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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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论文

篇1:知识产权法学期论文

知识产权法学期论文

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摘要: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其所有者专有的非物质性财产权,它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在市场营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商家已不仅仅满足于传统商标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只有开展电子商务才能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互联网中域名的出现与使用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行。域名与商标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在网络上开展贸易活动自然会出现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以及在网页上利用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为自己牟利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一系列的网络商标侵权纵纷纷至沓来,商标被被侵权、被抢注事件不断发生。

一、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侵权

域名,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域名的基本功能就是

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位置,标识其所有者或网站的身份。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偏激,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着重要不同。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能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商品上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能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 (相对排他性)。 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而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并没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

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此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侵权,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是对商标所有人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甚至多种领域之间毫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

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 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

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 “域名倒卖”, 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5、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 (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 搭便车” 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 西雅图人行道” 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 (即所谓的“纵深链接”) ,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 电子形式的剽窃”,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

链接” 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这种“隐形”的商标侵权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将他人的商标埋置于自己的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做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五)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除了以上几种形式,在网络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检索、电子邮件账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

(一)商标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化

信息网络技术在上世纪的萌芽阶段到今天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给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与此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交付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立法得跟得上信息网络技术的脚步,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交付这项任务的原因无外乎在网络环境中,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取利益的手段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传统商标立法无法确定有效的解决当前这些问题。目前较为突出的是侵权形式有域名抢注、在网络广告、网页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中的特别符号而引发的几种商标侵权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电子商务也会在二十一世纪中期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形式。

(二)商标侵权的隐蔽性增强

笔者在前文中明确指出现今网络环境下的几类商标侵权形式,从第二类的链接上商标侵权、第三类的“隐形商标”侵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些在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作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利益等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认定非常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淡化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能依照特定国家法律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获得保护,其效力仅限于一国境内,并与一国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存在,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该企业在该国开展海外商务活动。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己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但互联网的出现仍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正是由于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才会发生我国大量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的一些公司注册为其域名,由此限制了我国知名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活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也会有较强的冲击。由于技术性的要求,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在全球性的因特

网上都是有效的,该效力是以技术措施的保障为基础的。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传播速度十分迅速,在为商家打开市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因此日趋淡化。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保护策略

第一、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首先、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其次、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再次、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二、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

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 ,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第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使用原则”,不同于非驰名商标的“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未注册的商标,并且根据是否注册,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

结语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意味着我们要用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商标法》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核心法律,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及有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很大的意义和作用。但由于现行商标

法的滞后性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相协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对其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商标意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修缮,・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形成全面的网络商标权保护机制,全方位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参考文献:

[1]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版.

[2]刘剑文:《视野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3] 石向晖:《浅论域名注册中的商标权保护》,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9月.

[4]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 于金葵:《域名与商标及其法律保护思考》,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第4期.

[6] 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篇2: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论文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论文

__________,男,汉族、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社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书店,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_______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_____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__________报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侵权刊物并销毁该侵权刊物;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侵权事实)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3: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论文

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论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多媒体教学,是指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运用计算机软件制作课件,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科学地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以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教学手段。

论文关键词: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教学;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教学效果;学生为本;教学手段。

一、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能实现“教”、“学”双方的共赢,真正实现教学目标

(一)使用多媒体教学,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的归纳和梳理,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法的知识结构。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教学目标就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通过演示综合图表、系列表格、音像画面、知识小结等,有效地帮助学生归纳和梳理知识,使学生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知识结构更加完整。多媒体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学生清楚系统地传授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法律知识。例如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绪言”时,首先将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综合概括,用一个图表的形式进行展现,让学生树立一个知识产权范围的整体框架;其次在这个同样的图表中,进一步讲述传统知识产权的“三维空间”,就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这三个大的方面,现在有部分台湾学者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第四维空间”,因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法这门课所要讲述的重点。通过一个图表(不同颜色)就把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法所要讲授的重点及知识产权的整体框架表述得清清楚楚了,花费时间少,知识包容量大;将知识产权的范畴归纳得一目了然,将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梳理得清清楚楚。另外,使用多媒体教学使单位时间内的知识容量增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老师使用多媒体教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安排所要讲授的重点,学生也可以根据老师的课件一目了然地明白自己所要掌握的重点,省去了许多可有可无的环节,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二)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不仅培养了学生创新的理念,而且加强了老师自身的修养。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第二个目的就是要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要让学生树立创新的理念,老师必须要有创新的理念,使用多媒体教学时老师制作的一些创新性课件本身对学生都有一种无形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讲教师创新的思维、创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给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无形中培养了学生树立创新的理念。同时,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为了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必须要有创新之处:格式要精美、图片要漂亮、理论要翔实、内容要丰富,这就要求老师要大量地阅读相关材料、广泛地搜集相应的图片资料、制作形象生动和不断变换的画面,用声情并茂的声像资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兴奋、愉悦的感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制作大量精美课件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也是教师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的过程。

