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倡议书(共含15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福葛”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倡议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倡议书
全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
构建和谐社会,共享安居乐业,是我们对社会环境的祈求,更是我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觉投身于平安建设的洪流,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应成为我们基层法律服务的一个新常态。为此,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发出倡议,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基层平安建设为己任,以“一感两度两率”的提升为标准,勇担乡镇首席人民调解员,甘做基层平安建设的铺路石。倡议如下:
一、忠诚参谋,作用发挥全面精准
1、增强政治意识。讲政治、讲大局。及时掌握了解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关注基层平安建设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要始终坚持在县(市、区)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服务社会稳定、服务平安社会建设。对县(市、区)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交办事项,要加强执行力和提高办事效率,着眼于全局、着眼于细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增强角色意识。要牢固确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生存的“命门”在基层,只有立足基层,才有生命力、才有活力的生存和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甘做基层平安建设的铺路石;
3、增强学习意识。要持续坚持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苦练内功,外强形象,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夯实法律服务的基本功。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领会和应用,解决好基层平安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确保在基层平安建设中服务全面精准。
二、虔诚服务,对待群众热情诚信
1、恪守群众观念。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接待群众要热情诚恳、诚信友善;面对群众要真诚倾听、真情关心;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积极呼应、积极办理。要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本色,坚持调解优先,运用法律、情理、良俗多措并举,着力“结果”上的取得效果,实现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上的最大化、损失上的最小化,进一步促进基层和谐、邻里和睦,倾力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要以无偿为基础,淡化有偿,收获更多群众的点赞和口碑。
2、强化服务宗旨。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和谐稳定。要正确处理好名与利、得与失、苦与乐、奉献与取得的关系,虔诚服务好党委政府、服务好人民群众、服务好中心工作、服务好经济社会建设中各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
3、培育超前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凡是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特别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来访群众的接待受理中,要勤沟通、勤引导、勤报告舆情,做到早发现、早防患、早处理,见微知着,防微杜渐,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基层,在当地,在初始阶段,在萌芽状态。
三、 真诚履责,法律服务高效得力
1、摆正位置。要将自己作为司法行政部门重要的一员,坚决服从各县(市、区)司法局的领导和管理,坚决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安建设中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要以各乡镇司法所为平台,积极参与乡镇的法律顾问工作、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要在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同心协力、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2、严明纪律。要严格遵守《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的约定,接受行业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强化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立行业规矩,重诚信打造。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依法规范执业行为。要进一步培育社会效益优先于经济效益观念,以公益为底色,追求效益,擦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牌。
3、崇尚法治。要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来访接待处置上坚决维护法制的权威,同时要以群众能接受的方式指引群众回归法治、回归理性。要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上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有理有据有节。要争做基层法治宣传员,大力加强法治精神的宣传和弘扬。在具体案件的法律服务中,耐心做到以案说法,让当事人、身边的群众有更多的途径接受法治文化的浸润和感染,助力群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养成。
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20XX年,****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关于深入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的'精神,按照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项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新的发展,新的突破,为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司法所工作人员共1人,实行专人专职。20XX年10月,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及时上墙,为进一步实行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2、****镇调委会共建立5个,同一由司法所组织建设成立,实行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全镇共调解纠纷52起,调处率达100%。其中成功43起,调解成功率达82.7%,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件,邻里纠纷2件,损害赔偿纠纷11件,采矿工业污染8件,山林水土纠纷6件,征地拆迁纠纷3件,土地经营纠纷12件,房屋宅基纠纷3件,其他3件。有效防止群众性事件上访1件。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全年境内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3、扎实开展安置帮教工作。20XX年全年****镇刑满释放人员共12人,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摸底调查,同时提出“四帮一”工作措施,对全镇刑满释放人员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其动态,至此,全年无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二、开展法律服务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在司法所不断努力下,****镇全年累计组织开展培训会1场,接受培训人员60人。为基层政府提供司法建议3条,采纳3条。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制定村规民约2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15件,成功13件,开展3次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10次,发动法制宣传6场,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宣传书1000余本,制作宣传标语40条,发放普法围裙1000余条,现场接受法律咨询92人,受教育人数达4000余人。创造了良好的全民学法氛围。采取只要做法如下:
1、及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采取利用定点宣传方式,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继续深入村组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利用人员比较紧密地区,入户走访,现在对群众答疑解惑。
2、加强对基层调委会工作指导工作。我镇共有4个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同时要求各村坚持纠纷排查月报告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解决。6月15日,司法所举办了由各村委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民调信息员参加的人民调解培训会,来自全镇各村组的调解员6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培训,为调解工作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3、努力做好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处置一些群众性事件上发挥作用,为基层政府提供了法律建议,使得政府少走弯路,有效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20XX年,****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一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息访息诉难度加大,信访突出问题严峻,稳控的压力增加。二是司法所制度建设存在财力投入有待提高;三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力度还不够强,需进一步普及入户宣传方式。为此,****司法所在今后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县司法局的要求,以稳定统揽全局,保证****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第一部分理论框架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1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1.2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1.3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1.4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1.5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6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4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A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B市(南)和山西省的C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D市(D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2.1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2.2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代理的状况,包括代理的比率、代理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代理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2.3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A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B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C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D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4)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替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设施。对于这些设想的可行性,我们将在实证考察后再作评价。
第三部分实证考察
一、湖北省A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考察报告
项目调查组分别于208月和10月对中部A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两次共10天的实地调查。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调查对象包括该市司法局、1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3个律师事务所、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民法院、以及若干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1、A市的基本情况
A市是中部某省的一个县级市。该市面积12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18千公顷。2002年末总人口为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4万人,占78.6;2002年全市GDP为50.4亿元,比上年增长8.2;财政收入3.05亿元,比上年增长7.2%。
该市城镇人口比重很小,工业不发达的状况与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期待,可以从宽阔的大街上稀落可数的过往行人获得直观对比,破旧的小型面包车是该市比较高档的出租车工具。街道上开户的门面顾客寥寥,更有一些日夜闭户的店面在中部火炉似的天气中透出萧瑟的凉意;课题组随机去法院旁听的庭审案件正是该市工商银行支行裁员引发的劳务纠纷;所有政府职员都只发“四块”工资(约占工资总数的6-70)。这些现实使课题组无法与政府报告上的经济增长势头对应起来。另外该市人口状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住在家的大都是老人和小孩,据说有的村死了人都找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去抬。课题组的总体印象是:A市是一个经济本不发达且目前正处于衰落时期的典型的小县城。
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经济活动中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种类,而无疑也会对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有所区别的要求,这对于我们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市场背景(案源)和当地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产生某种直接影响,比如我们访谈的法官、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所表达的共同处境之一就是案源太少,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包括法院、公安派出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所有官方、非官方的法律行业参与分割的重要资源之一。
2、A市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法律服务所
2.1A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按照A市司法局的报告,该市法律服务体系由表一中的四部分组成。
职业类别工作内容和方式
律师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
公证处公证、企业顾问、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其他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文书
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恶化
年全市取得律师资格的有49人,办理执业手续的律师19人,实习律师10人。全市共有3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办所2个,共有律师7名,实习律师8名;1个合伙所,有律师6名,实习律师2名。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共有共有从业人员4名(实际上是挂靠律师4名,另有非律师3名)。该市共有12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6人,其中“正式干警”(司法助理员)15名,招聘人员31名。此外该市公证处共有公证员4名。据此,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与该地区人口数的比例约为1:7684。这表明,A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远大于供给(参数?),市场潜力很大,然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普遍反映“案源太少”,并且他们之间已明显形成一种竞争态势。就A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支队伍而言,律师的数量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旗鼓相当,法律援助中心的从业人数则显著不足。
