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杭州市房地产物业的合同范本(共含20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WaRlG”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
3、该房屋四至界限: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
4、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亿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 元整。(每平方米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计算。逾期付款超过______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若乙方在_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交付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_____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个月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整。
第九条 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条 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本保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由[杭州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签字。
2、经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涉外房屋转让必须公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甲方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
二、本合同适用于单位自管房或个人私房(包括房改房)转让。
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需与代理公司另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具有委托书。
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合同第一条中“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权限机关颁发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测算。
六、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七、本合同供房屋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考。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八、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九、本合同条款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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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并在办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二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根据物业特点自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服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面积计入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建设单位之日起满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业主大会已经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提前终止有约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仍未完成选聘工作,经双方协商,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延续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选聘工作完成。在原合同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十日内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的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并向业主公示告知。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业主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依法属于业主责任的意外伤害等保障费用。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和养护。
业主自行管理中需要开具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并自行开具。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管理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经营性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账目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十五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除外)包括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供电、供气、环卫、人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以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套住房出租的人数限制及人均面积标准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当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合同造价作为预交物业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称保修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需要使用物业保修金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第五十条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存储期间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间,建设单位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申请由相关联的非自然人股东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并将原交存的物业保修金本息变更至该非自然人股东名下。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且未办理前款手续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并接受业主和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前款所称交存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标准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利差余额按照收益分摊原则建立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统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
第五十五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
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十六条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
(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五十七条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采用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实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主管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草拟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当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银行、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查询及公布方案等内容;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实施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将实施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发现申请资料有任何虚假情形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资金移交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出借、担保及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经营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业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 一、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 区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百 拾 元整)。付款方式为 一付,首笔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于支付,其中房屋押金 元,后续交租方式为 支付。如乙方继续续租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而定。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三、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做 使用,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五、乙方在租用该房屋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内部设施。对该房屋设施、物品等造成丢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物品详看合同附件。 六、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拖欠租金需双倍支付。
七、租赁期未满,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该房屋,如甲方要收回该房屋,试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 元整。乙方在租赁期未满,提出退租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元整。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管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入住时的水电数据祥看物业交验收据。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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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执业证号】【其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委托求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求租符合要求的房屋,具体详见房屋情况需求表。
二、委托期限: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 止。单方终止委托,需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 □承诺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三、房屋情况需求表:
四、甲方义务 1、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撤销委托关系。
3、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义务
1、查看甲方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积极提供需求房源信息。
2、积极开展委托求租的相关事项,协助商议交易的相关内容。
3、如实、及时地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交易情况,包括看房信息反馈等。
六、服务报酬
甲方经乙方居间服务促成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时,甲方应按《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服22号)规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服务收费标准:1个月租金的40%,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乙方服务收费标准:
七、特别告知
1、委托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等,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租赁税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和缴纳相关租赁税费。
