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看改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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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看改革的彼岸

篇1: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特别是法官)似乎从来未把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司法公正“这个词联系起来,法官尽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这一现象,已到了非引起重视并予以切实解决的时候了。(1)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改革裁判文书的有关问题作一偿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本文指法院一一笔者注)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公正同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3)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4)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木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从裁判文书性质看,裁判文书是诉讼各方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其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来说就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但前提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即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科和义务韵本来面貌。如果一份裁判文书即使载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没有说明理由,也会因为这种结果的得出不明就里而其公正性使人怀疑。(5)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6)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裁判文书除了约束当事人,打击犯罪,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作用外,还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立法不断,人们无暇顾及每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的每份裁决,极欲知晓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从法院审判权的来源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英国大法官LordActon曾言:“秘密使人腐化,在司法亦然,任何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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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改革开放的文章:从缝纫机看改革

那天,爱人从网上购买了两套时尚、大方的休闲装,思绪一下把我拉回到四十年前我家那台“蝴蝶”牌的老式缝纫机。

七十年代初,在那个吃了上顿愁下顿的年代,根本穿不上一件新衣服,我和弟弟穿的都是大人穿剩下母亲改小的旧衣服。母亲有一手漂亮的针线活,改小的衣服针脚细密、柔软、细腻,穿在身上非常得体,后来随着土地落实到户,家里条件渐渐好转后,由于我家大大小小有8口人,勤俭节约的父亲怕母亲整日劳累,就买回来一台缝纫机,这可是我家最“奢侈”最上档次的家具了。母亲如获至宝,总是很小心的呵护着,每每给家人缝制新衣的时候,她把缝纫机检查了又检查。缝纫机缝制的衣服就是不一样,做出来的缝线非常对称,而且漂亮,穿在身上就像商场里买回来的一样。不知有多少次,穿着母亲缝制的新衣,惹来多少小朋友的羡慕和夸赞啊。母亲是个头脑活络的人,没少帮左邻右舍缝制新衣,往往她缝第一件都是免费,第二件收取一点点劳务费,加之人缘好,为此来找她缝制新衣的人很多。那时候母亲就靠这台缝纫机挣些零钱贴补家用。

九十年代初,我们长大成人后,商场街面上到处都是西服、运动服、夹克衫,这些衣服不但款式新,而且样式漂亮,颜色搭配得还非常潮流,相比母亲缝制的缺少新意跟不上时代的老一套手工老土衣服时尚多了。当我们添置新衣时,强烈要求买衣服穿,母亲总会说:“还是妈给你们做吧。”有一年,母亲说的次数多了,我勉为其难地答应,可把母亲高兴坏了,当我提出“跟商场卖的款式一样”的苛刻条件,她脸上的笑容立刻消失的干干净净,布满了一脸为难。

我清楚的记得,那套西服母亲花了四五天时间,从买布到裁剪,每一步都走得很用心,生怕我有所挑剔,尤其我跟母亲去买西服的肩垫时,母亲转了大半条街,我都不耐烦了,可她仍坚持着说:“要买就买最好的,要不肩垫洗两水会起泡的。”最后母亲选了一款最贵的肩垫,当她付钱时,手都不利索了。

西服终于做好了,我穿在身上,跟以前母亲的手艺没啥区别,舒服是舒服,可总有一点说不出口的别扭,当我发现左手袖口比右手袖口稍微大了一些,气愤得把西服扔在母亲面前再也没有穿。时至今日,每每想起这件事,我特别后悔当初的无知和粗鲁。

自那以后,母亲再也没缝制过新衣,有时想缝制衣了,她就会把缝纫机拿出来用布擦擦东看看西摸摸,满脸的怀旧,有时实在忍不住就找些旧布扎几双鞋垫,算是最大的安慰了。

现如今,要想穿一件新衣,只要打开电脑,在“淘宝”、“天猫”逛一圈,总能选出最中意的那一款,而且价格不贵,性价比高,还足不出户。

转眼之间,改革开放迎来了40年,从一无所有到应有尽有,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我们用勤劳、智慧和汗水换来的成果。当我们生活在安定团结和谐的新时代,我总能体会到一台缝纫机给我们带来的深切变化,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更期待未来的40年,经过我们不懈努力,我们生活将会更加幸福更有优越感。

公众号:爱传递百花园

篇3: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看农村公共财政建设

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看农村公共财政建设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初步界定

公共产品相对私人产品而言,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无法完全或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无法由私人提供。就农村居民的国民性质而言,应该享受同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同城市一样。然而在我国,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加之农民是低收入、低积累的弱势群体,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界定相对城市来讲要宽一些。从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看,由公共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农村公共卫生等;另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即农村医疗救助、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科技文化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基本上沿用的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供给体制,主要表现为以制度外财政为主的公共资源筹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在这种供给模式下,由于乡(镇)级政权被赋予过多的经济、社会职能,通过制度内筹集的公共资源除了维持乡(镇)级政权的基本运转外已所剩无几,其对辖区内公共产品的供给就只能采取制度外筹集的方式,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等形式来筹集公共资源。这既加重了农民负担,又由于其筹集数量有限和“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特征所导致的管理、使用上的不规范,使这些公共资源大多并未被用于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上。相反,在“建设财政”的诱导下,这些制度外筹集的公共资源却被以各种名义用于发展地方经济,造成一边是农民负担日趋沉重,一边是农村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一边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一边是乡镇财政巨额负债。于是,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切入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出笼了,藉此既减轻农民负担,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又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反过来挤压、推动乡镇机构改革。从我省这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看,农民负担有了极大的减轻,乡镇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说前一个目标已基本达到,而后一个目标的实现还任重而道远。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情况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

近年来,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乡村康庄工程”等项目,优先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需中的突出矛盾。据统计,“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当年全省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资金达1.34亿元;“乡村康庄工程”自实施以来的两年中,全省新建、改造和硬化通乡、通村公路23351公里,全省等级公路通村率达到73%、通村公路硬化率达到66%,分别比工程实施前提高11个和13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近五年来,全省累计投入水利建设资金400多亿元,新建沿海标准海塘1280公里、钱塘江江堤1070公里,完成了1580多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大改善了我省的水利条件与防汛抗灾能力。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生态省建设力度,省财政建立了生态公益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钱塘江等八大水系上游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高标准平原绿化。四年来省财政共安排林业专项资金3.2亿元,其中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2.0亿元。

(三)农村公共卫生情况

我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人群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已达74.97岁,孕产妇死亡率为14.44/10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8.76个十万分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67.75%和83.7%,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个和30个百分点,是全国惟一的农村改水先进省。此外,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和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改革,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四)农村义务教育情况

20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支出达105.54亿元,占全省教育经费总支出的26.7%,比改革前的20增长了34.75亿元,年均增幅为49%,大大高于同期全省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与此同时,省财政还建立省对下财力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农业税停征补助等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实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公平”的目标,城乡、区域间教育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五)农村社会保障情况

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学等“新五保”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向农村稳步延伸。据统计,20末,我省低保支出已达到4.17亿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数61.5万人,其中城镇8.8万人,农村52.7万人。全省已有81个县(市、区)共计2031.83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4.97万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五保”和“三无”集中供养率分别达81.88%和90.57%。

(六)农民减负情况

据统计,年全省乡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收取的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税费为0.36亿元,比改革前减少26.89亿元;村级收取的村公益事业资金4.42亿元,比年减少2.57亿元。农民负担合计减少29.46亿元,人均负担从2000年的92元减少到2004年的14.41元,减幅为84%,仅占当年农民人均收入6096元的0.24%。

