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共含14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ytrdfbhgfjhgyf”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出 租 方): 乙方(承 租 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 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 、户型 ,配租方式 。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 联 系 电 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下一页更多精彩“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_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直管公有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递交《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直管公有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出 租 方):
乙方(承 租 方):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 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 、户型 ,配租方式 。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一、出租方愿将坐落在河南省_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路)_____号的公有房屋(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作为住宅使用。承租方已对出租方所要出租的公有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出租方按照河南省__________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同期租金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核定上述公有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日内交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方可以按月租金额的_____%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 三、出租方负责本合同所出租公有房屋的维修,保障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有告知出租方及时维修承租公有房屋的义务。承租方对承租的公有房屋及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承租方承担修缮责任。 四、承租方负责支付承租公有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相关的费用, 五、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擅自转让、转祖、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承租公有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的公有房屋的; 7.擅自买卖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8.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六、出租方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维修公有房屋,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 七、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承租公有房屋和设备,严禁在院内、楼道及屋顶等处私建乱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八、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承租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须腾让、拆迁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所需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申请仲裁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租方_____份,承租方_____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出租方:__________(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章)经办人:__________(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更多的租房合同范本推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出售居间合同样本
承租人(甲方):_________(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_________(单位全称)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1、租金计算方式:
以下租金中除单独注明外,均包括机械操作手工资、食宿费,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及大修折旧、机械进出场景转场、主燃油及附属油、各种税金及设备、操作手保险费等所有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一切费用
A、按月计算。甲方使用日数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如因乙方原因机械出勤天数少于天按日租计算租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补偿;如因天气原因或者停工造成的出勤天数少于天按日租计算租金。
B、按工作量(已完成验收合格的设计量)计算(适用于工程运输机械,如混凝土输送泵车、罐车等)。此价格中不含燃油费用。
2、租金单价: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3、支付方式:
第二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每台机械租赁期详见本合同第一条的表格。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___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间,如因天气原因或停工造成所租机械闲置10天以上,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组织机械设备退场,所需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
1、除按量计租外机械租赁费按甲方实际租用经甲方设备管理人员签证《机械设备使用签证单》记录的情况进行计算。
2、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按不高于当月结算费用的70%付款,待任务结束后进行决算,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税务发票后,付清剩余租赁款。如因甲方的业主对甲方结算款延期支付造成对乙方的拨款延期,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机械调迁费用已含在机械租赁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机械设备的各种牌照费、税费、保险及年审费用等按照规定应交纳的一切运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乙方负责指定人员操作与维护。本合同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指定专业的操作、维护、修理、指挥等人员。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期间对甲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施工情况、施工安排,利用非工作时间做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如确需停工进行维修保养的,设备维修保养前要先向甲方有关人员请示,
请示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在合同期间,对乙方机械、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必要时甲方有权对机械设备进行统一标识,设备退场后,乙方自费清理标识。
3、给乙方机械操作手提供食宿方便,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为乙方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的设备,确保每台机械配备至少2名技术娴熟、责任心强的并有相应操作证的操作手,并经过岗前技术交底和培训,乙方操作手必须24小时手机开机,保持通讯畅通。设备必须有检测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良好的使用保养服务,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2、机械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部件损坏或设备事故,以及给甲方或第三方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均乙方负责,由乙方进行赔偿。
3、操作手应确保24小时优质服务,做到随叫随到,听从甲方指挥调遣,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不能故意刁难用户,如有操作手不服从指挥,甲方可随时提出调换,直至终止合同。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5、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人员和机械的安全,发生机械损坏、丢失及人员伤亡等一切后果自负。
6、乙方按照甲方贯标要求,完善机械设备标识、标牌,停放整齐有序。
7、乙方代表(合同签订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如离开,须在向甲方请假获得允许,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后方可离开。
