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农民筹资筹劳工作调研分析报告(共含11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羊羊与海”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所谓“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增强农民集体意识;有利于加速村民自治进程;有利于提高生产生活水平;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让广大农村群众通过交流讨论,在积极的思想斗争中就建设本村集体公益事业达成共识,形成舆论压力,唤醒半睡状态的集体意识,集群体之力,办群体之事;可以为农村群众参与村内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参政意识搭建一个良好平台,促进农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标的实现,加快村民自治的步伐;可以通过筹资筹劳聚集力量,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降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成本,改善居住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奠定物质基础;可以明确农村群众的负担水平,杜绝“三乱”现象发生。通过集体讨论决策,有多大力就办多大事,做到公开透明,保证了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一、我旗开展“一事一议”前的工作情况
在实行税费改革前,我旗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乡间公路整修、植树造林等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时出两工年均9.3万个,劳均16个。相对而言,农民出“两工”的工时较多,农民负担较大,但是由于当时国家对出“两工”的数量做了规定,范文参考网在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时农民毫无怨言的参加劳动,为我旗的农村的发展、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
我旗自农村税费改革后,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减轻了农民负担、维护了税费改革成果,又保障了村民实行自治,发展了人民民主,稳定了基层政权。自开展“一事一议”工作以来,我局严把政策关,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实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从近两年实施情况看,这项工作的开展总体是好的,在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较好地解决了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缺资金和劳力的问题,促进了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遏制了“三乱”收费行为,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体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事前预算、决算公示,一事一议,一事一清的原则。
最近几年,我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所涉及人口116,900人,筹资资金达1,376,139.00元,筹劳1,622个工日。涉及农田基本建设、安全饮水工程、植树造林、乡村两级道路、环境卫生、村容村貌整治和退牧还草、围栏封育等方面,覆盖全旗9个苏木乡镇办事处的85个嘎查村。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心得体会通过开展“一事一议”工作,增强了我旗广大农民对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进一步化解了各类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了我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村级生产生活环境。但是,在村级“一事一议”运行过程中,我旗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监督管理乏力。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一项新制度。由于政策宣传工作做的不到位,目前,不少村民对此项制度还不甚了解,对一些政策规定还不是十分清楚。
(二)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难度较大。一是筹资筹劳事项的形成比较复杂而且种类繁多。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过程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比较大,所议的事项千差万别,涵盖修建学校、修路、修建敬老院、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内容比较繁杂,监管难度大;二是我旗农村牧区区域性差别比较大,由于村民文化程度、素质不同,对同一事情就会产生不同的反映,用相对统一的“一事一议”制度来规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行为比较困难。同时,越是贫困的地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越落后,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改变落后状况,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的农民承受能力又是最弱的,形成的矛盾较为尖锐,处理不好易引发群体性上访。
(三)审批上报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由于个别苏木乡镇对“一事一议”工作着手的较晚,因而个别地区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审批。
四、对加强我旗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村两级应利用各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提高对农村“一
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筹资筹劳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各项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要了解民意,加强引导,完善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做到“农民的事、农民议、农民定、农民管”。要加强引导,既防止有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又要使“一事一议”与农村结构调整和农村文明建设相结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解决的问题上。
(三)坚持原则,范文写作规范操作。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四)政府扶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审批监督关。对于一些急需的而“一事一议”又无法落实的公益事业,政府要积极扶持,以促进村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从筹资筹劳预算方案的编制、“一事一议”操作程序、政府审批、资金审计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管理,重点把好审批关,加强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提高“一事一议”资金使用透明度。对难议难筹的地区,可引导嘎查村健全相关制度,约束和制裁不愿出工出资的人员可采用“一事一议一制(策)”解决实际问题。“一事一制”让群众群策群力,出台相互制约的制度,约束自己,完善制度,形成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裁定全面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创新机制,以此带动“一事一议”制度的长足发展,工作总结推动我旗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长效机制。各苏木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每年年初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并定期检查督导。切实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本苏木乡镇、办事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旗经管局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落到实处。
