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加强检察干警道德修养的借鉴意义/黄秋玲法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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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加强检察干警道德修养的借鉴意义/黄秋玲法律论文网

篇1:儒家思想对加强检察干警道德修养的借鉴意义/黄秋玲法律论文网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深厚道德基础的民族,在依法治国、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撑,更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极富道德精神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来全面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人民检察事业的新发展。高尚的道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得益于后天的修养。因此,我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思想,对于加强检察干警的道德修养,造就新时期的优秀检察队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励志竭精,始终不渝

儒家认为:人贵有志,凡人皆需立志,而立志在于得道。立志,即树立人生的远大理想。孔子曾说:“士志于道”、“不患无立,患所以立”(《论语•里仁》),孟子也曾提出“尚志”的主张。他们认为:一个人确定了志向就要坚定不移,要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的坚定人格。可见,立志是道德修养的第一步,它可以激发一个人的顽强意志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使一个人的道德理想持之以恒,并经过长期艰苦的自觉磨练,坚韧不拨、百折不挠,从而达到实现理想的境界。

古今中外,大凡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的人,多是在立志坚定的道德修养上有所诣的人。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诸葛亮,热情倡导人们要“重大志,修人品”,“恢弘志士之气”,力戒“碌碌滞于俗,默默束于情,永窜伏于平庸”。他辅佐刘奋,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死而后已,成为一代豪杰。毛泽东同志在湖南第一师范读书时,就提出“立一理想,此后一言一行皆期合此理想”,并把“以天下为己任”、“牺牲个人以利社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的和道德理想,激励自己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使自己从一个普通的民主主义者成为一个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伟大的人民共和国。许多老一辈革命家,如朱德、贺龙、陈毅等同志都是从追求新的时代的道德理想开始,不惜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和优越条件,甘冒牺牲生命的危险,走上了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道路,写下了美好而壮丽的人生 篇章,为后人所景仰。

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检察官,理应继承前辈们的光荣传统,树立高尚的道德理想,将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我们永恒追求的检察事业中去。对每一位检察人员来说,立定志向,为检察事业献身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人生价值的要求。检察事业的各个岗位呼唤的是那些有抱负有理想的人,需要的是那些励志竭精,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人;而那些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目光短浅的人最终将被时代所抛弃。

二、乐为知耻,修正错误

儒家认为,一个人不但要“立志”,还要乐为知耻,把完善修炼变为自己生活的内在需求和情感寄托,把志向变为“好乐”的行动。做人既要知道有所为,又要知道有所耻而不为,注意“行已有耻”。要“守死善道”、“死而后已”,不论遭受任何挫折,都要经得起考验,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坚贞气节。

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就有“乐为知耻”、“知错必改”的模范人物:唐太宗李世民有知过必改、善纳忠言的美德,毛泽东更是说出了“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这句至理名言为后人传送。

当前,把“见善必迁,知过必改”的善德作为检察官成就事业的必要条件尤其重要。一方面要执著追求自己的理想,立场坚定地为党工作、为人民谋利;另一方面还要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大无谓革命气慨,做一个憎恨假、恶、丑,弘扬真、善、美,堂堂正正的为人民所信赖的“清官”。

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利益驱动和资产级阶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等“洪魔”冲击着人们的人生观,这种形势给每位检察干警都带来了更艰巨、更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在多样化的道德取向中,必须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方面牢牢守住自己的心理防线,知道自己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处处以大局为重,严格按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办事,不越雷池;另一方面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抛弃个人和小集团私利,清除意识中的邪恶念头,,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去实现个人的美好人生精神境界。

三、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就怎样搞好政治这一问题,在回答鲁国宰相季孙时曾高度概括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意思是说,要搞好政治,官员自己要作出榜样;正人者以身作则,品行端正,执法守法,又有谁敢犯法越轨呢。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也讲:“其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所谓正己,表现在思想上就是“和而不同”、“泰而不骄”;表现在言语上就是要“言必有中”、“时然后言”(该说时再说);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表现在取财问题上就是“见得思义”、“见义后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为政者“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两者不能偏废。在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实施法律监督职权。检察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要的是从自己做起,应要求自己品行端正、严于律己、以德服人。由于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残余不可能完全消除,容易使个别的检察干警觉得自己超人一等,从而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只知道用法律的镜子去照别人,而不知道照一照自己,执法犯法,甚至贪脏枉法,结果往往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一般来说,当“正人”不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比较容易;而“正己”则相对来说要难得多,因为这要时时、事事、处处以法律和检察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往往会触及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我们要从学习儒家的“正己”思想开始,以孔子的“克己复礼为仁”为理念,克制自己的私欲,不谋特权和私利,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率先垂范,时时刻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全面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的工作大局。

四、自重自省,防微杜渐

儒家认为,一个人要慎重选择自己的行为,经常对自己的言行做自我省察和自我批评,要知错就改。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做自我检查,经常反躬解剖,省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儒家还主张,人对自己的缺点要像攻击敌人那样毫不留情;对别人的缺点,则取宽容谅解的态度;而一个人要及时改过,还要“自讼”,即对自己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勇于揭露,并经常自觉地与之作斗争,进而克制它,使自己的言行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这都说明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的关键在于自己,即“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由于封建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

