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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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协议书

篇1:校园治安管理协议书

为帮教该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同时约束和监督个人行为,从“学会做人”宗旨出发,现协议如下:

1.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4.初三之前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篇2:校园治安管理协议书参考

为帮教该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同时约束和监督个人行为,从“学会做人”宗旨出发,现协议如下:

1.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4.初三之前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篇3:校园治安管理协议书

1.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篇4: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签订此责任书,内容如下: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治安责任人必须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职责。

2、特种行业要制定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根据公安机关管理的要求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具备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3、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特种行业经营者禁止交易、承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5、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6、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详细身份信息,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7、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8、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查验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9、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详细信息。

10、根据《江苏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办法》,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实行治安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累记满12分的单位,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行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1、特种行业还应当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合法经营。

特种行业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责任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5: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预防犯罪,搞好安全经营、更好地履行创建平安社区的义务,学校与各租赁门店制订本责任书,严格遵守:

一、乙方负责本店经营、消防、员工人身、公私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与治安管理,维护门店和员工安全。

二、乙方应尽职尽责,检查、预防不安全因素发生,注意用水、用电、消防安全。雨季注意防汛安全。饮食业要特别注意煤气使用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乙方要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在本店发生。

四、乙方要坚持安全值班,对本店贵重物品要重点防护,妥善保存,发生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五、甲方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对门店安全、防火,文明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给乙方指出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灭隐患。

六、由于本店不慎,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负责赔偿。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与租赁期同步。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6: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门卫、巡逻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和上班,发现一次没有做到扣除10元;

二、严禁门卫、巡逻人员睡岗,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三、门卫值班期间严禁从门房窗户向外递牌,发现一次扣除工资10元;

四、车辆进出必须发牌,发现一次不发牌扣除10元;

五、门卫值班期间严禁闲散人员进入门房,发现一次扣除当班责任人10元;

六、严禁无证废品收购人员和家政人员进入小区,发现一次扣除放行进入的门卫人员10元;

七、小区发生入户盗窃案件、发生汽车丢失案件,当班巡逻人员扣除当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值班人员扣除300元,调离原工作岗位,区长、副区长当场免职;

八、加强小区工作人员和环卫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回家路上由于自己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小区和个人负责;

九、小区发生火灾和其他治安案件,小区值班人员要及时报警和通知社区领导,并现场进行处理,因脱岗和报警不力造成事故,按照规定追究值班人员和区长责任;

十、维修人员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检查不力或不到位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对小区上报的各种维修设施,必须及时维修,当天没有维修一处扣除10元。

十一、小区所有工作人员有事休息,必须有请假条。有事休息向社区主任直接请假,否则一旦查出,以旷工论处,旷工一天处罚100元。

十二、社区将不定期进行查岗和检查,对当月的处罚由社区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区,由小区区长统一将处罚金额上交社区,如不上交对涉及到的个人当月不报工、不计资。

甲方:

乙方:・

日期:

篇7: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从事赌博、吸食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古鲁瓦克派出所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治安第一责任人,本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治安责任。本场所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到实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场所的营业大厅、包厢等内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标准,雇用的人员证件齐全,并到派出所进行登记。

四、加强对本场所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识别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火、防盗等制度,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治安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严禁有卖淫、赌博、吸食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发现后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经营场所负责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制止,放任不管,又不报告而引发各类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除追究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场所负责人。

八、本责任书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监督单位与场所负责人各持壹份并存档备案。

派出所责任人: 场所负责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8: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确保物流园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的第一把手为治安责任人,并具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治安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治安防范工作。

二、落实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作目标和责任具体化,并健全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制度。保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效的贯彻执行。

三、对本单位员工要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企业文化生活。

四、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四防”工作

1、做好各项防火措施,建立义务消防队,健全消防制度,向员工宣传消防防火常识。

2、做好防范管理工作,单位下班前要有专人检查单位的门窗是否关闭,报警系统状态是否正常,水、电、气是否关闭。

3、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对聘用的司机设立档案,督促司机停车后将贵重物品及行车证件随身携带,并锁好车辆门窗,调好报警器,对已经辞退的司机要收回车辆钥匙。