五、今后努力方向
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村级“一事一议”,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快发展,加速率先实现“建小康、进百强”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以解决“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为重点,通过集中宣传教育,集中开展议事活动,建立推进村级“一事一议”运行的有效机制,引导村级“一事一议”加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议事范围
“以奖代补”范围:只限于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村、屯自来水工程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井配套和防灾、救灾等公益事业。①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是指由农民筹资或用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打抗旱水井、防洪、排涝如农田排水渠等水利工程支出。②植树造林:是指由农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进行的用于购买苗木、造林整地等,并且林权及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的造林支出,列入“以奖代补”范围;林权归个人所有、或由农民出工进行的植树造林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③修建村、屯道路:是由村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进行的.修砖路、砂石路、土路等材料费、工程费现金支出部分,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由农民出工或其他通过捐赠进行的道路修建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④村屯自来水工程建设:是由农民筹资或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户外工程设施等现金支出部分,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⑤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是由农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支出的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⑥其他由农民筹资或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如文化基础建设、人畜饮水井配套和防灾、救灾等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三、议事程序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可采取集中议与随时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利用2、3月春节农闲季节进行集中议事,对于突发一些事情也可以采取随时议的方式。一事一议大体可分以下几个程序:
一是筛选项目。从现在开始至6月末前,各村要深入农户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将本年度要兴办的集体公益事业如实统计,然后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对急需兴办的项目进行筛选,初步确定议事项目。
二是制定方案。村民委员会要针对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对选定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估算,并确定初步方案。方案包括:实施的对象、受益对象、项目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与标准等。同时要对编好的方案及时张榜公布,认真听取和采纳农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对方案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筹资筹劳工作审计报告
根据**市减负办关于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专项审计通知精神,湖北省保康县组织各乡镇财政所组成11个审计专班,于6月1日至7月5日,对全县11个乡镇261个村至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全县辖11个乡镇,261个村,1219个村民小组,6.2万个农户,农业人口22.4万人,农村劳动力14.3万个,耕地面积35万亩。20全县申报一事一议258个村,268个工程项目。20全镇申报一事一议261个村,270个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已经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了任务。
一、主要成效
(一)严格程序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审计发现,全县--年涉及一事一议的村所有建设项目都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签字或者群众大会讨论表决了的,符合群众意愿,没有超范围的议事项目,然后上报乡镇政府初审,最后再由县减负办、县综改办、县财政局审批后才实施。对受益农民按人平筹资15元、劳平投7.9-10个标准工日进行筹劳,两年共计筹资673万元,筹劳251万个。筹劳对象均是本村所有议事项目的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如马良镇陈家湾村申报批复的堰塘整治工程项目,由于项目选的准,充分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工程建设一帆风顺,工程质量坚不可摧,而且村民筹资筹劳达到了100%,全村723人实际筹资10845元,工程建设高峰日上劳力近百人。
(二)严格制度加强一事一议工程项目监管
通过审计,全县2011-2012年共538个农村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按程序进入了各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投标,能竞标的竞标,对项目资金量小无人竞标的工程项目,按邀标办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作用,确保用有限的资金办更多的实事、好事。并且,严格工作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各乡镇财政所组织专管员,在工程开工后经常巡视项目工地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完工后及时检查验收,督导办理工程决算,实行工程、财务双决算,接受群众监督。连续2年,县减负办、县综改办都组织保南、保北2个检查验收组,对乡镇政府验收过的工程建设项目再进行一次大检查、大考核、大验收,验收合格者当场签发验收报告单,确保全县农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寺坪镇金堂村是一个高寒贫困村,该村2012年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硬化灌渠1891米,工程总投资6.7万元,由于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格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每米工程造价仅为35.77元,真正达到了花小钱、办大事、办成事、永受益的目的。