三、目前我省农村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债务重,财政风险加大

目前,我省乡镇财政面临不少问题,其中乡村负债问题尤为突出。截至年底,全省共有1166个乡镇负债,负债总额67.82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581万元;全省共有37372个村负债,负债总额76.68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52万元。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历史累积形成。二是乡镇个数多、规模小,行政成本高。三是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权极不相称的大量事权。四是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诱使”乡镇债务增大。五是乡镇一级财政缺乏预算监督,也是导致乡镇政府债务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艰难

长期以来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主要由乡村两级通过提留、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办法来实现。税费改革后,取消了这一系列不合理负担,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民的税赋。但目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仅能保证基层政权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要,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则缺乏相应的资金来源。

(三)农村尚未实行真正的义务教育

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取消了向农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重了农村教育发展难度。据统计,2000年我省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0.47亿元,农村教育集资1.17亿元,合计11.64亿元。此项收入相当于财政安排给农村中小学预算内教育经费的40%,成为农村教育仅次于财政预算内拨款的第二主要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农村税费改革后减少的11.64亿元,除由省级财政安排教育转移支付3.9亿元外,其余需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增收和调整支出结构自行消化。此外,受财力的影响,各地在农村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布局调整、危房改造、设备购置等资金的安排上,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尤其是按照省里的要求,到完成“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建设经费缺口更大。而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是,接受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仍然需要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所谓的义务教育是不彻底的。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城市相比还有极大的差距

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虽然这一新的制度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定的筹资水平仅为年人均50元左右,还远不及城镇职工医保的月筹资水平,由此决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是个极低水平的医疗保障。从构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看,相对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难度更大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2004年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有13.1%的覆盖率,但其中大多是政府硬性规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和在本地企业就业的人员,而一般的劳动者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农村公共财政建设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财力有限,公共财政体制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把握。

(一)持续工业化和城市化

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城乡资源配置结构、人口分布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等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是一个客观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建设必须适应这一趋势,推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要适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成本问题

我省现有乡镇1281个,行政村35445个,按自然村计算,村数更多。如果依现有乡村布局和人口分布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不仅需要庞大的财政支出,各级财政负担不起,而且组织成本和投入成本都很大。同时,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一些村庄和乡镇将会合并,如果依现有乡村布局和人口分布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还会造成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和配置失效。从日本的“并村运动”和韩国的“新农村运动”实践看,农村人口的相应集中和居住乡村的适当合并,对于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和公共财政资源有效配置也是必要的前提。

(三)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差距,可以说是“全面小康”最重要的内涵之一。但应当强调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不可能消除这种差距。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差距也是城市化的动力之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目标是,“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得到扭转”。所以,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要承认城乡差别的现实,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中突出的问题。

(四)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但从其均衡度来看,省内经济发展也是很不平衡的。据有关资料,2003年浙东北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是浙西南地区的1.81倍;17个经济强县市的生产总值是25个欠发达县市的3.38倍,人均生产总值是2.65倍,财政总收入是3.41倍。因此,我们在制定农村公共服务和小康建设目标和政策时,要承认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性,在这个基础上,区别对待,分类、合理设计和制定各地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目标、标准等指标,绝不能一刀切。

(五)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突出解决主要矛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既有生理意义上的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也有生存需要之上的发展需要得到实现的问题。发展需要不仅包括生理意义上的需求延伸,如健康、休闲等,而且包括社会意义上的需要,如提高文化水平、掌握更多社会竞争技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等,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我省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非常严重,根据我省现有的财政经济实力要解决人口和幅员面积占绝大多数的农民问题、农村问题,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在思想认识上,既不能悲观丧气,看不到希望;也不能盲目乐观,幻想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要做好打硬仗、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在策略上,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分清缓急,有先有后,统筹兼顾,逐次解决。

(六)政策的系统设计问题

“三农”问题具有全局性、系统性,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从“三农”自身看,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目前涉及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部门较多,资金渠道、部门支持政策也比较多,但缺乏系统性和整体协调性,资金投入分散现象严重,政策之间相互制约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有效性。因此,需要系统设计农村公共财政政策,整合和优化农村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配套推进,协调发展。

五、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的政策建议

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滞后是长期形成的,加快建设农村公共财政也不能一蹴而就。那种试图通过一朝一夕的努力,在农村建成完整的公共财政体系,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断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转变观念,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向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加大各方面的支农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二是要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积极推行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实现城乡的均衡发展。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需要在存量和增量上做文章,重点是增量调整,逐步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

(二)调整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和县乡财政体制

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和省级财政财力较为有限等现实约束条件的存在,现阶段我省转移支付体系的规范与完善只能采取分类实施、分步实现的现实优化途径。所谓的分类实施,就是把政府各项公共产品与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轻重缓急分别设定一个初步实现均等化的先后顺序;所谓分步实现,则是把各类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均等化发展过程,从初级到高级划分为若干阶段,确定一个由低向高、逐步实现最高目标的发展规划。当前,应首先确保农村基层政权运转与农村义务教育这一最低标准与要求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再不断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水平,不断缩小其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同时,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对全省乡镇财政体制分三种类型进行指导: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财政管理上视为县(区、市)级政府派出机构,不再设立一级财政;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集聚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和规范财政管理,赋予更多的责权利,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作用;对经济欠发达、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实施“乡财县管”的办法,由县级财政进行规范管理。

(三)以市场化手段,拓宽新的融资渠道

对于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准公共产品,应当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引入多种供给方式。由于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与私人产品性质,对其私人产品性质,可以通过收费来弥补其成本。该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用公退民进,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要保证私人资本的产权收益及居民合法的私产以激励私人投入。

(四)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的公共产品决策和表达机制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标准,统一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忽视农民对公共产品不同的需求,必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如何准确地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及采取抽样调查、“一事一议”等方法,建立一套“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需求表达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制定与执行,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模式,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措施。

(五)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快乡(镇)村布局调整

要在科学划分和合理界定乡镇职能,即明确乡镇政府“该干什么”和“不该干什么”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三农”工作的要求,重点发挥好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要把工作重心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由“干预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工作职责定位在“维护稳定、服务农民、促进发展”上来,大力精简人员,降低行政运作成本,不断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六)妥善处理乡镇债务问题

一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口径和内容,对乡镇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核清债权债务主体、分清偿债义务和清偿责任。二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分步逐项消化债务存量。首先,按照债务形成原因分项剥离债务,其次,建立乡镇偿债基金,还可通过行政拍卖或法律手段催收债权、偿还债务。三是建立健全归口财政管理的债务制度,控制新增债务的增加。

均衡发展、均等服务、公平分配是建设农村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但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要实施这一目标,需要我们长期、艰苦的努力。

篇4:从语文教学改革的历程看改革的紧迫性

从语文教学改革的历程看改革的紧迫性

从语文教学改革的历程看改革的紧迫性

申士昌

新中国成立以来,语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不断的改革发展。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较大规模的有四次。

1.始于1950年的第一次全国性改革,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编审局编辑出版了全国统一的语文教材。这套教材的特点是思想性强,内容新鲜,富有教育意义,强调听、说、读、写全面训练,不可偏轻偏重。

2.始于1956年的第二次全国性改革,实行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主要成绩是结束了两科混教、互相干扰的状态,初步创造了比较完整的汉语学科体系和文学学科体系;结束了语文教学中的无政府状态,开始走上了有格有序有计划的道路;纠正了重道轻文的偏向,加强了语文知识教育。

3.始于1963年的第三次全国性改革,是在广泛地讨论了语文的目的任务和怎样教好语文课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成果是明确了中学语文科的性质和目的任务,根据教学大纲的精神,编写了一套比较切合实际的教材,选文强调文质兼美,编排以培养语文能力为主线,教材仍然是综合型的;十分强调语文基本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树立勤学苦练的风气。

