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发展的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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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发展的感言

篇1:中国人对国家前景发展最乐观调查报告

news.QQ.com 07月23日07:54 环球时报 王启超

据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2日报道,“皮尤全球态度计划”调查显示,在受访的中国百姓中,有86%的被访者表示他们对国家走向感到满意,这一数据要比位列第二名的澳大利亚高出2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有82%的中国人对于中国经济也表示满意和认同。

皮尤调查还显示,中国人对于即将到来的北京奥运会表现出了普遍的乐观情绪,96%的中国受访者相信中国将成功举办奥运会,并认为奥运会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国际先驱论坛报》援引华盛顿国际战略研究中心的中国专家莫非的分析说,中国对于奥运会的全民动员可能在西方国家是难以想象的。“难以想象伦敦的出租司机会根据准则穿着正装,为奥运会学习100个中文单词。”

报道认为,中国人自信心的增长也显露出英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重要地位有衰退之势。皮尤调查显示,在受访的美国人中,只有23%的人满意美国的国家走势。

李大进:对诈捐骗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溪)“有的人打着天灾的幌子,骗捐数额能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多,我认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对违法者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的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一:通过审查和备案 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建议二: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受害人情况进行处罚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建议三:对与现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应尽快修订

李大进提出,目前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现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个别相抵触之处。这些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现在的慈善法草案,无论是总则还是附则中,都没对这些情况给予充分的说明。比如说,慈善法出台后,执法依据是从旧还是从新?应给予明确。为了避免在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当将与这部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修改尽早提上日程。

汤素兰:将有益的书送到农村师生手上

中国教育报讯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提出,应当完善图书采购配送机制,把高质量的、对师生真正有益的书送到他们手上。逐步健全师生、家长和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图书采购机制。

“可以组织专家在《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农村中学的实际情况,每年推荐应该采购的图书目录。把这份目录事先交由师生选择和增补,再由教育部门汇总拿出图书拟选购清单,由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最终让学校师生对公开招标采购的图书从质量到价格进行综合打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汤素兰建议。

《中国教育报》3月17日第5版

刘永富:贫困人口信息会进一步精准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16日说,精准扶贫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是贫困人口、怎么帮扶。2015年,全国范围动员了200多万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排查,目前贫困人口信息基本准确,今后信息会进一步精准。

刘永富在列席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前经过“部长通道”时说,代表和委员们在两会期间为脱贫攻坚提出了广泛的建议和意见,将有益推动改进扶贫工作。对于脱贫攻坚工作,各级政府都立了军令状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都会带着感情和责任认真落实好中央部署,并将着力于整合资金、精准扶贫、创新扶贫,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刘永富介绍,为了摸清贫困人口,2014年全国动员了100多万基层干部进行了建档立卡,但因为实际困难大,这个建档立卡当时只能说是“基本准确”,能把网建起来已经很不容易了。“2015年我们在全国基层再动员了200多万人进行回头看,把不该进去的、该进去没有进去的,进行了调整,应该说现在基本准确,但是我们还将进一步改进这项工作,做到更加精准。”

芮跃华: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14日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对此,芮跃华认为,建立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救济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12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芮跃华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我国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积极推动在证券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完)

篇2:美日国家信息实力比较及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发展的启示

美日国家信息实力比较及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发展的启示

内容提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国家信息实力,并针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的现状,提出了发展我国国家信息实力的对策。

【摘  要  题】图书情报工作论坛

1  国家信息实力的概念和特点

1.1  国家信息实力的概念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信息和物质、能量一样,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战略资源。信息技术及产业以其对经济的巨大带动作用,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实力是指一个国家拥有的信息资源数量及其机构,国民收信、传递、利用控制信息的能力之和,其核心是信息创新和信息物化。从整体上考察,一个国家的信息能力既是其国家原“硬实力”,也是其国家的“软实力”。从“硬”的方面看,国家信息实力包括整个国家的信息资源总量,信息技术装备,信息人才数量、质量,信息产业总值等;从“软”的方面看,包括国家的信息政策,信息环境,国民的信息观、信息意识、信息素养等。[1]