4、做好财务室的防范工作,督促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险柜里过夜不得存放巨额现金(最多不得超过300元),去银行存取款不得少于两人以上,并按公安机关“三铁一器”(铁门、铁窗、保险柜、报警器)去落实。

5、做好安全生产,对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员工严守生产操作规程,防止劳动事故发生。

五、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种劳资纠纷,对轻微违法人员做好帮教工作,并明确一名治安信息员,发生问题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六、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生效,按照责任书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治安工作。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期:

篇9: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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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治安管理保证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11:治安管理保证书

旅馆治安保证书

编号: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向你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如下:

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消除各类隐患。

二、要建立健全住宿登记、住宿信息上传、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

三、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检查和管理。

四、凡本单位发生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及时制止,报告公安机关。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旅店业信息系统。

七、本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 珠泉派出所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12:治安管理责任书

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娱乐等场所(以下简称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黄赌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娱乐服务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关合法证照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二、各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三、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本责任书第二项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六、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洗浴室、按摩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对住宿人员进行验证登记并按照实际住宿人员和人数实行实名登记,一人一证,严禁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和一证多房。旅客的入住信息实行即时登记即时上传。严禁漏登漏传和超时(二小时)上传。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旅馆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一次罚款处罚,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不按规定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传住宿旅客资料的;

2、不录、迟录、漏录、不传、迟传、漏传住宿人员信息,或不及时做退宿(房)操作而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报警、迟报警、误报警的;

3、在旅馆内查获有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已经开业的各娱乐服务场所,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业主及公安机关各持一份。

Xx公安局:(章) 场所名称:

代表人:

二〇 年十二月十三日

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齐哈玛乡茶馆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茶馆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特种行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茶馆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该茶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本茶馆内部治安稳定、确保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玛曲县公安局齐哈玛派出所与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茶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严禁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茶馆。

3、茶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4、茶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茶馆不得留客住宿。

5、茶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6、茶馆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按要求设立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灭火器)。

7、鼓励有条件的茶馆安装摄像头和接通互联网。

8、茶馆必须在每天晚上11点以前关门停。

9、严格携带管制刀具的客人进入茶馆。

10、茶馆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二、奖惩办法

1、茶馆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特种行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茶馆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XX年12月7日至XXX年12月31日。

责任区民警:________________

茶馆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___ _

签订时间:XXX年12月7日

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文明、合法经营,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双方签订治安责任如下:

一、 甲方责任:

1、 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2、 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 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 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例,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难事故;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二、 乙方责任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业主、法定代表是该场所的治安负责人,具体责任如下:

1、 宣传和执行《江苏省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和告知制度。

3、 制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坚决杜绝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 场所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

5、 不得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封建迷信、组织淫秽表演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 及时制止发生在场所内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三、 本治安责任书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篇13:治安管理责任书

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 责任人: 乙方: 责任人 :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本单位的安宁,确保一方平安,根据上级要求,由甲方同乙方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为把本单位治安工作搞好,乙方必须达甲方的治安目标要求,并接乙方工作人数,每人交纳200元,作为治安保证金,待乙方工程项目竣工,经考核后返还乙方,核定乙方 人,保证金 元。

二、治安目标

1.不发生影响本单位经济建设的闹事、事件(如闹事、打架、骂人、集体停工、上广访等);

2.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经济案件(如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和重大经济犯罪等);

3.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治安案件;

4.无火灾;

5.无职工违纪违规。

三、考核办法

1.乙方职工发生一起闹事事件,扣保证金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2.乙方职工发生刑事案件,扣保证金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

3.乙方职工发生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治安案件扣合格证金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4.发生火灾,乙方保证金全部扣除;

5.乙方职工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一次扣保证金200元;

6.考核由总公司保卫汇同甲乙双方责任人共同进行,并由总公司保卫处签字发还保证金。

四、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14:治安管理责任书

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责任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派出所(盖章):_______________

治安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派出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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