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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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篇1: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根据33号文件第2条,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的性质属于国家档案,不属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个人也无权持有国家档案。因此,在接收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33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再次,对不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说明后,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接收该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最后,由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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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劳动者失业期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符合转移条件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移的在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划转相应的费用。

如何办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转移手续?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从自治区其它地(州)、市转入乌鲁木齐市的人员,需要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证明》等材料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从乌鲁木齐市转移到自治区其他地(州)、市的人员,携带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为申请人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缴费对账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篇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怎样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之一,在职工因为被解除合同被辞退或者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之后失业的那段时间可以领到失业金,如果是自身原因自己辞职则没有失业金。那么,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表》(由本人签字并盖章);

2.《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

4.《失业职工登记证明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

7.《求职登记表》;

8.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的银行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一张A4纸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张A4纸上、建行卡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张A4纸上;

9.失业人员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①各级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各类派遣单、安置信、就业证明等);

②职工调动,接转手续;

③工资升级表;

④劳动合同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

⑤养老保险手册(核实、贴单)。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指定时间或30日内,携带身份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申领登记。超过60日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篇4:怎样申请失业保险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 7日。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更关注年龄大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3、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篇5:失业保险怎样办理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1.如何办理失业保险?怎样办理失业保险?

2.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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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失业保险所需资料

篇6:怎样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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