除上述四个竞争队伍之外,法院和派出所也是该市参与分割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主体(将在下面讨论)。另根据课题组调查,A市还有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强烈排斥的“黑律师”和其他民间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要么是曾经在政府部门或法律部门有过与法律相关或不相关的工作经历,要么是以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接触、学习过法律,要么是在当地能说会道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他们能够进入法律服务市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即公民可以委托当事人的“亲属”为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得收取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审查这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亲属”关系或是否收费。
2.2A市基层服务所的基本情况
(1)A市基层服务所的结构
A市共有12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其中1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近年来因基层社会矛盾的增多,该市在乡镇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与对应的司法所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另1个司法所设在农场,只有一块牌子。因此以下所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包括兼任司法所所长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的法律服务所所长。
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6人中,有15名为“正式干警”,招聘人员31名。所谓“正式干警”就是司法助理员,他们是政府财政编制的干部,一般兼任两所所长和中心主任,条件较好的所除所长之外另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过去有些地方的司法助理员由地方干部兼任,但近几年都由市司法局统一下派(从而使得乡镇司法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局派出机构),由政府财政发放工资,所长每月工资800元―1000元。除此之外,政府财政对司法所没有任何其他行政费拨款。聘用的法律工作者不列入政府财政计划,他们一般通过由司法部举办的统一法律服务资格证考试而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的,但是这种考试在组织程序上较为地方化,报考条件和题目难度也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他们在名义上隶属于法律服务所,但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兼职的,法律服务收入和务农、打短工的收入共同构成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构成聘用与受聘用的关系,实行办案提成制,即法律工作者经办的案件在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中,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个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比如在M法律服务所,受聘人员按照1比1的方式提成,每人每年的任务是1万1,自己拿工资5千5,其它50则作为办公费用、保险费用等。如果完成不了任务则实行待岗制度和辞退制度。但事实上,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而完成这些工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为支撑的,于是法律工作者个人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上缴的办案提成成为支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得以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反过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成本是无任何补助或补贴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知识或专业结构,在46名法律工作者中,大学学历的1名,大专学历的有20名,中专学历的有3名,高中学历的有8名,未注明学历的有14名;女性只有1名,且属于办理临时证。调查组随机调查了17位法律工作者,就他们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职业以前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11人在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前没有从事过其他职业,其余几位从事过计算机维修、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或曾在部队服役。法律工作者在整体上讲处于从高中到大专这一文化层次,尤其一大专为主。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人员结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出少入多,可以认为在一定层次的文化群体中此一职业是人们愿意从事的职业,或者说这一职业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是有其生命力的。访谈显示,对于从高中到大专毕业的学生来说,成为法律工作者常常是其首选职业之一。
(2)A市基层服务所与司法所的关系
按照规定和一般理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对于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实际状况远非如此简单,他们之间的关系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i)职能定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和上表的显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但由于法律工作者与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司法所两所合一,更主要由于司法所一般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即所长,因而司法所根据司法部文件或指示所承担的一切行政工作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由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来承担的(极少部分由司法所分派给当地的其他群众组织或个人),这些工作还包括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一些A市乡镇办事处党委交给司法所负责安排的诸如防汛这样的临时性工作。这些工作占法律服务所不少于一半的精力,比如普法工作包括:提出普法小组成员名单,并经办事处党委决定(由于办事处领导经常更换,普法小组成员也随之经常更换,所以这一工作也算是日常性工作);二是制定每一年度的普法方案并确定当年的普法重点;每年四月中旬推选出普法宣讲员进行法律培训(受培训的对象有村一级的干部,主要是搞政法工作的干部,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三五”以前的普法主要是针对老百姓,“四五”以后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给学校学生开设的法制课程进行举行讲座);(非日常性的)举行全市普法考试(调查组去之前那次考试约6万多人参加,对于公务员而言,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是评选优秀的一个条件)。
ii)财务关系:按照规定和登记,法律服务所的财务体制为自收自支,但支出要向司法局财务处备案,另外每人每年除向司法局缴纳150元管理费。然而,由于司法所的财政拨款除司法助理员的工资外,几乎不再有其他拨款,因此司法所的日常行政开支和履行普法宣传等等职能的费用是从法律服务所从法律工作者收入的提成中支付的。法律服务所的这部分提成还用于支付这些聘任的法律工作者的工资和支付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所长和其他司法助理员除“四块”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补足工资,可能还另发奖金)。此外,法律工作者个人为了完成司法所分派给他们的行政事务和公益事务所支付的开支全部由他们个人承担。
iii)“交易”或共生:法律服务所免费甚至贴本承担政府职能的回报是什么?在A市考察结束时,这个疑问在A市没有获得直接解答。我们将从对B市的考察中获得答案。
(3)A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由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之间是同一套人马,所以随着法律服务所的角色不断在行政机构和自治性服务机构之间转换,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随之不断转换。由司法所(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服务所)任命和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指导调委会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按照司法所的职能规定,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派人(也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工作者以干部的身份参与进来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4)A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关系
根据我们所调查到的情况,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关系比较和谐。一则两者之间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界限比较明晰,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国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而这些事项与法律工作者所接办的案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则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然后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体现其在法律援助事务中所发挥的把关和协调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有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律师,但他们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5)A市基层服务所与律师所的关系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是A市服务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但调查表明,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是虚拟的或被夸大了。让我们从以下不同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
资料显示:自-2003年,在二者有业务交叉的领域,A市律师共办理民事和经济代理191/355/120件,非诉讼代理93/232/32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9/111/173家;基层服务所共办理民事诉讼代理384/491/233件,非诉讼代理396/294/77件,担任顾问76家。在没有交叉的业务领域,律师代理刑事案件60/49/43件,行政代理27/24/17件;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办理合同见证共约90件,调解纠纷269件。如果将文献所称“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计算案件标的额的一个参考,律师所的数字为1400万至3500万,法律服务所的数字为350万。从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律师所的案件数量大大少于法律服务所,但标的额却高于法律服务所许多倍。当然,这一对比只是一种整体的对照,并不排除在个案上法律服务所收到某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或律师所接受某些数额较小的案件。另外对“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也可以作其他解释,比如可作为胜诉数额的参考,但在法院的调查表明,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案件在胜诉或败诉的概率上并没有明显差异;司法局领导对这一数字的解释也支持了我们的解释方法。
该市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置在市区,在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则基本隶属于乡镇司法所,一般建置在乡镇政府大楼内,只有2个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所建置在市区。两种不同地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里两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领域上的区别――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于城区的当事人,而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即农民。这种坐落地点上的差异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二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类型和受案范围的差别。在案件类型上,法律工作者受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到轻微伤害案件、农田间灌溉、邻里纠纷、还有婚姻家庭纠纷和一些基地纠纷、以及承包合同纠纷等等,所服务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据对一位资深律师的访谈,城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40-50是农民,一般的也就是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离婚案件等,单位约占30。
对法官的调查:A市基层法院对于民庭和经济庭的划分仍然沿袭了2002年以前的标准。民庭案件约有70有代理人,其中大约10左右是亲属(公民代理),其他60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法官对于二者的具体比例没有概念,他们说没有注意过代理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也不存偏见或采取歧视态度。但在问到二者的代理业务水平有没有区别时,他们说,“取得两证的律师相对来说在素质上还是要强一些,沟通起来也方便一些,特别是有时候你跟一个律师沟通和一个家属沟通就不是在一个档次了……我们还是希望跟律师打交道。”“法律工作者就整体质量来说比律师肯定要差些,而且不齐,而且现在的法律工作者证就是司法局发的,随意性很大,他们许多人靠关系就可以到这个地方来做这个工作。职业道德方面比律师也要差一些,因为他们没有律师方面的规则,有时候他就利用他那点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来规避法律,相对来说律师要好一点。”我们试图了解案件类型对于二者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的影响,答案是没有什么影响(这不是我们期待的答案)。于是我们询问了审判方式改革对于法律服务需求的影响,特别是审前交换证据之后,公民亲自诉讼的、亲属代理的、律师代理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在理解这些问题上是不是有区别?法官在这些程度问题上有没有区别对待?法官说,对于法院的举证责任通知书,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一般都会按照指定时间进行,但很多老百姓就会说,我开庭的时候给你就行了吗?法官在这些程序问题上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掌握的标准是完全一样的,但对于当事人亲自诉讼或亲属代理的,一般争议不大或者没有争议的,就实行当庭交换证据。当问到老百姓对于二者差异的判断时,法官们说,我们感觉他们没有多大区别,他们这些人都是吃法律饭的,反正都差不多。对于乡村的老百姓来说,一般都是法律工作者,我们这里律师很少,个别乡老百姓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概念是混同的,都称他们为“律师”。至于二者在承接案件的类型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法官们说,那些争议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会有选择性地考虑,他们会去打听哪个“律师”名气大一些。不过基层所里面几乎是没有律师,不管目前基层所的问题有多大,但至少他在乡镇的接触面还是很广,(意即他们还是有较好的案源)。
对律师的调查:我们在一家乡镇法庭偶尔碰到了正在那里出庭的律师,这位律师据说在当地收入较高。他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各有自己的地盘,法律工作者们承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鸡毛蒜皮的家事案件和小额财产案件,有时甚至当事人去找律师时,律师们还可能把案件推给法律工作者(不过律师们也没有友好到把自己不愿接受的案件介绍给自己认识的某位法律工作者),他们可能会告诉当事人说,他们当地有法律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案件多半都是靠熟人介绍和相互传递信息,虽然也听说有法律工作者以低价从律师手上将正在谈判的案件抢走的事情,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对当事人的调查:我们随机找到的两位当事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为他们服务的那位法律工作者(他们称之为“律师”,但也模糊地知道他们跟城里的律师不大一样)。一位当事人对于我们问他为什么不找律师、以及是否满意他从法律工作者那里获得的服务时显得很生气,说:“我居然找他,当然是因为我相信他!”
