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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合伙人分配股份的细则
分配原则
1、看出资
创业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要有钱,有钱好办事。如果空对空,事情是很难办的,所以,启动资金非常珍贵。初期情况,出资就显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个项目,需要500万,我出200万你出100万,那我们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假设我们资源差不多,我出200万的话,可能占40%的股权,同时可能又担任其他的角色。
2、要有人做“大头”,梯次明显
带头大哥最好是CEO或者创始人,他要有比较大的股权,但同时他也要有更多的担当。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创始人应该拥有足够的话语权(股份应该至少在50%到60%以上),这样才能够主导整个团队健康发展,当然他必须要有足够的影响力和技能,否则光有钱是没用的。对于借用外部大笔资金来创业的企业来讲,一定要明白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要让不懂行的投资者过多地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
带头大哥要拿比较大的股权,比如说按6:3:1、7:2:1这样明显的股权梯次,才能形成贡献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权、话语权。
3、看优势
创业过程中,无非就几个资源: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初创,发展,成熟,出现的变化。在创业的不同阶段,不同人的贡献是有变化的,需要综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觉得,这个人运营好像挺不错的,就把那15%给他。等到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发现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难了。
所以在创业初期,不建议把股权分足,应该给股权调整预留空间。比如说,COO本来应该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个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来,放在股权池里。合伙人之间进行约定,我们还有这些预留,以后会根据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每个人的不同贡献进行股权的调整。
4、预留股权
现在大家都去创业,招人就非常难。如果你在招人的时候没有跟人家讲,我给你多少的股权或者股权激励,一般他是不会轻易来的。不能为了刻意追求合伙人的结构硬拉一个人来做CTO,但是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TO,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
一般来说,预留的部分可以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进来之后再分配给他。
创业项目最终IPO的时候,CEO如果能有10%的股权就不错了。所以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当的预估。
退出机制
股权授予制度是一剂良药,一般选择按年授予,当然也有其他的授予方式。
打个比方,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3: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还有1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这个时候,就可以实行股权授予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授予来算,我们一起干四年,预估四年企业能授予完成。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授予25%,C干满一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几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强制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格按公平的方式给A和B,这样A和B还可以重新找一个代替C的位置。
当然授予机制也是有界限的,有些情况股权不授予:
主动离职:股份必须让出来。
自身原因无法履职: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或者故意伤害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把股份让出来。
继承、离婚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可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份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公司的价值=“资源”+“执行”
资源
资源包含了:创业的点子、申请中或已取得的专利、资金等等。
这类投入有个重点:一旦投入,当下直接成为公司的资产。
执行
执行就是公司的团队(创始人、员工、顾问等)接下来时间与精力的投入。
这类投入有个特点:它从零开始而持续发生,随时间不短增加价值。
传统行业因为重要的是资产,大部分员工被当成廉价的劳力,“执行”不被重视。可是在科技行业,或任何以“人才”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中,“执行”的价值常常远超过“资源”。由于特性不同,架构公司股权结构遇到麻烦时,比较好的做法是引入两个角度:
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设置角度=“不同股权”+“不同时间”
不同股权
把这资料和执行当做两种贡献分开来看:“资源”的投入,换来的是“A类股”,而“执行”的投入,换来的则是“B类股”。
不同时间
厘清贡献产生的时间。例如大部分“资源”的投入,一旦投入后随即转成公司资产,故产生的价值是立即性的;而“执行”的投入,则是随着时间慢慢产生并累积的。
引入这两个角度,会带来莫大好处,并避免许多问题。我们举例如下:
【微案例】在第一轮出资时,创办人甲虽然实力浅,但是家里有钱,于是投入一千万资金,并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而创办人乙,技术上身经百战,但是家里没钱,于是没有出资,并担任公司CTO。
此例可以如此规划股权结构:我们定义两种类股:代表“资源”的“A类股票”、以及代表“执行”的“B类股票”。我们同时也定义“B类股票”的实现时间为四年,按月实现。
公司成立之际,甲君的投资,立刻获得10张“A类股票”,而往后四年对公司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将获得共10张“B类股票”。四年后,甲君拥有10张A与10张B,一共20张股票。
公司成立之际,乙君没有获得“A类股票”,但是往后四年的付出,按月实现,累积达四年,可获得40张“B类股票”。
在分股息或上市时,A、B类股拥有相同的权利。
以上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入这两个角度后的许多好处,如:
好处一:正确归咎责任
在本例中,创办人甲出了所有资金(一千万),四年后却只拥有公司的1/3股权(20除以60)。当初设立公司时,站在“执行”价值高于“资源”的角度,大家觉得这是合理的。
但假设四年后,公司经营失败,大家决定关掉并清算,而清算资产后,共得两百万。这结局,应该先追究“执行”方(B股),而比较不关“资源”(A股)的责任。所以,这两百万应该优先清算创办人甲当初投资一千万所获得的那10张“A类股票”。
术语上,这就是优先清算权的概念。此例中,在公司成立之际,我们可以定义“A类股票”相对于“B类股票”,拥有优先清算权。
那么此时,公司清算所得的两百万,将全数归创办人甲。虽然甲乙都有负责执行,故都有责任,但是当初只有甲放资金进来,故甲获得优先偿还。
好处二:正确估算付出
两年后,甲君决定离开公司,那么他该拥有多少股票?