(三)严格管理使用一事一议项目资金
通过审计,全县2011-2012年农民实际筹资624万元、财政奖补资金万元,全部纳入各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开工后暂付大约50%的`启动资金,待工程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拨付剩下的工程款。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进行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平调、乱扣乱抵等现象。工程超预算的没有平摊给群众,而是由村积累资金支出。通过实地验收,各地申报项目与实际实施项目一致,没有出现虚列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整理管理一事一议档案
按照必备的档案要件,所有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县镇两级竣工验收报告,所有资料进档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了镇、村两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档案。同时,绝大多数乡镇都按要求对己建成的财政奖补项目竖立了标识标牌,建立了管护制度,签订了管护协议,明确了产权关系和管护责任,确保了己建成的项目真正福祉乡邻、惠及子孙、永续利用。
审计结果表明,全县260多个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合法,无超标准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议事项目符合程序,群众满意,财政奖补资金监管到位,使用合理。
二、存在问题
通过审计,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部分村预算不严密,擅自增加工程量,工程决算与预算相差较大。如2012年歇马镇招投标审核表未履行招投标中心主任签字审批手续,尤其是该镇胡家店村新修7.5公里公路项目在完成一次性招标合同之后,又先后出现了前后两次增加标的、补办合同的现象,工程造价由最初中标的12万元扩大到30万元,存在恶意中标的问题。
2、项目招投标操作程序还不完全规范。2012年马桥镇部分村中标通知书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名义发布;马良镇阮家湾村也出现了一个项目签订两个合同、两个时间的问题。
3、对于农民筹资的收据,没有及时发放到户。
4、部分村原始档案资料整理需进一步规范。少数村采取先施工后补办程序手续,导致很多档案资料在时间上的发生逻辑矛盾。龙坪、后坪全镇综合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整理不规范,不少村缺少必备的档案要件。另外还有少数乡镇没有按规定要求,对己建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建立项目管护制度,签订项目管护协议,明确项目管护责任。
6、部分工程建设质量差,村级新增债务现象严重。后坪镇堰塘村硬化0.8公里公路,由于财政奖补资金有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硬化的水泥路面就变成了石子路面;龙坪镇冯家岭村新修公路2.83公里,总投资12.73万元,2012年财政奖补资金才4.3万元,仅此项目该村就新增负债8万元。
三、审计意见
一是要全面搞好工程决算工作。要对全县所有竣工验收的财政奖补项目,认真搞好工程决算和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结算数据要真实、准确,同时要搞好民主公示工作。
二是要切实规范工程招投标程序。各乡镇相关领导和财政专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招投标法,掌握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熟练业务,规范操作,有效运行,坚决杜绝以招投标为名,相互勾结,暗箱操作等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是要补齐完善各种档案资料。各地要按照县减负办、县综改办必备档案要件要求,逐项查漏补缺,全面建好镇、村两级档案。
四是要提交审计回单。各乡镇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实际,搞好20112012年审计问题的整改,同时拿出20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审计回单必须于年7月30日前报送县农经办(减负办)备案。对个别地方问题严重、整改不得力、不到位的单位,县农经办(减负办)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2013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和笼子管理。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机制。要动员和鼓励广大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等不靠,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去创造新生活。只有这样,农民的生活质量才会不断提高,农村的落后面貌才会尽快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才会早日到来。
近日,托县农牧局组织有关同志就全县“一事一议”执行情况,先后到五个镇的十个村走访调查,深入农户家中,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听取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调查表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取消“两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农民筹资或筹劳。筹劳每年人平不超过5个劳动日,筹资每年人平不超过15元,筹资或筹劳两者只取其一,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在全县尚未正规开展。虽然我县没有开展“一事一议”的项目,但在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中是不可缺少的,在“一事一议”当中也存在着诸如不愿操作、不敢操作、不会操作、不便操作、不好操作等问题。在开展“一事一议”试点工作的同时,要总结经验,克服困难,化解问题,已成为当前顺利推进一事一议制度的紧迫任务。
一、“一事一议”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事一议”作为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调查,发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动群众难,不愿操作。在与部分村民座谈时,大多数村民认为,现在国家政策好,农业税全免,“两工”没有了,“三提五统”没有了,而且国家还拿出大量的钱为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益事业。对国家投资还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政策不知道,认为国家已经给钱了,如果要出劳力,就要付工钱,要按照市场价出工,少了不干。据村干部反映,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请农民工,都付工钱,每天包吃30元。同时,受农村宗族、块块利益主义影响,部分农民对自己直接受益的事就赞成参加,间接受益或没有利益的就不愿参加。这主要是乡镇和村对一事一议的政策宣传得不多,不够深入,老百姓对政策不理解。同时,少数村干部存在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是执行制度难,不敢操作。在调查中,许多村干部反映,“一事一议”制度严,程序强,稍不注意,就会违规。如果群众一举报,就要查处。最后好心得不到好报,思想上有顾虑。还有另一种情况,虽然“一事一议”通过了,并形成了决议,但少数人拒不交款或是拒不投劳,村干部们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还是做不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农牧民没有正当理由,据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实际上,我县绝大多数村都没有村规民约,村干部也不愿得罪这些人,而现行又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让大多数老百姓觉得这样做不公平,从而难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