1.2  国家信息实力的特点

国家信息实力作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点:①综合性:国家信息实力包括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设施、信息化人才等多方面的实力因素,因此,衡量一个国家的信息实力,必须综合考察各个因素,这样才能最后得出整体的实力水平。②动态性:国家信息实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无论是从一个国家的历史发展,还是从各国信息实力的相互比较来看,它都是变化的。③渗透性:国家信息实力的强弱能广泛影响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实力,它具有对各行各业强大的渗透力,因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④共生性: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都注重信息实力的发展,而信息实力的发展反过来又可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为用的,具有共生性。

2  美、日国家信息实力的比较分析

2.1  政府的支持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领头羊,而日本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两国政府在促进社会信息化方面的风格也是不同的。

美国政府的支持主要是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一般不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美国运用战略引导的手法,先后制订了NⅡ和GⅡ计划,从宏观上,为国家信息实力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平台。为平衡各个大企业的利益,政府也制定了信息法律,以法律来约束企业。美国政府创造的一个重要环境就是市场环境,以市场来带动国家信息实力向前发展。由于信息化带来广阔的市场,美国鼓励私营企业也加入进来,参加  R&D项目,向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并给这些企业以税收、信用担保等多方面的优惠。可以说,完善的市场体制是美国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色。

日本则不同,与美国相比,日本政府的干预程度要高一些。这是由日本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日本土地狭小,资源有限;信息技术开发水平在时间上落后于美国。政府只有进行积极的干预,有效地配置资源,才能迅速提高本国的信息实力水平。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化战略,如1986年通过“科技政策大纲”,1992年推出了新的“科技政策大纲”,公布了“信息通信产业技术战略”,启动了《新纪元工程》等,这些为日本信息实力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但如此,日本政府也注意直接干预。以筑波为例,筑波在性质上类似于美国的硅谷,属于高科技开发区,政府对筑波进行了长期的扶植与保护,但另一方面,筑波研究的项目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规划和指令计划,而不是遵从于市场的需求。这是与美国不同之处。

综合比较以上两种风格的政府支持,显然,前者更适合信息实力的发展。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干预政策在信息化初期很有成效,但是,当信息化建设有了一定基础,进入正轨之后,日本仍坚持原来的模式,结果阻碍了信息化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时应及时转换体制,减少干预,以提高信息技术企业的竞争力,这样更有利于信息实力的发展。

2.2  信息资源建设

美国和日本都是信息资源大国。据我国学者测算,美国是信息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信息资源丰裕指数为3.4768,属于信息丰裕度的超级大国。日本次于加拿大,排名第三,信息资源丰裕指数为2.8515,属于二级信息资源强国。[2]

美国的信息资源建设有两个特色:第一,政府信息资源丰富。联邦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收集者,其产生的信息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资源,是政府、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市场价值。除了联邦政府外,州和地方政府也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提供者,收集关于健康保健、社会秩序、劳动力、运输、教育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商业化程度高。以数据库为例,美国是世界上数据库产业开发最早、规模最大的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大部分数据库由美国政府生产,到80年代以后,美国数据库生产以企业和商业界居多。据统计,1995年,生产数据库的政府机构只有13个,而商业、企业发展到77个。[3]其产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有偿服务为主,把盈利当作最终目的。目前,全世界商用数据库三分之二为美国生产。[4]

日本的信息资源建设以国家干预和统筹管理为主。在数据库产业方面,日本虽然在发达国家中具有竞争力,但与美国相比,还显得不够强大。截至1995年,全球有数据库8525种,其中美国有5000多个,占69%,日本约只占全球的20%。[5]因此,日本政府主要是扶持那些被认为有前途或有潜力的企业,以它们为先锋,逐渐占有一定的国际市场。为了支持数据库的建设与发展,日本于70年代就已创造了“数据库预备金制度”。从数据库的构成来看,1982-19,日本国产数据库的个数逐年增加,而海外数据库的数量升中有降,年,国产数据库的比例达到49.5%。日本数据库国产化的均势日益明显,这与日本政府的干预不无关系。

2.3  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是决定一个国家信息实力的关键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实质上是信息技术的创新。在这一点上,美国与日本又有鲜明的不同之处。

美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有赖于成熟的市场体制、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大的经济基础和广大的应用商场。美国重视耗资高、费时长、风险大的信息技术的基础研究,从基础研究开始,经过开发研究、市场开发环节,实现从信息技术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形成信息技术开发的优良环境。美国的信息技术创新机构包括联邦政府的科研机构、私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这三者分别交叉承担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的课题。美国的信息技术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其实验室主要从事科研与开发工作,对美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世界上第一只晶体管就诞生在贝尔实验室。