(三)使用多媒体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材是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终极目标。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有创造性的合格人材。在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中,生动的图片、形象的材料、传神的声像资料等,都能让学生如同身临其境,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使他们主动地投身于学习之中。让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使学生真正成为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葛坤英主编《思想道德修养》,郑州大学出版社,版第39页)。同时,多媒体课件配上一些美丽的图案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配以一定的音乐可以调节学生的紧张心理,起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的目的,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用于写和说的时间相对少了,从而使课堂的信息量增大,这样,学生的知识面就能得到拓展和延伸,有利于今后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视觉和听觉,而多媒体技术中的文字、图像、动画、视频可以作用于视觉,旁白解说、示范朗读、背景音乐等可以作用于听觉。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技术,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就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譬如就可以将“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一些不同讲授给学生,这样讲述的`话,学生的知识面无形中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更多的知识点,而且在今后的实践中也能轻松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对知识产权法运用多媒体课堂教学,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法律知识,而且教会学生一种很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学生快乐主动地学习,能更好地将适应今后社会的需求,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树立一种创新性的理念,一旦走上社会能很快适应社会的需求,成为一个合格的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人材。

二、知识产权法多媒体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一)知识产权法教学一定要以学生为本,教师要认真制作具有创新性的多媒体课件,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教师的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学要以学生为本,同时要以教师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首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真正用心来爱学生、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上课时,对课件不要切换过快,要有一定的停顿,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对演示内容和时间随时作调整,这样才能发挥多媒体教学的最大效用,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知识。其次,教师要认真制作优良的具有创新性的多媒体课件,严格要求自己,做学生的榜样。教师在设计课件的时候,必须要有创新的理念,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控制把握好信息展示的速度和节奏,只有把内容与形式完美结合才是成功的课件。再次,教师从细节上关爱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及肢体语言的表述。教师要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课时,只要不操作机器时,就会走到屏幕前或走到学生中间,拉近与学生间的距离,加强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教学手段起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二)为了学生的一切,多媒体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既利于“教”,又利于“学”。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运用多媒体,不仅要从利于“教”的角度出发,更要注重有利于学生“学”。运用多媒体促进教与学的吻合,才能使课堂主、客体达到和谐统一,运用多媒体优化课堂教学,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笔者所教授的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节奏快,难免重点不突出,信息过多还会使学生无法跟上讲课的进度,只能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缺乏思维的过程。并且在多媒体课件中插人过多的动画或视频文件,也容易分散学生注意力。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将司法考试的一些内容和题型结合新的知识点进行讲授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将法规、法条的严谨性告诉学生,让他们学会认真地研读法律条文,为今后的司法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多媒体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要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并用。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华中、河南、甘肃、湖南等师范大学合编《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搭配使用,使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教学效果得以深化和升华。为了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目的的真正实现,笔者认为教师还应当运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激趣学习法、讨论学习法、情感学习法、换位学习法、测试学习法、师生互动学习法、模拟法庭实践法等多种教学手段,才能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篇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论文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1、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的私权救济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进行完全的保护,因此竞争法应运而生。竞争法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了公法的补充,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对取得智力成果相关权利人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他赋予了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请求国家禁止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不全面性。目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识、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但还存在一些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作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调整,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表现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多表现为一种授权性法律。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局限性。

2、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调整力度有限。

首先: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某些不受专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特点的智力成果;其次: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尚未授权的客体;最后: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权利期限已满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通过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上述知识产权法不能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被侵害时予以保护;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时,对其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本应在其合法范围内的垄断来保护其智力成果,但出于商业目的等,权利人会不断扩大其权利范围,将合法的垄断变化为非法的垄断,这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以实现其调整作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超过了合法的.垄断,使得私权利益超过了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变成了企业限制竞争活动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时,反垄断法也会起到调整的作用。反垄断法监督的目标即为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同时限制了竞争的行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冲突表现的还不明显,但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冲突会愈加明显。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根本目标都是为了激励竞争、促进创新,这种本质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平衡点。合理的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并且合理的规制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合理结合,平衡利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一定的确认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确认程序,都是对个案进行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受确认程序的约束,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法是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人给予一种独占的专有权,同时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运用其专有权,是一种权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法,是通过规定不能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一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3、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增多,各国间的交流及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