8、严禁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方发生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保留租金尾款一段时间以应对本条情况。
9、乙方应提供甲方架子队管理所需的各种资料。保证乙方人员工资发放按甲方工资直接发放制度进行。
10、对于甲方供应的主燃油,乙方需在保证施工需要的条件下尽量节约燃油消耗,严禁故意漏油,倒卖赠送他人油料等事件的发生,每发现或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费用从乙方劳务结算款中扣除。机械操作人员做好机械运转使用和耗油量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后,甲方将终止合同:
1、乙方不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要求、不听从甲方有关人员的调度指挥、发生了机械及人身安全等的等级事故。
2、乙方人员在合同期间应遵纪守法,如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机械设备交于第三方使用或调离现场。
4、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项解除合同权利时,由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山东省久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纪要、来往函件、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单价:
2.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架设工具(钢架管、扣件)、模板支撑体系(碗扣件、U型托)。
物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租赁单价(元/日)备注
钢架管ф48×3.5mm1米注:租赁器材种类、数量、日租金如有变更,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料单为准,不再变更手续。
扣件各种规格1套
U型托ф38×600mm1根
碗扣件各种规格1米
山型件1个
2.2若有丢失具体赔偿按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工期安排: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工期顺延。
3.2甲方将租赁物资移交乙方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租金结算、支付方式和期限
4.1合同租金暂估约:__/__(_/__),结算以实际发生租赁费用为准。
4.2按月结算租赁费,每月5日前办理上月的租赁费结算;在办理结算时以工地指定人员签字的进退货单为准.其租赁费按30%逐月支付。
4.3在甲方退清所有租赁物资后15日内办理完租赁费结算。在合同期满后半年内结清全部费用。
第五条:押金(保证金)
5.1经双方协商,乙方收取承租方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租赁期间不得
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甲方返还租赁物资并结清所有款项后,押金退还甲方。
第六条:租赁物资的交付地点、验收方法及运输方式和交回仓库的地点
6.1租赁物资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甲方按所需材料:钢管长度±20㎝以内定尺寸;扣件、U托无缺损;碗扣架无开焊和破损;进行验收,并在指定位置码放整齐;进退租赁物资均由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在甲方工地验收退货,并承担进退场一切运输费用和相关责任。工地负责物资分类码放和装车,并保证车的荷载量。
6.2退还租赁物资甲方尽量保证按原租赁品种数量退还,如有少量物资无法按原租赁品退还,可以用其他型号替换。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7.1甲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卡子丢失、钢管损毁和丢失由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一《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的标准向乙方赔偿。
7.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租赁的物资转让,也不得变卖或做抵押品,如甲方把乙方的物资转让、变卖或做抵押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按本合同附件一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如有转让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归还物资外,甲方还应承担租期内租金。如租赁物资无法收回,乙方将按合同附件一《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的标准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2、因甲方在施工中的责任造成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支付租赁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日1‰的违约金。
(二)、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如约送货导致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租金总额日1‰的违约金,按天数累计算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退料通知后,未及时退料而占用施工现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规定及安全生产条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4、因乙方租赁物资相关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9.2合同签订后,若一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
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刻生效,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9.4本合同壹式肆份,乙方壹份,甲方叁份。
9.5本合同全部附件、进退货单及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
附件二:《现行租赁物资价格表》
经双方确认附件一、二的赔偿、租赁价格标准。
第十条:补充条款
10.1承租方指定:____________等同志检验签收。
10.2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承租方全称(甲方):___________出租方全称(乙方):
(盖章)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或法人委托人:____________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
年__月__日年__月__日
附件一:
《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办法》
租赁物资缺损、丢失赔偿费按以下执行:
物资名称单位/品名赔偿费(元)备注
钢架管米(各种)
碗扣件米(横杆)
米(立杆)
个(上碗)
扣件套(各种)
套(螺栓)
U型托根
个(调整母)
山型件个
U型卡个
附件二:
《现行租赁物资价格表》
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元/天)
钢架管1米
扣件1套
U托1根
碗扣件1米
山型件1个
承租人(甲方):_________(单位全称)出租人(乙方):_________(单位全称)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1、租金计算方式:
以下租金中除单独注明外,均包括机械操作手工资、食宿费,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及大修折旧、机械进出场景转场、主燃油及附属油、各种税金及设备、操作手保险费等所有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的一切费用
A、按月计算。甲方使用日数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如因乙方原因机械出勤天数少于天按日租计算租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补偿;如因天气原因或者停工造成的出勤天数少于天按日租计算租金。
B、按工作量(已完成验收合格的设计量)计算(适用于工程运输机械,如混凝土输送泵车、罐车等)。此价格中不含燃油费用。
2、租金单价: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大写(按设备种类列)
3、支付方式:
第二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每台机械租赁期详见本合同第一条的表格。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___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间,如因天气原因或停工造成所租机械闲置10天以上,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组织机械设备退场,所需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
1、除按量计租外机械租赁费按甲方实际租用经甲方设备管理人员签证《机械设备使用签证单》记录的情况进行计算。
2、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按不高于当月结算费用的70%付款,待任务结束后进行决算,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税务发票后,付清剩余租赁款。如因甲方的业主对甲方结算款延期支付造成对乙方的拨款延期,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机械调迁费用已含在机械租赁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机械设备的各种牌照费、税费、保险及年审费用等按照规定应交纳的一切运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乙方负责指定人员操作与维护。本合同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指定专业的操作、维护、修理、指挥等人员。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期间对甲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施工情况、施工安排,利用非工作时间做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如确需停工进行维修保养的,设备维修保养前要先向甲方有关人员请示,