4.始于1978年的第四次全国性改革,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试用草案)》,并陆续出版新编的语文课本,在全国通用。这次语文教学大纲着重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了中学语文教学如何适应新时期需要的问题;第二,解决了思想政治教育与语文训练的关系问题;第三,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基本上明确了在中学阶段,语文知识教些什么和如何教的问题;第四,解决了作文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文风问题、作文训练多样式问题、作文指导和评改问题)。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国性的也有四次。

1.第一次全国性教学改革在建国之初,普遍推行课堂的民主讨论,改变了“教师讲,学生听”的老式教法。“ 2.第二次全国性教学改革始于1953年的“《红领中》教学法”。1953年5月,北京市女六中为北京师大实习生举行观摩课,课文是《红领中》,在课后评议会上,普希金专家对这节课提出了意见。次日,北京师大实习生在师大女附中进行试教,他们按照普希金专家的意见进行实验。实习生把原来的七课时改为四课时,课堂上注意启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运用谈话法向学生提出问题,学生反映这个教法好。同年七月在《人民教育》杂志发表了叶苍岑写的实习总结,并发表了短评,在全国掀起了语文教学改革的浪潮。

3.第三次全国性的教学方法改革始于60年代初,串讲法一时盛行起来。这种逐字逐句串讲并在讲解的基础上加以分析的教法,对于文言诗文,对于落实字、词、句、篇教学,有一定作用,但把串讲法广泛地应用于语文教学,就成大同题了。

4.第四次全国性教学方法改革始于80年代,语文教学改革正沿着“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实行语文教学科学化”的正确方向前进。这次语文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变“授”为“学”,把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学”,从而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第二,重视语文能力的培养,坚持听、说、读、写全面训练。第三,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过程中,注意发展学生智力。第四,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

(三)回顾语文教学改革的历史。

特别是1978年以来的情况,我们高兴地看到,语文教学改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起步早,而且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第二,规模大,遍及全国,影响很大;第三,教材改革与教法改革同步进行,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第四,思想活跃,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第五,每个时期都有一批教学改革的带头人,尤其是1978年以来,涌现出以于漪、钱梦龙、陆继椿、魏书生、宁鸿彬、顾德希、吴昌顺、程汉杰、欧阳黛娜、张孝纯等优秀的语文教育专家。

回顾语文教改的历史,我们看到道路是曲折的,继续前进的路途上还有不少困难。

1.陈旧观念的破除是很困难的。积极改革者只是极少数,认真学习先进经验,以新的观念进行教学改革的也是少数。一些成功的教学改革经验之所以在大面积上推广困难,主要原因是大部分教师的教学观念没有更新,而是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不思改革。

2.穿新鞋,走老路,缺乏深入改革的紧迫感。在“满堂灌”、“填鸭式”受到批评之后,就兴起了“满堂问”的谈话法;在“谈话法”过时之后,又出现了以应试为目的、以练代讲的“满堂练”。虽然,教学方法表面上在不断变化,但实质上还没有从根本上处理好学生是学习主体与教师是教学主导的关系,没有把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在首位。公式化、概念化的教学,还有一定的市常有的方法表面上看来有创新,但实际上未摆脱“一言堂”、“满堂灌”的陈旧陋习。

3.教改实验难于推广的又一个原因是,进行教改实验的老师比教普通班的考师课业负担重,他们要学习理论、做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统计数字、进行总结、撰写论文,教一个实验班的.工作量比教两个普通班的工作量还大,而他们的工作量只按教一个班计算,得不到进行教改实验相应的报酬,而且和教普通班的教师之间的关系又不好处,所以许多教师不愿做教改实验,不愿自我麻烦。

4.应试教育的局限性。十几年来,全国高考、省级会考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都进行了一些改革。语文试题在考查基础知识、基本训练的同时,着重考查学生的学科能力,对中学语文教学起了一定的正导向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级考试对语文教学又有一定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主要表现在语文教师跟着考试的内容、考试的题型转,估计不考的内容在课上不教;只重视教基本课文,不重视非基本课文;只重视课内,不重视课外;循规蹈距,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副作用在高中比在初中大,在毕业班比非毕业班大。突出的表现是加班加点的“疲劳战术”和大运动量的“题海战术”。

回顾语文教学改革,我们既为已经取得的成绩而欢欣鼓舞,又为继续改革的路途上还有一些障阻而担忧。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深化语文教学改革的任务是既繁重又紧迫的。叶圣陶先生在全国中语会第三届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不能今年研究,明年研究,研究它二十年。太慢了!能不能快一点?”叶老的讲话过去了,但是今天仍有现实意义,我们应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篇5:从语文课堂教学的现状看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  申士昌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年**”结束以来,语文教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主要表现在,广大语文教师学习了国内外新的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教学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教育思想空前活跃;从教材、教法等单项改革向听说读写四种能力并重、课内与课外结合、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配套、教学目标与教学评价并举的整体改革发展;从单篇教学向单元教学发展;涌现出一批颇有建树、各有特色的教学改革代表人物,一批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在充分肯定语文教学改革所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视语文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教学思想上:重视教学实践,忽视教育教学理论学习;重视教法研究与改革,对学法的研究与改革还不够深入;重视课堂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对课外活动的研究与改革还不够广泛;重视知识的传授,对智力的开发、能力的培养和良好习惯的养成的研究还很不系统;重视应试教学,对于如何提高学生的素质的研究还不够明确和自觉。此外,人才观、教材观也较陈旧。

(二)在教学实践上:没有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学重点不突出,教学的随意性很强;学生课外作业多,自己支配的时间少;教学结构单一化,课堂教学模式化;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不普遍、不经常、不重实效。

(三)在课堂教学效果上:1.现实效果:

由于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对语文学习不感兴趣。课堂教学脱离学生的学习实际、年龄特征和心理特征,老师的板书和学生的笔记多为抽象的条条,没有实用价值,学生不会结合文章实际作具体分析。笔者从事教学研究十几年,每年听课一百节左右,总的看来,课堂气氛不活跃、教学形式单一 的课在50%以上,课堂教学效率高的只占20%。不要说青少年学生,就连听课的老师也感到索然无味,不免打起瞌睡来。由于在课堂上训练机会少,而且机会不均等,中下水平的学生很少有发言的机会,即使有,也是受到歧视。

2.近期效果:

从学校的期中、期末考试和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全市高中会考和全国高考试卷来看,初高中学生的语文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仍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是错别字较多,其次是学生阅读分析能力差,抓不住重点词语和关键性的句子,不会概括文章的中心,不会分析文章在写作上的特点。再次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差,作文成绩多数平平,有新意、文字畅通、生动活泼的作文百里挑一。

3.远期效果:

北京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曾经组织人力,分别深入到工厂、农村、军队、机关、财贸、高校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各部门对工作人员语文知识、语文能力的需求,了解近十年来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语文水平是否适应工作需要。结论是:各行各业对工作人员的语文知识、语文水平有较高的需求,否则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甚至产生差错,贻误工作;而近十几年毕业的大学、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由于语文水平低,与工作要求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社会各界呼吁:大力改革中小学的语文教学,全面提高语文教学质量,不要到大学或工作岗位后再补上语文课。

篇6:从几省区高考新方案看高考改革大趋势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日前教育部批准了广东、山东、海南、宁夏4省区高考(高考新闻,高考说吧)改革新方案,这意味着沿袭多年的高考制度将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从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情况看,几省区的高考改革方案(包括江苏省高考新方案)侧重点或“卖点”各有异同,但较以往都有令人耳目一新之处。

