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含6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Hangmelithium”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 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最后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文化,无业,户籍地址:__市__区__村__队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本案于__年__月__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__月__日被逮捕,现羁押于__市第__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__市__区法院作出的(__)__刑初字第__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__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__年,并处罚金人民币__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市__区法院
上诉人:
__年__月__日
抢劫罪的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抢劫罪客观要件
抢劫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抢劫罪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抢劫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抢劫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法律法规
抢劫罪刑法条文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上诉人: 吴XX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定罪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不当。
正如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将上诉人门市的玻璃门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上诉人找人帮忙索要赔款,因帮忙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当,使用了暴力,导致被告人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为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抢劫罪。
事实表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实依据是上诉人找来帮忙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而这种行为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要为他人行为承担后果,其前提是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上诉人找人帮忙只是想有人助威,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以便获得赔款,但帮忙的.人一到现场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前并未与被告人商量,上诉人也从未对他们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实施殴打行为是帮忙者的独自犯意,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同时,上诉人主观上提出1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出于赔偿实际损失和基于逞强出气,挽回颜面动机支配下做出的,与抢劫罪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不同。
客观上诉人利用被害人的过错,借题发挥,借机索要财物,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想以找人帮忙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压力,以达到索要赔偿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币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部分,被害人损害玻璃门是事实,被害人对此也表示愿意赔偿;当天上诉人由于处理该事件必然会对门市的经营造成影响,带来一定的损失。从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赔偿方案看,除修复玻璃门外,另外再给一个红包。以上充分说明本案确实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当 ,应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非智力型后进生的转化
三水市白坭中心小学 邓权真
后进生有两类,一类是智力型后进生,另一类是非智力型后进生,非智力型后进生是指那些非智力因素(包括兴趣、意志、情感、动机、信心、习惯、性格、毅力)较差的学生。根据国家的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成绩最大和成绩最小的人之间,最明显的差异不在于智力水平,而在于是否具有强烈的学习动机、旺盛的学习兴趣、较强的进取精神和顽强的意志等非智力因素的作用。一些心理学家也指出:心理因素中的智力因素在人才的成功中只是一个基本因素,非智力因素在人才成功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教学工作中,我们所遇到的后进生多数是非智力型后进生。?
非智力型后进生由于学习成绩和纪律较差,在班集体或家庭中常常处于孤立、被歧视的地位,因此,形成了与一般学生所不同的特点,如自卑、缺乏自信、意志力薄弱、对老师和同学存有戒心、不合群等。而形成非智力型学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家庭教育不当。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有的家长对孩子从小娇生惯养,过分溺爱;有的家长文化水平不高,随便打骂孩子;有的家长则对孩子放任自流,对孩子的学习从不过问。②社会的不良风气、内容不健康的影视影响。③教师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处理问题不公正,学生学习上的困难得不到老师的帮助和指导。?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这些学生的心理,找出后进生形成的原因,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一、克服偏见,“偏爱”非智力型后进生。? 由于非智力型后进生常常处于孤立、被歧视的地位,久而久之,慢慢养成自卑和自暴自弃心理。因此,对他们一定要施以爱,要克服偏见,在面向全体的基础上,把更多的爱倾注在他们身上,即“偏爱”他们,要像农民对弱苗那样,给他们多一点保护,多一点浇灌,使他们和其它幼苗一样,能茁壮成长。“偏爱”后进生,能更好地沟通师生的感情,密切师生的关系,消除师生间的情感障碍,有利于教师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能使教师更了解后进生的内心世界,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进行教育。有一位学生,一直是调皮捣蛋,无心向学,很多老师说他是“烂泥扶不上壁”,对他只有批评,没有表扬。他也知道老师看不起他,自己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和应有的尊重,所以自暴自弃,自称为“烂泥”,认为自己总比不上别人。接手这个班后,我深入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常利用课外时间,与他谈心,从学习和生活上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让他感到老师没有歧视他,把他和优等生一样看待,而且对他是“偏爱”的,同时,教学时我给他多个“优先”,即发言优先,质疑优先,辅导优先,训练优先,对他在学习或纪律上的一点点进步都给予肯定和表扬,但同时又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我还鼓励他积极参加班队活动,号召班干部带头与他一起打乒乓球、踢足球、打篮球等,满足他的健康精神生活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慢慢消除了自暴自弃的心理,不论是学习还是纪律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他不再认为自己什么都比不上别人,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学习的信心。可见克服偏见,“偏爱”后进生是转化工作的第一步。
二、多给一点宽容。?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总有犯错误的时候,尤其是非智力型后进生,犯错的机会更大。他们的理智对情绪的约束力比较差,感情一冲动就不顾一切,忘却已经形成的正确认识,从而产生一些错误的行为来。如何处理他们的错误是转化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一次,两位学生在课室打架,还损坏了课室的课桌。我得知情况后,并没有当众训斥他们。而是把他们叫到一个宁静的地方。当时他们还气在心头,我让他们站着沉默十分钟。十分钟过去了,他们的气也消了一大半,我这才了解他们打架的原因,其实他们当时只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各自为维护自己的面子形成对立情绪而逐步升级,最后导致打架。这时,他们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正低下头等待老师的处理。我想:这是他们一时冲动引起的打架,不能把他们当坏孩子处理。于是我作出这样的处理:犯了错误要改正,认真写一份检讨书,还要修理好损坏的课桌(其实只须钉几个钉子)。他们听了都非常惊讶:“你是第一个不在我们父母面前告状的老师,要是以前的班主任,非把我们拉到校务处训斥一顿,然后向我们家长告状不可。我们一定认真改过,修好课桌。”这样的处理,令师生间的隔阂消除,班主任的宽容换来的是学生对老师的信任,使他们感到老师对他是爱护的。自此,这两位后进生对自己要求严格了,学习和纪律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当然,宽容决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蕴含着班主任对他的无限期望,它跟严格要求是相辅相成的。?
