浅层水位为35米左右,除界沟河一线得到章丘南部山区煤矿排水得以补充,抬头河一线特殊地理构造之外,全流域浅水井几近全部干涸。靠深水井灌溉,成本大幅攀升,水浇地面积大幅萎缩。
原本得天独厚的鱼米之乡,沦落为靠天吃饭的旱区。遇干旱年份,整个流域干旱缺水,人畜吃水困难。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巨野河的`功能定位亟待明确
进入新世纪,巨野河流域成为城镇化建设的热土。,省城东部产业带建设全面启动;,孙村镇整建制划归济南高新区代管,孙村镇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高新区东部新区。在此带动之下,全流域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仅孙村一个镇已有10个村庄整建制拆迁,1.8万村民安置到巨野河西岸的居民小区。
近来,英才学院、商职学院等数十家大专院校在流域落户。济南重汽、中车、北车等近百家大中型企业在流域落地达产。流域常住人口已达50 余万,成为人口密集聚集区。由于配套设施相对滞后,治污、排污系统尚未建立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巨野河遂成为排污河道。水库截留,巨野河无洪可排,唯有排污;河道无水,自然景观被污水所取代,巨野河中下游成为污水沟。这就是目前巨野河的实际功能。巨野河河道孙村段,污水横流。夏季蚊蝇滋生,臭气熏天,令人躲之唯恐不及。
污水对流域浅水井造成污染、导致卢家寨、杨家、抬头河等10余个村庄饮用水困难,不得不由高新区投入巨资建水厂,引水进村,以解燃眉之急。污水流进隶属于章丘市的杜张水库,导致水库鱼虾死亡,水库生态环境遭到残酷破坏,引起库区民众的严重不满,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所述,不论从狼猫山水库隐患必须尽早排除,还是从截流导致流域性干旱缺水的局面亟待改变,还是巨野河——污水沟的沦落进程应当尽快结束——分析,巨野河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
面对巨野河流域如此严峻的生态环境,决策者必须切切实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定壮士断臂的决心,采取断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是破除狼猫山水库大坝,恢复众泉拱河、水清鱼美的自然生态。二是加大以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从源头上解决巨野河河道污染问题。三是加大景观建设投入,进一步强化河道综合治理,在恢复巨野河排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其景观观赏功能,使之成为景观河。四是建设用水市场,有效保护和重新合理配置现有的水资源,节约用水,量水发展,以供定需,增强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当前济南东部地区城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必须科学决策,稳步推进,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卓有成效地进行。
(一)适时进行专家论证,从环境保护、城镇化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多个角度,论证破除狼猫山水库大坝的可行性,论证破除大坝的方式、方法。
(二)发挥政治优势,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上下游、左右岸、全流域一盘棋思想,统筹兼顾,密切配合,团结治水,共同发展,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流域生态环境恶化治理,关键在于水土保持、涵养水源。要坚决在上中游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陡坡开荒,禁止牛羊上山,严格实行牛羊圈养。大力推进南部山区、河床沿岸、沿坡种草种树工程,营造绿色走廊,改善植被,恢复生态,恢复和保护好植被,有效地涵养水源。
(四)有计划地建立污水处理厂。对企事业单位排出的污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污水排放治理制度,对违规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无污水进入河道。
(五)通过灌区改造,加大节水工程的投入比重和力度,重点搞好渠系配套,渠道防渗,配备量水设施,计量收费,节约用水,把节约的水量用在下游农田保灌、生态用水、景观用水上,逐步增加科技对水利的保障作用。
(六)把巨野河河道治理列入高新区建设规划,在经费投入上占有相应的比例,保证巨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巨野河一定会重新焕发青春活力,成为集排洪、灌溉、景观于一身的美丽河流;巨野河流域一定会成为省城东部的景观新区、花园式产业带,进一步成为投资热土,令人向往的地方。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强化煤炭、成品油、车用尿素等产品质量监管,切实将各项环境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建设绿色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省、市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聚焦上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和省、市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已整改的环保问题再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过硬整改。对照《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市场监管职责,全面梳理汇总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做到生态环保监管对象和监管任务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围绕黑加油站点以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严格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用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做好生态环保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对环境管理体系获证组织进行双随机抽耍重点检查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是否合法规范。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日常监督检耍重点检查伪造数据、超范围检测等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督促强化环境保护计量检定,对申请检定和送检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按要求及时进行检定。
(四)强化散煤污染治理,加强民用散煤抽检力度。加大对政府指定供煤点煤炭的抽检力度,重点检松⒚旱让禾坎品中的灰分、硫分等环保质量指标。针对供煤点制定具体抽样计划,动态管理抽检对象,做到批批抽检,实现全覆盖。对灰分、硫分验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子以处理。
(五)加强油品及车用素产品质量监管。对车用油品销售企业质量监管,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品、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流通领城车用汽柴油、企业自备油库汽柴油、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车用尿素抽查以国道、省道的企业为主,力争全县全覆盖,公布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大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打击力度。以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市场为重点区域,以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对象,全面排查可能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经营户,严查经营资质;严格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加强对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广告媒介的监测,依法查处售卖、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清除网上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信息坚决切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网上非法交易的链条。
(七)严控低效燃煤锅炉使用。一是严格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节能工作的通知》(市监〔20xx〕143号)文件要求,持续取缔35吨以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已取缔锅炉的使用登记证。二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合建设工作的通知》(市监发〔20xx〕28号)要求,全面推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注销、报废一张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局相关股室、各基层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研究部署,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提实要求、抓实任务、压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选评优中“一票否决”。
(二)紧盯重点难点,解决突出问题。要准确把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重点,全面排查细致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对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措施和时限。对督察组反馈的新问题,主动认领、迅速行动、力行力改、全面整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实际成效。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局相关股室要切实加强与政府和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指导各基层所扎实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能源、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商务、公安等部门间的整体合力,加强各环节监管的协同配合,不断提升各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四)加强信息报送。县局各相关股室在对本业务条线环保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的同时,要加强进度跟踪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由专人负责,务必于每月月底前,将所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县局办公室。
洮河流域的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前言洮河流域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在东经101°36'-104°20'、北纬34°06'-36°01'之间.发源于甘南高原西倾山北麓勒尔当,干流向东流经碌曲县、卓尼县、岷县后北折经临洮县到永靖县茅龙峡汇入黄河,入河口位于刘家峡水库大坝上游.干流全长673公里,流域面积25527平方公里.