对法律工作者的调查:他们反映,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竞争不象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那么突出(这对于课题组而言是一个新问题)。虽然规章对法律工作者的民事代理有区域限制,他们只能作为本地区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跨域承接案件的现象经常发生。不过法律工作者们对于未来进一步限制区域的设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他们的当事人多半是经熟人介绍“慕名而来”的,强制性地限制区域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寻找自己信任的代理人的机会,另一个原因是A市在外打工的民工很多(而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A市法律工作者在外代理民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是律师们无法替代的。一是因为民工虽然在外打工,但其情感维系的地方还是本地区,因此对于在外打官司尤其对于那些受人欺负或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来说,要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打官司或进行其他诸如追讨欠款或赔偿款之类的事务,他们希望由本村落公认为能说会道、有一定经验和威望、且懂得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相伴,或作为拜托此人为其“帮忙”――代理,此时在农村中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工作者便成为合适的对象;二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较低,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是左邻右亲,或至少是熟人或是经熟人介绍的以一定人情和信任为纽带的关系,这种远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能给当事人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民来说带来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这种人情关系使得法律工作者受到一种无形的监督和督促,毕竟在一件案件办完之后他和当事人仍然必须生活在熟人的环境中。可以说这也是法律工作者以其职业道德上的自律和工作的诚恳和热心从而在熟人的社会中打开其法律服务的市场。除了这种传统的市场拓展方式之外,法律工作者还利用司法所法制宣传的机会,向在外打工的乡民发放维权服务卡,据他们介绍:“关于发放维权联系卡的事情,这是在外出务工人员在春节回来以后要外出的时候,我们就摆摊设点,向他们发放一些维权联系卡,宣传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服务,也提供我们的联系方式,这样保证每一个有外出打工的家庭都可以随时找到我们。”一位老司法工作者说:“我们市7万多人近45在外面打工,每年象我们所接受的在外面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大大小小大概有一百多件吧,我们每个人平摊大概三、四十件。”
法律工作者们在开辟案源方面另一个优势是借助于其官方/政府性的色彩和身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业务是律师们不屑于也难于从事的工作(由第三方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无疑是需要第三方的一定权威的,律师作为纯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很难象法律工作者那样在当事人尤其是农民中取得上述权威),但对于那些试探性的当事人而言,寻求调解的愿望常常也为法律服务所带来案源,调解成功者可以适当收费,调解不成功则往往顺理成章地接受成为将案件提交其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委托而代理诉讼。
(6)基层服务所与两个特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A市公务员(公安人员在其中)和法官、检察官都只能拿到法定工资的六成――所谓“四块工资”,所以获取案源也是派出所和法院解决这四块工资以外收入的唯一或主要途径,具体运作方式使他们实际上也成为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当事人方面,他们并不清晰地了解派出所、法院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他们有了纠纷究竟是去找谁,主要取决于谁说话能“算数”,谁收费低,以及谁跟自己更熟(更让人信赖)。但派出所和法院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和微妙。
i)基层服务所与派出所的关系
派出所在乡镇法律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是大大出乎我们意料的现象。在我们的概念中,派出所是管社会治安的,怎么能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呢?但是据被调查的法律工作者称,老百姓想打官司的多,但敢打官司的不多,原因很多,一是法院方面法官的主观性和执行难问题成为这几年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的重要原因(这也影响到了法律服务所的“生意”);其二是收费问题,有些老百姓想打官司,但法院收费很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都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这令老百姓望而却步;其三是效果,老百姓觉得到派出所效果明显,因为有些老百姓怕那些公安派出所,派出所说话能算数!他们对有些纠纷就象对犯罪一样,把人抓到派出所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旦发生了纠纷,派出所除了履行制止正在发生的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之外,如果纠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引起民事赔偿,派出所会收取几百元调解费为他们处理民事伤害赔偿。通常老百姓之间有什么矛盾纠纷,包括财产损害案件,都愿意去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案件收费在当地是一种合法的创收方式,因为派出所的人只发“四块”工资,其余的由自己创收解决。也有派出所解决不了的案件,就会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帮助调解。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因为经济纠纷抓人的现象减少了,于是派出所借助于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的现象增加了(协助调解成功一般计入法律服务所的案件)。这使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他们说:“公安有手铐,法院有传票,我们就是有牙锆。”(牙锆就是说凭着嘴巴子)。一方面,派出所依靠自己的“执法”力度获得案源,抢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分享派出所借助老百姓的敬畏获得的部分案源(远在城里的律师们一般没有机会分享这部分案源),他们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ii)与基层法院的关系
我们常常看到关于法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道和学者对于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但在农村基层,这种“送法下乡/上街/上门”现象虽然在表面上随着近年来司法消极性和中立性理念的渗入而略有减少,但有两个现象强烈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角和思维方式。
其一,法院送法上门的动机十分复杂,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现在法院都是给法官下达了任务的,以前是下达给法官本人,现在是下达给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完成多少任务,因为他们的工资分六块,其中四块由财政支付,其他两块就是靠自己来创收了,以前政府财政还明令法院每年向地方财政上缴多少诉讼费,法院就明令法官上交多少钱。因此,现在法官为了拉案源,也很讲究与当事人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个人关系,靠他们给法院带来更多案源。有些法官直接到外面把案件拉回来,然后到立案庭一登记,这个案件就由他来承办了。立案审查标准也因此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法官到外面拉案件时,实际上与一个普通的法律服务者差别不大,他和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一样要考虑和当事人的关系。他背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参与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圈地运动上来,虽然在形式上进入法院的案件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官也要在听取对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调解或判决,而不仅是向一方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但是无疑基于利害关系上的权衡,法官的断案自然会是偏向提供自己案件的一方,至少在情感上和某种法律许可的幅度内是如此,虽然这种事实的不公正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不公正或显失公正,因此,对比而言,法官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向自己提供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其纠纷。同时也要权衡和其他法律服务者尤其是律师的关系。
其二,民事司法改革对于当事人、基层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的影响。审判方式改革对于A市基层法院的影响主要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明显增加了,这一变化相应增加了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需求,而审前交换证据规则的实施更减少了当事人亲自诉讼的比例。虽然由于法官不再为了获取案情信息而走出法庭去接触当事人和证人,但法官们仍习惯于将当事人或律师传唤到法院来进行单方接触;虽然法官坐堂问案时也不再能动地替当事人说出那些他们似乎想要表达的意思,而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然而这种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仅仅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支付双重成本,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中立和结果的确定性。在A市这样一个法律各界都依赖于案源生存的熟人社会里,名义上代表当事人的律师与名义上在当事人之间的保持超然地位的法官之间,基于相互照顾对方“生意”而形成一种与当事人本身没有多少关联的默契:他们必须在维护法官和律师双方的即时利益(比如照顾熟人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兼顾双方长远利益(为了维护个人信用而保持大致公平),但这种交易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变量:能够较稳定地提供案源的一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从法官那里获得更多偏向,又因此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案源(经常打赢官司的律师会获得更多客户)。所以,法律服务者与律师之间以及法律服务者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法院的资源,而不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资源(专业水平);而他们在法院的资源却又取决于他们在市场(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的资源。在社会基层中的强势群体往往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优势。
二、四川省B市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B市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和市场状况的情况与A市比较相近,但由于对B市的调查进路是司法局,调查方式主要是对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工作人员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角度不全面,所获得的信息由于被调查者的角色和立场而不免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这是我们后来又选择由另一进路调查西部C县的一个原因),因而在信息的使用上,B市的情况可以作为实行同一体制的A市的一个注脚。与A市不同的是,B市是地级市,它以一个农村地区中的城市背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城乡交界地带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的视角。
1、B市的基本背景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B市曾是典型的西部山区县城,于1985年建为地级市,总共有1.62万平方公里,人口共303万,全市有三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人口占到百分之80。目前B市开放形式比较好,但总体上讲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所以当地干部特别强调发展和开放。开发区原来是2.75万平方米,共90多万平方米的区域。对于当地和B市众多的开发区来说,稳定也是他们最在意的价值目标,司法局是在发展和稳定两个意义上强调基层法律工作者价值的。同时,B市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管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比如B市外出打工人员大约是50多万人,每年挣回来的劳务费是几十亿。
B市当局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系统的状况的基本评价是,财政支付的司法助理员编制太少,律师也不符合需求。全市369个乡镇,乡镇司法所街道办共72个,工作人员有169人,其中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有70多人(亦即平均每个所有一个专职司法助理员,其他都是一些兼职),法律服务所有94个(其中72个与司法所合一),法律工作者342人(系指司法助理员以外的招聘人员),其中80%在农村。该市一个县城或一个区二、三十万人,大县人口有七、八十万人,法律工作者40多人,有五、六十个乡镇达不到一个乡镇有一个司法助理员的标准。全市注册律师105人,其中60人在市区。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2930多个,人民调解员是12000多。全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总和与人口比例为1:20000,如果按照A市的计算方式,将政府财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计入在内,则比例为1:4919。不过由于律师主要集中在市区或者城区范围内,在县级的很少,县级以下的民间纠纷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提供服务。B市基本上有两条线,铁路以北是农村,铁路以南就是发展经济的开发区,所以法律服务是两条线:一条是面向农村,一条是面向城市。由于B市的律师有限,政府财政能够支持的司法所也不足,因此在市区和附近地区,有几个法律服务所是完全不靠当地财政支持而靠自身发展起来的。
2、B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状况
