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共含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禁止熬夜和生气”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医患纠纷中,因医疗事故产生赔偿数额后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通常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又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于上述规定没有对明确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使得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共识。
9月1日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事故补偿,直接规定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办法,这使得医患纠纷的解决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定赔偿标准,更充分地保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下述内容中,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并依此案例告诉读者应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某村的农民赵某(男,54岁)于12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医院胸外科治疗。
患者胸片及CT片显示其右上叶巨块型肿物侵及右肺肺动脉干远端,纤维支气管镜检显示的右上叶前段新生物病理活检为低分化鳞癌。
12月9日患者接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
12日12时15分即术后72小时,患者因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赵某的家属认为:赵某死亡是由于医院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该过失是导致原告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
两个理由:一、院方在手术中造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从技术上未能有效防范医疗风险;二、院方在这次手术中的术前准备不足,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患者的癌肿已侵及肺动脉,手术方案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而作为胸外科的大夫应当也能够预见到手术中可能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但术前只配了600毫升血,以致术中出现大出血(胸腔内有积血3000毫升)时,需要重新进行配血,而检验室的大夫又逢休息,耽搁了为患者输血的时间,所以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功能衰竭。
事后,赵某的家属与医院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月6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计十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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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赵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赵某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如何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如何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以上赔偿适用5月1日后
赔偿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如果侵害人确实无力全面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唐青林
案件要旨
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定额赔偿。
基本案情
周某于3月1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周某违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禁止,周某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周某还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03月19日,周某与乙公司订立《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周某的任职期间及离开乙公司后一年内不得自己投资、生产、经营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双方确认,乙公司在给周某支付工资时已经涵盖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于8月10日终结。
3月9日,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7月至208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78,719.87元、支付207月至年8月的违约金100,608.94元,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4月19日作出裁决:对乙公司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乙公司不服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承担返还年7月至2010年8月竞业限制期内所得全部收益78,719.87元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608.94元,甲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8日,由周某与黄章华出资注册成立。甲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选举由周某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年5月5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水质测试、环境测试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食品、水质、环境、汽车、玩具、纺织品等方面的检测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与案外人于2009年7月8日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与以公司大致相同、有竞争关系的甲公司,并担任监事。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对公司承担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忠诚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公司与周某的行为具有同样的主观恶意,故甲公司应当对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乙公司100,000元,甲公司对判决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周某与甲公司均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就本案有无管辖权,被上诉人乙公司在原审中先以周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行为为由,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有据。后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将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请变更要求周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在乙公司变更请求后,继续审理本案,依据充分。上诉人周某、甲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周某、甲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周某作为乙公司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了解到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对于乙公司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乙公司并对此采取有积极的保密措施,应属于商业秘密。周某在其与乙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中对其应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却仍在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依照甲公司网站资料介绍,甲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共服务了481家客户,在其所列举的13家具体客户中,有六家客户在周某任职乙公司期间与乙公司存在委托测试合作业务关系。对此,甲公司在原审中称乙公司不能证明相关客户是“周某期间发展的客户”,未否认网页所载明客户合作业绩的真实性,二审中却称其公司在网站上列举客户名称仅是为宣传所用,并不代表存在真正的业务往来,前后矛盾,且对其二审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难以采信。甲公司成立时,周某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其本人并担任甲公司监事,后还于2011年5月5日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12日至2010年8月6日期间暨周某仍任职乙公司期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检测的业务发票累计金额亦达19,150元,甲公司称不知周某当时在乙公司任职,与一般常理明显有悖,法院难以采信。而周某作为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50%的股东、监事,自称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完全不参与甲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亦与一般常理相悖。故综合本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情况,法院认为,周某与甲公司确实存在共同侵犯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要求周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有依据。但对于周某与甲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由于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周某、甲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而综合考虑乙公司为形成商业秘密所付出的努力、两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乙公司的业务量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认定的1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5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数额在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基础上进行了减半处理,使乙公司获得的损害赔偿减少了整整5万元。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的给付是权利人弥补权利损失的重要保障,对权利人来说不可谓不重要。那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可见,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括:(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优先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确定;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时,则考虑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侵权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在商业秘密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数额,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酌情确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权利人应该尽可能地对花费的各项费用提供充分的票据证明,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如花费的.巨大的研发费用,因为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巨额获利情况等,以尽可能地得到法院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的支持。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违反竞业限制的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竞业限制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以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2、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本案中,乙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对于乙公司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此外,乙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对该信息采取了积极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型、实用性以及秘密性等特征,法院认定,涉案的客户名单构成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周某与以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对其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周某仍在其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甲公司明知周某为甲公司员工的前提下,利用周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发展自身业务,对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法院认定,周某与甲公司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共同侵犯。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联合下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凡在我省(甘肃)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据了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72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31950元/年
(二)采矿业:64881元/年
(三)制造业:4944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8916元/年
(五)建筑业:3717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236元/年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5628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35765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29387元/年
(十)金融业:52334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40042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9915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816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54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779元/年
(十六)教育:51241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55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6981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5870元/年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通知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
二、20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四、2010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39892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80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3980元
城镇居民误工费:33691÷365=92、30元农村居民误工费:25197÷365=69、03元
六、山东省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093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元,(误工费:69.03元,25197÷365=69、03元)。采矿业50780(139.12)元, 制造业32198(88.21)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262(124.01)元,建筑业28739(78.7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22(112.9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45(157.11)元,批发和零售业31393(86.01)元,住宿和餐饮业22631(62.00)元,金融业66041(180.93)元,房地产业28476(78.0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75(86.7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462(132.7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64(73.8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347(99.58)元,教育39272(107.5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889(112.0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641(116.82)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88(99.42)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了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6月17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用到的参考指数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33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321.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65元/年。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85元。
宁夏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 医疗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