三是程序到位难,不会操作。按照政策规定,“一事一议”项目必须有预算、有村民开会通过记录。方案实施前必须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再报县农民减负办公室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我县没有“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主要原因是乡镇和村级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对操作的程序没搞清楚,对具体的筹资筹劳标准模糊不清。想议想做的“一事一议”的项目,本来都是好事,因为不按照程序操作,就违背了政策,好事到最后可能会变成坏事。
二、推进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建议
必须针对我县当前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让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加快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最大效益,实现村级一事一议与新农村建设“双赢”。
(一)加强教育,积极引导,解决“不愿”问题。开展一事一议,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依法行使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一方面,村干部要努力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形势,切实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换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法,真正从要钱要粮的圈子中走出来,变过去的行政指挥为现在的.服务农民,组织农民,提高农民。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特别是针对部分农民片面理解国家政策,只看自己该享受的权益,不看自己应尽的义务等现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民的思想工作。
(二)分类指导,规范程序,解决“不会”问题。严格坚持“一事一议”程序是搞好“一事一议”的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要求,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第二要张榜公示;第三要召开村民大会,并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第四要报乡镇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五要向群众公示筹资筹劳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在全村范围内推荐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全程监督工程进展情况和财务开支情况。各乡镇要求各村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予以全面公开。要把为群众所做的实事做实,好事做好。同时,要量力而行,分类指导,一切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
(三)因地制宜,惠民为本,解决“不敢”问题。出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举措。随着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村级一事一议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需要丰富内涵,与时俱进。一方面,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修改、充实、完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要因地制宜,从便民、惠民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完善制度,创新方法,解决“不便”问题。推行一事一议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充分联系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写进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筹资筹劳的,按违反合同论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愿意,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大家管的前提下,通过村规民约健全约束机制。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方式方法。
新型农合医疗筹资工作调研报告
一、我县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现状
我县于20xx年在金塘乡梨树村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20xx年全面铺开,四年来,县委政府始终将新农合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新农合呈现平稳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20xx年参合人数达47.85万人,参合率由20xx年的75.86%上升至95.52%,新农合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筹资渠道
1、国家财政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政策。20xx年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原来的每年20元/人提高到40/人。20xx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配套资金1913.90万元。新农合与以往的合作医疗筹资方式相比,首次提出了政府资助直接将钱投给“需方”——参合农民,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2、个人缴费。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标准由20xx年的10元/人提高至20元/人。20xx年,全县个人缴费达956.95万元。
3、政府救助缴费。20xx年以来,县委政府将贫困人口弱势群体新农合个人缴费救助作为承诺办理的实事之一。对办理农村独生子女证、两女结扎贫困户、五保户、特困户、军属、优扶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由县政府实行救助缴费。20xx年,全县共救助缴费68746人,救助金额达137.5万元,有效解决了弱势群体筹资难的问题。
(二)筹资方式
1、定点收缴。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农民主动交至村委会或合管机构,逐级存入新农合资金专户。
2、上门收缴。在政府组织下,由乡镇、村组干部、医务人员组成筹资工作小组,上门收取参合农民的资金。这是目前主要的筹资方式。
3、滚动式预缴费。在全县农村信用社储蓄点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窗口,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凭户口册,在办理存贷业务时,将参合农户次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筹资缴费预存入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实行滚动式预缴费。
二、我县筹资工作机制的分析
(一)有限的资金筹集总额与参合群众强烈的医疗需求愿望并存