日本信息技术的总体实力不如美国,但是,

在信息技术的消化吸收、加以改造方面,日本是做得最好的,其信息产品因为价廉物美、方便实用而畅销。如果说美国的信息技术模式为“长线”模式,即从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到市场开发,日本的信息技术发展主要是“短线”模式。日本在基础研究方面很薄弱,大部分技术只经过了应用研究和市场开发,这些技术是引进而来的。据统计,1950-1980年,日本共引进3.6万项技术。[6]日本凭借这些技术,发挥后发优势,加以吸收和局部改良,迅速提高了国家的信息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日本也逐渐认识到不可能永远依赖别国的信息技术。80年代初,日本确立了“科学技术立国”的方针,形成了“官、产、学”合作的科研体制,即由政府专门研究机构、企业开发机构和大学这三部分组成的技术创新体制,正逐步走上信息技术自主开发的道路。

2.4  信息化人才的状况

美国拥有数量多、水平一流的信息化人才。美国的信息人才优势得益于其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利用机制。美国为了使本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后继有人,历届政府,从里根、布什到克林顿,都很重视教育,加大了教育的投资。布什曾将教育支出大幅度增加到3530亿美元,超过了国际预算的数额。美国的信息教育从中小学就开始了,中小学全部上网的目标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已基本实现。另外,还有职业教育、大学教育、继续教育等形式。这些为美国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除了培养国内人才外,美国还积极引进外国人才,通过移民、留学、增加签证额等形式吸引了大批信息化人才。美国90年代兴起的H-IB签证计划所规定的签证名额不断提升,从6.5万增加到目前的20万,其中,中国和印度的信息化人才被美国所看好,仅,美国就为我国办理签证达5600多人。[7]

相比之下,在信息化人才上,日本要落后于美国。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日本的职工队员强调的是爱国精神、刻苦工作、知识资源共享,客观上与信息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这势必抑制了信息化人才的创造性的发挥,削弱了竞争力。他们所面对的环境是趋向保守的,与美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因而影响了信息技术的创新。第二,信息化人才在数量上的不足。即使日本国内的失业率为4.6%,几年来,到日本的外国工程师(包括IT工程师)大量增加,1991年为3400多名,大约有15700名。很多日本官员认为,日本需要更多的熟练的IT工程师。对于日本而言,它需要几年的时间去应付由于信息人才短缺所面临的问题。[8]

2.5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1993年9月,美国率先推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计划用投资4000-5000亿美元建立由通讯卫星、计算机,数据库及电子产品组成的网络,为用户提供大量的、统一标准的信息服务。在美国提出兴建高速公路之后,日本立即作出反应,制订了建设日本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20以前要在日本各主要区域建设光纤网,覆盖20%的人口;到,覆盖60%的人口;到,在全国建立起宽带光纤网络,并连通全日本每一个家庭。

从实际的发展来看,美国要领先于日本。据统计,19,每千人个人计算机拥有数,美国为510.5台,日本为286.9台;年,每万人Internet主机数,美国为2419.86,日本为269.25,美国是日本的8倍多;年,每千人电话主线数,美国为664,日本为558。[9]互联网的使用方面,截至2000年12月,美国互联网用户达1644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59.86%,同期,日本有用户4708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37、2%。[10]无论是人口的绝对数量,还是使用互联网的比例,美国都要高于日本。与美国相比,日本网络建设的特点表现为小网络所占比例大,并且彼此分立,同国际联网的也不多。

2.6  信息法规环境

信息法规环境是一个国家信息实力的重要因素,它为国家信息实力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随着国家信息实力的提高而不断完善。

美国和日本都比较重视信息立法工作。美国是世界上信息立法较早、较完备的国家。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并经过了三次修订。它规定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除了九种例外情况,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一切人都具有了解政府文件的权利。之后,美国又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内容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电信、电子通讯、因特网、电子商务等。除了国内的法规外,美国与其他国家一道,积极制订国际性法规。例如,在底的WTO部长会议上,美国提出了《信息技术协议》,主张取消信息产品的全部关税。193月,代表着世界上92.5%的信息产品市场的39个国家代签署了这项协议。[11]

日本信息立法较突出的成就是《信息公开法案》的正式出台。制定信息公开法有利于推动日本向竞争社会转变,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日本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日本也制定了《日本高度信息网络基本法》、《关于禁止不正当存取信息行为的法律》等法规。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日本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日本的信息实力水平。

