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好老公保护条例标语有哪些(共含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lj6231014”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好老公保护条例标语有哪些
1、对老婆晚回家的理由享有知情权。但是无论老婆我编制的理由是如何的蹩脚,我也享有最终解释权,即使我知情不报,欲盖弥彰,理由和借口都被你各个击破,但是我还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对家庭收入你有支配权。但是你支配你能赚多少钱,不能完全支配我的消费权。我的工资是对于我自己最低的生活保障,其余部分比如我惦记某名牌服装时,都要得到你财政上的大力支持和赞助。
3、对电脑享有使用权。但是我要使用的时候,我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你要想像蜘蛛人一样在网上挂着,请事先打好申请报告,你得哄我直到我睡着了再出征,不然电源线不是被黄金分割就是点段式存在,我不能把你从网络里网回来,就让剪刀和你的电线亲密接触!放心,我会先拔插头的。
4、对于孩子你享有冠名权。未来的孩子跟你的姓也可以,但是要不要孩子我来决定,我不想有小孩子和我争宠,我要做你惟一的“孩子”。
5、对饭菜享有评判权。不过局限于你做的饭菜。要是我做的,你就只有一种选择:吃!
6、对美女你享有观赏权。不过你看看就别往心里去,也别看在眼里就拔不出来了。老婆我才是最美丽,最爱你,最勇敢的女人,不然我怎么愿意舍生取义嫁给你,我也是为了不让其他女孩子不小心栽在你的'魔爪下啊!你该看的美女就是你老婆我,你明白吗?
7、对家庭享有代理权。在开饭之前你是大厨师,出门时你是司机兼导游,有危险时你是保安兼警察,风平浪静就我们俩时,你就是“小孩子”,要乖乖听老婆话。坚持走“妻管严”的道路,坚持以婚姻为中心,积极赚钱养家糊口奔小康。
8、对危险你有逃避权。除了老婆等自己家人外,别人遭遇危险时,知道你这傻蛋会像保护自己老婆一样强出头的,遇到打得过的,帮得上的你做一次“出头鸟”我不怪你,你当然可以当仁不让地做大英雄,不过真的遇到生命危险,你也要顾及老婆而全身而退,你父母对你有产权,我可是有使用权的。
9、对你丈母娘、丈人你有赡养权。这个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过你和他们的亲密关系再怎么样,你也不能打小报告,说我什么:花钱如流水,吵架如洪水,温柔像开水,拳头像瀑布之类。
10、对情书你有免修权。你可以不写,但是不能不说,你说把三个字挂在嘴上不好,爱是放在心里用行动来表达的,可是我就是要听那三个字。你不说我就说了:你买单!
11、对账单享有收藏权。家里的信箱除了账单就是广告,收到账单你有权在第一时间上缴税费,有权不通知老婆大人本月电信费用有多少。
12、对穿着享有选择权。但是要是我给你买的衣服你不穿,那么我就不客气了!你穿衣服就是为了让老婆养眼,明白吗?
13、对道歉享有专利权。不过你每次道歉都是那一套,骂我猪头,然后我一定反问你:和猪在一起你是什么?你就傻傻地回答你是养猪的。再后来你拍拍我PP就算是认错了。以后要注意更新,我都知道你的老套路了。
14、对不平有申述权。说了N次了,你要申诉,你丈人那里就是最高审判机构了,不过诉状我可以帮你写,不然没有人会相信我这么善解人意的老婆是家里的武松。别看你平时生龙活虎的,在家照样揍你,要申诉你先问问我的拳头,不让你变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已经很不错了。
15、本条例自3月8日起实行,为了保护生活在地层的大男人的可怜巴巴的生存权利,请广大妇女朋友支持。同时我也会严格遵守的,放心吧,我亲爱的宝宝,这是为你量身定做的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集锦
加强路政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为大家分享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标语,欢迎借鉴!
