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了遭遇斜巷运输事故时该怎么办?应急措施是什么?(共含3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鱼鱼鱼鱼鱼呀”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斜巷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斜巷运输事故应急处理基本程序
作业现场发生运输事故后,现场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要立即启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停止设备运行,设置警戒,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自救和互救,同时要立即向科调度室汇报,并对现场的事故灾害进行初步评估,根据事故现场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消除事故灾情,恢复正常生产。
二、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2.1 救人优先的原则
2.2 防止事故扩大,缩小影响范围的原则
2.3 保护救灾人员生命安全的原则
2.4 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
三、斜巷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3.1 斜巷发生运输事故后,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要立即安排
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对现场的事故进行控制,安排绞车司机停止绞车运行,协同信号把钩工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防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造成伤害。
3.2 跟班队长、班组长要立即向科调度室汇报,汇报要清晰明了,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事故的程度、人身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及现场处置方案。科调度接到汇报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队长及科值班干部,并及时传达事故的处理方案。
3.3 事故现场未发生人员伤亡时,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处理车辆上道、及时维护损坏的支护,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对损坏的机电设施进行维修,尽快恢复生产。
3.4 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现场作业人员要积极开展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在互救时应按“三先三后”的原则进行互救处理。对于轻伤者应现场对其进行包扎止血,将其抬放到安全地带。而对于骨折人员不要轻易挪动人员,等待专业救助人员的到来。
3.5 科调度室人员接到事故的汇报后,要及时做好车辆的调度和人员接送工作。及时将伤员运送到地面救治。
四、处理斜巷运输事故的注意事项
4.1 在事故处置时必须设置事故警示牌,禁止行人通过、禁止其它作业。
4.2 事故现场处置车辆上道时,要严格执行《各工种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五、车辆复轨安全技术措施
5.1 车辆掉道后要及时停车,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弄清原因,根据巷道高低、宽度、车辆落道的程度、装运物料的种类和落道地段位置的不同应首先采用机械化上道(用手拉葫芦、千斤顶、撬棍等工具上道),严禁使用绞车上道。要使用与设备车辆吨位相匹配的手拉葫芦进行起吊,用棚梁吊挂起吊用具要对棚子进行加固,用起吊锚杆吊挂起吊用具时,如果单根锚杆不能起吊,要用锚杆组(不小于2根)。2为了防止车在上道过程中发生倾翻事故,首先在车辆两侧各支设两棵戗木。
5.2 上道前,必须先检查掉道车辆是否处于稳定状态,不稳定时必须先支垫或用绞车拉至稳定状态后方可再处理车辆掉道。处理掉道必须设专人指挥,专人负责安全,空车直接操作上道,人员不得少于4人。
5.3 上道前先检查车辆的捆绑和联接情况,并确认车辆前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可靠,且处于工作状态。清理落道区域的散装物料,或先卸下车上的物料移出落道地段,并认真观察顶帮支护等情况,必要时先进行临时支护保证安全。
5.4 上道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撬棍、千斤顶、吊链等)和材料(道木、柱帽、木楔),并事先在掉道地点两端安全地点设岗警戒,禁止其它人员进入和通过事故地点。严禁在车辆下侧、倾斜侧作业,斜巷地段上道时,下车场至车辆掉道地点区域内严禁人员行走。
5.5 升、降、移动掉道车前,操作人员应选好安全地点和退路,其它人员必须躲离本车高度尺寸的1.5倍的距离以外。
5.6 处理上道过程中凡遇可能出现处理过程中插销松脱等现象的车辆,应提前用合适的锚链、绳扣等锁扣将车轴和轨道固定,防止联接装置失去作用跑车。
5.7 上道时要由当班负责人亲自指挥,另有一人专门观察落道车辆的倾斜程度、装载情况及顶帮支护等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发出信号,上道人员听到信号后要立即撤离上道区域到安全地点。
5.8 斜巷段上道时,应自上而下逐车上道。上道时,先上上部轮子,后上下部轮子,并堰好车辆,防止车辆移动。
5.9 用千斤顶或撬棍等方法上道时,要选择好支点,慢慢升起掉道车,用道木、柱帽等垫稳、垫实后,再第二次升起、移动,依次类推;下落时,先用千斤顶升起后取出支垫物,再缓慢下落,依次类推,反复几次至车复位,严禁超载升、降移动。每次起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
5.10 用千斤顶上道时,先将车辆扶正,逐头上道,并做到边起高边在平板车下垫木料,确保千斤顶卸载后不作用时,车辆不歪斜。
5.11 用手拉葫芦上道时,要选择好牢靠的手拉葫芦悬挂点,如在棚梁上挂手拉葫芦时需先加固支护,在其前后两架棚子间每相邻棚子梁上打好三根撑木,起吊人员要站在安全位置,边起吊边观察发现异常时停止作业,此时无关人员必须撤离至上坡段安全地点。待处理后再起吊。链钩和落道车辆要挂稳,保证起吊中不脱落。
5.12平巷人工上道,应设法将其它车辆摘开并固定,有足够的上道人员、操作空间。严禁在矿车两侧人员上道。
5.13 如车辆在斜坡上落道,严禁摘钩,绞车司机必须要闸紧制动闸,且不得脱岗。上道前要将上下的挡车设施全部关闭,并在坡底设好警戒,警戒人员要进入躲避硐或信号硐室内,阻住行人,车辆未拉运到正常停车位置不得让人通行。上道前要用铁马阻车,绞车主绳要张紧。
5.14 如车辆在弯道处掉道,则任何人员不得在弯道的内弯侧站立或上道作业。
5.15 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各部位钻入车底作业,上道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不得处于落道车辆下坡段的道心内作业,要严防车辆翻倒、滑动及物料滚落伤人。
5.16 属于摆动量大、重心高的物料、散件等车掉道时,须先卸车将材料设备放在不影响处理掉道车的地方,待车辆上道后再装车并捆绑好。
5.17 严禁人力与机械处理同时进行处理车辆掉道,严禁采用硬拉、硬放方式上道;严禁用手推、背顶、肩扛等身体直接接触的方法处理掉道车辆(空矿车、卡车、平板车除外)。