从我县目前的筹资渠道来看,以国家补助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扶持基本属于空白,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有限,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受经济条件制约,农村居民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不强,新农合筹资的有限性,相应决定了减免补偿范围和比例的局限性,决定了新农合只能为参合群众提供有限的疾病种类服务和有限的医疗费用偿付,导致了新农合较低的支付收益率,使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一定程度折扣,从而影响农民的参合率和筹资水平提高,制约了新农合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导致新农合筹资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宣传工作深度不够。新农合是一件“新生事物”,农民对其理解认知存在一定的过程,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全面吃透相关政策规定,由于在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导致部分群众对新农合期望值过高,与就医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制约着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二是较多贫困人口与外出务工人群,增大了筹资压力。一方面困难户、特困户、五保户等弱势群体过多,政府虽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解决,自己掏钱参保存在难度。二是随着劳务输出群体壮大,主要表现在户口在本地的外迁户、全家外出打工户、可用资金有限的留守儿童和老人在家户过多,在年底工作组集中收缴时,一时难以联系上其当家做主的家庭主要成员,在规定的参合时间内,资金无法筹集到位,为新农合筹资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三是卫生基础设施滞后,群众医疗需求实现率不高。受地方财政收入影响,我县对卫生事业建设投入不足,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房屋老化、设备短缺,病床等医疗设施紧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0.6 张,远远低于全国2.4张的平均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每千人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0.6人)。村级医疗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对广大农民群众就近医疗服务的功能发挥不足,不能适应当前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是合作医疗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对推行新农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医务人员为参合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行为还不够规范,违规减免、超范围补偿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不同程度影响了参合群众的积极性。
(三)个人筹资仍是新农合资金筹集的困难环节
在个人筹资方式上,大多数乡镇采取上门收取的筹资方式,这种筹资方式符合消费心理,同时以便于新农合制度的宣传,但是筹资成本较高,并且在资金逐级上缴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新农合资金被截留、挪用的违纪行为。滚动式预缴费和定点缴费虽然简便易行、节约成本,但需要参合群众具有较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外,新农合资金筹集过份强调“自愿参与”,会产生两个“负面选择”:容易得病的人群积极参合,身体健康的人群不太愿意参合。从而导致两个“负面反应”:一方面新农合不能具有较高的参合率,减弱共担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新农合参合主体是高危人群,将会产生医疗费用入不敷出,影响正常运转。
三、健全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建议
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保险特性的医疗制度,它客观上要求扩大覆盖面,拓宽资金统筹范围,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新农合筹资制度既要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又要符合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我县的新农合筹资机制完善,应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关于司法局人民调解的工作调研分析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的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尝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升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村内民主管理,底,**县妇联、**县民政局联合启动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为更深入地了解村规民约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县妇联利用1个月的时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全县村规民约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520份,收回有效问卷5025份,回收率91%。我县有551个行政村,其中416个村对村规民约进行了修订,占75.5%,223个村完善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133个村把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写进了村规民约。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婚嫁、移居等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是已婚妇女。
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全县大部分村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期三十年的政策,并与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村都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承包土地人口,不搞性别歧视,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合理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问题。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稳定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地转为机动地,交纳承包费。集体给予因婚姻流动而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是为解决人地矛盾而设立的,在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情况下,“机动地”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因婚姻流动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大批男女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有些村甚至出现了土地制约经济发展的现象,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了确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促进各村经济发展,部分村建立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村妇女既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又不被土地所束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在农村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女孩子被看成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夫家获得财产,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农村户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多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大多是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一旦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到。