高考作为一项全国瞩目的选拔性考试,其改革直接涉及千千万万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堪称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鉴于高考改革影响如此之广泛,地位如此之重要,结合近年来各地高考改革试点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关于高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总结高考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使改革措施既能照顾考生的利益和意愿,又能符合新的社会条件下教育改革的总体需要。

一个普遍的共识是,高考改革应当顺应素质教育的原则。有人认为,高考一直被称为“中学教育的指挥棒”,只要还存在高考,只要高校录取考生仍然以高考成绩作为最主要的标准,高考就只能是对应试教育的检验,而与素质教育无关。然而,高考既然是“中学教育的指挥棒”,那么,它就可以而且应当对中学教育产生导向作用,只要高考改革引入素质教育标准,中学教育就会强化相应的正向激励;反过来,这些年中学教育在素质教育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对高考改革的素质教育导向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东省高考新方案在素质教育导向上体现得比较明显:科目设置为“3+x+1”,其中“1”为基本能力考试,重点测试高中毕业生适应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知识和能力素质,如观察社会生活、进行艺术欣赏和表达感受等能力。山东等四省区还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首次记入档案供录取参考。但综合各省区的方案,这一导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次,高考改革应有利于减轻考生负担。在高考竞争烈度有增无减的大背景下,减轻考生负担如何成为可能?江苏省高考新方案在这方面迈出了实际的一步:该方案实行“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模式,主考科目从5门减为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对大多数考生而言,即便要花费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准备高考(因为高考竞争烈度不变),但只需要准备3门主考科目,无形中就要比准备5门轻松一些。考生的“平均负担”减轻了,考生的“整体负担”也减轻了。

诚如教育专家所言,中学是基础教育阶段,物理、化学、历史、政治等科目的学习不宜也不可能要求太高,学生如果对这些科目感兴趣,可以在大学时选择相关专业进一步学习。高考选拔应该侧重于语文、数学、外语这样的“基础之基础”科目,将长期以来高考承载的某些附加功能逐渐剥离下来,优化高考的选拔功能,同样也是减轻考生负担的善举。从长远看,减少高考的主考科目,减轻考生的负担,将是高考改革的一个方向。

此外,高考改革还应当追求教育公平的目标。教育公平对于社会公平有特殊的促进作用,而在高考改革包括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些环节上,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创新,将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香港中文大学今年招收内地考生取消了面试,此举是为了照顾一些内地学生在经济上的弱势,为他们省下去香港参加面试所需的费用;美国名校哈佛大学也宣布,将从20秋季取消实行了30年的“提前录取”政策,因为这项政策不利于招收贫困生和少数族裔学生。最近一两年来,香港和海外一些高校来内地招生,对内地考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吸引力,这些先进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在高考改革中认真借鉴。

篇7:从文化教学评价看外语课堂教学改革

从文化教学评价看外语课堂教学改革

外语教学中的`文化教学不容忽视.文化的内涵及语言与文化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外语教学.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在进行外语交际时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差异,因此,外语教学不仅包括语言教学,也包括文化教学.

作 者:梁汇娟 LIANG Hui-juan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刊 名: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7(1) 分类号:H319.1 关键词:外语教学   文化教学   英语教学改革镲  

篇8:从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从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当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文章从人力资本投资视角对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行分析,指出产学研结合是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现实选择,探求其存在的.困难,进而提出改革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建议.

作 者:肖国芳 彭术连 XIAO Guo-fang PENG Shu-lian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40 刊 名:黑龙江高教研究  PKU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G40-012 关键词:人力资本投资   研究生培养模式   产学研  

篇9: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于洪军

近些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北方城市冬季供热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一方面取暖费难收,逐年拖欠的额度越来越大,据黑龙江日报网站的报道,截止底,哈尔滨市历年拖欠的取暖费已高达九亿多元;另一方面取暖方室温低、严冬挨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在有的地区,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已经陷入了因境,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人们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分户供暖”、“分户计量、分室测温”、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等。但是,在这些探讨中,从技术视角考察的多,从法学视角考察的少。以致目前对供热取暖规律的认识及根据这些认识提出的改革方案,还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近两年曾主要从法学视角对供热取暖关系做了一些研究,现根据初步研究所得谈谈笔者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及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权作引玉之砖。

一、供热取暖关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

从民法学角度来考察供热取暖关系,我们会很自然地看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归属于哪类法律关系,也会很容易地发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某些特殊属性。

首先,我们会看到供热取暖关系属于供热方与取暖方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合同法》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它称作供热取暖合同)。但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当归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利,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取暖方享有取得符合标准的热能的权利,和作为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承担着交付取暖费的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故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及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

其次,我们会进一步发现供热取暖这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殊性有以下三点:

一是买卖的商品特殊。也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特殊。供热方与取暖方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热能。根据《传热学》的理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这证明,热能这种商品有幅射性、传导性。由这种幅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两种特殊性:第一,取暖方共享性。在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象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受、独自享用、互不相干。第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现在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但热量多少与室温高低虽然存在正比关系,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应的。购买同量的热能,因四邻室温不同或所处位置(居中、边角、底层或顶层)、朝向的不同,室温就会大不相同;享受同样的室温,也会因四邻室温或所处位置、朝向的不同而需要购买不同量的热能。

二是国家对其管理特殊。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国家管理市场,市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而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则不然。为实现节能,国家建设部2月1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第八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北方在部分地区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热企业之间的供热取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热室温标准、供热价格也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这说明,国家对供热取暖合同关系是实行着特殊管理的。这种管理是必要的。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绝不能象买卖一般商品那样,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买卖热能。

三是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特殊――与房屋的买卖、租赁同步。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买卖合同就订立了。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不是这样。因执行集中供热的规划,  建筑物的供热设施是随所依附的建筑物的兴建而兴建、安装的。因此,就住宅楼房而言,住户一经购买房屋,就等于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他承诺了相应的供热企业的供热要约,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订立(或者是从开发商那里全部受让);如果有一天住户将该房屋卖掉或者出租,那么,他也就同时将供热取暖合同中属于取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房屋买受人、承租人,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的出卖或出租而转让;而只要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消灭或终止,供热取暖合同也就不会终止。

作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购买或承租了房屋而拒绝取暖,即拒绝订立或受让供热取暖合同是不可思议的;作为供热企业,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拒绝供热,同样也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只要你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那么你就与供热企业存在着供热取暖合同关系,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与房屋的买卖、转让同步。这一点,不仅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就是与相近似的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也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对供热取暖关系认识的误区及改革难点。

近些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环境下,人们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与此相联系,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也存在着两大难点。

第一个认识误区,是因袭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取暖关系看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这一认识误区当然是计划经济传统的产物。由于这一认识误区的存在,多年来,供热取暖双方很少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有的供热企业只知道张贴政府文件收费,不严格履行供热的义务;有的取暖居民只知道享有取暖的权利,不愿履行交付取暖费的义务,或者是交付了取暖费,而不问供热温度是否达到了标准。政府也主要靠行政手段解决供热取暖中的矛盾,很少从完善合同,科学地、明确地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入手进行管理。

这一认识误区,形成了供热取暖制度改革中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即:拖欠取暖费与供热达不到标准两个问题的恶性循环。在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问题的讨论中,人们已经基本上走出了上述的认识误区,在热商品化、市场化、停止福利供热、变暗补为明补等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多年来旧认识、旧体制所造成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改革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的,故无法绕过这一难点。

第二个认识误区,是把热能看成了与水、电、气同样的商品,忽略了热能这一商品的幅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殊性。由于这一认识误区的存在,人们在进行供热制度改革、考虑节能和付费公平的时候,比较一致的想法,就是安装热计量表、实现分户

