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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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答辩状

篇1:增加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民族.....

住所: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要点:

1,说明离婚时就抚养费达成的一致,强调多年以来一直支付抚养费;而且考虑到物价上涨和实际开销,一直在增加抚养费的给付的情况。

2,简单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子女、老人的家庭负担,说明承担过重不合理的抚养费有困难。

同时说明前妻的家庭收入情况(既然对方已经调查了,这个需要也需要找律师调查)。

3,前妻阻碍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如果有),在子女教育中煽动对自己的对立仇恨情绪情况。

在直接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非必要的费用。

4,表示自己会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抚养义务。

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无法接受,建议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答辩是针对对方诉状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进行的,我看不到对方的诉状,因此写答辩状就是无的放矢,建议把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主要证据列出,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答辩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手印)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2:增加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______年______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______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______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______省平均收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______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______区人民法院(20xx)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3:增加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孙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19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篇4: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

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

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

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

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

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

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

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明材料3份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证据清单

1、离婚协议1份

2、C亲笔书写收条1份

3、A收入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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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

(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

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篇5:增加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抚养费¥28200元(自xxxx年5月6日起至xxxx年3月31日止,按每月¥6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29609元;

3、 请求判令被告自xxxx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给付生活费¥7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对原告自xxxx年4月1日起发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承担一半,并于上述两项费用发生后凭票据履行;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6月13日,原告的父母在江苏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母亲负担原告自xxxx年6月1日至xxxx年6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用,原告的父亲※※即被告自xxxx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半履行。原告自xxxx年7月1日起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均担,于每年的年底履行。

原告在父母离婚后的次年,即于xxxx年5月6日随母亲一并将户籍迁入无锡,并在无锡定居生活。而原告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之所以愿意承担xxxx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用,是基于原告生活在苏北农村,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前提。但自原告xxxx年落户无锡后,地区间的物价水平差异导致原告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上逐年的物价上涨因素,原告母亲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原告健康成长所需费用。即便等到xxxx年7月1日起被告开始支付生活费,原定数额也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告于xxxx年2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脊柱畸形2年且脊柱畸形逐渐加重。医嘱应立即入院手术矫正,否则侧弯在青春期可能加速发展,将影响呼吸功能,外观矫正亦困难。医院告知前期手术费不低于十万元,二期手术不低于两万元,而原告的母亲根本无力独自支付入院及前期治疗费用,但延误治疗势必影响到原告的终身健康,原告的母亲只能通过借款让原告于xxxx年2月16日住院尽早接受手术治疗,被告对该病情也完全知晓,在医院多次停药催款的情形下,被告累计支付了¥185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支出合计¥130061.19,扣除统筹支付的¥33842.83元,原告的父母应均担¥96218.36元的自费金额,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被告还应承担¥29609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身心健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0※※年※※月※※日

篇6:增加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x×,女,xxx年10月2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xxx年×月×日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xxx年×月×日生,汉族,xx市,××公司职工,住xx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xxxx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小×

x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小亚,女,10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张娟,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9号 小区 单元302室。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大力,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经七路109号 小区 单元102室。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儿,6月7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收入,但是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相关知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收入的增加,生活成本也会加大,法律赋予子女要求追加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首先可以选择协商解决。父母可以沟通子女目前的学习生活状况,说明给付抚养费太低给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

篇7:增加抚养费起诉状

增加抚养费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1051986071XXXXX,住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X号,联系电话:15922923XXX

法定代理人:谢贤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1051986071XXXXX,住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XX,联系电话:15922923XXX

被告:张庆维,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1051986071XXXXX,住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X号,联系电话:15922923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001元标准支付原告抚育费。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儿子,1993年3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但被告从未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原告患有智力精神疾病,现为二级残疾,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抚育费。同时,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治疗需要,每月50元的抚育费远远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育费非常困难。被告拒不承担、更不增加抚育费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同时《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42元(3337元/月)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3337元的30%,即1001元。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8: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增加抚养费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孙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19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现住在**县**乡**村。

联系方式:136********

答辩人就孙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未拒绝支付抚养费且导致抚养费未能按期交付主要系原告母亲责任。

答辩人孙*系答辩人儿子,天下哪有父母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

诉状中提到被答辩人母亲多次向答辩人请求支付儿子抚养费,声称答辩人态度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纯属歪曲事实。

20XX年被答辩人母亲及家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导致答辩人发病住院,此期间被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不仅没去看望而且还要求支付生活费,答辩人为了儿子毅然拿出自己医疗费给予被答辩人母亲,由此可见答辩人对其儿子的感情有多深。

在离婚后,答辩人数次去被答辩人母亲家要求看望儿子均被百般奚落,拒之门外。

后来答辩人也曾打电话给被答辩人母亲要求看望儿子,也遭到其无理辱骂,严词拒绝。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儿子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答辩人所患疾病并非传染性疾病,对儿子探望无不利影响,完全符合探望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对儿子的探视权。

另外答辩人在离婚后,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再加上自身的疾病屡屡发生,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生活极度困难,经常需要家人接济这也导致孩子的抚养费未能按期给付,为此答辩人一直深怀愧疚。

二、起诉状中所要求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答辩人请求减少抚养费为每月300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被答辩人母亲的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三岁,并未上学,在**这样的小城镇,生活水平又能有多高呢,且女方在当地经营一家小商店,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如果按照起诉状里所要求的由答辩人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这就是说一个在农村的三岁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为3000元,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由答辩人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

但根据《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答辩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收入甚微且极不稳定,一个月平均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再加上身体患有疾病,时有发生,所需大量的医疗费;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需要家人接济。

答辩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意见》第7条第4款规定中的特殊情况。

答辩认虽然生活困难,但依然愿意拿出自己收入的30%支付给儿子,这一点也符合法定抚养费的一般标准。

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完全是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儿子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三、 被答辩人的姓氏应随答辩人。

答辩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孙,是因为原告母亲常常为孩子的姓氏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答辩人为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在我国民法中有应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而孩子随父姓是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姓氏随男方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篇9:孩子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20XX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

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

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

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

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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