1.加强路产路权,清除路阻路碍。
2.贯彻公路法规,制止违法行为。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现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4.保护公路安全 关爱生命久远
5.爱路源于一点一滴 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6.少一点“滴、洒、遗、漏” 多一份“畅、安、舒、美”
7.公路连着你我他 爱路护路靠大家
8.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洁绿美靠大家
9.加强路网运行管理 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0.爱护脚下公路 方便你我出行
11.保护公路设施 倡导安全出行
12.依法保护公路 服务公众出行 促进经济发展
13.关爱生命 拒绝超限
14.路桥承重有限度 货车装载应知足
15.超限运输猛于虎 毁路断桥百姓苦
16.车辆超限一吨 危险增加十分
17.违法超限运输是公路头号“杀手”
18.加强区域联动 消除治超“死角”
19.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20.违法超限害人害己 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21.修路架桥造福社会 超限运输贻害无穷
22.珍爱生命 关爱路桥 请君切莫超限运输
23.为了您和家人幸福 请勿超限运输
24.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25.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26.要想富 先修路 要更富 护好路
27.树立护路新风 共创平安家园
28.爱护村村致富路 促进户户奔小康
29.公路好一点 致富快一点
30.爱护公路树木 建设绿色长廊
31.手拉手参与公路保护 心连心共建交通和谐
32.爱路始于心 护路重在行
33.我以我心爱公路 我以我行护安全
34.公路安全源于心 同防同护践于行
35.路为国脉 法系民生
36.远离公路建房屋 住得安全又舒服
37.请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搭建
38.保护公路安全 严禁沿路搭建
39.公路两边要盖房 先找路政来丈量
40.为了公路顺又畅 莫把公路当市场
41.把我的爱心铺在路上 把您的关心留在路上
42.把心放在路上 把路放在心上
43.我筑一条大路盼望您平平安安 您献一份爱心保公路完完整整
44.修建公路促发展 保护公路惠民生
45.公路管理千秋业平安和谐万代兴
46.公路通四方 致富达八方
47.路畅平安行 人和国家兴
48.人人保护公路 天天出行平安
49.打造平安公路 构建和谐社会
50.公路保护人人出力 和谐交通个个受益
51.安全是公路最美的'风景 护路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52.公路保护全方位 和谐交通零距离
53.维护路产路权 优化发展环境
54.您爱公路多一点 公路回报久一点
55.公路为致富提速 安全靠大家呵护
56.公路损坏 百业受害
57.破坏公路坑人害己 爱路护路富国利民
58.保护公路就是保护生命
59.百业兴隆靠交通 万家团圆靠安全
60.一条安全路 畅通保致富
61.保护公路是责任 爱护公路是美德
62.今天不爱路 明天路难行
63.公路受国家保护 公路要大家爱护
64.人人需要公路 护路人人有责
65.家在公路边 护路我当先
66.修路为人民 爱护靠大家
67.依法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8.平安公路 和谐社会
69.修路护路 文明致富
70.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71.文明行路从脚下起步 爱路护路从你我做起
72.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73.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74.管好公路保障畅通 保护公路造福人民
75.享受安全通行权利 履行保护公路义务
76.护路是我的职责 爱路是你的义务
77.爱护公路 从我做起
78.保护公路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79.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离不开您的大力支持
80.公路为生活提速 安全靠你我保护
81.爱护公路人人有责 损坏公路依法赔偿
82.维护路产路权群策群力 公路安全畅通利国利民
83.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84.维护路产路权 优化发展环境
85.群防群治护好路 群策群力保安全
86.建养并重 科技兴路 依法管理 保障畅通
87.千桥万路百姓路 大家携手来爱护
88.保护农村路 服务新农村
89.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提高通行保障能力 提供优质出行服务
90.国道省道乡村道 条条都是致富道
91.路产路权不容侵犯 依法治路保障安全
92.损坏公路要报告 私自逃逸受处罚
93.爱路护路光荣 毁路占路可耻
94.统筹规划 建管并重 保障畅通 依法治路
9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96.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97.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
98.修路得民心 护路顺民意
99.建设美好家园从爱路护路做起
100.想一想无路可走的痛苦 请爱惜我们脚下的路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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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传统文化标语
★ 保护公共卫生标语
★ 保护母亲河标语
★ 保护生态环境标语
★ 保护树木的标语
★ 保护森林标语口号
★ 保护森林警示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