请示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在合同期间,对乙方机械、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必要时甲方有权对机械设备进行统一标识,设备退场后,乙方自费清理标识。
3、给乙方机械操作手提供食宿方便,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为乙方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的设备,确保每台机械配备至少2名技术娴熟、责任心强的并有相应操作证的操作手,并经过岗前技术交底和培训,乙方操作手必须24小时手机开机,保持通讯畅通。设备必须有检测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良好的使用保养服务,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2、机械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部件损坏或设备事故,以及给甲方或第三方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均乙方负责,由乙方进行赔偿。
3、操作手应确保24小时优质服务,做到随叫随到,听从甲方指挥调遣,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不能故意刁难用户,如有操作手不服从指挥,甲方可随时提出调换,直至终止合同。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5、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人员和机械的安全,发生机械损坏、丢失及人员伤亡等一切后果自负。
6、乙方按照甲方贯标要求,完善机械设备标识、标牌,停放整齐有序。
7、乙方代表(合同签订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如离开,须在向甲方请假获得允许,并指定现场负责人后方可离开。
8、严禁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方发生债权债务的经济关系,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保留租金尾款一段时间以应对本条情况。
9、乙方应提供甲方架子队管理所需的各种资料。保证乙方人员工资发放按甲方工资直接发放制度进行。
10、对于甲方供应的主燃油,乙方需在保证施工需要的条件下尽量节约燃油消耗,严禁故意漏油,倒卖赠送他人油料等事件的发生,每发现或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费用从乙方劳务结算款中扣除。机械操作人员做好机械运转使用和耗油量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后,甲方将终止合同:
1、乙方不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要求、不听从甲方有关人员的调度指挥、发生了机械及人身安全等的等级事故。
2、乙方人员在合同期间应遵纪守法,如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机械设备交于第三方使用或调离现场。
4、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项解除合同权利时,由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山东省久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纪要、来往函件、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表:
一、已完租赁作业项目数量表;
二、租赁作业计费结算表;
三、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四、机械设备使用签证单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份,乙方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名称、数量、租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预计起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际起算日期以承租人收到全部租赁物并实际使用的第二日起计算;实际止算日期以承租人通知退租日期为准;如止算日期顺延,需继续租用,承租人应于预计止算时间前通知出租人。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时间
1、租金依据实际使用的租赁物数量和实际租赁期限进行计算。
2、支付时间:_________
3、租金支付前,出租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有效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验收
出租人应于承租人通知租赁日期前天将租赁物送至施工现场,按承租方指定的卸货地点码放整齐,并由出租人承担运费、搬运费、吊装费、安装费、拆卸费以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在施工现场清点和初步验收租赁物,并签认收到的租赁物清单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对不合格的租赁物承租人有权拒收,出租人应及时更换,并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在承租人使用后,如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出租人应在日内予以妥善解决,并由出租人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否则承租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出租人不能按承租人通知日期将租赁物运至承租人指定的地点,租赁期限可相应顺延,同时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出租人按合同总金额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租赁物退还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承租人于退租前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的.日内与承租人共同在施工现场或仓库清点、验收租赁物,并由双方签认收到的租赁物清单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如出租人对回收的租赁物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人应在实际租赁期限截止后_________日内把租赁物自行清理出场,承租人可以自行清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出租人未能及时清理,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赔偿(损坏、赔偿价格表附后)。
第七条:出租方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的所有权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除合同相关规定外,承租方或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对因政策、政府行为等特殊情况和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期间和春节放假期间,承租方不支付在此期间租赁费。
2、出租方的业务员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提交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出租方如更换业务员,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出租方自行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为体现双方合作的诚意及加强巩固双方合作关系,双方相互承诺,合同债权不转让给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都属无效债权、债务转让。
4、出租方必须无条件保证满足承租方项目工程的使用,在履行过程中,如经承租方连续2次通知出租方,出租方仍不能及时供应、更换时,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5、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应符合国家、本合同履行地省市的相关质量标准,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在建委等部门的备案资料。如因租赁物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均有出租方承担。
6、各种租赁物的进退场由承租方(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签字生效;出租方(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电话:
租用方: (简称乙方) 租用方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数量、租金单价、规格:
1、规格
以全国租赁同行的定尺情况为根据,结合我站实际情况,选下以下10个规2、误差
以上规格的定尺架管出入库时在±5CM以内皆认为是附合标准尺寸。如果不满-5CM的,按下一模数验收或改型处理。
第二条:出租物资架管每米配扣件 只。
第三条:租赁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以上周转材料交付地点为出租方库房,实际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发货单为准,发货单为本合同组成附件,并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根据。
第四条:交付租赁物时运费承担方式:交付租赁物时,运费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可在承租方支付装车费和卸车费的前提下提供装卸服务,费用为每吨 元。装车费和卸车费以现金方式结算。三轮还货时应记卸车费。架管250米/吨,扣件800个/吨。
第五条:以上周转材料的交付和回收质量标准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承租方必须在租赁物资交付时进行验收,当场认定其租赁物的各种规格、数量和质工字钢的型号为16×8.6长度为3米、4.5米、6米。
量,在租赁物资暾开租方大门(或库房或场地)后再向出租方提出异议的,异议无效。
第六条:保证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元(大写: 元)后方可出库,经承租方同意或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可抵扣租金。