一些为获得更多利益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的市场行为也随之增多,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更多的市场竞争会出现在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也会随之增多,这就要去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二者在规范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将越来越密切。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是重要的法律。二者相符相成,相互关联。竞争法的范围更加广泛,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的基础上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在竞争法无法更好的保护个别的知识产权的如专利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给予了补充,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同时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从总体上解释了知识产权的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不断的完善,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能够被合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士英.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J].时代法学,(01).

[2]陈敏.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貌离神合[J].法律与生活,(20).

篇5:民法法典化运动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

民法典的编辑、纂写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过程,它不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和现代民法典的融合,还体现除了前者在追随后者的步伐。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界将法典化运动分为两步,一是在民法典中发展知识产权的“入典”问题,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设的“成典”问题。无论是哪一问题,都要对其进行再造。

一、知识产权法的“入典”

知识产权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到17的著作权法律《安娜法令》,再到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等,这些都是世界近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从欧洲的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大致是依赖两种法系的支撑,一是英国体系,二是大陆法系。从世界的发展史上看,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因为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典诞生。同时,英国在对知识财产进行确认时,也将具体的财产转为了抽象的财产观,进而衍生出了一种非物质财产权,这种非物质的财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近代,一些欧洲的大陆国家在编写民法典时,大多是将财产的物质化转为债权化。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篡运动正式开展,在此活动中,不论是法国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以罗马法为基准进行编纂的,并且都是将事物当作客观主体,以所有权作为其制度编篡的核心,将物权与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来建立财产权体系[1]。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无形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对其私权进行归类处理。不仅是重造了传统财产权,而且也为其进入民法典打好了理论基础。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时,按照民法典的编篡体系来说,大致分为纳入式、糅合式及链接式三种。纳入式是指把知识产权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篇,《俄罗斯民法典》是纳入式中最典型的代表。糅合式是指把治产权当作无形的物权,将其与一般的物权相融合,虽然与纳入式一样都是将其完全放入民法典中,但是糅合式并没有将其独写一章,《蒙古民法典》是糅合式最典型的代表。链接式是指利用民法典中的一些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总结概括,但知识产权自身依旧单独立法,《意大利民法典》是链接式最典型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正在慢慢的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其中,这也表现了民法典的进步及其创新性。与此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法的思维,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成典”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是动态化的,自从其增添了抽象化的非物质财产权,在各大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像是文学领域的著作权,科技领域的专利权,又或是生产领域的商标权等,无不体现着知识产权法的`身影。在19世纪下半期,知识产权法渐渐地开始体系化建设,将专利权、商标权合并为工业产权,此举动也被当时的国际立法文件认可,最有代表的法律就是《巴黎公约》。将知识产权进行体系化建设,不仅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工具,并且它也是编纂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框架中的知识产权及知识理论自身形成的体系两个方面。因为罗马法建成以来,人们对于财产只限于对物体的认知,使财产制度物质化,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财产的种类也越发抽象,进而使人们对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形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化。另外,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是非物质化的利益,像是著作权、商标权等,当对其进行编篡时会利用这些原始权利作为模板,将知识产权进行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处理[2]。知识产权从其理论化建设过渡到制度化建设时,也可以称是法学到法典的转变。另外,当知识产权的立法从单行法转为法典法时,这一改变成为民法法典化运动的主要方向。将知识产权进行法典化,不仅能体现出人们想要追求理想的理性制度,还能够表现出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及国际趋势的变动。对于国情来说,立法者想要将知识产权法相统一,因为在知识产权法没有诞生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较为混乱,还会出现法律相冲突的表现;其次将其进行法典化,有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化管理,将分散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能够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法,进而解决了知识产权法的“成典”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及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就要在现行的法律上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加强法律的公正性及威严性。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是必经阶段,但是法律的整改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阶段要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提供有力条件。

[参考文献]

[1]王迁.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思考[J].知识产权,(10):16-19.

[2]马一德.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公序良俗为连接点[J].知识产权,2015(10):26-29.