三、善于发现非智力型后进生的闪光点,扬其长,改其短。? 每个后进生都有差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只要我们抓住其闪光点,有计划地为他们提供表现才能的机会,才能消除他们的自卑感,取得同学们的信任。有一位后进生,学习成绩较差,在学校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经过深入的调查,我了解到他学习成绩差是由于父母对他的学习从不过问,他自小贪玩形成学习懒散,经常不交作业,由于父母教育的方法简单粗暴,经常对他打骂,使他养成欺负弱小同学的坏习惯。开学不久,我发现他有一个优点,就是有时上课较认真,积极举手争取发言,而且有时的回答也比较准确。根据我的观察和分析,他有一定上进心,有一定智力,只是自小养成坏习惯,一时改不了。在一次班会上,我特别表扬了他上课认真,积极举手发言这一优点,要求全班同学学习他的优点。这一次的表扬令他兴奋不已。同时,我又不失时机地指出他平时调皮捣蛋、欺负弱小同学的坏行为要不得,以后要努力改正。我还有意安排他负责护送一队小同学放学。经过这一次的表扬,他学习更起劲,而放学时护送小同学工作也做得很出色。我又再一次表扬了他。从此,他慢慢变好,学习有进步,坏行为也大大减少了。有时,要发现后进生的闪光点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有些闪光点的确是一闪而过,很难觉察。这就要求老师要以辨证的思想,敏锐的眼光,深刻的洞察力,不辞劳苦地像淘金工人那样,锲而不舍地挖掘后进生的闪光点,再抓住其心理特点实施转化。有一位女学生,人不算笨,可就是经常不完成作业,因而学习成绩低下。有时就算是完成作业,也是老师多次催促,她才慢吞吞地做出来的。后来我了解到她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她过分溺爱,造成她从小娇生惯养,怕苦怕累,不愿做作业。一次课间,我无意中发现她正在耐心地帮一位后进生讲解数学题。这时,我萌发了一个想法。在一次班会上,我向同学们提出让她来担任小组长。我一说完,马上从她一闪而过的眼神看出她的喜悦。但当时班上很多同学却不满地说:“她常不完成作业,也能当组长?”我用信任的目光望着她,对大家说:“我相信她一定能当好小组长这份工作。”果然,从第二天开始,她每天都按时完成作业,而且能认真做好小组长工作。在转化工作中,只要扬其所长,克其所短,就会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抓住反复,促进转化工作。? 后进生的心理活动是十分复杂而又充满矛盾的,所以,转化工作并非一次就可以完成,转化的过程是有反复的,这就要求我们抓住反复点,促进其飞跃。如刚才谈过的那位欺负弱小同学的学生,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故态复萌。我抓住他的这一次反复,多次跟他谈心,鼓励他多参加有益的课外活动,以使他的精神集中到有益的活动上来,减少他调皮捣蛋的机会。在一次班际的拔河比赛中,我有意地让他当领队,在比赛中,他指挥自如,调配有方,使我班战胜了别的班,为班级增了光,我对他的组织才能大加赞赏,同学们对他也产生了好感,他也乐滋滋的。从此,他慢慢地把那些坏行为改正了。正是由于抓住了他的这一次反,采取心理攻坚战为他寻回自信,令他赶上了先进。?
五、培养后进生的心理承受力。? 后进生并非永远都是后进的,他们也会有进步的一面,但当在前进道路上遇到挫折时,他们就会感到苦闷、失望,甚至自暴自弃。这就要求老师抓住适当时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看到前景,点燃新的希望,引导他们在挫折面前学会自我调节,克服脆弱心理,增强抗压心理。如刚才谈过的那位女学生,本来自她做组长以来每天都依时完成作业,但过了半个多月,她一连两天都没有完成作业。我找她谈了两次,她总是默不作声。后来,我从她母亲口里得知,她参加了学校的少先队鼓号队训练,听说快要参加比赛,她高兴得连忙叫妈妈买好了比赛用鞋,但后来不知为何被取消参赛资格,这件事对她的打击很大,她意志消沉,脾气暴躁,回家不但不做作业,而且常常对父母发脾气。当鼓号比赛那天,鼓号队经过她家门前,她也不让母亲出去看。当时我是鼓号队的教练,我很清楚她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原因。于是我找她来谈,分析她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原因是她踏步时腿抬得不够高,而且老师多次指出她也没有改正。指出学习与训练一样,不努力就不会有好成绩,小组长工作也是一样,要当好一个干部,首先自己要模范带头,否则叫别人怎么服你呢?我又指出她半个多月来依时完成作业,认真做好小组长工作都得到同学们的肯定,希望她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进步。中午上学,她就把作业交上来了,而且做得既工整又正确。以后,她的作业再也没有迟交过,她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努力做到。在第二学期,她还被学校评为“文明学生”。?
在非智力型后进生的转化过程中,只要我们做个有心人,细心观察,认真分析其心理特征及形成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转化和提高工作,就能促进更多的学生由后进赶先进,从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抢劫罪缓刑人员反思总结
我叫××,x年x月x日因为抢劫罪被xx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让我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 后进生转化总结
★ 学困生转化计划
★ 小学转化工作计划
★ 后进生转化计划
★ 差生转化计划
★ 后进生转化措施
★ 学困生转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