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木门销售合同案例(共含9篇),欢迎阅读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emilymmj”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供方:郫县成民木制门窗厂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各方的义务,协商一致商订本合同。
一、此工程包含内容:数量、单价、规定如下:
此单价包括三层板门扇、门框、贴脸、制作、安装、手刷调合漆、除锁以外的小五金。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国标西南J611图集进行制作安装,以质检站验收合格为准。
三、计算方式: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为准,设计洞口尺寸办理相关结算。
四、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给供方总工程款的30%,门扇安装完毕后付给总款的40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7%。余款3%(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五、供货期限:根据需方进度年月日前把需方订购同的全部产品安装完毕。如遇施工现场有干扰情况下,不可抗拒因素,则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供、需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天赔偿总货款的%作为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在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西区支行开户行:
账号:0xxxx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四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布,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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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xx”或与“xx”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
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编号: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乙方保证不以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有关标识,停止与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甲方义务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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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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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底销售合同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或与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则:一,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留存,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乙方执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
方:xx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合同签定地: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化,并不断扩大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xx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特许经营分类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xx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甲方:
乙方: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项目工地木门。
1、木门数量约樘
2、开工时间:
3、竣工时间:
4、每樘门价格元
5、合同总价约元
二、要求: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安装,相关方确认封样认可后方可制作。乙方保证产品质量与样品一致。
2、乙方到甲方工地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争做单项工程和精神文明双优先。
3、甲方如发现本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书面),乙方及时更改或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准。
4、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基本工作和生活环境,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为现场安装工人做好安全并购买工地保险。
5、产品到达工地后,甲方须提供货场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协同乙方人员做好成品保护。
6、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门框、门扇、小五金等,但不含锁具,并进行现场安装和油漆。
三、付款方式:
1、定货金额:
2、门框安装完毕
3、门扇进场安装
4、油漆进场漆刷
5、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总款。
6、如果超时未付清余款,按当时银行最高利息支付欠款利息及余款本金。
四、纠纷解决:
双方本着真诚务实的态度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先协商后解决,如果双方在约定最后期限未履约解决。将诉讼当地法院裁决。
五、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及施工地点:
2、工程内容:
3、合同标的价格及数量
二、工期
1、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日内完成所有木门的安装。
2、因为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
3、因为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时进场,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禁忌损失,工期顺延。
4、发生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付工程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5%,预付款抵扣。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8%,保留2%的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后无质量缺陷返还。
3、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付款。
4、乙方向甲方出具保真正规发票。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有义务在乙方施工期间给予乙方必要的方便,免费提供水、电及工人住宿。
2、由甲方提供的洞口尺寸和相关材料。乙方测量门洞尺寸并保证尺寸符合安装要求。
3、文明施工、避免扰民、遵守甲方相关的施工制度,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其它相关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中途要求终止本合同,除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一万元。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双方若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质量验收条款
质量达到规定范围内的优良标准(以样品为准)本产品保修期一年。
八、其它
1、本工程以上数量为预算,最终以实际安装数量结算。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就甲方乙方供应、安装铝包木门窗之合作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
(一)产品名称:
铝包木(门)窗、纯实木(门)窗(实际产品质量与乙方提供的样窗样角一致);
主要材料:
门窗木材:____________木集成材 密封胶条:三元乙丙密封条
门窗颜色:雷玛仕油漆______号色 五 金:ROTO(德国)
玻 璃:____________________ 铝材颜色:__13247___0037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门窗规格型号:见甲方相关人员确认的《产品信息单》。
(三)门窗数量、计量单位;
