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共含8篇),欢迎阅读与借鉴!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下雨天”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主管教育副市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教育局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市、区教研部门领导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研员、校长和一线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由市教育局发文确认。评审委员会建立学科评委专家库,由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资格、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并取得相关成果的骨干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的成果学科类别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专家一般为5人,从评委库中抽取,临时聘请。
第五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各学科组的初评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问题。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第六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在我市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所产生的成果,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由市教育局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对其中拟授予特等奖的,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奖项名额及奖金标准如下: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一等奖3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元。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本市教育教学工作中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效明显的。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费用,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拟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个人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政府奖)的项目,市不再重复评奖;各区政府不再设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调研成果奖励办法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各部门以“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应用依据,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安调研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把公安调研工作作为公安大练兵提升队伍素质的渠道来抓,进一步鼓励广大民警钻研业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充分发挥理论成果引领业务实践指导工作的作用,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实行公安调研奖励机制。一、实行优秀调研成果分级奖励制
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撰写的调研文章获奖或被上级有关刊物采用的,按照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区不同管辖,分别给予稿酬之外的奖励。市局机关民警的奖励标准是:
1.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市委《决策参考》、市委政法委《政法调研》等市级刊物发表或在市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100元。
2.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省委《调研内参》、省委政法委《XX政法》、省厅《XX公安简报》调研专刊、XX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省级刊物发表或在省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200元。
3.凡是调研报告、论文在公安部《公安调研》、《公安研究》、《调研文稿》、《公安大学学报》等部级刊物发表或在部级征文中获奖的,每篇奖励300元。
4.上述奖励标准适用市局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和XX、XX、XX分局,具体奖励审批程序:凡是调研报告、论文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文稿撰写者提交发表文稿的刊物、证书或文件,填写《XX市公安局调研文稿奖励审批单》(见附表),报市局办公室研究室审核后,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局各单位文稿撰写者凭审批单到市局财务领取奖金,XX、XX、XX分局凭审批单到本局财务领取奖金。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参照市局奖励标准,自行制定奖励机制。
二、实行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制
由市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专题调研和年度调研文章进行评比审定,按照不超过25-30%的范围筛选出优秀调研文章,划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四个等级实行表彰通报奖励,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100元的物质奖励,必要时可召开调研成果表彰研讨会。具体奖励额度由办公室提出申报,报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市局财务支付。
三、实行特邀研究员聘任制
对热心公安理论研究工作,调研文章质量较高,被省以上刊物多次采用或研讨会多次获奖的。市局遴选聘请为市局特邀研究员,作为全市公安系统调研骨干,开展调研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为特邀研究员提供寻找素材条件和时间等调研保障。市局将不定期对优秀特邀研究员进行评比表彰,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调研文稿标准另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加分:
1、教学技能:一等奖:全国级4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校级3分;
二等奖:全国级32分,省级16分,市级8分、校级2分;
三等奖:全国级24分,省级12分,市级6分;
2、经验成果:(1)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或主办的刊物)中,论文获奖或发表均按以下标准计分:(其中“论文发表”均算该级别的一等奖)
一等奖:全国级10分,省级6分,市级3.5分;
二等奖:全国级 8分,省级5分,市级3 分;
三等奖:全国级 7分,省级4分,市级2.5分;
3、荣誉称号(凭证书原件)
(1)个人荣誉称号 指“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2)奖励办法: 全国级8分,省级5分,市级4分、局级2分、校级1分
(3)个人单项奖(指在某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如“优秀教案”、“优秀师德论文”等)按以上奖励办法的一半计算。
4、交流展示:(1)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教师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研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展示课堂教学水平,但未评等级(或未发证书)的,每次按“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3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40分。(2)由本人独立备课、撰稿并担任某专题的培训、交流的`(必须是上台发言),每次均按“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3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40分。(3)在学校迎接检查、验收工作中,被挑选来参加测试、座谈且表现良好、为校争光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度,每人次加0.5―2分。
二、发放奖金:
1、对于正面宣传学校新人新事登报入刊的文章,对作者给予奖励。在县市级、地市级、省级、全国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500字以下每篇分别奖给作者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字以上的每篇分别奖给作者30元、60元、150元、300元。
2、对各类竞赛的奖励如下: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各级组织的竞赛,可获以下奖金。
