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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一是就业创业机制逐步健全。建立起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两级共设立“双创”服务窗口13个,设立返乡创业基层服务窗口211个。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20xx年以来累计发放大学生创业补贴574万元,直接扶持574人创业。加强创业金融扶持,设立创业担保基金5000万元,20xx年以来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452.25万元,扶持自主创业人员382人,带动就业1420人。全市已打造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创客360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0个。
二是金融市场支持丰富有力。银税合作机制更加健全,已覆盖全市3县2区,8家机构投放银税合作信贷产品,累计为38家企业提供信用贷款0.81亿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累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74.4万本,占应发证的97.4%,已完成了省90%、市95%的目标任务。在全市55个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现了集体资产变“股权”,村民变“股东”,落实了农民财产权利。
三是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5810万元,比20xx年增长44.89%。全市整合财政涉农资金27.14亿元,占可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96.86%,其中,脱贫攻坚整合财政涉农资金23.05亿元。
四是“252”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窗口“两个机构”。构筑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与扶贫开发工作衔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急难”主动发现、社会力量参与的'“五大机制”。搭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两大平台”,有效提升了救助业务统筹力度和办理效率,构建了大救助网络体系。
五是农民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县开展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为主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截至7月底,全县累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15笔、19012万元,贷款余额为9931.16万元,涉及经营权抵押的农村土地面积达到34668.43亩。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农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增加就业,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深化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就业再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一个有机整体,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即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消除有关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继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做好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同时,我国就业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城镇就业供给总量保持在2400万人左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和保障标准还不尽如人意。
专家建议,首先要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民增收幅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逐步取消农业税;其次,增加就业岗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灵活的就业方式,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同时,要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低保标准。
来源:新华社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体制和机制,特别是要把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承担着资产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企业重大决策使命,作用更加关键。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奖金+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
(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年度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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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增强内部活力和激发内部潜力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我县教育、卫生、广播、水电、交通等部门结合本单位的性质和工作特点,着眼于激励和调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在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地去研究和完善。一、分配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㈠思想认识不统一。首先是领导顾虑较多。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疑虑重重。其表现:一是安于现状,求稳怕乱,不想自找麻烦。二是瞻前顾后,既想搞活分配,又觉得没有现成的模式,担心怕搞砸了,再走回头路,受职工埋怨。其次是职工认识不统一。有的职工认为当前领到这些工资已经不容易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担心改革后会降低收入;有的职工认为大部分岗位性质和工作量都相差无几,怕领导说了算,分配不公;还有少数事业单位尤其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活工资部分根本没有搞活,工资按人核标,财政按人拨款,单位按人计发,平均主义、大锅饭,使职工普遍认为活工资就是自已应该得到的,不应重新分配。
㈡工作进展不平衡。从起,我县转发〈宜昌市人事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远办发18号文件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县207个事业单位中,已进行了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124个,占60%,改革人员3065人,占事业单位总人数3664的83.65%,其中,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单位62个,实行绩效工资制度37个,实行岗位工资制度25个。还有83个事业单位没有搞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造成改革进展工作不平衡,离改革预期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改革工作任务还相当艰巨。
㈢分配标准难以取舍。主要表现在决定工资构成要素的量化标准难以掌握,行业不同或岗位不同的工资系数不易确定,造成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存在攀比现象;身兼数职的工作人员如何确定报酬不好把握;对年龄较大、过去为国家和单位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干部职工,当时并没有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现在通过竞争上岗,按贡献大小取酬,势必会影响这部分干部职工的收入,触及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稳定和不和谐的因素。这部分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是难点。
㈣现行编制和经费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人员编制、单位经费来源界定、单位岗位空缺聘用人员编制管理仍然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人员编制管理到人头。二是经费管理仍然实行增加一个人,给一个人的工资,减一个人停一个人的工资的办法,事业单位没有自主权。
二、对策及建议
㈠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内容,人事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及通过改革取得成功经验广泛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对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引导单位负责人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群众支持参与改革,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改革平稳开展。
㈡部门联动,提高整体合力。一是编制部门要重新界定单位性质,要对事业单位进行细致的分类,重新审查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视其创收能力确定拨款方式。定期核定单位编制数,控制单位总编数不管理到人头。二是财政部门要改革经费管理办法,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贴,“定死基数、超收全留、欠收自补”;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资金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三是人事部门要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分类搞好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控制,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让单位享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无论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还是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包干基数和方案均应报人事、财政部门审批,以便于加强工资宏观调控。
㈢发扬民主,科学制定分配方案。一是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周密地制定改革办法,建立科学可行的分配机制和配套的优惠政策,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二是单位在制定分配方案时,要成立一个分配方案制定专班,以公正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测评,评估每个岗位工作量的大小、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的工资构成因素比例系数,据此拟定岗位目标和工资报酬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实施。坚决摒弃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强迫推行的简单做法。
㈣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自行决定执行一项或多项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
1、推行岗位工资制。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制定出每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及目标考核体系,工作人员上岗后,按考核结果兑现岗位工资。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要充分体现因事设岗,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绩优薪优的原则,体现不同职位的知识(技术)含量及责任风险。
2、推行绩效工资制。以单位经营效益和人员工作业绩
为主要考核指标来确定工作人员收入。
3、推行结构工资制。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固定工
资、效益工资两个部分。固定部分为国家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效益部分为津贴(指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和各项工资性、物价福利性津补贴(简称保留补贴)。效益工资根据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目标考核情况浮动。
4、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事业单位以知识、技术、专利、成果、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内部分配,逐步扩大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含量,充分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和地位;鼓励工作人员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形式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和利润分成,推动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