3.中国的国家信息实力及发展对策

3.1  中国的国家信息实力现状及存在问题

与美、日、澳大利亚相比,中国的国家信息实力明显落后。据测算,美、日、澳大利亚信息能力指数得分分别为71.76、69.97、65.59,中国得分为6.17,仅为美国的8.6%,这说明我国与上述国家在国家信息实力方面确实有很大差距。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浪潮对全球的冲击,许多国家都注重提高国家信息实力的发展,中国也不例外。在网络建设方面,中国科学技术网(SCTnet)、中国公用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中国金桥网(CERnet)于年6月实现了互联;“金卡”、“金关”、“金税”等一系列金字工程得到大力实施。这些使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得到了加强。但是,我国在信息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①信息资源建设薄弱。表现在资源建设“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由此引起重复建设、分散建设、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等一系列问题。仅以数据库为例,据有关专家的估计,中国现拥有数据库1000多个,是世界数据库的1/10,但中国数据库容量仅占世界总量的1/100,其产生的社会价值仅占世界信息资源总量的1/1000。这与数据库数量多、规模小、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有关,更深一层来讲,就是轻视信息资源的建设。②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商品化脱节。一方面,我国信息技术创新速度慢,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信息技术商品化程度不高。过去我们发展信息技术主要是为了军事需要,保卫国家安全,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的使用应着眼于对国民经济的推动,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重视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否则,不但影响经济发展,还会使我国的信息技术总是走在发达国家的后面。③信息人才的缺乏。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人才是决定一个国家信息实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信息人才的流失就意味着信息技术的流失。在我国,由于教育欠发达(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

,我国大陆地区只有约3.6%的人口接受过大学教育),在信息人才培养方面有些落后;再者,国际上对信息化专门人才的竞争又十分激烈,有些发达国家通过优惠的移民政策、高薪聘请等方式,从我国挖走了大量高素质的信息人才,使得我国出现了信息人才严重不足的现象。④我国信息实力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我国东、中、西部信息实力有相当差距,中、西部的滞后影响了我国整体信息实力的提高。

尽管面对重重困难,我国党和政府还是高度重视社会的信息化。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随后,国务院根据《建议》精神,并经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批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第二篇“经济结构”中专门论述了“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

3.2 发展我国信息实力的对策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笔者认为,在提高我国信息实力的进程中,政府主要是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进行宏观调控,而不是包办一切。其履行的职责应包括: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统一、协调,对重大的资源建设项目实行强的有力的领导;注重政府的信息化建设,对政府自身产生的信息资源实行严格管理,并要注意开发利用;制订相关法律,提出信息资源建设,规范信息利用、开发行为,促进资源共享;适当投资,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的开发,这些因为有社会公益性,但投资大,需要政府注入一部分奖金才能顺利完成;加强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信息专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战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化教育。

・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市场化并举。我国要迅速提高自己的信息实力,不能只依靠信息技术的引进,而重点是在信息技术的自主开发,这是必由之路。要加大R&D投资,鼓励高校、企业、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开发,并兴建一批高新技术开发区。除了信息技术的开发外,我们也要注意信息技术的市场化。这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信息技术是信息技术市场化的前提和基础,信息技术的市场化是信息技术得以发展的强大动力。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没有信息技术的市场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就好比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树立信息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外来的信息侵略。在信息时代,信息侵略表现在拥有强大信息实力的国家对信息实力弱小的国家所拥有的信息资源进行霸占、控制和破坏。信息安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的信息主权问题,无信息安全的国家就无信息主权,而信息主权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在新的社会形态下的扩充,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令人担忧。在因特网把全球联成一体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网络化建设也有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的软件业跟不上,许多软件产品都是从国外进口而来,这些产品可能隐含有木马程序,必要时就会发作,破坏或盗取数据,或使系统瘫痪,所以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加强信息技术及产品的自主开发;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检查进口产品,发现问题,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信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一种表现,它能优化企业管理,搞高经济效益。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实体,其信息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提高各类企业的信息实力,我国的国家信息实力才有物质保障。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信息实力与经济实力的协调发展,以信息实力带动经济实力的发展,用经济实力促进信息实力的增强。

・积极据推进西部信息化进程。中国信息实力的迅速提高有赖于广大西部地区信息化的发展。国家可用加大投资、在政策上扶持等方式来支持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利用其后发优势,逐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从而提高全国信息实力的整体水平。