由于我们定义“B类股票”代表“执行”,并分四年实现(vest),故此时,甲君将带走10张“A类股票”以及5张“B类股票”,并因为提早两年离开,损失了5张未实现的“B类股票”。
又如一家公司开始获利并持续成长,不需要继续融资,那么随着时间,“A类股票”比例会慢慢被“B类股票”稀释。在上例中,四年过后,公司必须要再发下四年的股票给甲乙君以及团队。由于“B类股票”变多了,“A类股票”占全公司股票的比例自然就下降了。这是合理的,因为这反映了执行方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之际,也获得相对应的报偿。
如果出资者不帮忙执行,那么出资完就不再付出了。但是执行者,却是随时间一直不断付出,所以当然,就需要持续获得报偿。
从以上说明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公司股权是应该是一个随时间而持续变动的概念。
好处三:细化表决权
很多没有资金的技术创办人,为了觉得要维持掌控权,而一直不愿意融资,导致公司无法获得成长所需的资金。但是一但我们把股票分类,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将表决权细分。
【微案例】例如技术创办人可以要求,更换CTO或技术副总时,需要“A类股票”与“B类股票”分开投票决定。这也就给予了“B类股票”在此事上的否决权。不论“B类股票”被稀释得多严重,仍然可以保有在某些决定的上的影响力。
好处四:分离“获利”与“决定”权
常见许多团队坚持持股比例,为的是掌控权,而投资人也坚持持股比例,为的是高报酬。目的不同却都卡在持股比例时,就可以利用多类股方式来隔断:我们可以设计成,所有类股都有股息权,但是“B类股票”在某些表决案中,一股可以投10票,这么一来,稀释就不会影响控制权了。这部分大家最熟悉的,就是Google的B类股了。Google创办人拿的都是Google的B股,在投票时,一股可以投10票,而其他类股则是一股投1票。
好处五:正确反应股价
每个投资人可为团队带来的价值不等,厉害的投资人就是可以立刻为团队带来经验、方向、人脉、资源、客户、甚至品牌效应。不过,厉害的投资人也很习惯拿自己的价值来要求较低股价。在某种程度来说,这是公平的,尤其在创业所需资金大幅降低的今天,团队初期需要的几百万或千万,很多有钱的个人就出得起了,更不用说创投,但是能够有能力真正帮公司的投资人却不多。如果优秀而又肯花时间的投资人,跟一般的煤老板,拿的是一样的股价,那就不公平了。
问题是,假设第一轮我们找到了天使,而愿意用极低的股价让他进来,那么第二轮时,新的投资人势必质疑,为何一年内股价翻了三十倍?第二轮的投资人,只愿意用五倍的价格入股,此时解释起来,就耗时间了。
所以比较好的做法,是让股价尽量反映公司目前合理的估值,而对于某些特别优秀,或特别肯帮忙的投资人,我们另外给予“B类股票”,而就如同薪水一样,对方有持续帮忙公司做好“执行”,我们就按月给,如果帮忙中断了,例如对方找到他觉得更值得花时间的公司去帮忙了,那我们也可以合理地终止合约,这对双方都公平。
即使对于同一轮增资进来的投资人,我们也可以针对其中某几位,依其对于“执行”面的时间投入、价值产生的不同,而给予不同数量的“B类股票”。
好处六:建立以“人才为主要资产”的概念
今天的科技市场,很明显是一个资金过多而人才不足的情况。创业公司切分出不同类型的股票,可以分清楚“资源的付出”与“执行的付出”。这两种,哪一种价值比较高呢?搏实资本认为,对于高科技创业来说,是后者。
点子只是执行力的放大系数,而执行力价值连城。可以用以下公式描述:
价值=(资源)×(执行)
资源可以帮助放大执行效果,但资源的多寡,只是个放大系数,价值本身仍来自于执行成果。因此,在设计公司高科技创业公司之股权结构时,设计有不同类股,并让主要负责执行的“人才”,不论是否拿得出钱投资,都能够获得相当的股数。
好处七:提升团队向心力
一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尤其是软件相关的公司,若留给团队的股数不够多,其实是很危险的。因为如果团队股数不够,一但公司做出成绩,则必多挖角。如果两千万可以挖一位人才,挖十位也才两亿,谁又愿意用几十亿,甚至百亿来并一家公司?此外,就人才的角度,既然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股票,这种挖角也只是提供人才另外的选择,不一定算恶性。
