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民法学―建构民法理论体系(共含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makkii”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涉及的民事法律制度较多,而且,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彼此间的联系不易捕捉,而现行的民事法律条文则是将相应的民事法律理论予以抽象概括,经过立法者的提炼而形成的成果。因此,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要注意了,只要在民法的考前复习中理解了民事法律条文,就把握住了民事立法所确认的民事法律理论的精华部分。
此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民事法律理论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存在众多的民法学派,很多考生经过了法律的学习之后,往往对于一些民法学派的观点各执一词,但是现行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容才应当是考试的标准答案,千万不要去研究过多的学术争议,考试中一定不会涉及有争议的问题。
当然,熟悉民事法律条文,并不是让大家背诵法律条文,而是应着眼于把握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所以,民法考前复习和应试时所涉及的单行民事法律文件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在掌握法律条文的过程当中,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大家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这样更有利于全面掌握民法的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其特殊的特点,主要有:
(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向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四)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由于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惩戒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有教育人的目的。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法学是一个由各不相同,又都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庞大知识体系,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这就是法学体系。由于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与分析的角度不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国内外大学尚无一致的观点。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分享我国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我国的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法逻辑学;(3)法社会学和更细划分的法政治学、法经济学、 理学、法文化学等;(4)实证法理写;(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划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环境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等。
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
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其中国际公法学是本来意义上的国际法学,而其他只是涉及国家的问题的意义上,才被列为国际法学。
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法医学;(2)物证技术学;(3)法律心理学;(4)司法统计学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权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也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继承和赠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同,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赠与、继承。
(二)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取得。
(三)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侵害人身权影响他人经济利益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隐私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3)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4)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5)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6)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7)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二)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法学的体系以及我国法学体系的六大类,法和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继续为大家带来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打算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法的相关知识,在政法干警考试备考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 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开始传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到了19世纪至20世纪,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社会调整,也叫社会控制,是指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社会调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根据社会调整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其实质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外在调整则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内在与外在调整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根据外在调整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可分为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奖金、提级等,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
否定性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如赔偿、监禁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调整的措施中,奖励与制裁往往是并用的。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根据社会调整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是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来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如嘲笑、批评等。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在现代社会,正式的社会调整占主导地位,但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在一定范围内仍起着重要作用。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根据社会调整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没有普通适用的规则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
(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措施,根据解决冲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社会调整可分为由自己解决和由第三方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决斗、谈判等方式解决冲突。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
一年一度的山西政法干警考试又拉开了序幕,考生们都已经开始积极地准备,对于已经参加过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民法题目虽然做了不少,但没有对往年真题进行系统总结,以致盲点仍然存在;而对于今年的新考生来说,没有法律基础,民法可能一窍不通,怎一个难字了得!在此,XX专家将民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进行总结,为考生揭开民法考试的神秘面纱。
XX以的民法真题为基础,分析民法考情并总结出考生们应当注意的事项。20的民法试卷共41道题,35道单选题、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2道案例分析题。
一、客观题方面
1.总论部分
总论部分考查了10道题目,比有所增加。从内容来看,仍然侧重重要知识点的考查,民法总论侧重于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代理等知识,每年题目都会涉及这些知识。
2.物权部分
物权的变动不大,题量和往年一致,稳定在5、6道题,考查重点是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年这部分考查方式更加灵活,不是以基础概念来表述的,而是融合了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很多知识需要考生理解,
3.债权部分
该部分题目2013年有所减少,考了6道题目,虽然题量有所减少,但仍然是这几年的高频考点,集中在债的发生原因、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消灭、合同分类、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解除,对于这部分的考查是以基础知识为主,题目比较简单。
4.人身权部分
政法干警对人身权的考查不多,基本上是1-2道题,而且比较简单,考点集中在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仅需要掌握人格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以及各个权利保护的内容即可。
5.婚姻家庭
这部分从开始涉及,之前从未出过题目,2013年考了5道题目,是这几年考查最多的一年,虽然题量有所增加,但是题目难度不大,基本以基础知识为主,考点集中在法定结婚年龄,夫妻财产制度,重婚,收养等知识XX版权。
6.继承权
继承权部分一直比较稳定,变化不大,题量大致在4道左右,仍然考查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内容,都是历年的高频考点。
7.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这部分的题目变化较大,2013年的题量增多了,而且考查的知识点更加细致,往年比较侧重考查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013年加大了对具体侵权类型责任承担的考查,例如:职务侵权、动物侵权、产品缺陷侵权、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需要考生细致区分各个侵权类型以及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社会管理秩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这些秩序是由国家各职能机关依法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管理活动而形成的。我国刑法按照对犯罪的科学分类,将不宜列入刑法分则其他各章的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归于本章,所以,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