5、试行年薪制度。在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可试行年薪制,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目标考核、管理贡献与法人代表年薪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以上分配模式外,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单位职能、特点采用协议工资制度、成果分配、项目分配、高薪聘才、兼职兼薪或服务承包等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方式,激励各类人员,努力工作,多作贡献。
㈤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在推进的过程中,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分配制度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依赖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效可以通过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果来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在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人尽其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才能全面推开分配制度改革;二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工资总额计划的宏观调控与杠杆作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增长的原则,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首先要以保证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减少财政收入为前提,同时要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收入。在内部分配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四是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事业的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只有加快改革才能促进事业发展。分配制度改革是经济利益的直接调整和再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因此,要把握好改革的策略,要从调动多数人的积极性出发,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确保分配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研究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体制和机制,特别是要把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承担着资产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企业重大决策使命,作用更加关键。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奖金+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
(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年度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营者年薪可以为基薪(基本收入)和加薪(效益收入)两部分。基薪由投资主体或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加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加薪部分可以借鉴期股期权的做法,实行延期兑现。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实行年薪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实施对象即经营者范围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和各地实践有三种意见和情况:一是仅限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是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这三种形式各有利弊,但从规范的角度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主体重点是对法人代表。其他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办公会自己确定。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为企业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减少矛盾,投资主体不仅要直接对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而且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个成员,但要拉开一定的差距。一定时期后,再过渡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基薪与加薪的比例要合理。基薪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和平均消费水平确定;加薪主要依据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的好坏确定。基薪主要是作为保障经营者基本生活的报酬,加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业绩。因此,基薪不宜定得过高,并且要逐步扩大加薪与基薪的比例,提高加薪的比重,强化风险收益收入的激励作用。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基薪一般占30~40%,加薪一般占70~60%。
3、解决好年薪确定和考核的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权威的考核体系。指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考核要公正、严格。考核指标既要参照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又要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行业的水平。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既要反映企业的业绩,又要真实反映经营者个人的作用。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的要求是,要加大激励力度,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使激励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使成功经营者的薪金和报酬水平在社会各阶层处于领先水平,使经营者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庙穷方丈富”的现象产生。
4、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做到有奖有罚。最方便的措施是降低基薪,加大加薪的比例。因为加薪是要到年终经考核后才予兑现。
(二)期股期权制。期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它在兑现前只有分红、转让、继承等部分权利,股份收益要在中长期兑现;期权是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然,它仅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股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票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行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的时间就视为失效或认为自动放弃。经营者获得期股(权)的主要形式有:
1、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在企业改制的基础,通过调整企业股本结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者在任职初期与企业约定某一价格,用现金或用一部分现金以及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股份。
2、虚拟企业股份。企业可以拿出应付工资余额中的一部分,虚拟本公司股份,奖励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按某一时间企业的净资产,并根据当时企业净资产折算成虚拟股份,在经营者离任时,把净资产的增加值部分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兑现。
3、加薪或特别奖励的延期兑现。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年薪收入的特别加奖延期兑现部分,或完成超额利润所获的延期兑现部分,可折合成一定的.股份,作为期股奖励。
4、购买实股配售期股。经营者在购买企业股份时,可以根据其资质才能等要素,配售一定比例享有收益的期股,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用所得收益或现金购买期股,使期股成为实股。
5、设置干股。就是出资方拿出部分股份奖励给经营者,而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
(三)风险抵押经营。就是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契约的形式鉴定抵押经营合同,形成捆绑机制,把企业与经营者的利益用资产纽带紧密联结起来。经营者在任期内根据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金额,经营者可以用现金或者公证后的不动产等作为抵押。经营者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则按约定比例获取加奖;完不成经营目标,则按约定比例核减个人风险抵押金,直到全部扣完,最终失去经营资格。经营者的加奖部分可以逐步抵冲部分抵押金,并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逐步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期股。这种分配方式的好处是进一步把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和自己的业绩挂钩,难点是经营者的风险太大,保障机制难以落实。
(四)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科技管理人员,可以用自己的科研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特有技术等要素作为投资,经评估或有关投资约定后,折合成股份,享有所有权或收益权。
三、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经营者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突破,又要坚持原则,规范运作,严格程序,讲求实效。当前,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对比关系,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追求的两个目标,但二者难以同时兼得。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才有可能去实现分配的公平,因此,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提高效率,因此,效率优先要以兼顾公平为条件。
(二)正确处理好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对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不论是哪种形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短期激励报酬;第三部分是长期激励报酬。在设计安排经营者的薪酬激励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薪酬制度。正确处理长期激励报酬与短期激励报酬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意义,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使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统一。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与激励机制相适应,建立经营者的收益与风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是促进国企经营者自我完善的有力措施。它既然是对少数企业经营者可能滥用权力、不负责任的一种制约,又是对更多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力的一种强有力的保证。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确保收入分配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正确处理好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到既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的价值,对经营者实施有效激励,又保证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奉献敬业精神。在不断演化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激励形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倡讲理想、讲奉献的勤奋敬业精神,增强他们搞好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配套改革的是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要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真正优秀的管理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并且让他们干得“值”,拿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并拿得没有后顾之忧;要让平庸的人,没有能力创造市场、创造利润的人退下来,特别是不要占居企业重要职位;要比以权谋私、利用领导岗位捞好处的人没有空子可钻。
总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既没有成熟的经验,更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更新观念,积极大胆地探索和完善。
就《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重点改革任务?