2、租金按工程进度付款,在主体完工付,工程竣工后付%,验收后 月付清全部租金。每月月底结算一次,甲方按月提出租金结算单,乙方每月十日前领取上月租金结算单。如乙方不来领取,视为领取并默认同意。如乙方对结算的租金数量有异议,经双方核对,于下月结算租金调整,当月租金不得拒付。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乙方付清租金和归还租赁物资时终止。
第八条:乙方施工场位于是 ,工程名称为 ,建设单位: 。
第九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租赁期间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归还时将维修与保养工作交给出租方完成,出租方按《合同补充协议》向承租方收到维修保养费,如造成难上修复的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按损坏丢失财产单位价值的100%赔偿(损坏丢失财产的租金计算到支付赔偿款之日止)。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将甲方物资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指定领取退料经办人:承租方指定专人 全权代表公司和个人负责。经办人地址 及身份证号码 ,若指定人员不能到场或更换经办人时,可由指定人员或经办人员另行委托,新指定人员必须出具承租方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方能办理租赁物资领退事项。
第十一条: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提贷,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并应向出租方偿付欠费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变更合同以外的工地使用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变卖或抵押品,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资原样和长度。如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所有租赁物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间物资总价值的5%的违约金。
3、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清租金,甲方按未付租金总额以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一份,连带保证人持 份,出入库化码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
第二章 租赁
第五条 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 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九条 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第十条 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行“见单付款”。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四)组织收缴租金。
第十三条 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 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证明;
(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
第三章 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在办理回迁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 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出租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直管公房占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规划部门在规划该地块时,应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使用该规划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凡接管、归还、移交房屋,按建设部ZBP 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缮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房屋修缮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以及因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更换房屋设备、装修、改建、扩建等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改造后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新的面积、租金标准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条 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拆迁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产权交叉的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有偿信托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属强占直管公房,除责令限期退出房屋外,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一)未办理租赁手续或回迁未办理续租手续占有直管公房者;
(二)非法破门、撬锁占有直管公房者;
(三)擅自互换、转让、转借者。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长期不住或偶尔居住的住房为空闲房,无故空闲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凡租赁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或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限期退出房屋。
第三十五条 凡倒卖、转租(含擅自出租拒台)直管公房以及出卖房屋使用权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备,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收缴房屋现值5-1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因修缮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继承概述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三、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⑷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⑹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⑺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⑻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⑼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⑴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⑵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⑶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⑷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建筑公司架子管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特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钢管、扣件、丝杠等租赁物品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在使用期间不得转借、转租或将租赁物品变卖、抵押,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和租金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违约物品价值的3倍的违约金。
第二条计费标准:租赁费自乙方提货日开始计费,到送回位止。使用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甲乙双方进出库物品,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
第三条租赁物品由乙方自提、送回,运费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物品损坏、清理不洁、有杂物,双方一律不发或不收,扣件出现裂缝、缺柱、少帽、拧不动的,丝杠扣件螺丝未抹油的不发或不收,乙方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维修保养,送回与提货原样。
第五条租赁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市场价格赔偿,赔偿款付清时停止收取租赁费,赔偿款未付清继续收取租赁费。
第六条租赁费:架管每米每天 元,扣件每套每天 元,丝杠每支每天 元。
第七条、押金:架管押金每米元,扣件每套元,丝杠每支元。
第八条租赁数量:甲乙双方不签订租赁数量,甲方不承担乙方因租赁工具的提货时间和租赁数量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租赁费每月一结,次月一日为上月结算日,一周内付清,否则向甲方每次赔偿违约金 元人民币。货物交回,租赁费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第十条乙方经理负责人、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担保。
第十一条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项目经理甲方负责人:材料员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 公房协议书
★ 公房管理口号
★ 租赁合同
★ 合同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
★ 租赁商铺合同
★ 城市绿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