2.1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两所合一”的体制:在设有司法所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是两所合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双方在经济上是分开的,法律服务所算是自收自支,司法所是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构。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中包括代表当地党委政府处理一些劳务纠纷,但司法所作为行政机构,解决纠纷应当是免费服务。于是司法助理员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成员,也要办理一些收费服务的法律服务案件,他们与招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通称为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有一个分配方案和政策,司法局统一规定个人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是五五分成。所里提成的部分用来搞司法行政工作,但有时个人做司法行政工作时还需要从个人分成的那部分中支付临时费用,事后有的报销,有的不报销。有些所里还从个人上缴的积累资金中给个人办养老保险等。此外,司法所要收一点管理费用。
但事实上,法律服务所的所有人员都被当成行政人员使用。因为司法局有很多具体的行政工作,比如指导人民调解、刑事安置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行政职能,都要靠司法所去落实,而司法所许多都是“一人所”,而且这些行政或公益性职能都没有专项经费,因而司法所事实上要靠法律服务所来支撑。不仅在人员上,所有这些行政事务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来完成,而且在经费上,每个法律服务所一年的收入的10至40用来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助理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规定比例上缴收入的一部分之外,常常还要在具体经办某项行政事务时支付一些诸如车费、餐费等。以临近该市城区的某所为例,2002年该区司法局在编人员是24人,在乡镇的行政上司法助理人员只有3人,机关上某处2个人,而公证处只有1人,没法再分了,再往下派,“家里面”就没人了。所以在该局辖区内的14个司法所,大部分都是法律工作者兼任司法所的所长。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年之内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是489人次。
因此,司法局领导说,我们市如果把法律服务所撤完的话,司法所就全部垮掉了。司法所所长们对于要把法律服务所分出去的想法感到愤愤不平,说:“现在乡镇机构改革还要求把法律服务所的人改出去,你说你改人家干什么?人家本来就是自收自支的,人家又不从你那拿钱,又不占你的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司法所开展的一些司法行政工作来宣传自己,加强当地群众对他们的认识和了解,对他们开展在当地的法律服务也是一个促进。”另一位所长说,我们这里面对的贫困群体是大多数,我不知道上面是怎么想的,如果说这块真的要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话,真正受到伤害的是那些贫苦的群众,而不是我们。我们当然可以不从事这个职业,如果考不取律师的话,我们随便找个什么事也能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那真正的受到损失的是广大的贫困群体,他们请不起律师,律师要高价,律师十年寒窗才考了个律师本,认为应当要回报。(这也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规律。)
共生现象:从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中,我们隐约看到一种共生现象:一方面,作为官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司法所依赖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甚至可以说法律工作者是在用自己的钱、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政府办事,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得到了某种无形或间接的回报,比如法律工作者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使其获得了一定的政府/官方色彩,而这一身份的光环使他们在社区尤其是农村中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或至少是得到了乡村民众某种认同的分量;同时以带有官方色彩的身份经办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上也借此扩大了法律工作者与社区民众的接触范围和影响,从而增加了案源和竞争力。
这种共生现象还体现在法律服务所与当地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依托于法律服务所的司法所有一项重要职能是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协助当地政府处理矛盾、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这些职能跟派出所发生一些交叉,派出所主要是处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也就是一些对抗性的矛盾,但是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等,要靠法律服务所。不过当地政府、派出所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沟通工作是非常好的,有的司法所专门在派出所设立办事处,就象联合办公一样,派出所管辖治安案件时限于精力和职能方式,一般都会介绍当事人到司法所,然后交给法律服务所或调解委员会处理。2002年该市某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解决的纠纷占了派出所收的案件总量的67。
自我定位:不过对于调查者关于“共生”的说法,法律服务者们表示异议。他们说,老百姓恰恰是看到法律服务所和政府有明显区别,所以才信任他们;如果说是他们是政府的部门,老百姓反而不信任。有些乡镇干部下去会找不到饭吃,但是法律工作者下去老百姓还会想办法给做点好吃的。一位女所长说:“我那有两个办公室,一个是司法所办公室,另外一个是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老百姓来咨询的时候就来找法律服务所,而不去找司法所,因为老百姓觉得司法所是政府的部门,会帮着政府说话。老百姓觉得我们法律服务所的信誉比较高,他们有什么事情都是来找我们而不是找司法所,因为他们觉得我们这有公道。”许多人甚至当着他们局长的面明确表示宁可跟司法所分开,一个办公室两块牌子的设置造成的缺陷是,政府在需要干事的时候就用他们,不干事的时候就不管他们。
法律服务所的这种自我评价,可以从其他事实中找到一些支持,那就是在B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中,有政府及乡镇管理的企业大量聘请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2002年,B市法律服务所在该市担任乡、镇、村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有1517家。当地政府和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签订各种合同,一般都会来跟两所商量,然后由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字(当然这样的签字只是对内不对外),通过这种方式,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也有很大的影响。这些法律顾问一方面成为政府优化管理的助手,另一方面成为乡镇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中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开发区,有很多投资在建的工程项目,土地拆迁安置的矛盾比较突出,在对待土地拆迁、人员安置上,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当地派出所政府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从法律咨询方面给很多拆迁户吃了定心丸。而在广大农村,这些法律工作者也通过他们非官方角色或中介意识取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一位女干部说,她在某乡任两所的所长时接手了一个情况很复杂的村,那个村的企业比较多,人口比较少,老百姓跟集体企业之间的纠纷特别多,上访的特别多。比如有个集体企业效益很好,但老百姓却没有得到什么回报,村干部拿了很好的待遇却不给老百姓干事,老百姓就想,宁愿把这个企业关闭了,宁愿自己出去打工,也不愿把钱拿给他们。后来村里聘请了这个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去当法律顾问,一年收取服务费1000块钱,处理了很多矛盾,也给双方带来了经济效益。
一位参与调查的法官也说,农村司法所消化了很多矛盾。“其实基层政权主要工作也就那么两大任务,一个就是发展经济;二个就是消化矛盾。现在的基层政府不知道在做什么,经济没有发展上去,矛盾和纠纷倒是很多。我们下乡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很多反映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解决。”很多问题都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来解决的。他们人又少,又勤快,如果真正的政府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稍微支持一点,拨一点经费,很容易也就把他们的困难解决了,一个乡镇里面几十个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就只有一两个人。
与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在广大农村,调解工作虽然依托于乡镇和各村,但实际上也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所。每个村村委会都设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员会直接由司法所来指导和管理,农民对调解员很相信。例如m县有法律工作者38人,2002年共调解民事案件是2719件,防止自杀13件15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7件81人。按照新文件要求,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所以根据这个意见的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经费资助,按规定是要求拨款,是要求政府拨费,但个要求不是硬性的,政府没有拨款。乡镇的财政也没有拨款,乡镇就赤字一年就几十万,他哪来的钱给你拨!所以现在这个文件一下来,在乡镇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挂了一个牌子,但事实上工作还是法律服务所在担负,乡镇的领导挂个名,一般由乡镇的镇长或者副镇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司法所所长(也就是法律服务所所长兼司法助理员)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样一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就不能再收费了,唯一的收入来源也切断了。局领导说,农村财政有困难,也不可能投入那么多钱给你专门搞这个调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人民调解,比如打架纠纷,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人去处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但是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做调解又没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意见,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结束后有个调解协议,协议上是要调解委员会盖章才具有合同效力,这就存在一个冲突:一方面,没有任何财政支持,不收费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在收费,只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另一方面,如果盖了这个章,就绝对不能收费,如果收费,调解协议就没有了合同效力,如果要合同效力的话,就不能收费。工作在不断加码,收入却日益减少,逼得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改行了,城里有什么地方招聘,就走了。某所2002年还有法律工作者49人,2003年只剩下38人。目前38人中有10人参加了2002年的司法考试,成绩都在240-340分之间,但包括一些很好、很能干的法律工作者也想走,他们觉得趁着自己还年轻,该走的时候赶紧走。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培训与管理:全市培训由每个县/区负责,市一级的培训一般是业务骨干,像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或司法所的所长这一级。县里面的基本就是全部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法律工作者自己出。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偶尔也有政策方面的培训。培训方式是讲课与开会结合起来,主要是请知名律师和法官来讲课(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对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很熟悉)。自己也进行一些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上的培训。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服务机构不断健全。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17个,社会律师140人,公职律师5人;公证处9家,公证员21人;基层法律服务所24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6人;法律援助中心10家,援助律师32人;司法鉴定所3家,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在法律服务队伍稳步增长的同时,今年以来加强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以保证特殊群体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创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目前,全市已有156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乡镇、街道总数的83.4%,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也全面展开,同时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所——XX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填补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技术的空白,也为当事人就近进行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20XX年以来,全市有423家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653件,代理民事案件6060件,代理行政案件157 件;共办理各类公证96436件,其中涉外公证(含港澳台)84928件,国内公证11508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1915件,非诉讼案件 119件,调解纠纷518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3697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2532起,接待来电、来人法律咨询14824人次;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共接受鉴定委托4182件,各种法律服务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优化了我市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我市的法律服务已逐步转变服务观念,触角不断延伸,满足了社会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一是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主动出击,积极出力,鼓励、引导律师参政议政;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指导工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全市有5名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取得执业证。