答: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强化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强调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强调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并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在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价。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评审监督。
在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问:《意见》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意见》围绕品德、能力和业绩三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改革措施: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是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其他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三是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四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五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问:《意见》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意见》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要化繁为简,按照“于法周全、于事简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条件和程序,减少交叉评价和“多头”评价,让专业技术人才少跑腿、少填表、少准备资料,减轻人才“被评价”的负担。同时,要避免“一放就乱”,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意见》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三是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四是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五是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六是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问: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按照《意见》要求,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力争3年内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5年内争取完成所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意见》提出,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以岗定薪。要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结合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提高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重,使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清理并取缔企业违规违纪发放的工资外收入,净化收入渠道。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技术与市场 英文刊名:TECHNOLOGY AND MARKET 年,卷(期): “”(2) 分类号:F24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派出所: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__]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__]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即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把关杜绝造假,严防借改革之机大开个人方便之门。
二0__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高考改革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三项原则,把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深化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
1、高考科目设置改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试、数学将来不再分文理科;“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考生根据自己所报的高等学校志愿,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所确定科目的考试。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根据目前状况,综合科目可分为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理综合或专科综合。它不是理、化、生、政、史、地等科目按一定比例的“拼盘”,而是一种考查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中学所学知识的能力测试。“3+X”突出“3+综合”,“3”也要突出能力、突出应用。鼓励开展综合能力测试,以支持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引导中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学阶段相应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并形成较强的能力。
2、高考内容的改革。这是高考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花大力气、长时间深入、细致地进行这项改革。总体上将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命题范围遵循中学教学大纲,但不拘泥于教学大纲;试题设计增加应用性和能力型题目。各个考试科目的命题都应体现这些要求。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研究和实验,使之不断深化。命题要把以知识立意转变为以能力立意,转变传统的封闭的学科观念,在考查学科能力的同时,注意考查跨学科的综合能力。
3、高考形式的改革。现行的一次性全国统考暂时不变。积极探索一年两次考试的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
4、录取方式的改革。重点是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利用中国教育科研网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网上录取系统要做到信息编码统一、考生基础信息统一、同级界面统一、高校录取工作软件统一,并且与其他环节顺畅衔接。网上录取是高校招生手段的革命性变革,既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又可以节省人力、财力,并将带动高校招生考试其他方面的改革。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1、广东省即试行“3+X”科目设置方案并将进一步完善;将有六、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这项改革(19上半年公布具体方案)。左右在全国推开“3+X”方案。
2、在天津市、广西自治区网上录取试点的基础上,年再增加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这项试验。20争取一半左右的省市建立网上录取系统;20基本建成全国招生网上录取系统。
3、1999年在全国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为以后高考综合科目的命题积累经验。
4、继续深入进行考试科学与测量学的研究,进一步加强考试手段现代化的建设,以不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涉及的社会面大,关系着广大考生的直接利益,影响着中学和大学的教学活动,各级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态度积极、满腔热忱,又要头脑冷静、步骤稳妥。各地要在确定改革实施步骤后,认真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特别注意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工作,以高考改革引导中学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各高等学校在高考科目设置“X”部分的选择上,也要注意把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和有助于高校选拔人才统一起来。
各级政府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一个全国范围内技术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加快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为确保普教、高教及社会各方面协调一致地推进高考改革,教育部已成立了高考改革实施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组织实施高考改革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操作、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 分配制度改革
★ 制度改革
★ 住房制度改革
★ 户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