真正的高科技创业公司,其主要资产并非其资金、资源或甚至点子,而是其负责执行之人才,故设计分类股,可以让合理的股份,落在公司主要的资产:“人才”身上。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和乙方退伙事宜约定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甲、乙、丙、三方合伙开办了,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者(负责人)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为:_________。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2、甲方、乙方自愿退出合伙(实际是甲方、乙方自愿转让合伙期间的股权),丙方同意甲方、乙方退伙,并且丙方同意作为受让人就甲方、乙方在合伙中的股权受让。
3、甲方和乙方在三方合伙中的股权经三方共同评估作价为(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整)。
4、丙方作为三方合伙人之一同意甲方和乙方的股权评估作价,并且同意支付甲方和乙方共计(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整),作为甲方和乙方退出该合伙的股权转让金。但是三方合伙期间因经营该店面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必须如实告知并由三方共同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税费、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经营小吃时采购产生的对外债务等一切费用)。
5、丙方自受让该店面之后该店面所有的经营权甲方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6、基于三方之间的信任,丙方自愿于20____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将该店面转让于他人(第三人)。
7、甲方和乙方于本协议签字时生效并正式退出该合伙。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话说期权之前,是不是应该先简述一下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创业公司最原始的股份分配,仿佛是一家公司的生辰八字、胎元命宫,常常能从中看出公司创始人的价值观、信念、智慧、气度、命运。
创业,如果创始人不从自己口袋里掏点儿钱来干,这创业的鲜美麻辣味道是会大打折扣的,有不少创业者希冀着能够找到个投资人先给一笔“启动资金”再辞职下海创业,那是一种守株待兔的方式。
创始人自己花钱买公司的股份,按出资多少来确定各自持股比例,谁出的钱多,谁股份就越多,谁花的钱少,自然股份就少……理想的情况是,能力强的创始人正好能多出钱,可以获得较多一些股份,能力弱些的创始人正好口袋里的钱也少,于是持股就自然少些……不过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某人能力出众、公认的一块CEO 的料,却偏偏没钱像是个穷光蛋,存折里所有的钱都取了出来还凑不足几千块,而其它几个合伙创始人虽然能力逊色不少但是资金实力却雄厚许多,人人拿出来个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都不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创业公司的股份该如何分配?不是说创业公司里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吗?不是说创业团队里一定要有个灵魂式的人物吗?如果单纯以出资多少来决定持股比例,不考虑到创始人之间的能力,那如何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进而维系各位创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呢?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在考虑创业公司股份分配的时候,我们应该努力在“钱”和“人”(人的能力和人的贡献)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对吗?