二是服务经济发展。继续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工业园区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指导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为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做好服务。三是服务和谐社会。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选派了政治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律师,轮流参与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信访部门调处涉法涉诉案件,为涉法信访案件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稳定大局。四是服务民生工程。在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等民生工程中发挥法律服务优势,开展旧城改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截至到9月28日,由市、区人民调解员、司法局骨干力量、专职律师组成的5个调解小组成功调处纠纷64起,涉及拆迁户359户,拆迁面积近5000平方;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对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部门转办的、工会或残联等团体要求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确实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扩大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如庆元的法律援助案件从20XX年的15件上升到的163件,使弱势群体获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是服务基层农村。积极搭建法律工作者为基层服务的平台,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成立了XX市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建立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居结对制度,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与有关乡镇、街道、村、居签订了法律帮扶协议,负责涉讼案件,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设“法制讲堂”,为居民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全市9个公证处也分别与9个行政村建立了结对联系制度,其中有7个公证处还与联系村签订了书面的法律服务协议,无偿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代理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服务队伍有待强化。主要体现在律师和公证员队伍的建设上,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目前我市律师队伍存在素质参差不齐、青黄不接、人才外流、专业人才欠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律师万人比”离XX省20XX年小康社会考核指标要求的万分之二相差甚远,现仅达到万分之0.72,由于律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极低,而且参与报考的人数也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分布不均,没有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17家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市直和XX区,其余各县大多只有一家,景宁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三是律师事务所大多规模小、人员少、创新能力不足;四是律师综合素质不够理想,缺乏懂外语、懂经济、懂外贸的专业型人才,难以适应新型的法律事务,如公司上市、涉外的法律事务等。公证是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从目前我市公证员队伍来看,仅有的21人要承担每年几万件的公证业务显得力不从心,公证质量更难保证,由于部分县的公证机构仍属行政体制,公证工作压力大、风险高,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公职人员大都不愿从事公证工作,非公职人员又难以解决身份关系,公证员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如有的县公证处只有两名公证员(其中一名还是外聘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有待发展。近年来,从司法部到省司法厅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采取紧缩政策,机构不再增设,人员不再扩展,教育培训工作也随之弱化了,致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陷入无法发展的困境,造成基础薄弱、素质较低、竞争力不强的现状,无法满足基层特别是农村日益增多的法律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条件较差,设备落后,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学历层次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利益不大的案件,热衷于做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法律顾问,有的向当事人额外索要财物,忽视社会效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的法律服务所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意识淡薄,整体意识不强,缺乏凝聚力,很难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服务市场有待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由于县域经济欠发达,法律服务业收费明显偏低,高层次法律服务人员难以留住,造成数量不足,分布也不平衡,整体上仍呈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当事人难以请到高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另一方面往往会带来法律服务主体的无序扩张,使得一些并不具备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黑律师”、“土律师”有空间涌入法律服务业,挂着“律师”的牌子招揽业务。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的“黑律师”、“土律师”,在代理业务中往往依赖请客送礼,败坏了法律服务业的形象。在法律服务业内部,也存在着压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部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存在着服务质量低、服务态度差、服务方式不合法的问题,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中不少专业素质低、能力弱、管理意识淡薄,靠拉关系、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法律服务,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四)服务环境有待改善。执业环境不尽人意,虽然《律师法》已实施,法律上对律师权利有所保障,但实际上“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限制了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此外,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政治生活中缺少应有的地位,以律师的身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比较少。
(五)服务领域有待突破。律师业务领域太窄,还是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数量少,效益低,主要停留在一般性法律业务,停留在法律服务的表层;律师参政议政不多,为政府及重大事件的主动服务不够;公证业务中国内公证仅占10%,大量依赖国外公证,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服务市场投入有待增加。政府对法律服务市场投入不足,除了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等经费要自行解决,而我市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小,按比例收取的律协、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的费用不足以安排律师正常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律师业务能力停滞不前,年轻律师业务能力欠缺的现状。公证处的办公条件不能满足公证工作的要求,大部分县的办公设施落后,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摄影和录音等装备,不能满足许多现场公证的需要,有的县公证处还被安排在政府办事大厅,热闹、吵杂的环境不适合当事人办理涉及隐私、遗嘱之类的公证。
三、建议
(一)创造条件,进一步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使本地的优秀人才留得住,外面的人才引得进。一要努力提升我市律师万人比例,从省委20XX年对市县小康目标考核指标和我市的情况来看,加强律师人材培养任务艰巨,我们认为首先要从量的扩大入手,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专题研究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律师万人比的提高,支持、鼓励和动员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其他党委政府部门人员,特别是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可制定相应的规划,逐年对相关部门下达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指标任务,以不断充实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师万人比例,同时也能提高我市干部队伍的整体法治水平。二要合理配置法律工作者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稀缺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办公点,鼓励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加入到公证队伍和法律援助队伍中来,鼓励公证人员多的地区帮助人员欠缺的地方开展公证工作。三要支持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常开展法律服务,针对基层农村法律需求大的特点,利用基层法律服务所扎根基层,收费较低的.优势,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常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四要加强教育培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完善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法律人才,提高法律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执业能力。
(二)搭建平台,进一步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发展布局和发展方向,广泛开辟法律服务主体为经济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依法管理服务、为基层社会和群众生活服务的渠道。一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引导法律服务行业通过组建“法律服务团”、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周”等,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作出积极努力。二要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设立顾问团,提供无偿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服务结对跟踪重点工程”、“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服务计划”等载体,鼓励和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全程跟踪,做好相关项目审批、公证、签订协议等服务,随时提供决策建议,解答相关法律咨询。三要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三农”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坚持面对社区,面对基层,面对群众提供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服务联系卡”、“农业发展法律建议书”等举措,努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要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援助范围,加强窗口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必须具备主体适格、管理规范、秩序良好、竞争有序几大要素。因此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政法系统各单位的协调沟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加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进行。一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执业纪律建设,健全奖惩制度和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建立行政处罚、行业处分通报与备案制度,按照《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跟踪质量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把好代理资格审查关,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查处为牟取不当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代理的人员;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惩戒制度,规范其执业行为,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二要畅通监督渠道,实施法律工作者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诚信档案制度,将服务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投诉举报等内容进一步公开,将法律工作人员的执业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营造氛围,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环境。一是建议市政府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建设出台相关文件,以营造氛围,改善法律服务环境,促进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要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真正落实《律师法》,切实解决“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老大难问题;三是改善参政议政环境,党委政府要更加重视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特殊作用,将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热心公益的法律工作人员吸收到参政议政队伍中去;四是改善社会舆论环境,加强律师制度的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关心和支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里镇法律服务所接到上级通知,在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0日结合当前农村开展春耕生产以及清明期间坟山纠纷的多发现象,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五里镇法律服务者按照上级的精神和法规、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这次的活动总结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干部群众法律素质