作 者:刘海 作者单位:甘肃省临洮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刊 名:发展 英文刊名:DEVELOPING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巴马盘阳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区域。巴马盘阳河干流源于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西北部,流经凤山县乔音乡、凤城镇,至京里村汇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经甲篆乡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全长110公里。巴马盘阳河主要支流为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巴马河、所略水库,东兰县的洪龙(东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
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图》及其文字说明。
第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从政策、规划、项目、资金、产业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自治区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长寿养生、旅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和项目。
第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养生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社会公众的意见。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空气质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
第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的需要,制定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二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水质监测情况应当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巴马盘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禁止新建耗水量大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以及植树造林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巴马盘阳河流域已建成的蓄水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河流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垃圾集中下泄。
第二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扶持和指导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项目布局;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巴马盘阳河沿岸餐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倒入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三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循环农业,推广绿色植保防治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农用地膜,防止或者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水体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在一般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体污染。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物种。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河水体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倾倒矿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第三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探矿、开发地下河资源的活动。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
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
第三十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重点保护区域;
(二)一般保护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区、水土保持林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湿地。
第三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地的范围和林种。
第三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一致,可以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沿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逐步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占用林地。
第四十一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划定封山育林区域,确定封山育林区域四至、期限,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养殖山羊应当圈养,禁止放养,防止破坏植被。
第四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发展规划,在主要旅游通道沿线划定景观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四十四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规划范围内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规模。
第四十五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购买宅基地或者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修建房屋。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道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施工边恢复,严格履行治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第四十八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的农田、林木、池塘、湿地、草地、山体、洞穴等自然地形地貌的保护。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沿岸和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其选址、规模、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洞穴的开发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其不受破坏。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五十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寿村落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特色,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五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山开垦、烧炭;
(二)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
(三)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
(四)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树种。禁止种植的具体树种由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五十三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产业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综合利用当地生态资源,重点发展旅游、长寿养生、医药、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开发利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干流沿岸一百米内,巴马命河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但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依法拆建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鼓励、引导本地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十八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天然饮用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天然饮用泉水资源,应当符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五十九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合理开发长寿养生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
巴马盘阳河流域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六十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居住的养生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和自助烧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废弃物倒入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的水生动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植被保护的重点区域内放养山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山、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烧山开垦、烧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1)有河皆干。根据对流域中下游5787km河道的调查统计,常年有水的河段仅占16%;常年断流(断流时间超过300天)的河段高达45%;有河皆干,不仅使平原地区失去地表水源与地下水的补给源,而且干涸的河床成了风沙的源头,积留在河道内的垃圾与污染物也成了地下水的污染源;
(2)有水皆污。流域中87%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了河流与水库。全流域9951km的水质评价河长中,受到污染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达75%,其中严重污染(V类和超V类)的河长高达65%;水库、湖泊甚至地下水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水灌溉、养殖已达到了威胁人体健康的地步;污水排海已对渤海湾的渔业资源带来了灭绝性的打击。
(3)湖泊干涸、湿地萎缩。20世纪50年代流域中湿地面积9000km2,世纪末湿地面积与水库面积总和只有3852km2,湿地面积减少了57%。
(4)地下水几近枯竭。目前,地下水年开采量达243亿m3,超采65亿m3,其中浅层超采24亿m3,深层超采41亿m3。从50年代以来,已经累计超采地下水近900亿,形成了9万km的超采区,和10多个大面积的地下水漏斗区。90年代末,深层地下水已形成整体联片的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达5.6万km2。目前开采的含水层(组),将在10—15年内疏干,有3000万人生活的地区将面临地下水资源枯竭的危险。超采地下水还引起了地面沉陷、海水入侵等严重的问题。
(5)水土流失。海河流域山区面积约占流域面积得60%,地形起伏大,土层浅薄,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仅有10.4%,水土流失面积为10.6万km2,约占流域面积的1/3。水土流失成为海河流域土地退化、土壤沙质化、山地石质化的主要根源,可使原本人多地少的海河流域,进一步丧失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还加速河床、水库的淤积,加剧沙尘暴的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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