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共含9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君子不器”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一、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3月23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沿三夹沙围垦区海堤进行了安全巡查。南侧海堤外侧海域未发现“浮子筏”和捕捞鳗鱼苗船只;在北侧海堤发现涉嫌从事捕捞鳗鱼苗的渔民,巡查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明确告知其不得下海生产。
二、加强涉外渔船管理
按照涉外渔船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立即开展涉外渔船排查工作,根据北斗定位系统,做好相关渔船的摸排工作;对在敏感水域附近作业的渔船通过卫星电话、短信等全部通知到位,严禁越线作业,同时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安全生产监管
3月22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与如东县海渔局就两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一些交叉事宜进行会商,双方在责任主体的落实、下海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浮子筏专项整治
迫于示范区对涉渔浮子筏持续打击的压力,渔民新村一些涉嫌从事海洋捕捞的浮子筏业主请求将浮子筏放进闸内。在浮子筏业主承诺确保进闸安全、不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尽快将浮子筏自行拆解的基础上,经协调相关部门,将8艘浮子筏从团结新闸放进内河。
五、本周其他工作
1. 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要求用海人必须及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未到位的不予办理用海证件的续签,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细化对原通州籍的捕捞渔船的补助方案、大马力渔船异地停靠的.补贴方案。
3. 组织人员参加省海监执法实务培训。
六、下周工作计划
1. 推进腰沙下海卡口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3.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4. 开展东凌港渔船专项整治。
5.与如东县东凌中队进行海上联合执法。
一、开展海上联合检查
2月6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安排2名工作人员联合市渔政监督支队开展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范围为三夹沙--腰沙--小庙洪航道水域。检查过程中,中国海监5030船只指导员廖建对一月份有关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主要反映出近海养殖船存在出海不携带证书、主要职务船员擅自离岗的现象。
此次海上渔业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张网渔船普遍存在灭火器救生衣不按规定放置穿戴、救生筏不按规定安装、渔船四周及筏顶有渔网等杂物。另外,有近百条外地内河及三无船只在遥望港至小庙洪水道从事捕捞鳗鱼苗作业生产,有的居家在船,船上人员存在无保险和未穿戴救生设备现象。其中:苏如渔养08015,大副不在岗;苏海门渔16305,未携带保险单、救生设备摆放不到位;闽平渔养76688,无任何人员在船值班。根据检查情况,我局对相关单位现场进行通报,扣除部分安全生产保证金,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在下次的安全生产例会中进行通报。
二、与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对接
2月6日上午,示范区海渔局局长周向东一行赴如东县海洋局,与如东县海渔局相关负责人在船检、渔政执法等方面进行工作对接和交流。此次对接的主要内容有:做好7条渔船的交接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交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沟通协商职务船员以及渔业安全相关的培训组织事宜;探讨示范区海渔局与如东县海渔局进行联合执法的问题。
通过交流沟通,双方完成了两地渔船交接工作,并在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开展渔业安全培训等方面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将进一步沟通确认。
三、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督察
2月9日下午,曹振华副局长参加由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督察活动。会上,曹局汇报了海渔局专项行动部署和推进情况、落实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情况,并与相关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深入进行了沟通交流。后期,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本周其他工作
1.开展示范区安全监管企业用海情况的调查。
2.拟定示范区安委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的方案。
3.准备报送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典型交流材料。
五、下周工作计划
1.初定下周五召开20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清理挂靠渔船工作。
3.检查3家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4.督促投资公司制定已收储滩涂非法养殖整治措施。
8月11日,江苏省副省长张雷前往省海洋与渔业局检查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监控平台察看出海渔船实时作业情况,还与正在海上作业的渔民通电话,嘱咐他们注意安全生产。
江苏省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湖大河大海的省份,海岸线长、滩涂面积大、渔业产业全国领先,全省渔业从业人员超过70万人、机动渔船超过12万艘,今年上半年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在听取省海洋与渔业局汤建鸣局长关于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后,张雷副省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当前,防台防洪任务繁重。要充分认识江苏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台风季节和汛期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延伸到最基层;继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保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常态化,构筑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提高监管、预警、应急信息化保障水平,确保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3月28日-29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楼加金带队的检查组一行三人,来到定海区干览镇、白泉镇,开展渔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工作。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洪海涛副局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检查。
检查组先后在干览、白泉两镇听取了当地渔业安全管理情况汇报,重点了解渔船“定人联船”责任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八项规定”执行情况、“渔船点验”制度的贯彻情况。楼加金副局长充分肯定了定海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亮点,同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切实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留死角;二是针对西码头远洋渔业基地已初具规模,要求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远洋小镇”建设;三是协调兄弟县、市妥善处置渔船挂靠问题,加强挂靠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随后检查组对靠泊在码头的.渔船进行了抽查,重点检查了捕捞渔船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网具的规范装载,安全通道的通畅,救生、消防设备的有效配备和规范放置。经检查,总体情况良好。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对转港渔船的安全管理。3月14日-17日,在全国“两会”期间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执法人员,赴山东开展转港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组一行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辖区内转港生产渔船核查登记备案工作,走访了蓬莱、石岛、荣成、威海等地渔业码头,登船检查转港渔船的安全生产情况、证书证件、船员持证情况,渔船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船舶适航情况。检查期间向渔民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急救包20余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船东船长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检查组还与渔民进行面对面、心贴心交流,询问了他们生产、生活情况,传达了省、市关于制止越界捕捞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
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对转港渔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准确掌控了转港渔船动态,有效提高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为确保我市全国“两会”期间和今年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夯实了基础。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 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号、船籍港,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证书。证书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望。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
第十六条 鼓励渔业船舶加入渔业合作社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应当将编队队长、编队船舶等信息由渔业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级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队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险情且不能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等情况,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后或者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记录船号、时间、位置、纠纷原因等情况,并保留有关证据,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采取扣押船员、破坏通信导航设备等非法措施。