计量、按用热量付费。于是在一些地区便开始推行“一户一阀”,似乎推行了“一户一阀”,供热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大功告成了。殊不知,由于热能存在着上面提到的取暖方共享性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在同一栋楼内,如果有一家不交费,你就是把他的供热阀门关了,他还是能够从墙壁的热幅射中享受到一定的热能;如果有多数人不交费,把这些人的供热阀门关了倒是容易,可是谁来弥补供热锅炉“大马拉小车”所造成的亏损呢?为节能、集中供热所做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岂不也前功尽弃了吗?而且,这种认识和做法也与供热取暖合同订立、转让、终止的特殊性相矛盾。

所以,推行“一户一阀”可以,但是,“一户一阀”推行后,如何计量热能的改革难点便突出出来了。如果以供给的热量来计费,那么,一楼内将总供热量按面积均摊计费与各取暖户按实际供热量计费应当各占多大比例?处于不同位置和朝向的用户的.供热量如何计算?有邻居完全或部分关掉阀门的用户供热量如何计算?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计算,而且都必须在改革中予以解决。否则,供热方与取暖方在实际生活中将会纠纷不断,这当然违背了推行“一户一阀”的初衷。

况且,虽然在新建建筑物推行“一户一阀”容易做到,但将原有的建筑物全部改造成“一户一阀”,则有一个可行性的问题。因为这种改造将要投入相当数目的资金,而且将会因破坏原有的装修,给一些用户造成资金损失。这些资金由政府负担还是由用户负担或是由两方来分担?不可否认,有的地区,政府可能负担得起,有的住户可能负担得起并愿意进行改造。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负担得起,所有的住户都负担得起并愿意进行改造。根据这种情况,国家至少在短期内就不可能通过法律对原有建筑物强制推行“一户一阀”改造。现在的供热取暖制度改革也不能不面对这一问题。

三、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设想

根据上述对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认识,针对当前对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误区及改革难点,结合其他领域的改革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㈠改革的基本思路:变按供热量计费为按取暖人实际享受到的室温计费。现在论者及决策者所设想的“分户计量”、“按用热量付费”并不错。造成用热量计算复杂的改革难点的,是按供热量计费的计量方式不科学。取暖方要享受的是舒适的室温,调整供热取暖关系就是要使取暖方所享受的室温与其所付出的取暖费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要享受较高的室温,就相应地多付费;要少付费,室温就得相应地降低。我们绞尽脑汁地考虑按面积计费与按实际供热量计费的比例,考虑不同住户的位置、朝向、邻居室温以修正其供热计量与计费的关系,目的也是为了建立住户室温与其付费间的对应关系。供热量与室温是不对应的,因而与付费也是不可能对应的。某些住户虽然供热量多、付费多,但室温不一定高,因为有部分热量由于某种原因流失了,该部分住户并没有实际得到;某些住户虽然供热量少、付费少,但室温不一定低,因为该部分住户的住房热量流失相对较少。

这样看来,与其通过供热计量再经过复杂的计算以建立室温与付费的对应关系,倒不如舍弃这种计量方式,改以直接计量室温,直接按室温计费,直接建立室温与付费的对应关系。具体做法是:

1.先研发出一种能够自动记录一个取暖期全部室温情况的记录表,放置在住户的各个厅室内的适当位置,该表能够自动记录供暖期间任何时间的室温,并能在取暖期内的任何时候,计算并显示出该取暖期供热以来的平均室温。如果此表能够自动控制所处厅室的进热管阀门为最好。如果此表不能自动控制阀门,则可在各厅室散热器的进热管处分别安装手动阀门,以控制室温。

2.由法律规定不同气候区内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再由当地物价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每高出取暖费起算室温标准一摄氏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或曰热能价格(元/平方米度)。取暖费的计算公式是:房屋使用面积×(平均室温-取暖费起算室温)×热能价格。比如:如果法律规定某气候区内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为摄氏2度,该气候区内某一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热能价格是1.25元,那么,一个有6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住户,当他取暖期内的平均室温为摄氏18度时,他在这个取暖期内应交的取暖费为:60平方米×(18度-2度)×1.25元=1,200元。如果有一个取暖期他关掉了住房内全部阀门,他的室温记录表上的平均室温读数是12度,那么他在这一取暖期内应交的取暖费则是:60平方米×(12度-2度)×1.25元=750元。

3.对不能实行一户一阀控制的建筑物,由法律规定供热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室温标准,并规定在此类建筑物内热量流失较多的几处厅室适当位置(可由供热方与取暖方代表共同确定)安装室温记录表,以对供热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及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程度做一记载。只要室温记录表记载的室温达到了法定供热标准,该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个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就应当按法定最低室温交付取暖费。取暖费的计算公式是:房屋使用面积×(法定最低室温-取暖费起算室温)×热量价格。

这一思路与按供热量计费相比的优势在于:

1.适应了热能这一商品的特殊性,避开了按供热量计费的复杂性,能够较好地实现供热取暖合同关系的公平,便于操作、管理。

2.较好地解决了尚不能进行一户一阀改造的建筑物的供热方与取暖方的矛盾。

3.成本较低。

㈡尽快制定出科学的、反映供热取暖关系内在规律的供热取暖条例。德国建筑物内的温度总能保持舒适宜人,就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在1989年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布的条例,这个条例如同一个细致入微的老保姆,十几年来一直忠实地照料着人们”。我们要想实现供热付费的有条不紊、室温的舒适宜人,也需要有这样一个老保姆。针对我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供热取暖条例应当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供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取暖方包括房屋业主和房屋使用人。

2.确定不同气候区取暖费起算的室温标准,确定供热的最低室温标准。

3.确定每高出取暖费起算室温标准一摄氏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也即热能价格的确定程序。

4.确定供热方收取取暖费的程序、期限。

5.确定供热方供热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确定取暖方逾期交付取暖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抵销违约行为对供热取暖关系的危害为限。以供热方供热达不到标准为例,应规定每降低1摄氏度小时,应向取暖方偿付占总取暖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这一点最为重要,它是我国立法中容易忽略的,但却是法规则本质属性的的体现。只有反映法规则的这一本质属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功效。

6.确定供热取暖合同订立、转让的程序及与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同步关系。

7.确定供热取暖合同的主要内容。

8.确定供热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生活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的住户能够享受供热。

9.确定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及不严格履行职责、超越权限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㈢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方式。建设部等八部委局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很好的改革思路,但其中也提到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还在印发这个意见的通知中说:“‘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这种改革方式,实际上是在走其他领域改革中任意试点、任意改革、改革权分散行使、无程序改革、无时间表改革的老路。

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如要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成功,必须要走依法试点、依法改革、统一改革、按程序和时间表改革的新路。具体来说,这种改革方式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由国务院挑选全国优秀的专业研究人才,其中包括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环保学、系统科学及供热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供热取暖改革软科学研究课题组,由课题组进行调查、搜集资料,吸收现有的有关研究成果,起草两个供热取暖制度改革试点法规,交由国务院讨论、比较、选择、补正,最后通过并颁布一个试点法规,在科学选定的有代表性的试点城市试行。试点法规应确定试点期间和程序。不允许分散试点、任意试点、无期限试点、分散人才资源。

2.课题组分成两个小组,分头对试点情况进行追踪研究,发现、预测全面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出两套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整体方案。该整体方案应包括:新的供热取暖制度模式,新旧制度转换的程序和时间,违反这种程序和拖延改革,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3.由两个小组分别将各自的改革总体方案表现为条例草案。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讨论、比较、选择、补正条例草案,最后制定、颁布条例,“三北”地区再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推行新的供热取暖模式。