篇6: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思考论文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思考论文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中国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在某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少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划规划到知识产权法范畴。同时,很多技术秘密难以通过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进行保护,这就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效用。

不过,从历史惯性角度来看,仅能证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较为密切,却很难反映出两者存在归属性,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彼此包含,而是内容有所交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种互动,智力成果和有关成就难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我们创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两法的共同点

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好相反,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是对这种垄断权的一种扼制,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两法具有一样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维护合法权利,保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从本质來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利益的分配,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们可以完全占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他人通过不法途径争夺该利益。这种对利益的分配,也同时体现在商标法、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之中,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完全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倡的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二、两法的差异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目标是一致的,但它们的关系不是彼此包含,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属于法律竞合。我们探讨两法的差异点,必须从权利源头着手,也就是两法的法律品性。

知识产权属于独占权,而且排除其他人的占有,从形式的角度来说,这种垄断权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据法律有权独占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该种合法垄断权:首先,我们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且不断的积累知识财富,由于其属于合法垄断,因此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前提的,而智力劳动主要是为了进行竞争或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仅仅是合理的使用而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且还可以增强权力主体的竞争实力。

和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客体不确定,也没有涉及到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表现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具有较强的派生性。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性遭受损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调整功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不但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差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还涉及到权利如何获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济等问题,以此创设财产权制度,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属于积极的保护手段,通过法律规定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不断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于,其在禁止不正当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讼诉以及行政查处,这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通常,依赖于禁止性规范,在评价一种经营行为时,往往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虽然也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但往往很被动,只能发挥补充的效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保护的目的,通常表现为禁止非法竞争行为以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差异性。知识产权所追求的价值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体现了一种与人为本的原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异,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层出不穷。通常来说,在新客体刚出现的阶段,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举个例子,国际公约与世贸组织中某些没有形成汇编作品的数据库,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门法,如果一个以上的主体,针对某个知识产权都享有权利,根据各个法律规定,会形成权利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协调,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了。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简[J].法学评论,(5):18-31.

[2]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7(24):228-228.

篇7:理工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育问题及其实践教学创新论文

理工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育问题及其实践教学创新论文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教育现状及不足

(一)国内现状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国家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相继颁布一些文件促进高校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如:1995 年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发布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专门课程;之后,2004 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要》。在此指导下,很多高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开始讲授知识产权法,开始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前进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院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性院校,二是文科院校,特别是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多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政法类院校多培养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部分理工科院校也开始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培养科技型知识产权人才。

(二)境外现状

境外很多理工科高校都设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教育体系,知识产权法被明确列在相关理工科专业的课程清单上,不再为法学学生的专属。他们秉承不断创新的教育理念,采用先进的教学方式,配合理工科先进的技术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大力支持知识产权法人才的培养。

具体看来,日本的东京工业大学课程是以企业和非营利性法人的要求确定课程内容;德国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其课程内容不仅有法学导论课程,还有欧洲国家知识产权法学的几乎所有领域、相关法律领域以及企业创立和技术管理方面的课程;美国作为当今知识产权法最发达的国家,将培养知识产权法人才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诸如麻省理工等院校为知识产权法学生开设了数十门课程,鼓励学生自由选择最感兴趣的课程;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了科技法律研究所和科技事例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强调法律与其他学科专长的整合,这些课程模式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存在问题

与国外相比,我国理工科高校在知识产权法教育方面仍有很多问题,不容忽视。

1. 理工科高校对知识产权法教育重视力度不够

我国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只应在法学院开设,其他专业特别是理工科的学生无需学习。虽然现在部分理工科高校已经开始重视知识产权法教育,尝试开设相关课程,但这些做法并未实际推广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说,在很多学校,知识产权法仅仅是一门公共选修课,时间安排少、内容设置简略,很难学到专业知识。此外,大多数理工科高校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院系,不能够系统的培养具有科研水平的学生。

2. 知识产权法教育仅局限于理论,缺乏实践

教师在讲授知识产权法时,通常都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本书、一些幻灯片、外加几个案例就构成了授课的全部内容。这种教育模式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创新和探索能力。所学到的知识也都拘泥于书本,不知如何运用到实际。缺乏实践性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只能培养出应试学生,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只是暂时记忆,考试后即忘得一干二净。