第二十条 水产养殖经营人应当加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安全措施,当遇到自然灾害性天气时,应当立即组织海上作业和看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一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业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监管、宣传与培训、海难救助等工作经费;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对老旧渔船报废更新和安全设施配备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渔村(社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应当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教育和宣传制度,定期对渔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沿海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并加强对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做好渔业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管理工作,保证渔业无线电台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生产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海上遇险渔业船舶救助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渔业船舶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其投保额度应当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的;
(二)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和抗风等级航行的;
(三)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
(四)临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
(五)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未亲自驾驶船舶和指派专人负责(编者注:此字读liao;左边为目,右边为僚的右半部分)望的;
(六)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未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的和未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的;
(七)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以及配载不当的;
(八)船员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作业引发海损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夏季已经到来,高温、多雨、风雹、潮湿等恶劣天气多见,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方案科学,措施到位,要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到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确保夏季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抓好夏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因企制宜,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结合夏季气候特点的预案,扎实做好防汛、防火灾、防暑降温等重点工作。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防止水灾的管理,消除隐患,落实防洪责任制,要成立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切实做好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资“五落实”。要重点预防淹井、透水、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企业,要对有毒有害物质和遇水、高温、潮湿、雷电等易发生事故或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妥善保管、保存,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使用、储蓄、运输,严禁违章操作;危化企业要做好室外设备的降温与保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夏季高温不准生产。火工品储存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雷击。建筑工程企业要把防暑降温作为重点,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同时要在多雨季节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脚手架防滑防坠等作为安全生产监控的'主要工作内容。由于夏季高温多雨,暴雨、山洪、冰雹、狂风等恶劣气候经常出现,教育部门要深入开展一次校舍危房的全面检查工作,要早做准备,早拿措施,确保中小学生不在危房校舍中学习,消除隐患,杜绝危房倒塌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驾驶员和车主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行车的意识,严禁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避开恶劣环境行车。要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力度,对重点事故多发路段、重点时段、恶劣天气,要加大巡查的密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水利部门要加强防洪堤坝的监测,加强险工险段和重点部位的巡查,防范洪涝引起的决堤垮坝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凡报废、自制、超期未检的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城市供气、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夏季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坚决停业整顿,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才准开业。其他行业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夏季安全生产的规律,制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强化责任,确保平安度夏。各地要认真做好处于低洼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的防汛工作,制订好预防突发性暴雨和应急避险的处置方案。
三、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在积极做好夏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及时解决处理好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夏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建筑、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得生产经营。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岗位责任制,确保指挥有力,信息畅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完善值班制度,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强化值班工作,特别是汛期值班,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上下安全信息的及时、畅通。要做到靠前指挥,工作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结合夏季灾害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夏季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气、安全用电、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消防安全、生活安全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防灾救灾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救能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董恒宇率自治区安全生产督查组深入锡盟检查指导工作。锡盟召开专题会议,向董恒宇一行汇报我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听取汇报后,董恒宇对锡盟安全生产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落实。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以及上级指示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漏洞盲区,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挂牌督办,严密监管,及时汇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要巩固成绩,抓好落实,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加强责任感,专项督查,不留死角,不留遗憾,对督察组提出的问题,特别是还没有落实的问题,要进一步排查,逐项解决,逐项落实。制订完善严厉的规章制度,对违规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不留情面,坚决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警钟长鸣,不能掉以轻心,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确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确保锡盟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各项事业蒸蒸日上。
自治区安全生产督查组重点督查传达学习和贯彻《意见》《决定》情况;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自治区第八督查组发现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查组一行还将深入我盟部分旗县市实地督导检查。
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么永波向自治区督查组作汇报。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主持会议。盟委委员、副盟长张忠耀,盟政协副主席高晓峰出席会议。
近日,福建投资集团召开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年会暨第一季度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集团公司领导、各部室和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集团党委副书记陈国发传达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暨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副总经理蔡琳总结回顾了集团公司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了2017年重点工作。会议还对集团201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董事长严正表示希望大家撸起袖子加油干,用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举措为“清新福建”添砖加瓦,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增强党委(党组织)的领导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责任者严惩不贷。二要抓好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要严、要实,还要抓深、抓细,更要经常抓,长期抓。建立严密的安全制度、措施,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要抓好重点工作。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风电、水务、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在建工程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四要抓源头强化监管成效。安全管理要敢于碰硬,要有责任心,要把企业当成自己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五要深化安全发展内涵。要关注和防范金融安全、廉政安全,深入开展风险排查防控,倡导安全文化,以安全为基础保发展、谋发展、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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