按照系统法学中法规则和法律的概念,我国现在并不是没有供热取暖方面的法规则或法律,只是这些法律不科学、不明确和不完备。因此,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对供热取暖法律的修改、完善,使之科学化、明确化和完备化。为了实现供热取暖法律科学化、明确化和完备化的目标,首先要深化对供热取暖关系内在规律的认识,深化对我国供热取暖实际状况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这种认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的供热取暖制度的目标模式,设计出新旧模式的转换程序和时间表,最后将这种设计表现为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依法推行新的供热取暖模式。因此,深化认识是首要的和必须的。笔者承认本文关于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还是相当肤浅的,比如对供热取暖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的认识就一片茫然。但是,如果按照笔者提出的改革思路,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软科学研究课题组来进行研究,相信由此形成的认识不仅会超过某个专家、权威的认识,也会超过各地方政府组织的人员的群体的认识。有了这种对供热取暖内在规律的全面客观的认识,制定一个科学的、完备的、明确的供热取暖法规就为期不远了。这样的新法规实施之日,便是供热取暖制度改革成功之时。

作者于洪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421―4823147(办)、4821199(办)、4823676(宅),邮箱:lnkzyhj@online.ln.cn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1日发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建城[]148号文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3.黑龙江日报网站摘自《三联生活周刊》的文章(作者不详):《我在德国过冬天》。

4.《人民网》  生活  月08日文章:《“老大难”何时不再难?――众口齐话取暖费》。

5.《城镇供热方式及计量收费的探讨》  作者:中国城镇供热协会技术委员会 曾享麟。

6.《供暖分户计量收费模式研究》  作者:长安大学邓沪秋、田安民,陕西省城乡建设学校张宇。

7.《我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将实现三大目标》  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站2003-11-05  16:56:45发表。

8.《杜绝人情强化服务――今冬大庆热费收缴率全省第一》  黑龙江日报社网站  (张大军  记者屈万日)。

9.《对我国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作者: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李 秀。

10.《分户供暖想要实施还很难》  作者:孙昀  人民网  >>  生活  >>  生活报道  >>  生活报道  年9月16日12:44摘自2001年9月16日《黑龙江日报》

11.《新政策执行后  供热又出六难题》新都市报  作者:记者王姝。

12.《哈尔滨出台供暖费收缴新政策》人民网  >>  地方  2001年9月24日09:34摘自央视国际频道  2001年9月24日。作者:邵莉  李宏友。

13.《哈尔滨一些居民严冬挨冻  因为有人未交供热费》  人民网  >>  社会  >>  社会广角  2001年12月22日10:47  新华网哈尔滨12月22日电  作者:记者韩世峰

14.《代市长石忠信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赠送荣誉金匾  政府加大依法催缴热费力度  法院已受理供热纠纷案384件》黑龙江日报  作者:记者  戚泥莲  柴雅晶。

15.《哈市历年拖欠热费达九亿  每年“流失”近四亿》  黑龙江日报网站黄海燕  本报记者  李伟俏摘自生活报。

16.《集中供暖的难局》人民网  >>  观点  >>  网友说话  2001年11月19日08:28  作者:网友韩澈。

17.建设部202月1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8.《交钱的挨冻  不交钱的蹭热  热:是不是商品?》  人民网  >>  观点  >>  新闻圈点  20

01年12月18日转《中国青年报》  2001年12月18日文  作者:记者亓树新。

19.《“热计量”不利住户的公平性问题探讨》  作者: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王文起 韩学廷。

20.《“热”商品,好一番争论》  黑龙江日报转自生活报  王洪启  记者李曦。

21.《沈阳法院今起加大供暖欠费执行力度》  人民网  >>  社会  >>  法界动态  2001年11月01日19:37  新华社记者郑东鸿。

22.《沈阳分户供暖问题和可操作性建议》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云甫 夏鹏 高岩 任晓燕。

23.《实施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改进意见》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董乐义。

24.《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转自天津房地产天津政务网。

25.《系统法学大纲》  北大法律信息网  论文论著栏目,作者于洪军。

篇10:从部门预算改革看预算法完善之必要

从部门预算改革看预算法完善之必要

自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预算法已经历近十年的历程,它对我国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依法理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共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的推出,现行预算法逐渐显露出一些与这些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它无法反映部门预算的改革。,我国开始着手预算编制改革,试编部门预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正在大力推广部门预算,但是现行预算法却无法反映这一改革。

例如,预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该规定较模糊,可操作性较低。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是应该体现在以相同的增长率增长,还是以一定的弹性增长,预算法中没有明确,在预算的实际运行中也没有规律性。如1994年后,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呈现出超常增长态势,这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些年的税收收入超常增长违背了预算法;假定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之间有固定的比例关系,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某一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与全国平均的增长率以及其他地区的增长率都不同,则编制地方预算时,难以确定应该以本地区的增长率为标准还是以全国平均的增长率为标准。可以考虑将该条调整为各级预算收入应保持与本地区当年GDP 的增长率(预测数)相同的增长率,以便实际操作。预算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机制应做出规范性规定。明确规定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主要形式,彻底取消预算外、制度外收入范畴,并且规范税制,健全完善税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到“依法治税、税收法定”,预算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直接受税法影响,预算收入的增减变化直接受税法修改、调整的影响,不受预算支出需求、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宏观调控目标及民主决策等因素影响。

从编制时间来看,合理的预算编制时间是保证预算草案科学、全面、合理、有效的重要条件。预算编制需要收集各种数据,特别是在目前进行的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的改革和一些预算单位试编零基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对大量的各种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就更要有时间的保证。而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 11月10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央各部门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这样各基层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仅一、两个月。而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预算周期要求,从预算编制开始到决算完成,大约需要30个月,其中,预算编制阶段期限约为12 个月,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太短,导致预算草案仓促出台,预算支出项目的选定随心所欲,预算草案的质量明显得不到保证。所以,应提前和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保证预算正式编制前的准备时间。目前,财政部已经适应改革的需要,将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即国务院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提前到9月初,大约提前2个月,建议再适当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至半年到一年左右,以保证预算本身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其可行性,减少在预算执行中的频繁调整。再次,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在预算编制时间得以延长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预算的编制程序,在编制时间、编制主体、内容要求、审查环节、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以保证预算编制高效、合法、有序地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编制多年滚动预算、财政中长期计划应该成为法定要求,这是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和基础。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必须与年度预算同时报送政府行政审核及立法机构审批,这有利于年度预算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相适应,克服年度预算的“近视眼”局限,健全财政职能,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适当稳定性,更好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有利于立法机构从长远的角度对预算进行审查,相对地延长预算的`审议时间,提高预算审批的质量和效果。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那就是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部门都有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职能,这既不利于科学地编制预算,也不利于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故而,应改革现行集预算编制与执行于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取消各业务部门的预算编制职能,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机构分设,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以及规定预算编制部门的权利等。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预算的执行部门负责预算计划的具体执行,各司其责,相互分离,以保证财政预算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公开性。

无论任何制度改革包括预算法完善都无法离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而独立施行,一方面为了群策群力,另一方面也不失监督制约。立法机关参与到政府预算政策或预算“盘子”的制定工作即预算编制工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体现预算的立法监督约束性的重要形式。预算法可以考虑授权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置以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预算编制、审核专门委员会或机构,由其编制政府预算“参考案”,内部使用,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反映人大的预算意见,作为审批政府提交的预算案大参照,并具体负责预算的检查与评估;同时,国务院和财政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指示和要求时,应该反映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编制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一种“专业化牵制”,以弥补因预算管理专业化给预算编制和立法机关审查批准预算带来的困难。另外,考虑到政府预算的逐步细化和复杂化,预算法也应大力鼓励国内学术团体、学派、科研机构、高校、社会专业人士等社会力量为政府提出预算意见或专题意见,甚至受托参编政府预算,使政府预算在更广泛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真正提高政府预算草案的质量。

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有很多问题不能在这篇短短的小文中论述到,如对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确认与相关规范问题,国库集中收付的法律调整,如此这般等等,也有很多能够提到却没法很完全的展开的问题。无论如何,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为一个切入点,本文仅仅是开了一个头,而预算法制度改革,还是一个需要我们为之付出大量精力的课题,可能其意义说出来没有气动山河那么壮大,但是我们担负的责任和我们身处的环境都没法让我们像很多人那样只是动动嘴皮子而已,更多时候,我们必须付出更多!