创始人有钱的就出钱买股份,没钱的就白拿股份……这恐怕也不行吧?既然“钱”和“人”是创业公司股份分配中的两大要素,不妨就让我们来做一个大胆的假设,把公司的股份分成两半,50%用钱买,50%凭能力授予……嘿嘿,这样一来可不就阴阳调和了吗?钞票是硬碰硬的,出多少钱,买多少股份,而能力是软的,凭贡献的高低,也能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
好,假设有三位哥们准备创业开公司,一个能力强的人口袋里只有2万块钱,两位相对能力弱些的人各自掏出来4万,总共有公司注册资金10万。按常规,能力强的那人出了2万的就只能拿20%的股份,另外两位各自出了4万的则可以各拿40%的股份,20%+40%+40%=100%。
而按50/50的方法,是不是可以这样来算:以“钱”来买的50%公司股份,强人10%,弱人各20%;以“人”的能力来分配的50%公司股份,强人拿 25%,弱人各12.5%(25%和12.5%都是为举例而随机定的),因此,公司最后的股权分配就是:强人35%(10%+25%),弱人各自 32.5%(20%+12.5%),35%+32.5%+32.5%=100%。
强人钱少,但是凭本领,最后在公司里有35%的股份,大股东,还算公平吧?弱人出了钱,也各自拿到了32.5%的股份,和强人仅仅2.5%之差,运气也不坏吧?
当然,以上举的50/50的例子非金科玉律,创业公司必须按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股份分配,举这个例子无非想说明的是,创始人在考虑创始人之间股份安排的时候,必须考虑“人”和“钱”的平衡,光有“钱”是创不起大业的。
好,让我们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继续探讨“钱”和“人”。
“钱”,嘿嘿,钱就是真金白银,三个创始人共出资了10万块钱,各自按出资比例获得了同比的股份,清清楚楚,如果将来不出现什么股份转让之类的事件,股份的拥有就是永久的了。“人”,嘿嘿,人是活的,是个变量,有的人会不知不觉地让这10万块钱白白地丢进水里泡了汤,而优秀的创业者则能带领创业公司渡过一个又一个难关取得创业成功,把10万块原始投入的钱翻上个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但是有谁能保证这个强人能够全心全意地发挥出他的全部能耐,不出任何意外呢?假如这创业公司启动了不久,强人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他说的能力其实远远比他做的能力强,他说说而已、做的并不咋样;比如创业公司正在经历最艰苦的磨难阶段,人人挑灯夜战拼老命,强人却个人问题层出不穷,一会儿和老婆闹离婚,一会儿婚外情闹感情纠纷,根本没有心思来全力对付公司的业务……更有甚者,承受不了创业的艰难,索性又在外面另找了一份饭碗,回去继续当打工仔,当了创业的逃兵……
在这种情况下,“强人”以他虚假的“强人”表象白白地忽悠走了创业公司25%的股份,这对于创业公司里继续留守的剩男剩女来说,不是太亏、太冤枉、太窝囊了嘛?!凭什么、为什么,创业尚未成功,先被内部的“叛徒”给忽悠了一顿?
呵呵,创业者们,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但愿你们弟兄之间在桃园结拜之前先约法三章,白字黑字写清楚了这白送的股份是……“期权”!
“期权”的英文叫“Stock Option”或者“Vesting Shares”,顾名思义,就是“有时间期限的权益”,在这里指的是创始人虽然在一开始就获得了相当数量的股份(期权),但是这些股份的最终确定,需要创始人在创业公司里vesting(这词儿找不到贴切的翻译,就叫它“投资”吧)了足够的时间和贡献,才能最后得到。换句话说,白拿的股份必须在时间过程中证明受益者的实际贡献才能最后兑现,以确保股份赠与的公平合理。
期权的赠与及其兑现的细节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来决定的,期权通常有这些条件:
1. 期权的vesting时间,一般是3-5年;
2. 期权结算时间,可以是每个季度、每半年、或者按年结算(每到一个时间点,兑现一部分);
3. 回收以后的期权处理方式,是在股东中间重新分配还是保存在公司的“期权池”里,以备后用。
再来看这“强人”的例子,他拿了公司白送的25%期权股份,假设vesting的时间是5年。第一、二、三个季度干得还算过得去,第四个季度就不行了,到了第四季度末,他选择离开,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能让他兑现在他离开公司前那段时间里的期权,因此,25%除以5年等于每年5%,公司兑现给他5%的期权股份,剩下的20%收回公司,可以在其他两个创始人之间分配,或者谁也不拿,留在公司期权池里,等到哪天有更强的人加入创业团队,可以再作为期权授予新人。由于采用了严格的期权方式,虽然当初“强人”在公司启动时总共获得了35%的公司股份,但是在他离开公司的时候,实际上只拿走了15% (10%买的+5%送的),创业公司通过期权的方式,安全保护了20%珍贵的原始股份!!