失地妇女维权缺乏政策保障。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委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村干部无能为力;找到政府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起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三、几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力求在法规制度建设上有新保障。完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一是有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偏见,当农牧民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以该条规定为借口,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因此拒绝在新居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妇女嫁出后承包田仍在娘家村,人地分离,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二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更是让新增人口长期无地,造成人地分离矛盾突出。三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每个村制定的有关土地承包政策各有不同,致使许多妇女失地。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氛围营造中有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的思想观念。三是要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强化救济措施,力求在保障机制上有新举措。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此类案件困难重重。以上情况,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艰难。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依然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而言,应当树立起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保证这类案件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时受理和解决。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味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调研分析报告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调研报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将展开,为顺利做好此次人口普查工作,摸索和探求解决人口普查各主要阶段将要遇到的问题和质量控制方法,取得人口普查工作具体操作和组织实施的经验,根据青岛市统计局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市统计局从全市33个镇(街道、园区)中抽取3个重点镇、4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开发区, 从如何有效进行普查宣传等十个方面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专项调研工作。
此次调研历时两周,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月22日邀请重点镇(街道、园区)在市统计局以座谈会的形式,对普查中可能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二是1月26日-27日市人普办分组到重点镇(街道、园区)进行实地调研,对部分重点单位进行了试点入户;三是1月29日在市统计局召开此次调研总结座谈会,对前段时间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总结;四是撰写调研报告。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此次调研专题共涉及以下十个方面:
1、如何有效开展普查宣传?
2、如何解决入户难问题?特殊地区和特殊人如何登记?
3、普查员及指导员如何选聘和选调?
4、如何了解掌握外出人口基本情况?
5、外来人口基本状况及如何做好普查登记?
6、人户分离现状及如何进行普查登记?如何进行户籍整顿?
7、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状况及如何进行普查登记?
8、如何防止死亡人口漏登?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超生情况如何据实登记?
9、怎样开展普查摸底?
10、影响本地区普查工作的其他因素。
通过对以上十个方面的认真调研,我们及时了解正式普查登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摸清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有效开展普查宣传,是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因素。
要做好宣传工作,不仅要从多方位,多角度的开展宣传,更要长久性、持续性的开展宣传。平度市统计局10月份至XX年7月份,分批次组织本市各镇(街道、园区)进行人普宣传,主要以悬挂横幅、宣传栏张贴海报、分发普查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XX年7月至XX年11月,通过宣传车队入村、宣传资料入户进行持续性宣传,并通过电视台、报纸、短信平台等多方位媒体宣传。
二、入户登记是普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入户登记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普查数据的准确与否。
因此,如何解决入户难问题,特别是特殊地区和特殊人如何登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前期两周的.调研,发现只要前期宣传工作到位,大众居民在了解到人口普查这项工作后,对入户登记这项工作的配合度还是很高的。对于宾馆、医院、学校等特殊地区,要做到入户前与单位负责人联系,入户时由该单位所属镇(街道、园区)工作人员陪同,并携带各级人普办下发正式文件,对于特殊人群要提前告知并预约时间进行入户登记。
三、选聘和选调普查员和指导员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镇(街道、园区)选调普查指导员以一、三产统计员为主,因为一、三产统计员部分业务在农村,作为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平度市来说,人口普查的工作重点在农村;二是选聘普查员以各村(居)委会三职干部为主,参加人口抽样调查、农业普查等普查工作的人员优先选择;三选聘报酬参照往年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标准,然后根据实际工作具体调整。
四、如何掌握外出人口基本情况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做好此项工作,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非全家外出户,可在入户登记时询问其他家庭人员;全家外出户,要通过询问邻居、亲友、村(居)委会等形式了解情况。