【责任编辑】宋雅范

【参考文献】

[1]、[4]刘昆雄,李慧玲.论国家信息实力.人大复印资料G9,.12:135-139

[2]黄重阳.信息资源管理.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5:2273

[3]赵翊.中外数据库发展阶段及特点.现代情报,2001(5):18-19

[5]张安珍,张翔.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长沙:湖南科学出版社,2001  2:431

[6]何亚琼,王大洲,左美元.美日信息产业技术创新模式比较及启示.情报学报,2000(6)

[7]韩正忠.美国是如何建立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的.成人教育,2001(2):58-60

[8]曲世忠.美日在信息技术领域的较量.广东科技,2000(11):11-14

[9][10]中国信息年鉴(2001).北京:中国信息年鉴期刊社,2001

[11]李荻.美国信息产业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

篇3:美日国家信息实力比较及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发展的启示

美日国家信息实力比较及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发展的启示

内容提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国家信息实力,并针对我国国家信息实力的现状,提出了发展我国国家信息实力的对策。

【摘  要  题】图书情报工作论坛

1  国家信息实力的概念和特点

1.1  国家信息实力的概念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信息和物质、能量一样,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战略资源。信息技术及产业以其对经济的巨大带动作用,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实力是指一个国家拥有的信息资源数量及其机构,国民收信、传递、利用控制信息的能力之和,其核心是信息创新和信息物化。从整体上考察,一个国家的信息能力既是其国家原“硬实力”,也是其国家的“软实力”。从“硬”的方面看,国家信息实力包括整个国家的信息资源总量,信息技术装备,信息人才数量、质量,信息产业总值等;从“软”的方面看,包括国家的信息政策,信息环境,国民的.信息观、信息意识、信息素养等。[1]

1.2  国家信息实力的特点

国家信息实力作为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点:①综合性:国家信息实力包括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设施、信息化人才等多方面的实力因素,因此,衡量一个国家的信息实力,必须综合考察各个因素,这样才能最后得出整体的实力水平。②动态性:国家信息实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无论是从一个国家的历史发展,还是从各国信息实力的相互比较来看,它都是变化的。③渗透性:国家信息实力的强弱能广泛影响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实力,它具有对各行各业强大的渗透力,因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④共生性: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都注重信息实力的发展,而信息实力的发展反过来又可促进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为用的,具有共生性。

2  美、日国家信息实力的比较分析

2.1  政府的支持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领头羊,而日本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两国政府在促进社会信息化方面的风格也是不同的。

美国政府的支持主要是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一般不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美国运用战略引导的手法,先后制订了NⅡ和GⅡ计划,从宏观上,为国家信息实力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平台。为平衡各个大企业的利益,政府也制定了信息法律,以法律来约束企业。美国政府创造的一个重要环境就是市场环境,以市场来带动国家信息实力向前发展。由于信息化带来广阔的市场,美国鼓励私营企业也加入进来,参加  R&D项目,向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并给这些企业以税收、信用担保等多方面的优惠。可以说,完善的市场体制是美国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色。

日本则不同,与美国相比,日本政府的干预程度要高一些。这是由日本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日本土地狭小,资源有限;信息技术开发水平在时间上落后于美国。政府只有进行积极的干预,有效地配置资源,才能迅速提高本国的信息实力水平。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化战略,如1986年通过“科技政策大纲”,1992年推出了新的“科技政策大纲”,1998年公布了“信息通信产业技术战略”,2000年启动了《新纪元工程》等,这些为日本信息实力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但如此,日本政府也注意直接干预。以筑波为例,筑波在性质上类似于美国的硅谷,属于高科技开发区,政府对筑波进行了长期的扶植与保护,但另一方面,筑波研究的项目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规划和指令计划,而不是遵从于市场的需求。这是与美国不同之处。

综合比较以上两种风格的政府支持,显然,前者更适合信息实力的发展。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干预政策在信息化初期很有成效,但是,当信息化建设有了一定基础,进入正轨之后,日本仍坚持原来的模式,结果阻碍了信息化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时应及时转换体制,减少干预,以提高信息技术企业的竞争力,这样更有利于信息实力的发展。

2.2  信息资源建设

美国和日本都是信息资源大国。据我国学者测算,美国是信息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信息资源丰裕指数为3.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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