5.18 上道时,严禁将手、脚及身体各部位伸入掉道车或物、料、件下部。在可能滑动、移动的方向提前打掩定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5.19 绞车司机精力集中,双手刹紧制动闸,上道人员远距离作业,并设专人观察车辆情况,且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
5.20 车辆上道以后要再重新检查一次车组的连接和装载情况,清除干净杂物以及轨道、巷道等无异常后,作业人员撤离运输线路区域,方可恢复运行。
1、立即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物体如干燥的木棍、竹棒或干布等物使伤员尽快脱离电源。急救者切勿直接接触触电伤员,防止自身触电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
2、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伤员全身情况,特别是呼吸和心跳,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就地抢救。
(1)轻症:即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伤员就地平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
(2)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亦可针刺人中、十宣、涌泉等穴,或给予呼吸兴奋剂(如山梗菜碱、咖啡因、可拉明)。
(3)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作胸外心脏按压。
(4)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用15: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坚持到底。
(5)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6)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院医务人员未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因设备发生故障,切断电源开关进行修理时,应安排专人守在电源开关旁,防止其它人不了解情况,合上开关致使触电。
第一节 矿井突出事故的预防
一、区域性预测
主要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煤层进行预测。
二、工作面预测
1、现场施工人员、瓦检员必须熟知突出预兆:
(1)煤炮声、支架断裂发出的响声,岩煤开裂自行剥落、掉渣、底鼓与煤壁颤动,钻场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发现哨声、风声和蜂鸣声等。
2、钻屑量预测
(1)在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mm、孔深10m的钻孔。
(2)钻孔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h2为湿煤160Pa,干煤200Pa,K1值按如下表。实测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h2 K1 危险性
Pa mL/(g•min1/2)
干煤 湿煤 干煤 湿煤
≥200 ≥160 ≥0.5 ≥0.4 突出危险工作面
<200 <160 <0.5 <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二节 防治突出的主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我矿主要采取开采2#煤作为上保护层,在没有保护层可采的7#煤层必须在岩石巷内施工瓦斯抽放巷打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准备采掘工作面。
二、局部防突措施
(一)石门揭煤
1、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2、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享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3、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4、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5、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6、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二)煤巷掘进
1、在突出煤层中掘进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在迎头施工超前瓦斯释放钻孔、巷帮施工超前抽放钻孔。但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2、在设计巷道时注意以下问题:
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队中,同一阶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队。
3、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靠近或处于地质构造破坏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地带时,都应认真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如果措施无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
1、必须及时维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保持畅通。
2、在突出煤层中,不得使用放顶煤采煤法;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省煤炭局批准。
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防治突出措施主要有:工作面内部施工瓦斯释放钻孔;施工顺层抽放钻孔。
第三节 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一、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二、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三、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 安全防护措施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五节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一、井下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按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成立救灾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
二、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要尽量缩小受灾范围,所有人员必须迅速佩戴自救器,切断灾区内的电源,将有害气体导入回风巷,按避灾路线撤离。
