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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工程名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投标活动;(针对不同工程选择适当的工程性质,选择□后,此括号内容删除。)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均为本单位的人员,且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投标保证金由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并存入市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不通过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六、不出现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由其他单位加盖印章和由其他单位负责人签字问题;
七、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
八、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
九、不与其他投标人私下确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经济补偿;
十、不通过挂靠其他企业方式,一家企业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
十一、不转让、出租、出借资持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十二、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以牟取中标;
十三、不扰乱哈尔滨市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十四、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本表所列内容及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达,愿承担一切责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若有任何弄虚作假、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哈尔滨市建筑市场清出等有关处理,
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1x年x月x日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甘肃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招标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的投标。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绝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经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行为;
(三)绝不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组织、不参与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四)积极主动地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在接受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同意暂停我公司在甘肃省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月X日
致:XX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骗取中标。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XX年X月
致:XXXXXX
我公司在近X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没有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问题,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若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为积极响应公司“无违章年”活动,切实做到“无违章——我的责任”,确保“三不伤害”,在此我郑重承诺:
学好安规,用好安规;标准作业,文明施工;遵章守纪,远离违章;相互关爱,共保平安。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骗取购房资格、无预售证收取“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罗辉
“房子先看合适了,购房证明我们能办。”虽然广州市实行了限购政策,但仍有部分地产中介和开发商怂恿出具假证明,协助受限购买的外地户籍人口骗取购房资格。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近期该局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骗取购房资格、无预售证收取“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广州将专门开展市场检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整顿。
开发商发现骗购要主动解约
201*年2月,广州版新国八条正式落地,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限外令虽提高了外地人的购房门槛,但也因此催生了代办假税单的业务。不少地产中介都拍胸脯表示自己能办到假购房证明,帮外地户籍买家取得购房资格。代办税单的价格从最早的数百元到后期严查的数千元不等。
针对以虚假信息骗购住房行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用怂恿、协助购房人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等方式骗购住房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违规不改将被限制网签资格
此次市场专项检查中,还将重点检查商品房项目违规预售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预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违规广告,采用与预售证上使用性质不符的名称促销房地产项目等违规行为。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如实公开预售证、可售房源、价目表、规划附图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未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也属于违规行为。龙华律师
在二手房市场方面,将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承购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采用隐瞒、欺诈手段诱骗购房人交易或强制交易,赚取中介费及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开发商和地产中介机构在被查出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立即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依法以公开曝光、信用扣分、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限制网签资格等方式进行查处。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举报的,该证监局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
第五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1]
第七条 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实名举报。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可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的,可凭登录名和密码查询处理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的,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负责为实名举报人配置查询密码,并当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凭查询密码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处理情况。
多人联名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询密码告知第一署名人。举报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
第九条 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可适时公布举报的受理数量、处理和举报奖励的总体情况等信息。[1]
第十条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方式、举报的主要内容及办理情况等建立举报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等各阶段均使用编码。因调查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四)欺诈发行证券。
第十五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等方式发放。
举报奖励的发放、领取等具体事宜根据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或放弃奖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证监局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举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下属单位、各协会接收的举报,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转举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人民银行表示,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____车管所:
授权办理的车牌号码为:____;车牌类型为:____;对于车辆识别码为:____的机动车业务,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中签署相关文件,确保所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90天内有效。
客户、受托人(签名或公章):________
经理签名: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 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 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 车辆承诺书
★ 无安全事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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