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共含6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szlym1889”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原告:某某,女,生于xxx年4月 日,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是1xxxxxxxxxxxxxxxx,暂住北京市昌平区。
电话:111111111111111
被告:赵欧某,男,生于xxx 年11月2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是11x224xxxxx2,住北京市大兴区x号。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xxxxxxxx1xx2室的房产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xx4年 月 日结婚,于2x 年 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赵 ,后双方于2x1 年 月13日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在所居住院落宅基地的基础上,出资参与了宅院里走廊的新建工程。后来,因大兴黄村七街及核心区土地开发项目涉及住宅房屋拆迁事宜,被告赵 及其父亲赵 二人私自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分别与相关单位共计签订了三份拆迁补偿协议及三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其中,被告于2xx9年 月xx29日、5月2日依次与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各一份,于2xxxxxx年5月2日与北京兴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作为买受人购得北京市大兴区xxxxxxxx室房产一套,此房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到现场选定。现该房已经完全交付被告。双方离婚时,有些事项已经处理完毕,但该房产当时因条件不具备未予处理。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拆迁前被告方的家庭成员,依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权利。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可以追认被告父子以分户形式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原告在被告家中势单力薄,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方面已经作出了较大让步,也没有得到应该享有的工程配合奖、周转费、物业管理补贴等相关权益,但是关于上述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容剥夺!原告现在单身漂泊在外,特请人民法院确认自己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x室的房产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刘xx xxxxxxxxxxxxx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子女,长子(女)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次子(女)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很好,____年原告被查出身患______疾病接受手术治疗后,被告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向原告许诺离婚后会积极照顾其生活并为其出资治疗疾病。原告在苦苦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无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跟随被告到____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当时情况紧急,加之原告身心交瘁、极度绝望,没有注意到被告让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遗漏了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所遗漏的财产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财产的名称和地址)。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遗漏的原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更多知识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答辩人:牛某,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
被答辩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青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
《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
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
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
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
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
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
《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
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年 月 日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原告: jack,男,1981年出生
国籍:美国
联系电话:18**6
被告:B,女,1985年出生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302室的房屋。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3月在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于离婚。月2日购买了位于闵行区四村302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被告离婚时被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信息,导致双方没有就系争房屋予以分割,故诉请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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