三、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四、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
五、辅助救护队员在进入灾区抢救之前,应查明井下发生事故情况,制定控制风流及预防发生瓦斯的措施。注意检查沿途气体情况、温度变化情况,以确保救灾人员的安全。
1、首先查清遇险人员的数量及分布地点,分头寻找救护。
2、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
六、参加事故处理指挥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名单、通知方法、顺序
1、矿成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总 指 挥:矿长王富成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刘威锋
成 员:安全矿长罗玉国、生产矿长覃胜利、机电矿长邹吉本、经营矿长王有才、王 政、胡解敏、刘凤川、杨 宏、王兴财、许志强、采、掘各单位、安监部、技术部、调度室、通防部、运输队、机电部、防突队、保卫部、供应部、辅助辅助救护队、医务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
(2)召集指挥部成员到达指挥现场,协调各专业小组行动;
(3)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4)批准现场抢险救灾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5)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负责组织煤与瓦斯突出应急演练。
3、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调度室:承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组织分析判断事故类型,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理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做好相关记录,并负责井下人员的清点。
(2)机运部:根据指挥部命令,下达矿井停送电工作命令。协助制定机电设备抢险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按命令进行停送电工作,协助事故单位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负责保障各种通讯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网路畅通。负责井下人员安全撤离、救护人员及救援物质的运输工作。
(3)安全部: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事故损失的调查、汇总和上报。
(4)供应部:负责保证抢险救灾中所需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负责将救护抢险材料、工具、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
(5)辅助救护队:负责事故的抢险和救援工作,与熟悉现场情况人员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现场灾情发展情况并汇报指挥部,制定正确救人措施;根据指挥部营救遇险人员和措施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抢救伤员;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
(6)保卫部: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警戒设置,疏散人员,维持秩序;负责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道路交通畅通和矿队治安及危险源的控制。
(7)医务室: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急救和治疗应急措施。负责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
(8)通风队:提供反应井下现状的通风系统图及通风瓦斯情况;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救援措施。
(9)防突队:负责提供井下现状瓦斯抽放管网系统图及恢复工作,负责突出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执行与瓦斯治理有关的防突抽放钻探工作。
(10)工会: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善后安抚处理工作。
(11)技术部:负责事故抢险期间各种救援方案应急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提供事故抢险期间各类图纸及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打钻工作。
(12)采掘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井下人员的清点。
4、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指挥部、专职抢险队和专业小组: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安全疏散警戒组、物资供应组、专家咨询组。各专业组应积极协助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抢救。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是处理事故的具体实施者。现场应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现场抢救指挥部负责人由事故单位现场第一责任者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抢险器材,制定现场抢险方案和措施,按抢险方案和措施组织现场抢险工作。现场抢救指挥部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专职抢险队由通风、防突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对通风系统调整的具体操作等。
(3)危险源控制组:由专业抢险队、辅助救护队、保卫部及事故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危险源性质立即调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负责紧急状态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4)伤员抢救组:由医务室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5)安全疏散警戒组:由保卫部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队域;在人员疏散队域进行治安巡逻。
(6)物资供应组: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7)专家咨询组:由防突、通风、安监、技术、调度等单位组成。协助现场抢救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 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措施
★ 事故应急预案
★ 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