(一)上下联动推进,抓好工作落实
我局整合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资源,联通上下,沟通左右,扎实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一是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认真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将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制信息送至百姓人家。二是推进“四有三助”工程建设,引导社区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队、普法领导机构、法律图书角,帮助社区建章立制,协助邻里签订互助协议,援助社区群众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三是印发“法律进社区”手册1万册,方便了群众学法,组织居民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促进了“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落实。
(三)抓好民主法治社区创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一是细化创建工作标准,将“法律进社区”纳入创建工作重要内容,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统一评比。二是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分期分批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进行面对面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改进工作。三是打造省级民主法治社区。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了“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了法制教育与和谐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继续深化“结对子”法律服务活动。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与临近的社区结成对子,签订了结对服务协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到结对的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送法律书籍,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社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制动态,帮助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积极为社区依法治理建言献策,帮助社区加强依法建章立制工作,为社区涉法方面的工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律师事务所还组织本所律师与3户(名)以上贫困家庭或贫困学生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定期上门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情况,提供一些帮助和法律援助。
(二)公证服务方便社区群众做到“三坚持,三公开”。坚持方便社区公证服务,公开公证员身份上墙。根据社区工作特点,一年来,每个公证处继续坚持将进社区的公证员的姓名、性别、相片、工作电话、工作时间、工作地址制成一张卡片,公开张贴在社区的办事大厅墙上,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监督,进一步明确社区办理公证的具体人员名单,坚持定人、定时、定点为社区居民办理公证,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办理公证不知如何联系,找谁,到哪里办理公证等程序问题,这种形式深受社区居民接受和认可。坚持方便社区居民办证,公开公证服务办证程序。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工作要求,结合社区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实践活动,每个社区公证人员坚持把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公证法律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以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为民解忧。同时,对其他当事人的合理办证需求也毫不推诿,即使午休或下班时间来办证也热情予以接待,赢得社区居民交口称赞。
(三)法律援助设立社区联络点提供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开通向社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以街道司法所为依托,在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结合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
(四)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扎根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深入社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先后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八一”广场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二是努力为弱势群体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个私工商户、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城区法律服务所在宣传法制、开展法律咨询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积极担任社区和个私工商户法律顾问工作,维护社区及个私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共担任社区、个私工商户法律顾问39家。
根据省综治办、省普法办和省法学会的安排部署,在全省统一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济源市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筹备,扎实推进,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济源市委、市政府对“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高度重视,立即制定了《济源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兴林为组长的“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综治办、市610办、市法制办、市法学会以及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工作安排协调会议,制定了《济源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活动内容组织领导、工作原则以及工作要求,召开综治委成员单位以及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拉开了全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序幕。
二、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一是组织开展“迎新春讲法治”法治大讲堂活动。选取“百场万人”法制讲座活动中授课效果好,内容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授课人员和内容,针对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和基层群众,充分利用文化城、市委党校等教育阵地,分门别类的召集各类群体,举办法治报告会,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法律素养。二是选择1月25日至29日,2月22日至26日两周时间,分两次开展法治集中宣传周活动。届时,全市各单位都要深入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在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通过悬挂横幅、放置展板、发放宣传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活动、三是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在综治工作中心、信访接待大厅设置法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全天在岗,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四是由公检法司等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收集整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遗产继承、非法集资、邪教犯罪、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等具有普遍意义、代表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件,由市“法律服务进基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负责进行宣传。五是利用“一村一警”便民服务活动、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受理点等活动平台,充分发挥包村干部、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作用,通过走访群众、发送法律服务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是在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建设“法治宣传一条街”或“法治游园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通过组织干部群众参观学习、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组织法治文艺演出,切实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
三、措施到位、扎实推进
为确保活动扎实推进,要求全市各单位要站在全面推进法治济源建设的高度,将此项活动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检验,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市综治办、市依法治市办将采取不定期对各单位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暗访,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等方式,推动各单位加强工作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优势的经验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要求逐步向国际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努力和发展,以求在更新层次、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法律服务也由此迎来发展的更多机遇和严峻考验。且不论与外国同行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尚需奋力追赶;即便在自己内部,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重新构建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几支队伍如何摆布、摆正关系,尤其是如何看待基层法律服务并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不同的主张和声音不绝于耳。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站在客观角度,我们认为,认识基层法律服务要实事求是,要有正确理念。正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本质、价值、发展趋势进行认识和判断,要在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基础上树立三种理念:一是中国特色理念;二是长期共存理念;三是适当发展理念。
关于中国特色理念。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基层法律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形式。这一认识理念来源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历史本质的考察,包括它的起源、形式、发展、作用等方面。
从产生建立看,基层法律服务起源于80年代初中期,主要是为弥补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应运而生。显而易见是适合国情、满足中国实际的产物和反映。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是通过在乡镇?穴街道?雪――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律师不同的是,基层法律服务的空间主要是在基层政府及其以下层面。而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从发展势头看,这项工作发展很快,机构、人员和业务量都有大幅度增长,不亚于律师同期增长势头。以全国2000年统计为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发展到34219个,从业人员总数达121904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756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而同期全国律师事务所只有9000多家,专兼职律师近11万人。从发挥作用看,不可小觑。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通过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等,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三是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与国际接轨看,基层法律服务虽然逐步形成发展成为一种适合国情、充满活力的法律服务工作形式,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弥补了法律服务空白,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和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服务主体只有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仍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和地位,不被国际上所认可。