周涛

篇11:从高考改革动向看中学地理教学的改革

从高考改革动向看中学地理教学的改革

上海从1995年开始恢复地理高考已有4年, 选考地理的考生人数逐年增加,这对地理教学的稳定发展起了 积极的作用,对全国的高考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有些省份也准备效仿。广东省“3+x”方案的出台,明显加 强了地理学科的地位,在全国地理教育界再次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同时,浙江、吉林、江苏、山西四省也将于 恢复地理高考。因此,在中学地理教师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我们要重视自己从事的这门学科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之符合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适应21世纪教育发展的需要,并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 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地对地理教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素质

我国古代曾以“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来作为一个人博学多才的重要标志。受其影响,我国传统教育过多 地限于促使学生重视具体书本知识的学习,即强调知识的记忆,而忽视能力的培养,尤其是不重视“学习能力 ”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过多地依赖教师指导,缺乏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具体知识 的获得,忽视知识形成的过程,造成学生“读死书”、“死读书”。因此,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在现代教育 教学理论的指导下,把培养学科能力作为重要的教学任务,并落实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去,这首先要求我们在 地理教学过程中,要在全面准确传授知识的基础上,适时地引导学生对知识形成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看法,即让 学生既掌握基本的知识,又能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出现的地理事象;其次,还要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形成科学辩 证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品质,使学生由“学会”转为“会学”、“会钻研与创新”,这就要求老师必须由“讲师 ”变为“导师”。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教会学生学习,最有效的办法是教师用自己正确处理教材的方式和方法 ,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启发学生,让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得到学法指导,而不是一般的理论说教或经验 之谈。学习知识,认识事物,必须使自己的认知结构与知识结构相吻合,具备系统的开放的思维方式,善于从 整体出发,认识系统内外的各种联系,而这种思维的形成,要经过老师耐心细致的培养,所以教育观念的转变 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学中努力改变以往的应试教育模式,树立现代的教育教学观念, 即以发展的主体性为中心,教会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方法和能力,主动地继承知识、发展知识和创新知识,获 得适合自己的发展,从而形成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共性和个性都得到适时、适度发展的全新素质观。

众所周知,要更新观念,达到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因为高素质的教师 是有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但由于高考“指挥棒”的影响,曾经恢复起来的地理学科地位,再一次陷入 危机,对中学地理教学师资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尽管还有会考存在,但其要求低得多,学生的学习目标也低得 多(多数学生只求合格)。在县级以下的很多学校,初中地理课往往被占用,即使有人上课,也不是专职教师 ,甚至出现过“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教地理”的荒谬观点。在学校每天的课程设置中,地理课排在上午第一、 二节的情况几乎为零。这些都影响了地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从而忽视了对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求,甚至有些地 理教师不知流向何处!如今面临着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和各种高考改革新方案的出台,提高地理教师 素质已成为紧迫的任务和要求。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地理教师的素质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加 强师德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具备奉献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爱岗敬业,勤于钻研;才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继续教育能使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产生持久的发展,所以通过博览、培 训、进修、函授学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教师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各 种职业技能。第三、加强教育研究,提高教研素质。素质教育是一项系统而持久的工程,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 断摸索、完善和发展。“教而不研则浅,研而不教则空”,只有走教研结合之路,才能在教学与育人方面有更 大的作为。因此,教师必须积极投身于教学改革和科研实践活动,形成科研促教的共识,进而提高自身综合素 质。

二、改革教学内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教学内容是实现培养目标的直接载体,是培养学生学科素质的基础,因此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关 键。但就目前使用高中地理教材来说,主要强调知识性、继承性,缺少对学生创造与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注 意全面性和系统性,对个性和差异重视不够:引用的'事例,资料较陈旧,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不足,没有 体现出地理学科的现实性和实用性,因此,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在体现地理学科特点的前提下,以素 质教育为核心,突出地理科学为国家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使学生明确地理知识的实用价值、社会价值、经济 价值等多重价值,更加关注人类发展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反映中国特色。同时规定必修的地 理实验课和实践课,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形成。

三、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相一致的。传统的地理教学,只是把具体的知识要素作为重要内容 来讲授,忽视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分析方法,这样很难使学生提高认识,培养能力,因此教学中要重点分析知识 结构体系,并引导学生捕捉知识要素,使其各得其所,实现要素和结构的有机统一,使学生获得分析、综合、 评比、概括、比较等各种能力。要切实加强地理素质教育,就一定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研究学生的 心理特点与求知需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制定教学策略,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努力培养他们的地理意识、能力与 创新精神。

教学方法的改革为优化教学过程创造了条件,但教学过程从宏观上看,可以划分为讲授新课和复习两个阶 段;从具体来看,它又包括教学设计、教具的制作或准备、媒体资料的辑录、编写教案、授课、作业批改、考 核等众多环节,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必须认真对待。但当前绝大多数学校的地理教学都只面向会考要求,讲得 肤浅,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培养等都不到位,造成很多学生仍以死记硬背的方法来学习高中地理,效果当然很 差。优化教学过程是指整体优化,就是要把各个阶段的教学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赋以特定的教学内容和任务 ,加强对各个阶段和环节的质量管理,使整个教学过程变为一种良性循环。在普及电化教育的学校,要充分发 挥现代技术手段或多媒体教学的优势,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 与学生的多向交流,使学生对地理产生爱学、乐学的良好氛围,进而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高效 优质这一优化教学过程的真正目的。

四、改革考试内容,突出地理素质要求

素质教育已成为学科教育的主旋律,但素质教育同样需要考试。目前对高中地理教学水平具有检测功能的 只有会考,但在一些省近几年的会考试题中,过多的是考识记,对全球关注的环保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等却 极少涉及,更谈不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了,这对地理教学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随着高考制 度的改革,全国恢复地理高考已曙光初显,因此对会考或高考试题的编制也必须深入研究,深化改革。在试题 的设计与编制中,应调整以往识记、理解、综合与运用试题的分值比重;考试内容应面对现实,贴近当今环境 与发展问题,努力体现地理学科的时代价值,并建立一套以素质教育要求为尺度的考核标准与体系,扭转重知 识轻能力的倾向,也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学地理教学起到一个良好的导向作用,实现地理教育本身的持续发展。

篇12:会计论文――从公司治理改革看会计国际趋同

会计论文――从公司治理改革看会计国际趋同

一直以来,根植于各国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性阻碍了证券管制趋同化(包括会计国际化)的道路。20世纪80年代,盛行于西欧各国(包括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全球性改革。这一改革更多的是以注重投资者保护为基调,而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改革之一,就是建立和推广高效率的证券管制和全球适用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国际化在某种程度上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金融逆转及其所促进的公司治理改革的产物。