五、如何做好外来人口基本情况普查是人口普查的又一难点。
做好此项工作,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联系,或在其居住所门前张贴人普通告,邮寄信函等方式联系。
六、人户分离现状及户籍整顿问题的处理。
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特别是加强与镇(街道、园区)、村(居)和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单位间的协作。
有关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调研情况及分析报告
7月19日至24日,县局组织三个组,对全县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对象为各村三职干部,共发放调查问卷108份,回收108份,共征得意见302条,对问卷中提出的3类9个问题汇总情况如下:
关于对过去一年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看法,68人认为这项工作对依法治村、建设法治乡村具有重要意义;23人认为法律顾问工作在村(居)法制宣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33人认为法律顾问人员在调解纠纷、法律咨询上做了很多工作。
顾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在村(居)没有发挥作用的原因,有28人认为是法律顾问工作管理上的问题;49人认为是与村(居)委会联系、协调上出现了问题;也有少数人认为是法律顾问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对于今后改进法律顾问工作,48人认为应该修改、完善合同,细化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责任;16人认为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竞聘担任法律顾问;36人认为需要改变考核、兑现方式,优化考核办法。
在回答问卷的同时,村干部还提出了总共有104条的建议,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希望顾问人员加强联系共30条,占比近28.8%,有的村干部对加强联系还提出了明确要求,如采花乡万里村委会主任向宏桂建议:顾问人员要参加每月村综治例会,了解稳定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指导。怀抱窝村向光曙建议:律师和综治办签订合同,村委会有法律服务需求,与综治办联系,因为律师长期住渔关,村委会直接与律师联系不方便。
二是要求顾问人员开展对村民的法制宣传14条,要求举办法律知识讲座6条,发放宣传资料1条。有些村干部表示,以后村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都要请顾问人员参加,请顾问人员讲授法制课。采花乡万里村委会主任建议顾问人员参加每月综治例会,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题;石柱山村张远录建议:培养法律服务者的奉献精神,要时时与村委会主任沟通,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指导村级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三是关于加强和改善法律顾问管理问题,要求强化职责,工作落实到位13条。如牛庄乡九里坪村邹太俊提出在村委会设办公室,提供良好的办公场所,提高法律服务待遇,多到村进行指导,教育百姓如何遵纪守法,为文明乡村打好基础。火田坑村幸必武建议,首先要强化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二是细化法律顾问权利义务,真正成为村民权利的维护者,法律意识的推动者,村民自治的开拓者。
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108份问卷反映了全县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综合意见,客观反映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村干部出于对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今年的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综合意见来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加强与村委会的联系协调。今年已经是第二个合同年度,也是承前启后的一年,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将会带给下一年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仅仅靠顾问人员还不行,县局首先要与乡镇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发现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二是加强对法律顾问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促进顾问工作的开展;三是要和乡镇对法律顾问统筹管理,有效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有计划、有组织,减少盲目、增加主动、提高效率。
2、对于强化责任,提高服务意识的问题。乡村法律顾问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更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服务人员需要强化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司法局应该加强合同期内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督促工作。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把乡村法律顾问作为本所的一项重要工作研究和部署,作好计划和总结,适时组织开展活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党员和党支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和带动全体顾问人员做好工作。
3、对于优化法律服务。很多村干部对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出了要求,说明农村和社区法律服务需求很大,各法律服务单位要将顾问工作拿在手上,认真研究,找准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切入点,主动参与村委会的各项工作,解决农村工作中的法律难题。
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制定许多惠农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2005年,全国实行农业税全免等惠农政策,农民增收的有利条件更广、更多。但要确保农民收入有比较明显的增加,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一)中央惠农政策优势明显促农增收。据农村住户调查显示:2006年,汝城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623元。全县发放粮食各类补贴资金405万元,农民从财政人均受益13元。
(二)传统农业项目经营扩大促农增收。2006年,汝城县农民收入中,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1489元,占到总收入份额的72.4%,而种植业收入又占家庭经营性收入的57.3%以上。工资性收入为473元,占总收入的23%。其它收入为93元,占总收入的4.5%。由此可见,种植业仍是汝城县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究其原因,一是种植面积增加。二是良种率高。三是粮食产量增加。
(三)果业生产形势喜人促农增收。近几年来,在果业开发的过程中,实行品牌化建设、规模化经营获得了很大的发展。2006年全县水果总产量达3.6万吨。汝城县果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并将给农民的长久增收提供保证。