想想看,如果当初没有约法三章讲定期权的vesting条件,在“强人”出了问题的时候其它创始人会被搞得措手不及,甚至争吵、僵持不下。“强人”会说:“35%的股份当时给了我,那就是我的了,怎么还有归还公司的说法?”“强人”的坚持恐怕还会引起另外两位创始人的反弹:“这不公平啊,白白给了你这么股份是希望你好好干,你没干好还拿走这么多白给的股份,凭什么?!那咱们也不干了,散伙吧!”当然,另外两个创始人也可以另起炉灶,“强人”再强,也敌不过别人撒手不陪你玩了。
概括地说,“期权”是君子协议,先把股份如数地给了你,但是要经过vesting的时间考验,在这个过程里,你得努力做出必要的贡献,否则,预先确认给你的股份是可以收回的。决定下海创业可能是一时的激动,创业是需要时间来证明的,是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前行途中什么困难、什么问题都可能发生,即便是Cye创始人也免不了有许多变数,“期权”就是防范创始人在过程中出现变故而造成股东之间的不公平;尤其是当某个创始人没有做出预期的贡献,或者因为什么原因离开了创业公司,其他人有约在先、可以有据可凭地来进行股份的调整,已经vesting的那一部分,离开了的创始人无可非议地可以让他带走,而还没有 vesting的那一部分,则应该没有废话、无可非议地回到公司的手里。
进言一句:当创始人之间发生原则性矛盾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解决,不要拖延时间,因为拖的结果,往往是占着茅坑不拉屎、最后又拍拍袖子走路的那家伙得益,而努力奋斗、坚持继续创业的弟兄们吃亏……不是嘛,他要是拖延个一年半载的,你到头来又得结算给他好几个点的公司股份,让他永永远远地白白拥有这些创业公司里最最宝贵的原始股份!
创业公司要吸引精兵强将的加入、要激励员工努力做贡献、要培养团队的创业精神、要维系团队的稳定,“期权”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奖励手段,当优秀的公司上了市,可以造就出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百万富翁,这对员工们来说是多么好的实实在在的激励啊!员工的“期权”发放方式,原则与上面所说的三点要求一致,要提醒的是,根据目前中国的公司法来严格执行大规模的诸如“全体员工持股”的“期权计划”,操作手续上有一定的麻烦,最好能根据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来设计比较简单而便捷的员工持股计划,但是“期权”在几个创始股东当中进行实际操作,应该不存在任何法律的障碍。
“期权”还有一个神出鬼没的地方,就是创业者和VC的投资协议。根据兄弟俺的经验,VC给你钞票,一定会同时要求你把创始人的股份变成期权,即使创业者卖了房子卖了车来开公司,VC们照样都会脸不变色心不跳地提出这样的要求,嘿嘿,不要气急,这是行规。
换位思考,创业找投资不容易,不信你去敲敲银行的大门看,谁愿意冒险给你钱?到头来愿意砸钱给你的还只有VC,人家VC看上了你,给你钱,也不要你什么抵押,不要求你签什么还款协议,白白给你钱哪!VC们希冀的是你要如期做出成绩来,这一点儿都不错、毫不过分吧?但是,万一你拿到了VC的钱就胡乱地点起柴火来烧钱,万一你出了情况改变了创业的志向,那怎么办?你说“这钱投给了我,不管怎样就是我的了,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我要带走就带走”?不知道这样解释是不是确切:你的“期权”实际上是你用你的股权抵押了你未来的业绩,因此换来了VC的下注和投资。没有和VC打过交道的创业者恐怕会对“期权”中的 vesting感到恐惧和嫉恨,呵呵,兄弟你别那么紧张,想象将来等你赚了大钱也去当VC,你会不会采用“期权”来防范忽悠式的假“创业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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