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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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共含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zsyzsy520”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篇1: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一、新交规车牌安装要求有哪些

新交规规定,车牌可以使用固定式车牌架,但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车牌编号边缘应大于5cm,同时,车牌框架上不得印有标志、字符、装饰图案,更不能遮挡号牌;车牌照在悬挂时必须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封上必须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每辆机动车都应当配置8个新式固封装置,除受车辆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常见车牌悬挂方式的几种错误

1、错误:这种牌照架多半是由4S店免费发放,上下均标有车辆销售广告,按新规,这种牌照架不可采用。

2、错误:仅安装两枚固封装置,不符合规定。按新交规,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3、错误:使用的固封不符规定,并且仅安装两枚。新规定,车辆号牌安装孔必须安装带有标志的专用固封(如冀F)。

4、错误:不少车主喜欢用卡通配饰来装扮爱车,但按新规,牌照架上带有卡通图案是违法的。

二、新交规车牌是否必须安装4颗螺钉

如果确实是由于车辆构造存在特殊性而无法安装4颗固封螺钉,但是车辆牌号安装正确、清晰无污染、可以不予处罚。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翻转号牌。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

三、新车没有临时车牌罚不罚

根据新交规,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新车要上路必须悬挂车牌或临时车牌。

可以代为办理。如果是自己去车管所挂牌,那么一定要先办理临时牌照,否则将视为不悬挂号牌处200元、记12分的处罚。

温馨提示:对于罚款扣分其实就是一个提醒作用,希望大家不要太在意。但是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还是首要目的。

新交规车牌框相关规定四:其他

以往出现的带锁可拆卸车牌、遥控自动遮盖或翻牌车牌架仍然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将被扣除12分。

综上,新交规车牌框正确安装方法为,4颗专业的固封螺丝(受限制的除外);最简单的车牌架;无卡通图案;无销售信息;车牌字符跟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要大于5毫米。否则,按照新交规车牌框先关规定,将有可能被扣分回炉!

篇2: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机动车新规定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今年,运营车辆超载20%将直接被扣12分,特别是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公交车不包含在内),这次新规把校车也归入在内。

2、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平时上高速有遮挡车牌习惯的车主注意了,20新规,如果有遮挡车牌,或者车牌因为污损看不清楚的,由原来的扣6分变成扣12分,不按照规定安装车牌的也会被扣12分,尤其是一些豪车喜欢把车牌安装到车头边边的。我国规定车牌必须居中安装。

3、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如果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超过20%的,或者在高速路等其他非城市道路上超速50%的,将被直接扣12分,这些车型包括小轿车、客车、危险运输车辆等,其中校车也在规定范围内。

4、疲 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个小时,但是没有休息20分钟以上的,将由原来的扣6分变为扣12分,这个应该是很多车主都会犯的错误,为了快一点回到家而没有在服务站休息。

5、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一个驾驶证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只有12分,如果有以上行为,驾驶证的分数就一下子被扣完了,而且扣完了还要重修科目一,所以车主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以身试法。

篇3: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规定,对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1、机动车号牌安装时应该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

2、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段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3、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不大于15°。(摩托车号牌向上倾斜纵向夹角可不大于30°)

4、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要求安装,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每面车牌必须安装两颗固封螺丝,否则扣12分!车牌上预留了4个固封螺丝孔,目的是防止车牌丢失,如果有条件,建议大家4颗都装上。

5、机动车可以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好牌,但是号牌架内侧边缘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以上,不得遮盖生产序列标识。牌照架应该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翻转的活动牌照架。

6、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也就是说,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这挡号牌字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将被扣12分!

补充规定:

一、不按规定张贴临时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需要提醒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即罚200元,扣12分。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1、将机动车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2、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3、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4、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的; 5、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7、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以及号牌破损未及时更新而影响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

加大对悬挂临时号牌车辆的查纠力度,尤其是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车辆,仔细核对临时号牌记载的机动车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虽然粘贴了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未粘贴在前后车窗规定位置粘贴,或倒置、反向粘贴,或只粘贴了一张号牌,驾驶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勤民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不记分的警告处罚。对不粘贴临时号牌、不按规定粘贴临时号牌的驾驶人不当场改正的,应当以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依法处理;加强违法加装、粘贴遮挡号牌的'光盘、布条、纸张、玻璃、薄膜,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和使用自动翻牌器、可拆卸号牌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纠正。

篇4: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适用代码1616,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记12分。

根据公安部的123号令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罚200元记12分。新车临时号牌必须一张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处,一张粘贴在后面,否则也会被记12分。

各地交警部门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以下表现形式,可以进行处罚:对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未使用法定固封装置对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识别的;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

一、牌照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有关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执法中遇到号牌架外框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但未遮挡号牌字符的,应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其作警告教育,适用轻微违法处理程序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换,不作罚款、记分处理,车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监督及时更换。

二、固封装置对固封装置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固封装置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符、固封装置安装在活动牌照架上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处罚。10月1日前对我省205月1日前安装的旧式固封装置不得处罚。

三、物体遮挡 在号牌上覆盖有机玻璃外罩的、号牌架内框与字符间距小于5 mm的、号牌架装饰物遮挡号牌字符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度检验时予以纠正,路面执法中不进行处罚。

篇5: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1]。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篇6: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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