因此,综上所述,相对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服务形态,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形式,它的存在具有较大价值并不可或缺。但应当预见的是,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众整体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中国特色将逐步淡化,最终消亡。
关于长期共存理念。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基层法律服务业与律师业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共同生存发展。这一认识理念来源于对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层法律服务特色和优势的考察,是与时俱进看待事物发展的结果,也是基层法律服务中国特色理念的必然体现。既然基层法律服务不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认可,因此有人主张,我国也应以律师业垄断法律服务市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逐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形式淡出法律服务领域。是否基层法律服务真的到了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之时?芽我们认为,判断法律服务市场是否要以律师来垄断,要依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而定。勿庸置疑,基层法律服务确因弥补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而生,是在法律人才缺少情况下,为适应偏远城乡需要而建;如今,我国律师业有了长足发展,律师数量及后备人才丰富充裕,基层法律服务赖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已经消除,似乎它已完成历史使命。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恰好吻合了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服
务的差别,满足了不同层次公民对法律服务的不同心理需求。因此,在当前和以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基层法律服务的作用仍然不能忽略,特别是在落后地区。
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在诞生后很短时间内就蓬勃发展起来遍布全国城乡,显示出旺盛生机和活力。除了它适应了当时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外,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相比较,它所具有的便民利民、收费低廉、服务迅捷等鲜明特色和优势也是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不同层次,是基层法律服务在短时间内不会自动消亡的根本前提。这种阶段性状态不但使基层法律服务能够满足广大公民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显得具有价值和不可或缺,又形成新的职业阶层和就业渠道,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于适当发展理念。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适当,不宜大力推进。这一认识理念来源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弱点和现状的考察,是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事物的结果,也是基层法律服务最终走向消亡的必然过程。
基层法律服务虽具很多特色和优势,但与律师相比,也存在致命弱点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储备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根据司法部的60号令第六条规定,只要“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就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虽然学历本身并不等于水平和能力,但对于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担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专业人员来说,仅仅具备基础教育水平远远不够。人的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决定人的素质水平。而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相对于现在通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要简单、容易得多,导致一些梦想从事法律服务挣大钱、发大财而又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将目光盯在基层法律服务考试上。仅从这点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律师。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不容乐观。就我市而言,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从业人员通过脱钩改制,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我们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这些弱点和不足导致它不能大力发展,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发展甚至紧缩和控制。
通过以上三个理念的研讨,我们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本质、价值、发展趋势已经有了清醒认识和判断,那就是: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形式;它的存在具有阶段性特点,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在法律需求领域上的必然反映;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具有较大价值并不可或缺;但随着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众整体法律素质和需求的不断提高,它将逐步完成历史使命,逐渐淡化,最终消亡。
在这一特定历史发展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应如何准确定位并发挥作用?芽我们的理念是:扎根社区,有别律师。
“扎根社区,有别律师”是坚持“三个面向”、与时俱进、适应构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新体系的必然结果。坚持“三个面向”的内涵就是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立足社区,发挥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优势,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和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这既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特色和优势的要求,也是加快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服务体系的必需。为此,必须体现“有别律师”特色,在业务范围、服务领域上与律师分清彼此,并逐步退出诉讼领域。除现在不能从事的刑事诉讼代理外,还要逐步退出所有诉讼领域,主要从事非讼法律事务,立足社区方便群众,拾遗补缺。可以预见,未来的法律服务分工将越来越细,任何人包括律师在内都很难包揽所有具体工作。立足现实做好属于自己的工作,基层法律服务
仍然有发展空间和位置。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律师工作也会发生变化。我国律师面临的问题并非是基层法律服务与其争夺业务资源,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自身能力,迎接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冲击,为中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基层法律服务以“扎根社区,有别律师”的理念发挥作用时,要特别注意体现和发挥三个特色和优势:
一是“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特色和优势。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乡镇、街道,要真正扎根广大民众,做到人熟地熟、情况熟,充分利用既懂法律又熟民情的双重优势,一方面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及时就近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民众合法权益。
二是“业务广泛,服务具体”的特色和优势。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广泛,服务天地宽广。所承担的业务既有法律服务工作,又肩负协助司法助理员参与司法行政工作;既有律师、公证的辅助性工作,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要保证各项业务全面开展,互相促进,及时、具体地选择最恰当的业务形式,灵活而有针对性地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满足基层民众的各种法律需求。
三是“市场主体,自我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形式,通过有偿服务发展自我,在理论上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切实做到按市场规则发展,明确市场需求和服务质量是决定前途命运和优胜劣汰的关键,在协助配合基层司法所做好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时不增加财政开支,不增加国家负担,谋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途径。如何实现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有效指导和服务?芽我们的观点是,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有效指导和服务必须在体现上述认识理念和工作理念基础上,做好四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明确业务限定范围;二是引导发展规范竞争;三是控制数量调整布局;四是提高素质逐步接轨。
“明确业务限定范围”就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不允许随意超越业务范围代理法律事务和跨越执业地域争夺业务和资源;“引导发展规范竞争”就是规范脱钩改制后的业务发展和资源竞争,引导其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控制数量调整布局”就是适当控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数量,逐步调整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保证每个社区都有法律服务所;“提高素质逐步接轨”就是着眼于基层法律服务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趋势和大局,着力于加强教育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作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已与2002年9月6日成立,由市司法局归口管理和指导。协会将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与时俱进,以人为本,通过提供信息、协调组织、抓好培训、维权,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等具体工作,搞好服务,引导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基层,以诚信服务社会;通过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大力开展争创“文明法律服务所”活动和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加强执业纪律监督和惩处,使队伍面貌进一步改观,切实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便民、利民、维护稳定作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三门峡建设,三门峡市检察院采取六项措施进一步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基层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利用重大节日前后,各种庙会、集会、乡镇集市举办的有利时机,通过张贴标语挂图、悬挂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书写法治春联等形式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融入群众的节日生活中,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专项宣传。
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干警深入乡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专题法治讲座,提高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以案说法。
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留守儿童集中的农村中小学为主要对象,为学生上法治课。坚持法育与德育并重、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并重、提高未成年人保护能力与强化家长、学校监护责任并重,切实增强未成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开展为民服务承诺。切实按照为民服务承诺办实事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落实好执法为民各项措施。
开展法律服务窗口,发送法律服务卡。在便民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服务窗口和法律从业者咨询台,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释疑解惑。制作法律服务卡,发送到群众手中,解答法律疑问,方便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权益。
通过开展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学法用法活动,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育、熏陶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着力构建法律服务便民、法律援助惠民、法治宣传为民的法律服务新常态。
为了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控申、预防等部门青年干警组成志愿服务队,在虢镇阳光广场开展了学雷锋法律宣传服务活动。
活动中,该院干警在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点位,悬挂横幅,佩带志愿者袖标,向过往行人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热情耐心地为群众进行普法宣讲。活动开展短短半日间共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300余份,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25人次。干警们热心、专业的讲解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受到群众好评。