(四)外出务工收入稳步增长促农增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村劳动力有很大一部分转向非农产业,这是一种必然。鉴于汝城县相对人多地少,邻近珠三角和沿海地区,外出务工成为汝城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在汝城县农村基本形成了“一户非农,带动全村;外出一人,致富一家”的良好局面。据调查,2006年汝城县农民外出务工人数为6.47万人,占农村人口19.6%,农民人均务工收入为233元,占到纯收入的14.35%。
二、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分析
(一)传统农业生产能力有限,粮食生产增产增收潜力不大。一是农民想从增加粮食种植面积达到增收的潜力不大。多年来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最高比重,几乎到了极限。因此,今后农民想增加水稻种植面积达到增收目的的空间很小。二是农民通过提高粮食单产达到增收比较困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提高粮食单产的技术上的重大突破。
(二)传统农产品太多,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现有果业和农产品“好的不多,多的不好”,不能适应市场日益多样化、优质化和精细化的需要。农产品的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能力较弱,加工增值少,大量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低价出售,有部分甚至由于滞销而损毁。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少、种植大户不多、农产品市场较窄,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未能真正形成农业生产的有效产业链, 因而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益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三)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生产能力后劲不强。近年来,政府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病虫害监测体系和农业科技推广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有些水利工程基础设施老化。因管理不善,一部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功能老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或因人为因素而遭到破坏,不能正常工作。农业生产能力弱化既制约了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又提高了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本。
(四)农村生产服务体系不健全,组织化程度低。一是民间合作经济组织少,普遍缺少中介组织。农民“单兵作战”,导致市场信息不灵,产品销售不畅,造成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趋同性,承担较大风险。二是经费不足,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牲畜病虫防治和检疫体系等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三、几点建议
(一)稳定和完善各项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落实中央各项支农政策力度,切实做到已经实行的政策不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减,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把农民增收当作全面建设新型农村的中心任务。
(三)、建立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加大农业生产投入。一是建立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市场监管,避免伪劣农资、价格飞涨伤农,抵消农民收入;二是建立农业生产风险补贴机制。可以由政府组织设立专门机构,或是由国家保险部门承办,广泛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贴化解农业风险,引导农民加入农业保险,化解风险;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力度,提高农户小额贷款数量,进一步完善文明信用农户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局面。
(四)强化科技推广,加大培训力度。一是要抓好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和推广,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搞好良种基地建设。二是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技推广。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病虫害预报、疫病防治等服务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培训的重点应当突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引导性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等多形式、多途径对广大农民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求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培训,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另一方面是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开展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尤其要充分利用汝城县现有企业以及沿海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联系,实行定向培训,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与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五)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积极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扩大科技含量高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地理、气候、种养传统等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竞争力,通过提升农业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其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要落实对“龙头”的扶持政策,引导他们做大做强做优。二是要完善“龙头”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发展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密切的经济协作关系,带动本地农产品基地建设。三是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着力探索发展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发展农产品中介组织,在农户、企业与市场之间建立起桥梁和纽带。汝城县当前尤其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功能全、辐射面广、潜力大的龙头企业,形成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稳定增收。
(六)激活后劲,实现畜牧业的跨越式发展。畜牧业是上联种植业、下接食品加工业的中轴产业,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汝城县除大力发展果业外,要把发展生猪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重点扶持专业村、专业户,带动全县养殖业的发展。
★ 调研分析报告
★ 工作分析报告
★ 禁毒工作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