门窗数量按樘计算,门窗面积按平方米计算;总樘数:_____樘,其中窗户开启扇共计:____扇;门窗面积约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1、三玻双钢铝包木窗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三玻双钢铝包木门价格为________元/平方米门窗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注:以上总价包含门窗制作、安装(),门窗五金调试()、运费()等费用。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方式:汽运, ____________方负责运输费用()。甲方自提()
四、交货期:
全部工程_______日;从收到货款日算起,;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1、门窗质量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122----
2、产品安装完毕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负责配合,如有问题乙方负责整改。
六、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合同货款总金额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头,收到款项后乙方将下单生产。
门窗安装完毕时甲方完成验收。如超过3日甲方未完成验收,则视为甲方验收完毕且产品合格。
七、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全部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内容。
2、配合乙方进行洞口测量、复尺等相关工作。
3、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验收并签收确认,对于有问题的部分当场指出并约定修补时间,如果无问题或无异议,在乙方签收单上签字。
4、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工地保卫、安全防护(指通用的、一般的安全防护)
(2)提供安全便利的物料堆放场地。
(3)给定测量基线、标高,门窗洞口形式与尺寸必须规范。
(4)在现场提供临时工具库房和附框加工场地。
5、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要协调各分包商之间的交叉业务,避免其他分包商损坏乙方产品,乙方产品经安装完毕后的成品保护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
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甲乙双方所签订内容。
2、甲方负责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负责落实本单位职工和施工区内的安全、防火、技术管理及其他有关措施,实现安全防护规范化,无重伤和死人事故,无火灾事故发生。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出现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4、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5、乙方应保证产品符合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参数”。
6、乙方对产品采用适宜的材料进行包装,使之完好安全到达施工现场,包装上的各种标记应该清晰准确。包装费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若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毁约,应该向乙方赔付经济损失和一切费用。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乙方人力物力浪费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支付合同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和安装,对乙方由此带来的停工待料等连带损失甲方应作相应的连带赔偿,且总工期需要进行重新核定。(每延误一天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0.3%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二)乙方:
1、乙方需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合格要求。
2、若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中的要求,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由此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期每延误一天则按合同的0.3%即罚款赔偿给甲方,但最多不超过货款的3%。
九、其他:
1、在交货、安装过程中甲方、乙方共同书面商定的前提或延迟不视为违约。
2、任何承诺或协定都需要双方面明确的书面确定,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之门窗窗型表中所标尺寸为建筑洞口尺寸。
4、定制产品无严重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已经下单生产的订单不得更改原材料配置。
5、甲方定制的产品属于特殊定制产品。
6、甲方定制产品如是特殊定制的产品,要求更改产品结构涉及到违反门窗设计制作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不执行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及国家相关规定。
7、实木窗选用楸木、松木、柞木、水曲柳集成材作为框体,木材属天然材质缺陷不可避免(限制在国标优等木材的范围之内),也正是这些小缺陷(例:“小节子”、挖补后的“小船”等)更能显示材质的天然性。这些小缺陷均在企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8、门、窗、顶棚等采取按用户要求设计、加工的服务方式,而每个用户对油漆的要求又各有不同,这样就存在着由于调漆比例、材质本身和操作环境稍有差异所造成漆色稍有差异,即存在一定的色差。另外由于本产品采用的是指接集成材,产品存在指接色差。
9、由于北方气候条件的影响,以及各用户室内的环境的差异,门窗作为室内外隔断最薄弱的环节(与墙壁相比),在寒冷的季节,室内外温差较大,且室内温度较大的环境下,在中空玻璃部分表面会产生结露、淌水、结冰等现象。
10、如果制作三层中空玻璃,可能由于玻璃间的光学干涉原因导致玻璃出现五彩光环或者水波纹,且玻璃钢化后会出现钢化风斑,这些均属于正常现象。
11、白色木漆时间长易发生变黄,楸木因自身木材特性存在流黑水的问题,属于正常情况,客户挑选时须谨慎。
12、如果客户自行安装的,请在提货时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因为安装环节造成的产品使用出现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司不承担售后保修服务。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双方共同承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征得甲乙双方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维修服务: 整窗(门)保修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本合同产品终身维修,保修期外维修费用按照实际成本价计算,发生材料、人员、交通费等费用由用户承担。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填写齐全,双方签字且货款全部到乙方账户。
2、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对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补充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十四、合同附件:《产品信息单》
十五、乙方银行信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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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合同成立
1、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定单、价格和付款
1、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
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⑹樾椿蚱渌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承担。注意:这里的风险指的是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承担的规则是: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乙二人买卖一台电视,约定11月22日由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乙,结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里的房子因为年久失修倒塌,将电视砸坏,最后甲无法交付电视——这就是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自己承担,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过来,甲于22日按时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将电视砸坏,则电视被砸坏的风险是由乙承担的,因为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以上举例中的风险承担只是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规定和当事人的另行约定来办。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举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号给甲打电话称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号无法及时返回接收电视机,之后在23号甲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电视机被砸坏;则此时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乙承担,因为乙违反了约定,应该从违反约定之日(也就是22号)起承担风险,即使电视机并没有实际交付,但风险责任的承担也是跟甲也无关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宏大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给平安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目的地是A地。在运输途中,平安运输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说别往A地运了,直接运到B地交给盛远公司就可以了——这就属于出卖人(宏大公司)出卖交由承运人(平安运输公司)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应该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远公司关于买卖服装的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盛远公司)承担。
