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共含1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冯远征”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宅基地复垦承诺书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体土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宅基地复垦事宜,经过我全家充分思考,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代表我户全体人员,按本村规划及住宅建设要求,在新型农村集中居住示范点本村5社(小地名:谢家梁)购住房一套,同时将原住宅进行拆除,将占用的集体土地、房旧宅基地平方米进行土地复垦。
二、我户保证在承诺签订后,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旧宅基地拆除及土地复垦工作。
三、我户完成复垦后,村委会请示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我户方可向集体交地,再到新农村点购房,否则无资格在新农村居住点购房。
四、我户在拆迁旧宅和土地复垦过程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均自行承担。
五、本承诺我签字后如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或者出现了其它意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户自行承担并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一份,承诺人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81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证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实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公司)殷家坪磷矿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下简称《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殷家坪磷矿不单独设置尾矿库,矿石直接运输至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花果树洗选厂进行洗选,尾矿渣直接排放至花果树尾矿库,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单独编制花果树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宜昌宜化殷家坪矿业有限公司殷家坪磷矿承诺:
一、保证复垦方案编制的真实性与可行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编制单位提供详实的资料。积极配合编制单位,广泛听取土地权属人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意见,确保公众全面、全程参与方案的编制。
二、把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我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组织责任心强、政治水平高、懂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以及复垦项目招标、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实际情况有与方案重大不符之处,重新组织编报土地复垦方案。
四、殷家坪磷矿复垦服务年限为35.5年。依据《方案》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我公司殷家坪磷矿基建期(6个月)和生产期(前31年)共破坏土地682.98hm2,含建设项目压占2.90hm2和一采区1210中段以上矿体开采沉陷680.08hm2。复垦责任面积682.98hm2。通过废石场复垦、表土场复垦、裂缝治理、土地平整、土地翻耕、林草补种和农村道路的修建等复垦措施并加以3年的植被管护,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后用地类型保持不变。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保证复垦后耕、林、草等土地单位产量不低于破坏以前。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对比见表一。
五、《方案》实施所需复垦费用将根据复垦年度计划安排足额提取复垦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合理使用复垦资金,成立专门的财务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复垦资金的提取和应用分配,做到复垦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复垦目标的顺利实现。复垦资金计提计划见表二。
六、加强土地复垦监测工作,实时反映土地复垦的进度和成效,接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公众的监督,适时调整土地复垦措施。
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严格按照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公众参与工作,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地复垦方案的制定和土地复垦的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体现公众参与的全面性和全程性。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 诺 人:
2***年5月8日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建设,当生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 hm2,水库水面0.85 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0月29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 诺 人:
20xx年5月8日
国土资源局:
本 人(单位)因需要,需使用位于 乡(镇) 村 小组的 地,面积 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若复垦不及时和不按期申请续期,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局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全权承担。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复垦义务人投资建设的XXXX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土地产生压占、占用、挖损或沉陷等损毁,造成土地利用功能下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592号令)和《XXX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及要求,特委托XXX公司编制《XXX有限公司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郑重承诺:
一、认可方案确定的.复垦范围、复垦资金概算 万元(动态投资)、复垦工程等内容。
二、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切实完成资金预存、阶段及年度复垦工程实施计划、复垦工程监督及管护、复垦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对复垦责任范围实施动态监测,对复垦责任范围内因我方开发建设导致的土地损毁问题进行及时的复垦,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权益。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关于北环路(二环)西段工程
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承诺书
兰州市安宁区国土资源局:
兰州市北环路(二环)工程项目是兰州市“一横三环九纵”骨干路网交通体系中“二环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兰州新区、兰白都市经济圈有机对接,是兰州市东西大通道之一。全线总长27.7km,建设标准为城市Ⅰ级主干道,路幅宽33米,采用双块板断面形式,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项目估算总投资83.114亿元。北环路工程的建设,对拓展兰州城市北部空间、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带动沿线土地开发、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项目建设不可避免的'占用部分临时土地(耕地)。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恢复和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待北环路(二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该部分土地需进行复垦。应复垦面积为9.8亩(Ⅰ标段项目部临建用地)。复垦工程应于工程竣工后半年内完成,复垦所需资金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按复垦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我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复垦责任,保障复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特此承诺!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有限公司
二○xxx年十一月一日
该土地开发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设美好家园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我村群众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项目涉及我村 的土地,同意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我村将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行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决定,并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确定决议事项。