近年来,该院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每年3月4日在人民街、育才园等重点街区、主要广场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广泛发动全体干警积极投身学雷锋法律宣传集中服务活动,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为倡导志愿服务理念,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用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日,分宜县检察院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队到院驻点村分宜县分宜镇池塘村开展了学雷锋志愿活动与法律知识宣传。
上午9时许,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队的队员们带着打扫工具和一些与村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来到了池塘村,分组分片开展志愿服务。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水华亲自同队员们到村路和村民休息场地进行清扫,队员们热火朝天、干劲十足,很快将村庄打扫干净。五名女同志还主动上门到村里的孤寡老人家,帮助他们打扫室内卫生、晾晒衣服、帮做家务、拉家常,老人们高兴地说还是好人多,检察官都亲自上门来服务。几位年青干警还走村窜户来到村民家中,向村民们分发放了法律志愿便民服务手册、法律志愿服务卡,向他们讲解了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劳动争议处理等与群众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村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村民们对志愿服务队的服务活动连连称赞,有的村民说:“我们农村老百姓文化程度不高,遇到这种法律问题经常不知道怎么办,没想到你们检察官能把法律亲自送上门,谢谢了!希望以后可以有更多的这种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活动来村里,帮助困难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大家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次志愿活动重点走访了10余户困难家庭,发放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80余份,解答咨询十余起,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本次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进农家活动,提高了基层群众对法律志愿服务的了解,打开了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思维,缩短了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与农民群众的距离。既方便农民群众享受到法律志愿服务的便利,又积极宣传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3月4日,由崂山区司法局主办、各律师所协办的“学雷锋集中月·法律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在中韩街道华都社区拉开了序幕。本次活动旨在发扬“雷锋精神”,以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平台为重要依托,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服务公益活动,形成政府主导、社区协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新模式。
活动的第一站选在了人口众多的北村小区中心广场。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委派优秀律师,亲临现场为社区群众解答婚姻家庭与继承、邻里关系、民商事借贷、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丰富本次“学雷锋集中月”法律服务活动的内容,提升趣味性和参与度,还邀请了青岛市知名公益团体——蒲公英公益平台、悠然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会组织参与其中,采取了“志愿活动”与“法治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让广大社区群众在体验公益服务和趣味游戏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活动累计发放各类法治宣传手册及公益纪念品600余份,超过100余人参与了现场公益志愿活动,解答法律咨询90余人次,会场氛围异常活跃。
在接下来时间里,崂山区司法局将以“学雷锋集中月”活动为契机,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优势,结合“崂山律师护航发展在社区”工作,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力量下沉,组织法律服务工作队伍走进社区,为群众提供贴心专业的法律服务,打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通过法律服务人员进社区“坐堂问诊”的形式,使之成为“法治宣传的广播员”、 “矛盾纠纷的化解员”、“社区矫正的助理员”、“社区干部的指导员”和“诉讼仲裁的代理员”,为社区“两委”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把专业法律服务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惠及最广大的基层群众,以实际行动践行当代雷锋精神。
春节期间,光山县司法局按照上级政法委“双百千万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为辖区营造和谐祥瑞的春节氛围。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活动是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的重要宣传工作,局党总支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把“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作为推进“法治光山”、“平安光山”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好、实践好;局党总支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集中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是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先后召开了“双十百千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动员会、推进会,传达学习了市县“双百千万”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会议精神。结合该局实际,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该局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资源优势,采取送法进乡村、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报告会、法制课、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三是落实责任,务求实效。为了把各种送法宣传、服务活动落到实处,县局组织人员印制了《青少年法律知识务手册》0本,免费向青少年发放;局班子成员进行包片,联系、督促司法所落实活动;局活动办将不定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市司法局立足基层,服务群众,多措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着力构建法律服务便民、法律援助惠民、法治宣传为民新常态,促进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农村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该局将“三下乡”活动、“法律六进”活动紧密结合,进村入户,开展送法下乡活动50余次,设立法治宣传咨询点136个,提供法律咨询8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万份,悬挂张贴标语1130余幅,制作宣传展板350余块,书写法治春联500余幅,放映法治电影,发放便民服务卡和普法宣传用品,有效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该局加大社区、行政村法治文化墙、法治图书角、村民法治学校、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广场等建设力度,制作图文并茂的普法橱窗和法治文化墙4000余块,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加大涉农纠纷排查调处力度。该局充分发挥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将人民调解作为服务农民群众的重头戏,及时排查、调处、化解以征地拆迁,两违整治,环境保护,土地承包,农民工工资拖欠为重点的矛盾纠纷,做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纠纷“零冲突”。先后调处矛盾纠纷10814起,调成率超过98%,防止民转刑案件79起,维护了乡村和谐安定。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该局及时了解农民群众法律需求,为农村残疾人、五保户、困难户等弱势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律援助达到“应援尽援”,提供法律援助199次,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49708万元。公证机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预约上门公证15起,减免公证费近万元。
集中开展为农民工送法活动。该局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普法我先行”农民工法治宣传月活动,为农民工讲解法律知识,引导他们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用法律为农民工撑起一把保护伞,增强农民工法制意识。
为全面推进法治上街建设,更好地为基层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区司法局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专项活动。
一是组织领导规范化。为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专项活动,以依法治区办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机构人员和工作基础,即时制定《上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工作节点、职责任务,动员各科室、司法所法律服务资源,注重实效,突出特色,确保专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是法治宣传阵地化。新建中心路街道“法治公园”,定期更新中安、温馨法治公园宣传、普法工作内容,形式新颖别致,内容浅显易懂,吸引了大批群众学法。建设百米普法长廊,以国画风格、传统元素、经典形象的形式设置10个板块,宣传法律至上、立法为公、洁身自律、执法如山等法治思想内容。
三是“法治学校”宣讲动态化。以社区法制学校、法治大讲堂为平台,组织政法干警、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对基层干部群众开展专题法制巡讲,通过以案说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将“流动”宣传与“驻地”宣传相结合,得到辖区群众广泛好评。
四是“法律六进”创新化。创新组织领导,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强调以“并轨制”、“对口制”、“课程制”、“培训制”分类送法;创新队伍建设,整合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等资源,推动法治宣传专项活动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创新工作机制,建立“送法六进”与“邀请宣讲”双向互动模式,建立“法律六进”反馈机制,不断提升宣讲质量。
五是宣传手段多样化。印制各类普法宣传页、法制宣传扑克牌、纸杯、手提袋等宣传品,开展进村入户宣传,组织发放普法宣传品6000余份,宣传条幅30余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普法短信上千条。借助平安建设宣传屏幕,广泛进行反邪教意识、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宣传,播报宣传标语20余条。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莲湖区司法局为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转变作风,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理念,深入基层开展了“三调联动”、“三官一律”进社区以及“法律七进”等系列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今年以来,该局免费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7694人次,办理各类公证事务14458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26件,指导调解纠纷1569件,现场调解疑难复杂纠纷131件,开展个案心理辅导45人次。
网络服务“微”平台 架起“连心桥”
为了给老百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该局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优势作用,相继推出了普法网站、“莲湖公共法律服务”官方微博以及“法制莲湖”、“莲湖公共法律服务”两个微信平台,让群众能够随时随地学习法律常识、预约法律服务、咨询法律难题,并通过微博私信第一时间受理、回复群众的法律咨询、投诉建议,全心全意为群众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服务。此外,莲湖区司法局通过微博、微信平台积极宣传涉及集资诈骗、婚姻家庭、工伤保险、民间借贷、物业纠纷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将线上法律问题咨询、公证、法律服务预约、惠民政策查询与线下审查、受理、指派相结合,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网络与实体的衔接联动,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惠民生 构筑“便民路”
莲湖区司法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区级中心、街道级工作站、社区级联系点“三级”网络建设,组建莲湖区法律援助专、兼职律师队伍,全力打造莲湖区法律援助半小时服务圈,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直接参与社区重大活动,当好“两委班子”依法管理决策的“参谋员”,当好群众维权的“服务员”、法制教育的“宣传员”。与此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构建法律援助“1122”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开展5000元以下继承类公证免费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一系列便民惠民措施,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上门预约办理服务,累计受益群众达4000余人,减免各类费用190多万元。
“三调联动”化纠纷 当好“调节器”
莲湖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创设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区涉及物业、医患、消费、劳动争议等20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即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在各社区开展了治安联调,化解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形成全方位辐射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实现了社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全覆盖”。今年以来,累计在各社区开展调解1029起,化解婚姻、邻里、继承等纠纷766件,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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