一、公司治理的趋同化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

公司治理在全球的表现形态存在很大差异。概括地说,有两种较为突出的典型治理结构:股权分散型和股权集中型。在股权分散型公司治理体系中(最典型的是美国式治理结构),公司控制权基本落入职业经理手中,外部股东往往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会对经理实施监督和控制;另外,还通过活跃的接管市场和严格的证券管制制约管理层的行为。而在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体系中(典型的是德日式治理结构),投资者集团往往能产生一个或若干个大投资者(股东或债权人),他们能对公司经理实施有效控制,而中小投资者的声音通常很弱;而且,往往也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控制内部大投资者的行为,因为没有活跃的接管市场(实际上,在大股东持有足够多的股份时,接管市场也难以发挥作用)和严厉的证券管制。

上述两种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在形态上存在显著的差异,而且在目标和价值取向上也存在根本的分歧。美国式的公司治理目标,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角度而言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目标也体现在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能上: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执行公司决策控制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对高层经理的聘用、解雇、监督和报酬设置。股东价值的公司治理链条可以概括为:股东选择董事会,董事会选择经理。股东价值目标的公司治理观决定了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尽管这一目标并不总是能够实现。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股东与职工的合作精神,这决定了其目标不仅仅是股东价值原则。德国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必须有一半或者1/3的成员是公司职工。对于存在银行关系的日本公司,由于作为债权人身份的主银行对公司事务的非正式参与,其治理目标更多地倾向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当然,非股东价值取向的公司目标并不意味着德日公司完全不追求股东价值的增加。

(二)公司治理的趋同化趋势

过去十年来,公司治理的改革引起了西欧、东欧、拉美乃至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兴趣。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关于公司治理改革的讨论更为深入。越来越多的观点倾向于构建一个“全球性的金融工程”。

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性竞争,不同的公司治理形态开始相互学习。大量的德国企业,陆续改变公司的财务揭示政策,以期获得美国资本市场的准人许可证。日本企业也在积极采用更为透明的会计实务,并效仿美国企业的管理报酬结构(如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的西欧公司治理改革运动则主要表现为:鼓励广泛持股,允许敌意接管和银行股份的减持。公司结构的趋同化趋势似乎更多地朝向美国式治理模式演化。

同时,美国公司也在向西欧大陆和日本学习,一个最典型的特征就是: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机构投资者不断上升的影响。尽管早在1942年,SEC就颁布了14A-8规则――《股东建议规则》,但美国企业的公司章程一直在极力压制外部股东参与公司控制的权力和活动: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情况才有所改观。随着接管市场在80年代末的消亡,公司治理制度开始从市场导向的模式转变为政治导向的模式,机构投资者的地位开始崛起。1992年,SEC通过新的规则:允许股东相互之间的直接沟通。随着沟通限制的放松,投资者不再依赖昂贵的代理人建议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流,致使创立股东联盟以争取支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备受限制的美国商业银行,也开始成为积极的投资者。

二、公司治理改革的背景和动因

(一)公司治理改革的背景:金融逆转

随着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和国际资本的流动,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刺激了对国际资本的全球需求。而且,银行模式所固有的且日益恶化的制度缺陷(如,日本银行的大量坏账和公共证券市场的严重萎缩)也迫使西欧大陆和日本开始考虑对金融制度的改革。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西欧大陆和日本陆续开始了以金融市场自由化为主轴的金融大逆转。到1999年,西欧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已渐近趋同,例如,法国的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已接近美国。始于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动摇了以机构为中心的金融模式和公司治理基础;资本市场发展所要求的对投资者利益的尊重,成为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催化剂。

(二)公司治理改革的动因:资本市场竞争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以金融市场自由化为主链的金融逆转,不仅引入了资本市场的全球竞争,也引入了公司治理的全球竞争。贸易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加深了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程度。按照Kole-Lehn(1997)的达尔文主义观点,巨大的竞争压力驱动追求生存的企业选择最有效率的'治理制度。Bebchuk-Roe(1999)指出:90年代末的跨国投资驱使公司治理迈向美国式的趋同道路;因为最活跃的并且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改革的国际投资者大多是美国人。Licht(1998)也谈到:鉴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发达程度,国际金融家们更青睐美国式的证券管制(包括美国式的会计准则)。为了在资本市场获得竞争优势,采取美国式的证券管制策略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普遍趋势。

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自由化,一方面削弱了银行模式中关系投资者(如德国和日本的主银行)的传统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促进了公司治理、证券管制和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改革。原子式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大规模融资,并避免外部投资者对企业家的干预。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免除了外部大投资者对内部经理人力资本的剥削,从而激励经理进行企业专有性的人力资本投资;但却造成了投资者的权力弱势。匿名式的投资者结构难以培养经理对投资者集团的责任感和忠实感:而且,分散化的投资者无法形成与经理相抗衡的力量。因此,流动性和原子化的金融市场要求注重投资者保护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治理改革的目标

Shleifer-Vishny(1997)在其历史性的回顾文献中,将公司治理表述为:最小化代理冲突的控制机制。他们认为,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其应得的投资回报。为了保证投资者对应于企业资产的权利,投资者应该拥有获取关于企业资产变动的财务信息的权利;同时,也应该从法律上(或管制上)确认企业控制者对企业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因此,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首先要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鼓励和迫使企业选择公允透明的会计政策。

普遍存在的贫乏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已经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Johnson et al(2000)指出:亚洲公司的治理状况加大了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在出现金融困难和动荡时,对未来前景的悲观会激励公司内部人加速对外部投资者的掠夺。因此,当宏观经济出现恶化的先兆时,缺乏投资者保护意识的公司治理制度会动摇公共投资者对未来的信心,并加剧股市和汇市的波动。Hellwig(1999)认为:几乎不受限制的银行会与经理合谋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银行的被保护地位(缘于其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其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的不良行为难以被扼制。Weimstein-Yafeh(1998)发现:关系银行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榨取产业企业的经济租金;另外,作风保守的银行时常会反对客户企业从事高风险但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银行的这些行为通常会导致企业利润率和成长性的降低。在公司披露政策方面,由于信息搜集上的比较优势,私人信息较多的大股东比私人信息较少的小股东更倾向于不充分的公司披露。

更具透明性的会计实务会增加公司内部人榨取私人利益的成本,从而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功能。而一个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可以激励公共投资者的私人投资。20世纪90年代,成立于德国的新板市场,作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分部,专门用于新上市公司的交易。德意志交易所强制在该板上市的公司,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揭示会计信息。由于较充分的公司披露以及对企业家较严格的检查,新板市场大大加快了德国企业公共上市的步伐。Coffee(2000)考察了90年代波兰和捷克的私有化、公司治理和证券改革,其中一些经验教训很值得借鉴和吸取。波兰和捷克几乎同时进行证券改革。波兰政府引进了美国式的严格的证券法,强调上市企业的重大披露,其改革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反,捷克政府在私有化进程中,既没有引进严格的证券法,也没有创造强有力的市场管制者。结果,剥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财富转移行为泛滥于捷克股市;随着数百家公司的下市,捷克股市陷于停滞状态。

对外部投资者利益和权利的保护,首先在于解决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决定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必须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关键构件。而从全球的金融自由化趋势来看,它应该是全球性的会计准则。因此,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的广泛执行是维护国际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一个根本保障。

四、结论与展望

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轴的金融逆转,打破了银行模式和市场模式的分立。资本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化削弱了金融机构在集权型公司结构中的垄断地位。对传统权力分配格局的挑战促使公司治理范式朝着市场化的方向演变。而力图通过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并激励私人投资的潜在需求导致了“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强化。对投资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最终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改革,以及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的建设、推广和执行。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已逐渐被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证券管制机构所接纳和认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世界银行(2000)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1998)所发布的有关公司治理和证券管制的指引,都明确将投资者保护确认为公司治理和证券管制的目标和原则。当然,投资者保护的改善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使命;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同样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无论如何,金融发展、公司治理和会计准则已经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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