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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贵大队做出号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在事故中负责任。
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大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一致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会议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2)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填写制作。正文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给予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车牌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或单位、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请求调解的内容。尾部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并注明申请日期。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起10日内填写该文书。
尊敬的都匀市交警大队的领导及同志:
本人申请有关于肇事车车辆所有权人:贵州省都匀市“黔南中国旅行社”及肇事司机:住都匀市公园南巷25号附38号的:姚安银男38岁驾驶的肇事车:牌号为“贵JU0172”的中型班车撞倒行人:韦永权男52岁住贵州独山县本寨乡甲点五组11号造成严重“脑挫伤”的交通事故事实
本人持有都匀市交警大队裁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姚安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人行人:韦永权无与事故有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的事实依据证明
与都匀市四一四附属医院医疗认定“脑挫伤”的病历事实依据证明以及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搬运工工作平均每天工薪为70元的事实证明依据
要求下列各类赔偿希望得到管理交通事故法定部门支持调解
本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侵犯人身权利费侵犯健康权利费侵犯人身劳动力生存保障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本人在都匀市“复烤烟厂从事”体力搬运工“工作每天工薪不低于7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按80天计算合五千六百元(5600)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5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肆仟元(4000)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每天工薪不低于50元的临时工标准计算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的完全康复期前按80天计算合四仟元(4000)
(五)本人拥有人身权利本人的”人身权利“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导致”人身劳动力“的健康完整性遭到缺损和破坏本人活到老就得依靠”人身劳动力“生存到老肇事方肇事行为直接损害到了本人唯一仅能依靠来生存的”人身劳动力“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缺损和限制肇事行为侵犯到本人”人身劳动力“权利要求赔偿三万(30000)元
(六)本人拥有健康权利健康权是本人享有一切健康人生的基础本人的健康完整性遭受”脑挫伤“后使本人原有完整性健康生存保障权也遭受到了缺失和损害肇事行为侵害到本人”健康权利“的生存保障权要求赔偿”健康精神损失“抚慰金五万(50000)元
(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二)有排除妨碍之规定
本人现年52岁我国每人的平均寿命不低于60年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权直接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妨碍本人为了排除遭受健康的威胁和妨碍本人要求肇事方按照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不低于30元一天的生存保障标准”预付“赔偿本人后半生至少8年的健康权利生存”保障“费八万六仟四百元(86400)
处于经济能力劣势群体的一方维护自我已遭”缺损“的”人身劳动力“权利和维护自我已受”缺失“的`人身健康权利本人有权利索要有效的生存保障
(八)本人是农民工肇事方自本人住院以来对方从没有探望过也没有慰问过我伤者本人因车祸入院救治生计来源因此被切断肇事方对于最应该支付最基本的生活补助费尽责不到位其行为欺压我弱势群体对我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持着”漠视“和”侵害“态度本人索要肇事方”慰问金“一万元(10000)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肇事方没有任何条件可谈的余地应该给本人提供住院全期生活补助费本人生存在社会最底层经济能力处于劣势一方肇事者和肇事车车辆所有权人与本人的经济状况相对而言属于强势一方对方更应该没有任何理由可推其责任
这一类思想和态度”藐视“国家所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思想之法令法规
值得法律严厉去批判和责罚这一类不利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沦陷思想态度也为我国所提倡”以人为本“的法令纲要扫除”不良思想态度“的污点
(九)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30日完全康复期内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康复费、营养费赔偿三万元(30000)
总计:二拾二万元(20)不包含前期住院费
本人敬请得到调解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 ××市文化路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或住址(职业)
电话
交通方式
责任 刘××男34××市××××出租公司司机3726147小客 车 部王××男23××市××厂××车间工人xxxxxx自行车不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赔偿如下:
1.医疗费:;
2.护理费:每月按 元计算,共 个月为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 元计算,共 天为 元;
4.残疾后护理费:每年按 元计算, 年共 元;
5.交通费: 元;
6:自行车损失费: 元。
以上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由李××一次性赔偿王××。
当事各方签字:刘×× 王××
办案人:张××、郑××
(公章)
结案时间:××××年××月××日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x6x年生,身份证号511x231x6x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xxx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2x1x年 x6月 24日2时2x分在祥宁线K1x+3xx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不请求或者拒绝公安机关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的'调解。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了解,凭借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地位和专业特点,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虽然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协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争议。法院将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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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xx年生,身份证号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20xx年06月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日期: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车辆牌号 ,
联系电话 ,现住址或单位 ,
于 年 月 日 时在 发生xxxxx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x x x
年 月 日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xx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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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要求调解解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5条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l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宣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申请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书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范本一: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本二: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交警大队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û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xxx年xx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xx省统计局xxx年3月2日公布的《xxx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xx省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xx省x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xx省xxx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xx省x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元
3、国家统计局xxx年5月3日公布的《xxx年城镇非私营单λ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xx省xxx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4、《xx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λ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 )
住宿费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ÿ人ÿ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 调解申请书
★ 民事调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