二、我村同意项目实施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底,在施工期间不在项目区内从事任何活动,施工前项目区内建设的房屋,因施工需要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的,我村不要施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承担责任。
三、在土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村将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项目建设,决不对施工作业进行阻碍和干扰。
四、如村民对工程建设有意见或建议,我村将集中村民的意见或建议后,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和工作组反映,不管反映的建议施工单位采纳与否,我村都将充分尊重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决不以此为由干扰施工单位施工。
五、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如因我村对权属调整方案商议不定,致使土地权属调整不能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全部责任由我村自行承担。
以上是我村全体村民的郑重承诺,全体村民将严格遵守此份承诺,保证土地开发项目稳步推进。
此承诺书一式五份,其中本村小组一份
,村民委员会一份,市人民政府一份,县国土资源局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承诺人(村小组)签字(盖章):
年 月
土地复垦的承诺书
兰州市安宁区国土资源局:
兰州市北环路(二环)工程项目是兰州市“一横三环九纵”骨干路网交通体系中“二环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兰州新区、兰白都市经济圈有机对接,是兰州市东西大通道之一。全线总长27.7km,建设标准为城市Ⅰ级主干道,路幅宽33米,采用双块板断面形式,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项目估算总投资83.114亿元。北环路工程的建设,对拓展兰州城市北部空间、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带动沿线土地开发、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项目建设不可避免的占用部分临时土地(耕地)。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恢复和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待北环路(二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该部分土地需进行复垦。应复垦面积为9.8亩(Ⅰ标段项目部临建用地)。复垦工程应于工程竣工后半年内完成,复垦所需资金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按复垦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我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复垦责任,保障复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特此承诺!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有限公司
二○xx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复垦承诺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 诺 人:
2***年5月8日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重庆市凌寒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人:
2***年5月8日
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若复垦不及时和不按期申请续期,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局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全权承担。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保证人: 年 月 日
xxx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2年租用期到后对用地范围内土地做出复垦承诺,即保证按照《xxx人民政府璧大隧道建设临时工棚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实施,土地复垦面积不低于16.1亩(折合1.07公顷),同时缴纳复垦保证金。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承诺单位:xxx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鲁山县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为新建矿山,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xx]第139号)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规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窑场铁矿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图件的编制。为保障该方案的落实,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建设,当生产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依据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和任务,对本方案服务年限内拟损毁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进行复垦治理,复垦土地总面积24.68hm2。其中复垦旱地2.70hm2,复垦有林地9.56hm2,农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 hm2,水库水面0.85 hm2。
3、保证将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动态投资总额1175822.09元列入生产成本,并且从20xx年开始分8期缴存,其中第一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7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缴存复垦资金146977.76元,缴存日期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计缴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实施土地复垦时,由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本公司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
5、严格按照本《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复垦措施与复垦标准进行土地复垦,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时,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标准为原则,以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7、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轻矿山生产建设对土地及其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8、保证本《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真实,并严格按本《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标准和复垦目标实施复垦。
9、当矿权发生转移时,复垦责任相应地转移到下一个矿权主体。
承诺人: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本人XX(单位XXXX)因XXXX需要,需使用位于XXXX镇(办事处)XX村XX小组的XX地,面积XXXXm2(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XXXX,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XXXXm2(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同意缴交复垦保证金人民币XXXX元给贵局作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届时如不履行恢复土地原貌责任,该押金作贵局恢复土地原貌资金,并愿接受其他处罚。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特此保证。
致此
敬礼!
XX
XXXX年XX月XX日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本 人(单位)因 需要,需使用位于 镇(办事处) 村 小组的 地,面积 m2(亩),为了规范使用该用地,明确我(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我(单位)特此签订保证书,保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该土地只用于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按现状的 m2(亩)范围使用,不超占使用面积。
2、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周边土地的种植条件,自行处理好周边关系。
3.使用期限届满如不再申请续期,将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的由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处罚。
4.同意缴交复垦保证金人民币 元给贵局作恢复土地原貌押金,届时如不履行恢复土地原貌责任,该押金作贵局恢复土地原貌资金,并愿接受其他处罚。
5.如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本人(单位)无条件服从,按时交还土地,决不阻挠。
保证人:
年 月 日
我叫XXX,系XX镇XX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XX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XX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XXX(章)
20xx年X月XX日
★ 土地复耕承诺书
★ 土地调查报告
★ 土地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合同