奖级 国家级 xx省级 xx市级 xx市级
等级 奖金 等级 奖金 等级 奖金 等级 奖金
1 600 1 200 1 50 1 10
2 400 2 150 2 30 2 15
3 300 3 100 3 20 3 5
教师凡在省、市、乡承担观摹课、示范课、公开课、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等工作,并受到一致好评且受到表彰者及撰写论文,获各级正规学术报刊杂志刊登者,可获以下奖金。
刊物级别
国家 xx省 xx市 xx市
奖金 300 100 50 30
注:具体细则见科研计划。
3、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多媒体课件制作、网页制作技术,并能制作高水平课件和网页应用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经学校考核,由学校发100元作为奖励。
4、把教师完成科研计划情况纳入学年教师考核中,各类培训证书和实绩(如论文、课题、竞赛成绩等)要按年归入个人档案,学校将把教工在科研中的成绩和表现作为在职称评审、先进评比、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之一。
xx中学
中小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方案
湘乡市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方案为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完善评价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评价、奖励的诊断、导向、激励功能,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努力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优化教学流程管理为手段,以提升教学研究实效为基石,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推动我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高位发展。
二、奖励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质量奖
1.高考质量奖
以学校前一届上线情况、本届毕业生生源基础和一、二本实际上线人数(以招生办认定的数据为准)为依据对学校进行奖励。①一批本科每上线1人,奖励200元、二批本科每上线1人,奖励100元;②以我局划定的优质生源情况为基数,一、二批本科上线人数每超过1人,奖励1000元;③清华、北大每录取一名,高中学校奖励5万元,选送的初中、小学各奖励1万元;④参加学科奥赛,获省级一等奖,每1人次奖励学校5000元,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每1人次奖励1万元。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质量奖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质量奖按正考合格率对学校进行奖励,进入全省同类学校前10%的学校奖励10000元;进入湘潭市同类学校前两位的,奖励5000元(不重复奖励)。
3.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质量奖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质量奖以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质量综合评价方案、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体育测试和优质生源贡献量为依据对学校进行奖励。
①综合评价质量奖。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质量综合评价分乡镇办中心学校、民办市直初中、学校学生人数在210人以上的农村初中学校、学校学生人数在210人以下的农村初中学校4个类别分别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一等奖奖10000元,二等奖奖5000元。
②综合评价提高奖。在普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质量综合评价中,中心学校提高5个名次,初中学校提高30个名次,奖励5000元。
③优质生源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乡镇办前500名、市直民办前500名,且在湘乡就读高中,按每生500元标准对生源学校进行奖励。
4.小学质量检测奖
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期末质量检测中,按各学校检测学科生均分、合格率、优秀率进行综合评价,分市直城区和农村乡镇两个系列对学校进行奖励,乡镇前三名的中心学校奖励5000元,第四至第六名的中心学校奖励3000元。市直城区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
(二)教学教研成果奖
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评价结果和教育教学质量为依据进行评价和奖励。
1.基础教育奖励基金奖。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类别,每年奖励12名,奖励标准每人5000元。其产生办法是:小学以我局及湘潭市组织的质量检测和学校常规管理为依据,由中心学校(市直以学校为单位)推荐,我局考核认定;初中以同一科连续三年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获全市一等奖的对象(当年连续三年获奖人数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同一科连续三届获一等奖教师)中产生,并有论文(评奖年限内)或成果在湘乡市级以上获奖,由中心学校(或学校)推荐,我局考核认定;高中根据学考、高考和学校常规管理情况,学校推荐,我局考核认定。
2.基础教育改革课题成果奖。本项奖励每三年一届,由我局统一组织,逐级评审,奖励标准:一等奖奖励12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3.艺体成果奖。在湘潭市中小学“艺术百佳”评选中,荣获“艺术百佳”称号的学生,按每生200元标准对学校进行奖励。在湘潭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荣获团体前六名的学校分别给予奖励,团体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至三名奖800元,第四至六名奖500元。由我局委派代表湘乡参加湖南省和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文艺竞赛活动,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元,获三等奖的奖1000元。
(三)教育教学管理奖
1.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在各中小学中每年评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5个,()每个单位奖5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控流保学工作先进单位。根据各乡镇办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每年评选控流保学工作先进单位8个,每个单位奖500元。
3.教学指导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在每年高考、学考、中考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每个单位奖3000元。
三、奖励的控制条件
1.凡出现乱收费、节假日成建制补课、违法生育、超计划大班额、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取消相应单位教育教学管理奖参评资格。
2.在我局组织的学生考试和质量检测中,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出现大面积舞弊(集体舞弊)、弄虚作假、试卷泄密等问题,经查属实的,除取消其综合评奖资格外,还取消对应内容的参评资格。
3.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奖励方案;要向一线学校和教师倾斜,制订奖金分配方案,并报湘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本方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课题成果、教育教学论文奖励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现代化工程,促进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深入发展。学校对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和实验课题成果奖励金额,暂作如下规定: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在XX字之内,每篇发放与稿费等额的奖金,最高限额为80元;在XX―3000字之内每篇发放奖金150元。
2.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术组织的'论文评奖中的获奖论文,发放奖金如下:
・・・ 省级以上・ 地市级 县市级
・ 一等奖 100元・ 80元・ 50元
二、三等奖・ 80元・ 50元・ 30元
3.在各级教育科研部门,教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按计划完成实验、通过鉴定,发放奖金如下:
国家级1000元 省级500元 地市级200元
县市级100元 校级50元
4.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级核发。
5.除以上情况外,则先由教科室提出建议,后经校长室研究决定奖励方案。
注:该方案自二oo二年一月实施
★ 于奖励办法的请示
★ 学科教学成果叙事
★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 基础教育个人简历
★ 基础教育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