3. 知识产权法不能与其他学科相互协调

理工科高校在开设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时,往往把它置于孤立的地位,忽视了它与理工科知识的密切联系。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广泛涉及到法律、科技、经济、管理等众多领域,仅凭借法学知识是难以达到高效、准确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目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专利?如何证明自己的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他人?什么是集成电路?对集成电路应给予怎样的保护?这一系列的问题均需要理工科知识回答。因此,机械地将知识产权法划分到法学课程下,未与理工科相关课程建立紧密联系,是不能培养出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法人才。

二、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亟需创新的原因

(一)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经济知识化、科技与经济一体化、高科技及其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法学应不断改革与创新,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对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教育目标具有决定性的导向作用,理工科院校是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是科学知识、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产生的重要基地,与知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密切相关。理工科高校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增加大学生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创业,这是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是对研究型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审视与修正,也是贯彻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

(二)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法教学发展优势的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人才是关键,教育是根本。”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实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日益显着。理工科高校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人才优势,是社会新知识、新技术的重要源泉,在培育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的优势是理工背景及其科技成果,加强理工与人文、科技与法律的学科渗透,整合和优化法学教学资源,让学生能够在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同时,发展高校、尤其是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内在要求,是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人才迫切需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科研作风、节约科研成本。

(三)理工科院校卓越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理工科高校基于不同专业背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树立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多层次、多元化培养目标,主要突出其应用型的教学目标,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模式,以创新性为导向来协调平衡学校的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因此,知识产权法教学必须发掘优势、彰显特色,力争面向社会、适应市场来开展实践性教学,锻炼学生知识产权实际运用能力,创新知识产权法实践性教学模式将成为培养理工科院校卓越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三、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实践性教育创新的措施

(一)秉持“一个中心,两个着力点”的教育理念

“一个中心”是指以增强学生知识产权应用能力为中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融知识传播、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两个着力点”是指:第一,以理工科高校的特点为基本出发点,教学中融入理工科高校的特色与优势。如将专利申请与某一具体的科学技术领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讲述与信息科学技术等有机结合起来;第二,以培训和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为最终目标点。强调并突出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创新实践空间和机会。

(二)发挥远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课程成为获取知识的便捷途径。利用网络资源,建设远程教学平台,组织学生进行知识产权辩论赛、对外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借助互联网观摩世界各个名校的知识产权法公开课,了解不同教育体制下驶入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此外,普遍的理工科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很大,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充分发挥一些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平台重要作用,及时反映社会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动态,展示国内外、校内外专业人员的相关科研成果,为学生提供互动学习的便利条件,从而进一步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三)创新发展并完善一个“综合教育、模拟实训、诊所教学”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实践性教学模式

首先,要在课程教学采用多媒体授课与案例教学、学生讨论及课堂练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多媒体教学不仅是播放几张幻灯片,而是通过投影仪来生动、形象地展现一些语言、文字所不能很好表达的内容。以播放视频的形式来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名案的了解,从法官、律师等不同角色体会办理一个案子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课堂上,教师根据课程讲述的进程适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引导他们各抒己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提出,不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

其次,运用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即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模拟法庭。在学生学过一些较为系统的知识后,教师在根据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收集案例资料,包括案情介绍、案件背景以及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等,将模拟卷宗分发给学生,分为不同的组别,分别扮演法官、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证人等角色,鼓励学生从自身出发分析案卷并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利用学校的模拟法庭教室,开展一个完整的庭审活动。事后,学生根据本次活动,撰写相关分析报告,教师对法律文书、庭审过程和分析报告及案例本身进行评讲和总结。

最后,坚持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教师指导学生对教材内容按单元、分章节进行全面学习,并布置一些在日常生中遇到的相关案件,由学生提出疑点、难点。针对这些疑点和难点,教师鼓励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如查看多媒体资源、查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询问专家以及阅读大量相关的文献,形成一个解决的总体思路。积极参加网上讨论,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形成实际解决方案。这样,不仅会检验到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可以充分提高学生的实际分析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年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陈德清,刘安华。知识产权教育简明读本[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3]崔昊。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创新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

[4]刘海芳。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1)。

[5]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人才培养要求[J].中华商标,2007(11)。

[6]陈美章。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6(1):4-5

[7]秦彩萍,苏春辉,王娟,等。美日知识产权教育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

[8]Ho-Hyun Nahm. Challenging the 21st Centur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2003.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点

职业规划论文

技术创新论文

工程力学论文

论文任务书

音乐教育论文

礼仪论文

节能降耗论文

选修课论文

教学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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