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弱点、缺点和错误。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修养时,既要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不断清除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在自己头脑中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在各种环境中坚持自己的道德操守境界,逐步地培养起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保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还要以儒家的“内省”、“自讼”提高自身素质,要察过迁善,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冷静地对自己的行为、道德进行评判,公开或在内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的行为表现。此外,还要做到当看到别人的优点时,就向他学习;当发现他的缺点时,就先看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缺点,找出不足加以改进,使错误行为防患于未然,不能固执己见,这样不仅不“丢面子”、“失威信”,反而会增加威信,赢得尊重。

五、忠实守诚,实事求是

孔子认为:只有对人做到“言中信,行笃敬”,才能使别人在心理上消除对自己的疑虑和偏见,才能在社会人群中“立”得住、“行”得通。所以,修身之道最根本的东西就是要守一颗诚实之心,这也是成就事业的根本点和原始点。荀子发扬和继承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而且将行为上的自诚自明当作大仁加以弘扬,提出了“君子养心莫善于诚”和“忠信而不谀,谏争而不谄,桥然刚折端志而无倾侧之心,是案曰是,非案曰非”的修身之道,他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道德修养和教育方法都提出了大量精辟的阐述,他重视人格的自我完善和人的气节操守。

检察事业需要忠心耿耿的实干家。做为人民的检察官,应将忠实作为自己的职业本色,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忠实于法律和事实。忠实守诚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真理,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现实中有的人错误地认为老实人没出息,其实,真正的老实人是最聪明的人,这些人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为社会做着实实在在的贡献,是真正的有道德修养的人。毛泽东同志曾经对“老实人”有这样的评价:“马克思是老实人,科学家是老实人,一切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的人都是老实人。”那些善于耍“小聪明”,什么事不会办、什么事不愿办、什么事办不好的.人,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六、勇于实践,表里如一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好坏不在于他的言辞如何,而在于他的实际行动,即内在修养最终要落实到“践行”上,这是儒家的又一个道德修养观点。孔子认为:“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听其言而观其行”、“力行近乎仁”,如果一个人只是花言巧语,夸夸其谈,而不进行实践活动,那就违背了仁。孔子讨厌那种表里不一的两面派,嫌恶那种讲空话、大言不惭的空谈家。他主张:“言必行,行必果”,“敏于事而慎于言”,一个人如果只有口头上的知识,能言善辩,而没有行为上的表现,那是最可耻的。

道德品质具有知行统一之特点,道德修养是一个在社会实践中反复磨练,逐步完善的过程。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发现自己头脑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和错误行为,体会道德行为的意义,从而产生纠正错误的要求和确定自己修养的方向与目标,自觉努力进行道德修养。其次,实践检验人的道德品质水平,且道德品质也只有在实践中磨练,才能转化成稳定的具有个人特征的行为习惯。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职业实践,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加强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检察人员在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的过程中,离不开生动的社会实践,离不开自身的主观努力和自我修养,因为宏伟的事业是靠实实在在的、微不足道的、一步步的实践积累获得成功的。检察事业任重而道远,一个只说不做、纸上谈兵、议多而行少的人最终难成大事。

当然,任何现实工作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从事检察工作难免会遇到暗礁和险峰。因此我们不但要肯干、会干、能干,而且还要敢于面对风险和挫折,要善于运用智慧处变不惊,化险为夷,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为,为检察事业作贡献。

时代的车轮督促着检察官前进的步伐。每个检察人员都应在不懈追求道德理想的过程中鞭策自己向真、善、美前进,在轰轰隆隆的职业实践中发扬改革创新和争创一流的精神、无私奉献和拼搏奋进的精神、只争朝夕和团结参与的精神,真正树立起“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业务上过硬、作风上廉明、行动上自律”良好形象,使深受人民欢迎的社会主义检察职业道德在我们的队伍中蔚然成风。

篇2: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论文网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及普法教育的开展,主张完善法律制度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害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其必然结果是各类诉讼案件中的伤害赔偿问题,而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乃是判定因损伤所致的疾病(全身性损伤病)以及残废、死亡等的因果关系。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 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 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 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④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二、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二)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科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①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②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③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④既往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四)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五)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六)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七)案例介绍:

许某,男,48岁,2003年10月19日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后在当地县院行腹腔探查术,被诊断为“肠系膜破裂,第十一软骨断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加重,遂被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1月15日转入市级医院行腹腔探查术,见腹腔内粘连明显,脓腔形成,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经进一步治疗,同年12月14日出现精神萎靡,症状加重。家属因经济困难而要求出院,6日后许某死亡。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主动粥样硬化,轻度脂肪心,肝脏、肾脏、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合并胆汁性炎症。分析说明:许某被人用锐器刺伤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肠破裂及结肠系膜破裂。伤后第一次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形成十二指肠瘘,因长时间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术探查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及其以后对肠瘘的处理不当,是造成许某死亡的重要因素。从此案例看出,外伤引起十二指肠瘘,外伤是直接原因;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结果。

三、法医学检验与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在伤害案件中,从损伤至疾病、残废、死亡等全过程中,判断因果关系时,可以抽出某一个阶段中止,此称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故人体损伤赔偿问题应分阶段、严格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标准判定。其中涉及疑难疾病及其他的复杂关系时,在专科医师协助下判定伤、病关系是否属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可以建议:伤、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00%;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为0%;有间接因果关系,应视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所起影响的大小,赔偿比例分别为75%、50%、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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