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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次日,女方母亲知道此事,立即带女儿到温州某医院检查,证实小陈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稳定。2月9日,女方母亲以女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慢性期,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平阳法院判决宣告女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该女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自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权力。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该案中,民政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予以受理并准予离婚登记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里不动产约定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单一生效要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的影响。
二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衍生附随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容依附于债权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从属关系。如果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不复存在,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必然引起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其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必将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只取决于产生物权变动行为的债权等合同是否有效。债权等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排除恶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依附性,导致当事人之间债权等合同形成的合意直接决定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一份具有当事人“善意”合意内容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律本意所保护的是“善行”,所倡导的是“诚信”,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恶意,法律是为其“亮绿灯”的。法律中有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其实质在于通过登记赋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约束物权变动的当事人。登记的实质作用只是对抗第三人,而非约束当事人。
四是公示性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唯一属性。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无需登记即可发生。但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往往不具有公开性,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无从知晓。因此,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尽管当事人之间排除恶意的“合意”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只有通过登记等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通过公示获得社会认知,交易才会有序进行,也便于行政法上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唯一属性就是公开对世性,与物权的变动并无必然联系。
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有效
初,长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庞某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赔偿的协议及庞某向刘某作出的承诺有效,并要求庞某按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庞某于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但自从刘某下岗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刘某怀疑庞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于是庞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若以后离婚,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无法再维系,协议离婚,协议上除了庞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的条件,还增加了庞某须补偿刘某十万元的条款。后双方没有依据承诺书和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因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洲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关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即以当事人双方实际解除夫妻关系为生效条件。因本案的刘某和庞某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原告曾香与被告王龙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分别生育女孩曾丽亚、儿子王涛。后因感情破例,于20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分析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婚前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否有效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准离婚夫妻如此发问。虽然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说,婚前协议是以玩笑形式签订的,但是,走到对簿公堂这刻,法律并不一定会接受这个说法。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相关知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因此,可以这么说,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只要签订婚前协议时,男女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签订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在夫妻离婚时也是有效的。
协议离婚未成后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一、离婚协议签订后,协议离婚未成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1、上述规定是指男女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协议离婚未成,并且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协议离婚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首先,夫妻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去法院诉讼离婚和夫妻协议离婚。您和对方选择的是第二种。
因此,只需要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即可。此时,拿到了离婚证,您就是正式离婚了。
签订离婚协议不需要任何公证人,只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给对方抚养费,仅仅是针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所规定。
原创: 刘洋
当事人疑问
张某与李某(女)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相互忠诚的协议,协议约定,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家庭破裂而离婚,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张某有外遇,李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问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其次,忠诚协议的具体类型有哪几种?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财产型:这类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如果有约定的不忠实行为,将要给另一方支付特定财物或者金钱的给付协议。
2、身份型:这类协议通常约定,因为一方的.不忠而导致离婚的,不忠方将无条件丧失离婚自由或者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丧失对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监护权,共同财产的经营管理权。
如果一份忠诚协议,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没有胁迫之举,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限制离婚的约定;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同时,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本地案例
,合肥的小亮与小红(女)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经双方认真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并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小亮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当危机四伏的婚姻无法挽回时,小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以小亮违反 “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要求法院判令小亮支付违约金30万元。此即引起了因违背夫妻忠诚协议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这起“不忠赔偿”案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负责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小亮与小红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最后,法院认为小亮“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他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小亮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又以25万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nd
作者介绍
刘洋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约定离婚条件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离婚条件是属于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夫妻双方约定离婚的条件,该约定无效。
夫妻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含义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男女在结婚前为避免婚后有纠纷,一般会签订结婚协议,对各方的婚前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婚前协议在离婚后的效力如何?离婚时,婚前协议所作的关于财产等的约定有效吗?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前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男女在结婚前为避免婚后有纠纷,一般会签订结婚协议,对各方的婚前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婚前协议在离婚后的效力如何?离婚时,婚前协议所作的关于财产等的约定有效吗?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前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老年人再婚时婚前协议该怎么写?
当前很多老年人不愿孤独的老去,希望有个伴儿安度晚年。很多黄昏恋就成立了,但是为了子女安心或者自己也安心,很多老人在在婚前欠下婚前协议。那么婚前协议是什么样的呢?需要有哪些内容呢?小编就问您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谢谢。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再婚协议书
甲方:__性别(男)生于年月日__身份证:
乙方:__性别(女)生于年月日__身份证:__
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__
二、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及男方子女。
1、婚前甲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甲方婚前财产;
2、婚前乙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乙方婚前财产。
3、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由各自原来的子女继承。
4、婚前各自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归个人承担,对方不负有其受益及偿还的权利及义务。
三、甲乙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来源收入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使用。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双方子女均负护理、照顾之责。
五、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料义务。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六、婚后共同财产的继承权按照法律依据执行。__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__甲乙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甲乙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甲乙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__(末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__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男方:男方子女:
女方:女方子女:__
甲方见证人:身份证:甲方见证人:身份证:__
乙方见证人:身份证:乙方见证人:身份证:____
年月日__
拆迁房是否算作婚后财产
离婚协议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进行了备案。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案情】
李女士与胡先生于9月在鹤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在里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产权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补偿该房屋一半价值折价5万元给李女士。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支付离婚款5万元。胡先生辩称该5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李女士,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已支付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万元财产分割款给原告李女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因被告未能举证,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被告应依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给原告。
离婚时的复婚协议有效吗
1999年底我与丈夫因一些小矛盾离婚,但双方在离婚前曾言明以两年为考验期,二人届时再复婚。然而,离婚一年以后,丈夫却与他人再婚。请问:我们之间达成的离婚再复婚的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既是合法的离婚。从反映情况看,当初你同意离婚,二人离婚合法有效,因而任何一方不能以当时思想上不愿意离婚为理由而否定离婚的效力,你与丈夫私下订立的离婚再复婚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不能据此强制要求复婚,丈夫在与你离婚后有再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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