举例
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问:甲应履行哪一份合同?
?
? 由甲自由决定。
举例
?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甲公司、丙、刘某、汽车运输公司)
举例
? 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
?
?
?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例:我有位于市中心140平米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20万元出售,你是否愿买?
举例
?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讯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举例
?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3月7日甲学校向乙书店发出购买1000册学生用图书的要约信函,信件中指出,如果书店同意学校的要约,可尽快将图书发出。信件在
四天后到达该书店。但3月10日,由于学校收到驻地某军队捐赠的2000册图书,决定不再购买其他图书了,就立即通过电报向乙书店表示撤回要约。但由于电报在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书店。此时书店不仅已经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经将图书运出。书店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学校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电报表示对先前作出的要约的否定,至于电报延迟完全是由于学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书店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书店不服,告到了法院。
分析:本案是本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
案例中3月12日学校的要约到达书店,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此时该要约就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要约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随便取消该要约。虽然事实上,学校已经通过电报撤回该要约,但因电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使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这一情况而不能产生效力。因此,学校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加之,学校的要约表明书店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书店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因此,书店的承诺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有效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某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于7月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一份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本要约中所规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在8月31日之内前有效。”但由于公司财政发生变化,公司认为原来对办公大楼的预算应该取消,于是又于当月的18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而此时建筑公司正积极为履行合同作准备,接到通知后,经研究认为,如果该公司撤销要约将给本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于19日发出承诺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撤销要约。该公司对之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无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合同的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不能随便撤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就是关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问题。该案中,被告在要约中的声明已经表明,要约的承诺期限为8月31日之前,因此该要约构成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所以在8月31日之前,建筑公司有权作出接受要约的承诺或者拒绝要约的表示,一旦建筑公司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就成立,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举例
? 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务馆一楼营业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楼办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中写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二、三、四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系其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商务馆的要约,现声明撤销该要约。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达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务馆二、三、四层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要约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将房屋按上述价格卖给乙公司。
?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设上例中如果乙收到函后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设上例中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价300.01元每吨。”问:“乙之函是否为新要约? 设上例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拒绝,合同能否成立?设如果甲收到后未予回复,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价格多少? ? ?
【讨论案例】
小张欲租一商城柜台,与商城经理王某先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并商定第二天一早交付订金2000元并签合同。第二天签合同时,由于王某有急事,催促小张快点。小张被催着急,没有看清就签了字。
待拿回家后才发现不对,原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在合同书中变成了4000元。十分气愤,但已签了字,于是将合同撕毁。第二天,又找到王某,慌称要看合同但未带,骗出合同书后将其撕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城退回订金,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
原告:敖明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
被告:建新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4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伟明建材商行的经理李志新(个体经营)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同时,王志新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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