3、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租赁信息及咨询、通过各种形式发布信息、协助签订租赁合同、协助完成物业交割等。
4、附件:业务流程图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委托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或其利害关系人)另行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未如实、及时地书面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交易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其它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门 店: 房地产经纪人: 电 话: 执业证号: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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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 房屋,使用面积 66.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12 月 23 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 贰仟伍佰元整 ,¥2500 元,租金总额(大写):叁万元整,¥30000。
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第一期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第二期甲方应于206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五、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 住宅 房使用。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为每年________人民币(大写数字)。
第四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年支付一次,甲方在租金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第六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七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高空坠物、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当时是宏宇集团。在,成为广州市第一家私营股份制企业集团。星河湾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同时拥有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物业管理、教育事业、商务经营、木材加工业以及酒业七大业务板块。旗下现有30余家子公司,现有员工超过5000人。作为一家致力于营造高品质住宅、高品位生活平台的企业,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在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大城市持续开发多个高档住宅区,成功打造星河湾品牌。20xx年荣获中国房地产业联合会、中国行业信息统计协会、焦点中国网联合发布的20xx年度中国房地产业综合实力100强。
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当时是宏宇集团。在19,成为广州市第一家私营股份制企业集团。星河湾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同时拥有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物业管理、教育事业、商务经营、木材加工业以及酒业七大业务板块。旗下现有30余家子公司,现有员工超过5000人。作为一家致力于营造高品质住宅、高品位生活平台的企业,星河湾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在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大城市持续开发多个高档住宅区,成功打造星河湾品牌。荣获中国房地产业联合会、中国行业信息统计协会、焦点中国网联合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业综合实力100强。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港交所:0101,OTCBB:HLPPY)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地产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物业以供收租,发展物业以供出售,以及停车场管理与物业管理。
公司在香港注册,主席为陈启宗。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1)是恒隆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的地产业务机构,除了香港多元化的地产业务外,并在1990年代,于内地主要城市建造、持有及管理世界级商业综合项目。恒隆地产是香港数一数二的大型企业,属于香港恒生指数及恒生可持续发展企业指数成份股之一,以市值计算,是全球最大的纯地产企业之一。
恒隆地产的母公司恒隆集团由陈曾熙先生于1960年9月13日创办,瞬即发展为香港大型地产发展商之一。恒隆地产其后亦因建造港铁沿线多个大型屋苑而建立名声,80年代初,香港受到主权问题困扰,楼市一度一蹶不振,犹幸管理层处事谨慎英明,公司尽管一如董事长其后所指,业务「一度沉寂」,仍能顺利过度。恒隆的业务至此大都专注于香港发展。
1991年1月1 日,陈启宗先生接任董事长一职,预见内地经济高速增长将带来发展的黄金机会。在其目光远大的领导下,公司开展内地拓展策略,并明智地集中在「人口庞大城市的最佳地段」发展商业地产项目,于1992年率先进军上海。另一方面,在香港市场,公司亦看准时机,于1990年代补充土地储备,并购入投资物业,从而重整香港的物业组合,为日后的扩展巩固实力。
凭借多年在港发展及管理物业的经验和成就,恒隆地产在上海打造了两项地标式物业,分别是恒隆广场及港汇恒隆广场。这两项物业所产生的税收为上海以至全国的商业物业之冠,成就无出其右。此外,恒隆广场汇集世界顶尖时尚产品及高级消费品牌,在内地已是家喻户晓的品牌。
上海项目的成功成为公司率先在内地其他城市打造优质商业综合项目的踏脚石。公司其后贯彻独特的策略,在经济活跃的城市最优越的地段购置大型地块,与顶尖的建筑师行合作,打造包含先进可持续发展设施的世界级商业综合项目,并集中发展购物商场,以及提供卓越的管理服务。
公司旗下的新项目遍及沈阳、济南、无锡、天津及大连,全部均以「恒隆广场」命名。位于沈阳的皇城恒隆广场于6月盛大开幕,是公司在上海以外的首个世界级投资物业,而下一个於推出市场的世界级投资项目为济南的恒隆广场。恒隆地产的营运亦由双城模式逐步演化至多城市模式,并随着未来数年进一步拓展,逐步转型为一家全国性企业。
恒隆地产备受国际认同为全球顶尖地产发展商,其内地的成就已清楚让其傲视同侪,更获资深投资者誉为抗逆能力最高的企业。凭借其高瞻远瞩的董事局领导层、稳健的财务状况、最高标准的企业管治水平,以及卓越和专业的管理层,恒隆地产必定能掌握瞬息万变的全球化经济环境所带来的种种机遇。正如董事长陈启宗所言,恒隆地产正昂然迈向其「黄金时代」。
恒隆地产在香港建立稳固根基后,逐步拓展内地市场,并以出类拔萃的建筑设计、服务及可持续发展的设施赢得多项国际荣誉。此外,恒隆地产恪守企业管治的最高标准,获誉为香港营运最佳的公司之一,持续为股东争取最高回报。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具有物业管理二级资质的国有企业,系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具有物业管理二级资质的国有企业,系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主要经营高档商住楼、办公楼、公寓楼、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咨询,提供与物业相配套的维修、安保、保洁、车管、电梯、家政等常规性、委托性、兼营性服务项目。公司受静安区房地局委托组建的“静安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正日益发挥为百姓解决房屋维修中的“急、难、愁”问题的服务功能,受到了广泛的赞誉。同时推进了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进程,形成了公司管理、服务、经营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多年来,静安地产物业公司坚持“诚信服务,追求更好”的质量方针,发扬“团结、勤奋、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精心打造物业品牌。,公司全面导入ISO国际质量体系,继而转版,获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保证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改进,提高了广大业户的满意度。随着物业服务品牌被市场的认同,凭借不断积累的管理经验,公司的管理规模不断拓展,目前管理的物业已遍布于静安、卢湾、普陀、闵行、松江、嘉定等区域,创建了东安、祥安、锦安、静安城等一批市优、区优、区示范小区、十佳小区以及市级、区级文明小区。20,公司被评为静安区优秀物业管理企业和静安区文明单位。
在激烈的物业市场竞争中,公司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培育队伍,优化管理,诚信服务,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实现公司“持续满足客户对更高服务品质追求”的服务承诺。
甲方(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丙方 (中介方) :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 区 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 ,¥x元。
四、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月租金为 。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 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 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租赁代理费: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x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x元。
二十四、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五、房屋设施押金 ,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利息。
二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
二十八、房屋内具体设施清单请见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地 址:望江路158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7803256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补充附件清单
设施名称数 量
出租方: 承租方:
中介方:
20xx年x月x日
收 款 凭 证
今收到 同志,房屋租金人民币
房屋座落于
事宜
收款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房屋设施押金
今收到 同志,房屋设施押金人民币
房屋座落于
事宜
收款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XXXXXXXX
保证人及第三方(丙方):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XXXXXXXX省XXXXXXXX市(区/县)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XXXXXXXX加盟店,非经甲、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以承包、转租等形式变更实际
承租人,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若乙方擅自对外
转租的,丙方有权接替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对外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年月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双倍一并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元;在年后年租金递增%,为人民币元。
2、租金每(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年月日支付甲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账单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供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之。
一、 房屋状况。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本市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该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且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不影响隔壁邻居,如有投诉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房屋承租交割清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中加 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屋承租交割清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 定将房屋提供给乙方,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该合同附件应该由双方共 同签字确认。
二、 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计 月。
第四条 该房屋月租金(大写)整,¥ 元。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该房屋押金(大 写) 整,¥元。该押金在租赁期满且双方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管道、物业等相 关费用以及房屋和附属设施没有损坏的情况下(自然损耗除外),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付款的方式及时间:
三、 其他费用。
第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承租之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收视费、物管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 负担(除合同内特殊约定除外),并在退租时自行结清。如果未结清,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押金 中扣除相关费用而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七条 该房屋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代缴,与每期房租一起支付给甲方)□包括在月租金内□其他 自行协商。(税金比例按各区当期地税规定比例)
四、 房屋修缮和装修。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配合保护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 方之责任,由甲方负责修复。如果因为甲方不承担前述修复责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则均应该由 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 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行追究的权利。同时,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补足。
第九条 合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协助维修,则甲方 在接到乙方维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维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和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租赁期满后,除 甲方同意乙方拆除除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强行拆除,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五、 转租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甲方做出以下保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 元)租金作为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乙方在接到甲方违约金的当天迁出房屋并结清所有费用。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甲方应按合同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7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履行本合同。
2、 在委托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而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乙方提前违约除外)
3、 因甲方的权属问题,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该房屋的。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做出以下保证,否则视为违约处理,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元)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房屋押金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同时,甲方还保留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1、 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同意而将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即仍然以乙方名义交付房租,但居住人不是乙方或乙方直系亲属)。
2、 乙方拖欠房租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不另行通知,并有权收回房屋。
3、 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逾期不归还房屋,则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不交还房屋,则乙方每逾期1天应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四倍的违约金。
4、 乙方故意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及室内设施,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不予以维修及恢复。
5、 乙方在承租的房屋进行扰乱社会治安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
6、 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前退租的。
七、 合同续签、变更、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4、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5、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在期满当天内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状态下交还甲方(自然损耗乙方无须承担责任),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6、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乙方需要适当延长承租期的(在一个月内),需提前壹月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后,于合同期满前十天内,另行签订承租延长协议,延期租金,乙方需一次性支付。或者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需于本合同到期前壹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一致后,应于本合同到期前十日内,另行签订新的承租合同,否者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或者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发生重大情势变更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出方应出具相关机构关于情事变更的证明。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与附件《房屋交割单及房屋维修责任承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丙方分别收取甲乙双方该房屋月租金的一半作为丙方的中介服务费。
注:1、以下签字证明签字人已经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2、本合同可以粘单的形式予以补充。
3、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特别声明:甲方承诺共有权人已经知悉本合同内容并愿意共同遵守之,如因共有权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
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愿意承担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 方: 乙 方: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年月 日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执业证号】【其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杭州市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 所有权证号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1、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2、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 (甲方乙方丙方)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5、自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3日内,由 (甲方乙方丙方)向租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按约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季年( )租金为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2、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3、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第六条 租赁期间押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 □乙方 □其他方式 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 □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可以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若出售房屋,须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政府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丙方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签章):
执业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地址: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盖章):
房地产经纪人:
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就是装修合同。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业主):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 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杭州市房屋出租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
丙方 (中介方) :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 区 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 ,¥ 元。
四、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月租金为 。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 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 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租赁代理费:甲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元,乙方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元。
二十四、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五、房屋设施押金 ,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利息。
二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
二十八、房屋内具体设施清单请见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地 址:望江路158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7803256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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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为每年________人民币(大写数字)。
第四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年支付一次,甲方在租金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六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第七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八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高空坠物、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4) 不得进行高空坠物,如若发生并造成其他人员和财产损失,乙方负所有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5、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6、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第十四条:特别说明
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五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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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 杭州市租赁合同
★ 物业合同
★ 房地产营销合同
★ 房地产交易合同
★ 房地产融资合同
★ 房地产转让合同
★ 小区物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